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马安全技术支持横幅
AQ 3067-2026 · 第②类

设计与规划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 ② 设计与规划类逐条权威解读

安全审查 | 总图布置 | 防火间距 | 控制室 | 消防通道 | 气体报警    共6项条款
条款6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即开工建设

② 设计与规划

判定要点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或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开工建设;或审查通过后,建设内容与批复文件严重不符(如增加储罐、改变工艺路线、减少安全设施)。

补充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或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审查。安全条件审查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

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AQ 3067-2026 第4.2.1条。

具体情形

①未提交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即开工(包括土地平整、基础施工);②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仍继续建设;③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即施工;④重大设计变更(如改变工艺路线、增加重大危险源)未重新报审;⑤审查通过后,擅自增加储罐、装置或改变总图布局;⑥建设项目已建成但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⑦分期建设项目,后续工程未重新报审;⑧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备案或未通过专家论证即开始试生产。

常见违规:企业为赶工期,在取得审查批复前提前进场施工;或认为“小型技改不需要审查”,但涉及危险化学品新、改、扩的均需审查。

边界说明

仅针对依法需进行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或规模以上项目)。小型技改项目如不涉及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如更换同型号设备、非关键仪表升级),可依据企业内部变更管理流程,不适用本条。企业已提交审查申请但尚未取得批复,且未实质性开工(仅进行场地平整、设计等准备工作的),不视为重大隐患。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审查已通过但未及时取得批复文件),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企业未批先建且已形成事实(如储罐已安装),直接判定重大隐患。若仅进行场地平整、临时设施搭建,可责令停止并补办手续,暂不判定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未经审查的项目存在设计缺陷,安全设施缺失或不足,投产后极易发生重大事故,且企业面临停产整顿、高额罚款。

自查方法

①查阅项目档案,确认是否有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②核对批复日期与开工日期;③检查变更记录,确认是否有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

整改路径

①立即停止建设,补办审查手续;②对已建设部分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③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或拆除;④完善项目合规管理流程。

条款7

总平面布置严重违反标准(安全距离不足)

② 设计与规划

判定要点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周边重要设施(居民区、学校、医院、公路、铁路、河流等)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厂区内装置之间、装置与办公楼/控制室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等强制性条款。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通过定量风险评价(QRA)计算。

补充说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可简化为直线距离,必须考虑事故后果、人口密度、气象条件等。厂区内防火间距应按照设计时的标准执行,老旧装置可依据当时标准,但新建、改建必须按最新标准。

法规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AQ 3067-2026 第4.2.2条。

具体情形

①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经定量风险评价(QRA)计算的可接受风险值(个人风险≥1×10⁻⁵/年、社会风险曲线落入不可接受区)大于标准限值;②厂区内防火间距小于标准值(例如:甲类装置与办公楼防火间距不足30米、甲类储罐与围墙间距不足15米、液化烃储罐与火炬间距不足90米);③控制室、机柜间、交接班室面向爆炸危险区侧违规开设门窗、未进行抗爆设计;④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的防火间距不足50米;⑤液化烃、液氨、液氯等储罐与周边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不足;⑥火炬与厂区围墙、居民区的间距不足;⑦罐区与装卸车台的防火间距不足。

常见问题:企业仅测量建筑物外墙距离,忽略装置内设备、管道、火炬、放空管等的影响。部分企业采用“折减系数”私自缩小间距,无标准依据。

边界说明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根据危险源等级、人口密度等采用QRA计算,不以直线距离简单判定。现有装置因周边新建设施(如新建居民区)导致间距不足的,应由新建设施负责整改,但企业应主动报告并配合。若企业已采取额外安全措施(如降低库存、设置防火墙、增设自动灭火系统、远程控制等)并经第三方评估确认风险可接受,可暂不列为重大隐患,但应限期搬迁或改造。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间距差小于5%且无实际风险增加,或非强制性条文中的建议间距),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对间距不足但企业已实施本质安全改造(如采用无泄漏设备、远程控制、减少储存量等)的,可依据评估结果酌情处理。若间距严重不足(如不足标准值的50%),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相邻设施、人员将受到严重威胁,事故后果扩大,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自查方法

