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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3067-2026 · 第①类

重点从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① 重点从业人员类逐条权威解读

主要负责人 | 安管人员 | 特种作业 | 三级安全教育 | 四新教育    共5项条款
条款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① 重点从业人员

判定要点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合格证”),或证书超过有效期(3年)未参加复审换证,或证书载明单位与实际任职单位不一致(如集团公司人员兼任子公司职务未变更证书),或新任职人员自任职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取得证书。

补充说明: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考核合格是任职的法定前提。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3个月应申请复审。证书信息可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核验。若证书被注销、吊销,等同于无证。

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11号);AQ 3067-2026 第4.1.1条。

补充:注册安全工程师备案的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
备案流程:
① 企业填写《注册安全工程师备案登记表》(可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官网下载);
② 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任职文件;
③ 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危化科/行政审批科)备案;
④ 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栏目中标注“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编号XXX)”。
注意:备案不意味着自动免考,仍须满足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48学时)。

具体情形

①从未参加考核,无证上岗;②证书超过有效期(超过3年)仍在行使相应职责;③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如集团公司人员兼任子公司职务,未办理证书变更手续);④新任命人员超过6个月仍未取得证书,包括已报名但未通过考核、未报名、培训不合格等;⑤证书被注销或吊销后继续任职;⑥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证书;⑦证书持有人已离职但企业仍以其名义签署安全文件。

边界说明

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在岗的,可免于单独考核,但应在应急管理部门完成人员信息备案,且备案单位必须与实际任职单位一致。临时指定代理人(如出差、休假)不超过3个月的,不视为本条重大事故隐患,但应书面记录并明确代理权限。企业因不可抗力(如疫情封控、考试取消)导致无法按期取证,且已安排有证人员临时代理、保留报名凭证的,可暂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但应在障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取证。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补充:临时代理人的书面授权要求及备案流程
书面授权要求:授权书应包含代理人姓名、职务、资格证书编号(如有)、代理期限(起止日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代理权限范围(如签字权限、审批权限、应急处置指挥权)、原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
备案流程:授权书原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可通过政务平台提交扫描件);授权书副本应在企业控制室、安全管理部门公示;代理期间,代理人应持有有效资格证书(如无证,仅可代理行政事务,不得涉及安全决策)。若代理期超过3个月,应办理正式变更手续,不得连续多次临时授权。

风险后果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法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能导致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制度缺失、风险辨识不到位、事故应急处置失当,严重时直接诱发重大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自查方法

①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证书状态;②核对证书上的单位名称是否与当前任职单位一致;③查阅任职文件,确认新任职日期是否超过6个月;④建立证书台账,记录取证日期、有效期、复审提醒。

整改路径

①立即停止无证人员行使相应职责,指定有证人员临时接替;②安排报名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培训班,力争2个月内取证;③对证书过期人员,立即安排复审换证;④对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尽快办理变更手续;⑤将证书管理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提前3个月提醒复审。

条款2

“两重点一重大”岗位人员学历/职称不达标

① 重点从业人员

判定要点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岗位(含操作、技术、管理),从业人员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不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要求。例如: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岗位操作人员应具有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补充:细化“两重点一重大”岗位清单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岗位(18种工艺的具体操作岗、技术管理岗):硝化工艺、氯化工艺、氟化工艺、过氧化工艺、重氮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烷基化工艺、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氯碱)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聚合工艺、加氢工艺、新型煤化工工艺、氟化氢工艺、液氯工艺、氧化工艺、磺化工艺等操作岗及技术管理岗。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岗位:涉及氨、氯、硫化氢、丙烯腈、环氧乙烷、光气、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醇、乙炔、氢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充装、装卸、分析、应急岗位。
重大危险源岗位: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需大专及以上学历),重大危险源现场巡检岗、中控室监控岗、安全仪表维护岗。

补充:同等学力的认定标准
满足其一:①高中(中专)毕业,且具有5年以上化工相关工作经验(需提供社保记录或工作证明);②化工类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及以上),且具有3年以上化工相关工作经验;③经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化工类专业学习,已完成全部课程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可凭学籍证明暂视同具备,但应在2年内取得毕业证书。同等学力认定须经企业技术委员会评审,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法规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18号);AQ 3067-2026 第4.1.2条。

具体情形

①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学历低于大专(或同等学力);②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岗位操作人员学历低于高中(或化工类中职);③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职称;④使用假学历、假职称证书应付检查;⑤新入职人员不符合学历要求仍安排在关键岗位;⑥在岗人员学历达标但专业不对口(如文科专业从事化工工艺操作),且未通过企业内训考核证明胜任;⑦企业未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学历/职称档案,无法提供证明。

