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断路、动土等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票证,或票证内容不全(缺少风险分析、气体检测、安全措施确认、作业人/监护人签字),或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或安全措施未落实即签字,或作业票证超期、超范围使用。
补充说明:依据GB 30871-2022,特殊作业票证是作业许可的法定凭证,无票作业可直接判定为重大隐患。动火作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不同等级审批权限不同。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AQ 3067-2026 第4.6.1条。
①无票作业;②票证内容严重缺失;③审批人未到现场确认;④气体分析不合格仍签发动火票;⑤作业票证超期;⑥监护人不在场;⑦票证由不具备资格的人签发;⑧节假日、夜间作业未升级管理;⑨票证填写不规范。
常见违规:企业为应付检查,事后补签票证,时间逻辑混乱。
特殊作业票证必须由企业规定的审批人亲自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后签字。节假日、夜间应提高审批等级。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检测,采样点应在动火点周围10米内,每2小时复测一次。受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4小时。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票证填写不规范但安全措施均已落实),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无票作业、假票、过期票、冒名签字均属于严重违规,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无票作业安全措施缺失,动火引发火灾爆炸、受限空间窒息中毒;监护人擅离职守,违章无人制止;事故后票证问题将导致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随机抽查近期特殊作业票证,核对审批人、分析数据、有效期;现场检查作业区域是否有票证、监护人是否在岗;询问作业人员是否了解票证中的安全措施。
立即停止无票作业,补办或重办;重新培训审批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建立作业票证管理台账;引入电子作业票证系统。
特殊作业或非常规作业前,未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JSA),或JSA未识别关键风险,或未向作业人员交底风险及控制措施,或交底记录缺失。
补充说明:GB 30871-2022第4.3条要求,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JSA应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共同完成,签字确认。非常规作业也需进行JSA。
GB 30871-2022第4.3条;AQ 3067-2026 第4.6.2条。
①无JSA记录;②JSA走过场,只列出通用风险;③风险分析遗漏关键步骤;④控制措施不具体;⑤未召开班前会交底;⑥作业人员不了解风险;⑦JSA与作业票证分离;⑧重复性作业未确认环境变化。
常见违规:企业认为“昨天刚干过同样的活”,省略JSA;或JSA由一人代签。
JSA应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共同完成,签字确认。非常规作业也需进行JSA。对于重复性常规作业,可采用标准JSA模板,但每次仍需确认环境变化。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JSA已做但交底记录不全),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无JSA或JSA严重缺失(如未识别主要风险)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风险未被识别,控制措施缺失,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作业人员不了解风险,盲目操作。
抽查近期特殊作业票证是否附有JSA记录;分析JSA内容是否具体;现场询问作业人员作业风险及防护措施。
立即补充JSA,对未交底人员进行补训;制定JSA标准模板;组织JSA专题培训;建立JSA审核机制。
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或分析结果不合格(可燃气体浓度超过0.5%体积分数)仍动火,或分析点位不足,或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分析,或分析仪未校准。
补充说明:GB 30871-2022第5.3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点周围10米内应无可燃气体积聚,必要时扩大检测范围。特级动火应使用在线式可燃气体检测仪连续监测。
GB 30871-2022第5.3条;AQ 3067-2026 第4.6.3条。
①动火前未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②检测值接近0.5%仍签发动火票;③只检测动火点,未检测周围地沟、井、管道死角;④取样时间与动火开始时间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检测;⑤分析仪未定期校准;⑥动火过程中未进行定时复测;⑦特级动火未采用连续监测;⑧气体检测记录造假。
常见问题:企业只测设备内,忽略地沟;或检测仪探头污染,读数失真。
动火点周围10米内应无可燃气体积聚,必要时扩大检测范围。受限空间内动火,还需检测氧气含量和有毒气体。特级动火应使用在线式可燃气体检测仪连续监测。分析仪应每月校准一次。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检测仪未校准但使用标准气体验证合格),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动火前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强行动火,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可燃气体积聚,动火火花引燃,造成火灾爆炸;地沟、窨井内气体被引燃沿管线传播。
抽查动火票,核对气体分析数据、分析时间、分析人签名;现场观察动火前是否实际检测;检查气体检测仪校准标签。
立即停止检测不合格的动火作业;规定检测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配备两台以上检测仪;建立检测仪校准台账;特级动火强制使用在线连续监测。
进入受限空间前,未进行有效隔离(加盲板、断开管道),未进行强制通风,未进行气体检测,未设监护人,未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补充说明:GB 30871-2022第6章。隔离必须采用加盲板或拆除管道方式,不得仅靠关闭阀门。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且必须具备救援能力。