①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②现场实测防火间距;③检查控制室是否符合抗爆要求。

整改路径

①拆除违章建筑或搬迁受影响设施;②改造控制室为抗爆结构或搬迁;③无法整改的,降低库存量或停产整顿。

条款8

未按规划许可或设计文件建设

② 设计与规划

判定要点

实际建设内容与规划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严重不符,如擅自增加储罐、改变工艺路线、减少安全设施(如取消紧急切断阀、减少泄压面积)、变更设备选型(如降低材质等级)等。

补充说明: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设计变更(如改变工艺路线、增加重大危险源、调整总图布局)必须重新报审。一般设计变更(如局部管道走向、非关键设备型号)可通过设计变更程序处理。

法规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AQ 3067-2026 第4.2.3条。

具体情形

①增加未设计的储罐或装置,且未履行变更手续;②改变工艺路线(如从间歇改为连续、改变反应顺序)未重新设计;③取消或降低安全设施配置(如减少安全阀数量、取消紧急切断阀、降低防火涂料等级);④使用与设计不符的材质、规格(如设计为不锈钢,实际使用碳钢);⑤擅自移动装置位置,导致防火间距不足;⑥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如消防水池容量不足、消防泵数量不够);⑦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点位或数量不足;⑧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泄压设施(如爆破片、泄压阀)。

常见违规:企业为节省成本,擅自取消自动化联锁、降低材质等级;或为扩大产能,增加设备未重新设计。

边界说明

一般设计变更(如局部调整)可通过设计变更程序处理,不视为重大隐患。严重不符是指可能导致安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如取消关键安全设施、改变危险工艺)。企业已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完成内部审批,但尚未报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审查的,应限期补报,不直接判定重大隐患。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非关键设备型号与设计略有差异但不影响安全),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企业擅自取消紧急切断阀、安全阀等关键安全设施,直接判定重大隐患。若仅为管道走向微调且经设计确认,可责令补办手续。

风险后果

实际装置与设计不符,安全设施能力不足,工艺风险失控,易引发事故。

自查方法

①对比竣工图、设计专篇和现场;②检查设计变更记录;③核查安全设施是否按设计安装。

整改路径

①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重新审查;②拆除违规设施或补建安全设施;③对无法整改的,停产整顿。

条款9

控制室/机柜间违规设置在爆炸危险区

② 设计与规划

判定要点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机柜间布置在装置区内,且未进行抗爆设计、加固或搬迁。人员密集场所(交接班室、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内。

补充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装置控制室不得设置在装置区内。已设置的,应限期抗爆加固或搬迁。抗爆加固需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并经评估合格。

法规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AQ 3067-2026 第4.2.4条。

具体情形

①控制室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以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为准);②控制室未进行抗爆计算和加固(或加固不满足要求);③交接班室、更衣室、休息室设置在装置区内;④机柜间(含仪表机柜、DCS机柜)设置在爆炸危险区且未正压通风;⑤控制室面向爆炸危险区侧开设门窗或墙体不满足抗爆要求;⑥控制室位于装置区内但未设置独立逃生通道;⑦新建项目控制室仍设置在装置区内(违反强制性要求)。

常见违规:企业认为“已设置防火墙即可”,实际上抗爆和防火是不同概念,防火墙不能替代抗爆结构。部分企业将控制室布置在装置区边缘,但仍处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内。

边界说明

已采取抗爆加固并经评估合格的,可暂不列为重大隐患,但应限期搬迁(一般不超过3年)。仅涉及火灾危险(非爆炸)的装置,按防火规范执行,不适用本条。对于无人值守的机柜间,若采用正压通风且满足防爆要求,可酌情处理。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控制室位置合规但抗爆加固施工尚未完成,已制定计划),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控制室位于爆炸危险区内且未采取任何抗爆措施,直接判定重大隐患。若已加固但评估不合格,视为未完成整改。

风险后果

爆炸事故中控制室人员伤亡会导致全厂失控,应急处置瘫痪。

自查方法

①确认控制室位置是否在爆炸危险区;②检查抗爆计算报告和加固验收记录。

整改路径

①立即将人员撤出风险区域;②实施抗爆加固或搬迁;③无法整改的,停产整顿。

条款10

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不满足要求

② 设计与规划

判定要点

厂区消防车道被堵塞、宽度不足(净宽<4米)、转弯半径不够(大型消防车≥12米)、回车场缺失(面积<12m×12m);生产车间、仓库未设置至少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向内开启)、被锁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缺失或失效。