边界说明

对2020年前已在岗的老员工,如具备多年实际工作经验且经企业内部考核合格的,部分地区允许放宽,但该放宽政策仅适用于存量在岗人员,新入职或转岗至该岗位的人员不得沿用宽松标准。企业已安排在职学历提升(签订协议、正在学习)的,可给予一定宽限期(一般2.5年),但需提供学籍证明。本条不适用于一般性辅助岗位。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风险后果

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化工专业知识和风险辨识能力,无法正确理解工艺参数、报警值、联锁逻辑,易出现误操作,导致反应失控、泄漏、火灾爆炸。

自查方法

①列出所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岗位清单;②逐一核对在岗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③通过学信网或当地教育部门核实学历真实性;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了解其是否已安排在岗学习或转岗计划。

整改路径

①立即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调整至非“两重点一重大”岗位;②组织在职人员参加化工类学历提升(如网络教育、函授),签订学历提升协议,约定取证时间;③招聘符合学历要求的新员工替换;④建立关键岗位任职资格标准,将学历、职称要求写入岗位说明书和招聘简章;⑤对使用假证书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责。

条款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① 重点从业人员

判定要点

涉及特种作业(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制冷与空调作业等)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书过期未复审,或实际作业类别与证书不符,或证件系伪造、变造。

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0号);AQ 3067-2026 第4.1.3条。

补充: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的查询方式
查询平台:①应急管理部官网:https://cx.mem.gov.cn →“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②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 扫码查询/输入查询;③各省应急管理厅官方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获取:持证人可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注册并绑定个人信息,生成电子证照(与实体证同等效力)。执法检查时,出示电子证照或打印件均有效。

补充:假证识别的核心要点
真证特征:证书编号为14位数字(前4位地区代码,中间6位发证日期,后4位序列号);证书正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字样及国徽图案;背面有“应急管理部监制”及防伪水印;扫描二维码可直接跳转至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页面;电子证照带有动态防伪码及更新时间戳。
假证常见特征:证书编号位数不对或全为0;查询平台无记录或记录信息与持证人不符;二维码扫描跳转至非官方网址;证书照片与本人不符;发证机关非应急管理部门(如“某某协会”“某某中心”);纸质证书纸张粗糙,无防伪水印。

补充:证书复审的具体流程及时限
复审流程:持证人应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报名参加复审培训(线上或线下,不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包括新法规、新标准、事故案例、应急处置等;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出具《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合格证明》;企业统一收集资料(身份证、原证书、合格证明)通过政务平台提交复审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证书背面打印复审记录或颁发电子证照。
时限要求:每3年复审一次,6年换证一次;逾期未复审的证书自动失效,需重新参加培训考核;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延长至6年一次(需提供连续从业证明)。

具体情形

①无证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②证书已过期但仍在从事相应作业;③持低压电工作业证从事高压电工作业;④使用网上购买的假证;⑤证书未按规定每3年复审(或6年换证);⑥新员工入职后未取证即安排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实习期必须有持证人员现场指导);⑦证书持有人已离职,企业仍安排无证人员顶替;⑧证书未及时变更单位名称(证书单位与实际单位不一致)。

边界说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可在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真伪。企业内部非特种作业岗位(如普通检修、清洁)不适用本条。新员工入职后,企业应安排培训取证,取证前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但可在持证人员监护下进行辅助作业(监护时间不计入独立作业)。证书正在复审期间(已提交材料、等待发证),且持有受理凭证的,可暂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0天。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风险后果

特种作业涉及高风险操作,无证人员缺乏系统培训和风险意识,极易引发触电、火灾、高处坠落、中毒窒息等事故,且事故后企业面临严厉处罚。

自查方法

①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登记姓名、作业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②每季度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批量核查证书状态;③现场抽查作业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证件(或电子证照);④检查作业票证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

整改路径

①立即停止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调至非特种作业岗位;②联系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安排培训取证;③对证书过期人员,立即安排复审;④对使用假证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报警;⑤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和绩效考核。

条款4

新上岗从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① 重点从业人员

判定要点

新入厂员工(含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实习生、外来施工人员等)未按规定完成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学时不足(一般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20学时),或培训内容不符合岗位实际。

补充:三级安全教育各阶段的具体学时分配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危化品企业特殊要求:
- 厂(公司)级:≥24学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案例警示、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车间(部门)级:≥24学时(车间危险源及风险、工艺安全规程、设备安全操作、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职业病危害防护)
- 班组(岗位)级:≥24学时(岗位操作规程、设备操作实训、异常工况处置、联锁逻辑说明、岗位风险告知卡、师带徒实操)
- 合计:≥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学时不得压缩,不得将厂级和车间级合并培训。