GB 30871-2022第6章;AQ 3067-2026 第4.6.4条。
①隔离不彻底(仅关闭阀门未加盲板);②未进行强制通风;③气体检测不合格仍进入;④监护人擅离职守;⑤未配备长管呼吸器或正压式空气呼吸器;⑥未系安全绳;⑦进入人数超过作业票规定;⑧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再进入未重新检测;⑨救援装备未放在入口处。
常见违规:企业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以为安全;或监护人同时兼做其他工作。
隔离必须采用加盲板或拆除管道方式。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应急救援装备应放在入口处,随时可用。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检测记录漏填但实际已检测),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未加盲板、未检测、无监护人三项中任一项即判定重大隐患。
物料串入中毒窒息;氧不足昏迷死亡;可燃气体积聚爆炸;救援不当造成次生伤亡。
检查受限空间作业票,确认隔离点、检测数据、监护人信息;现场查看盲板位置;检查救援装备是否完好。
立即停止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补全隔离、通风、检测;更换不合格监护人;补充救援装备;建立受限空间台账;每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高处作业(基准面2米及以上)未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于牢固构件,或未设置生命绳,或安全带破损、超期使用。
补充说明:依据GB 30871-2022第7章及《安全带》GB 6095。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悬挂点应能承受22kN的冲击力。生命绳应为钢丝绳或纤维绳,两端固定。
GB 30871-2022第7章;《安全带》GB 6095;AQ 3067-2026 第4.6.5条。
①未系安全带;②低挂高用;③挂在不可靠构件上;④无生命绳;⑤安全带织带磨损、断丝;⑥未使用缓冲器;⑦脚手架未设防护栏杆。
常见问题:企业认为“高度不高,不用系”;或安全带挂在活动部件上。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悬挂点应能承受22kN的冲击力。生命绳应为钢丝绳或纤维绳。安全带使用前应目视检查,每年送检一次。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安全带挂点稍低但冲击距离仍安全),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高处坠落是化工行业第一杀手,未系安全带致死率极高;挂钩不牢坠落脱落;安全带老化断裂失效。
现场检查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佩戴情况;检查安全带外观、标签;检查生命绳是否牢固;检查脚手架验收记录。
立即纠正未系安全带行为;更换破损、超期安全带;增设生命绳或专用挂点;建立安全带检验台账;加强高处作业安全培训。
装置发生异常工况(如泄漏、超压、反应失控、火灾等)时,无关人员未及时撤离,超出应急处置最小必要人数,或指挥人员盲目要求多人进入处置。
补充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及《化工企业异常工况处置安全规范》。异常工况处置应由经过培训的应急小组进行,严格执行最小作业人数管控,严禁无关人员围观聚集。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AQ 3067-2026 第4.6.6条。
①泄漏发生后,大量人员围观未疏散;②多人进入泄漏区域试图堵漏,超出最小必要人数;③未设置警戒区;④应急预案中未明确最小应急响应人数;⑤指挥人员要求所有人员参与处置;⑥演练中未训练人员疏散。
常见问题:企业领导“身先士卒”带领多人进入危险区;或员工好奇心强,围观泄漏点。
异常工况处置应由经过培训的应急小组进行,严格执行最小作业人数管控,严禁无关人员围观聚集。警戒区应使用警戒带、扩音器等明确。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警戒区设置不规范但人员已疏散),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现场聚集超过9人且无管控措施,直接判定重大隐患。具体人数可参考地方规定,但核心是“最小必要”。
事故扩大时大量人员暴露在危险中,群死群伤;人员拥挤影响应急通道。
查阅应急预案,确认是否规定最小应急响应人数;抽查现场员工是否知道异常工况疏散程序;检查演练记录。
修订应急预案,明确现场仅留应急小组(最小必要人数),其余人员立即疏散;设置疏散路线图、紧急集合点;每年至少两次疏散演练;对违章指挥严肃处理。
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未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未进行作业风险交底,未安排专人监护,或承包商人员违章作业未制止,或未将承包商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统计。
补充说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处罚措施。承包商人员应与本企业员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和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AQ 3067-2026 第4.6.7条。
①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②承包商人员入厂未接受安全教育;③作业前未进行风险交底;④未指派本企业监护人;⑤承包商违章作业未被制止;⑥承包商事故未向企业报告;⑦承包商资质审核不严;⑧承包商自带设备未进行安全检查;⑨未建立承包商档案。
常见问题:企业认为“承包商自己负责安全”,撒手不管;或只签协议不监督。
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处罚措施。承包商人员应与本企业员工接受同等培训和监督。承包商事故必须纳入企业年度安全统计,不得隐瞒。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培训记录不全但已口头交底),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承包商无协议、无培训、无监护,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承包商人员不熟悉现场风险,违章作业引发事故;事故责任不清,企业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查阅承包商档案,是否包含安全协议、资质证书、培训记录;现场检查承包商人员是否佩戴出入证、是否被监护;询问承包商人员是否了解现场风险。
立即与承包商补签安全协议;组织入厂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入厂证;指定本企业监护人全程旁站;建立承包商违章处罚机制;将承包商事故纳入企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