补充说明:依据《消防法》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平开门),不得使用卷帘门、侧拉门。

法规依据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AQ 3067-2026 第4.2.5条。

具体情形

①消防车道被货物、车辆、临时建筑长期占用;②消防车道宽度实测小于4米(单车道)或6米(双车道);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足,消防车无法转弯;④尽头式消防车道未设回车场或回车场尺寸不足;⑤生产车间、仓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一个防火分区至少2个);⑥疏散门采用卷帘门、侧拉门或向内开启;⑦安全出口被锁闭、封堵(如用铁链锁门);⑧疏散距离超过标准(如甲类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距离超过25米);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缺失、损坏或亮度不足;⑩疏散通道宽度不足(如主通道<1.2米)。

常见问题:企业为防盗锁闭安全出口;或疏散指示标志指向错误方向。甲、乙类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出口间距不小于5米。

边界说明

同一防火分区内,当面积或人数达到要求时必须设置两个出口(如厂房面积>250m²或人数>10人)。甲、乙类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间距不小于5米。临时占用消防车道(如检修、装卸)需办理临时占用审批,设置警示标志,并在限定时间内恢复。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应急照明亮度略低于标准但仍有照明),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消防车道被永久性建筑占用无法恢复,直接判定重大隐患。若仅临时堆放物料且可立即清理,责令立即整改,不判定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火灾时人员无法迅速疏散,消防救援受阻,造成群死群伤。

自查方法

①现场测量消防车道宽度、转弯半径;②检查安全出口数量和开启方式;③测试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整改路径

①清理消防车道障碍物;②改造疏散门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③增加安全出口;④修复应急照明和标志。

条款11

未按标准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② 设计与规划

判定要点

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区域(如生产装置区、储罐区、装卸站、压缩机房、分析室、污水池、地沟等),未按GB/T 50493等标准设置检测报警器,或报警器选型错误(如可燃气体检测器用于有毒气体)、安装位置不当(高度、距离不符合)、未定期标定(每半年至少一次)、报警值设置错误(如高报值大于爆炸下限的25%)。

补充说明: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检测器覆盖半径一般为5~10米,具体根据气体密度、泄漏源位置确定。报警值:可燃气体一级报警≤25%LEL,二级报警≤50%LEL;有毒气体报警值≤100%OEL(职业接触限值)。

法规依据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AQ 3067-2026 第4.2.6条。

具体情形

①应设未设报警器(如储罐区、泵区、装卸口、地沟);②检测介质选型错误(如氯气泄漏用可燃气体检测器);③安装高度不符合标准(检测比空气轻的气体应安装在泄漏源上方0.5~2米,检测比空气重的气体应安装在泄漏源下方0.3~0.6米);④覆盖半径不足(如两个检测器间距大于10米);⑤报警值未按规范设定(如可燃气体高报设为50%LEL,低报缺失);⑥报警器未接入GDS系统或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⑦报警器未定期标定(超过半年),或标定记录造假;⑧报警器故障未及时修复(超过48小时);⑨报警声音关闭或音量不足;⑩现场无报警器分布图或位置标识。

常见违规:企业仅在生产区安装,忽略储罐区、装卸站、分析室、污水井等。部分企业将报警器安装在通风口,导致检测失真。

边界说明

通常以释放源为中心,覆盖半径约5~10米。既有装置可按风险分析结果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标准要求。报警器应每半年标定一次,使用标准气体,标定记录保存至少2年。报警器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增设临时移动式检测仪。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报警器数量足够但个别安装高度偏差较小),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高风险区域(如重大危险源罐区)未设置报警器,直接判定重大隐患。若报警器数量不足但已制定增设计划且临时采用便携式检测,可限期整改。

风险后果

泄漏不能及时发现,积聚达到爆炸极限或中毒浓度,引发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自查方法

①对照标准检查报警器点位、数量、安装位置;②核查报警值设定是否在规范范围内;③查阅标定记录(每半年一次)。

整改路径

①补充安装报警器;②调整位置或更换探测器;③重新设定报警值;④建立定期标定制度。

PARTNERS

墨马伙伴

墨马合作伙伴logo
墨马合作伙伴logo

返回顶部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