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AQ 3067-2026 第4.1.4条。

具体情形

①新员工未培训直接上岗;②培训学时严重不足(如一天内完成所有培训);③培训考核试卷代答、造假;④培训记录缺失,无法证明已培训;⑤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复岗未重新培训。

补充:外来施工人员的专项培训内容
培训要求:所有进入企业厂区作业的外来施工人员(含承包商、临时工、技术支持人员)必须接受专项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场。
培训内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入厂须知、作业许可制度、禁烟禁火规定);现场主要危险源分布(易燃易爆区、有毒有害区、高压区、受限空间等);作业区域风险告知(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的特殊风险);应急疏散路线、集合点、报警方式;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佩戴要求;典型事故案例(与本作业相关的案例)。
培训记录:外来施工人员培训应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签到表、培训内容、考核成绩、照片,保存至少1年。

边界说明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公司)级、车间(部门)级、班组(岗位)级,缺一级即不合格。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劳务工同样适用。企业内部转岗、复工培训可适当简化,但必须针对新岗位风险。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风险后果

未经系统培训的员工不了解岗位风险、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极易因误操作引发事故,且事故后企业因培训缺失承担主要责任。

自查方法

①检查新员工培训档案,是否一人一档、记录完整;②抽查培训试卷,确认是否本人作答、评分是否客观;③现场询问新员工岗位风险、应急措施,验证培训效果;④检查培训签到表,是否存在代签。

整改路径

①立即暂停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补全培训;②重新组织三级安全教育,确保学时达标、考核合格;③建立标准化培训教材和题库;④将培训记录纳入员工人事档案,长期保存;⑤对外来施工人员,签订安全协议,进场前进行专门安全告知。

条款5

从业人员未经“四新”安全教育直接上岗

① 重点从业人员

判定要点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简称“四新”)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即上岗。培训内容未针对新工艺、新设备的风险特点。

补充:“四新”的具体判定标准
新工艺:与原有工艺的反应机理不同(如从间歇反应改为连续反应);危险等级提升(如反应热增加、副反应风险增加);使用新型催化剂或溶剂,导致危险性变化;工艺参数(温度、压力)设计值超出原有范围30%以上。
新技术:首次采用的控制系统(如从手动控制升级为DCS自动控制);首次采用的自动化设备(如自动包装线、自动灌装线);首次采用的检测技术(如在线分析、红外监测)。
新材料:原料、中间体、产品中首次出现的新化学物质(未在SDS中列明);改变了危险特性的材料(如从非易燃变为易燃)。
新设备:企业从未使用过的核心生产设备(如反应釜、离心机、干燥器、压缩机);设备结构、原理与原有设备有重大差异(如从单端面密封改为双端面密封);设备参数(温度、压力、转速)超出原有设备能力范围。

补充:培训考核的具体形式及合格标准
考核形式:应结合理论笔试和实操考核,不得仅以考勤代替考核。理论考核采用闭卷形式,试题应覆盖新工艺/新设备的风险特点、操作规程、异常处置、应急措施,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操考核由具备资质的老员工或设备厂家技术人员现场监督,考核操作步骤、参数设定、紧急停车、故障排除,所有关键步骤正确、无重大失误为合格。
补考及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应在7天内安排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重新培训(至少4学时)后再考核。未经考核合格,不得独立上岗操作。
培训记录:应保存培训通知、签到表、课件、试卷(含评分)、实操考核表、合格人员名单,保存不少于3年。

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AQ 3067-2026 第4.1.5条。

具体情形

①工艺变更后,操作人员未接受新工艺风险培训;②新设备投用前,未对操作、维修人员进行专项培训;③培训走过场,员工仍按旧方法操作新设备;④未保留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

边界说明

“四新”必须同时满足“新”和“可能影响安全”两个条件。微小调整(如同型号备件更换、非关键参数微调)不适用本条。培训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作为变更管理的一部分。培训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包括笔试、口试、实操。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风险后果

员工不了解新工艺、新设备的危险特性和操作规程,沿用旧经验操作,极易引发工艺失控、设备损坏、人身伤害。

自查方法

①检查变更管理档案,确认是否对“四新”进行了培训;②现场询问员工对新工艺、新设备的掌握情况;③查看培训记录和考核试卷;④观察员工操作是否与新规程一致。

整改路径

①立即暂停相关岗位作业,组织专项培训;②编制新工艺、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培训教材;③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方可上岗;④将“四新”安全培训纳入变更管理流程,作为变更关闭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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