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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5181-2025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

5.3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 · 直接判定要素

一票否决 · 5项特殊人群场所火灾隐患红线

🔥 本节概述

5.3 节针对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三类人员疏散能力弱、自救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的高风险人群聚集场所,规定了5项直接判定要素。儿童活动场所的定义见本标准第 3.5 条(供 12 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定义见本标准第 3.6 条(床位或可容纳老年人总数不少于 20 床/人的集中照料建筑),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设有病房的医疗机构。

本节 5 项要素均为直接判定,符合任意一项即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三类场所的共同特点是人员移动能力受限、疏散速度慢、基本无自救能力,因此标准在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保护方面对其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刚性底线。

5.3 a)

儿童/老年人/病房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场所直接判定

标准条款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中的病房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条款解读

本条为最高等级安全限制,绝对禁止将三类特殊人群的日常活动、休息、居住空间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地下或半地下空间火灾排烟困难,疏散必须向上行走,对移动能力受限的儿童、老年人和卧床患者而言基本丧失逃生可能。本条中的"设置"指场所具有长期、固定的功能使用属性,如病房、儿童教室、老年人起居室等场所的主要使用空间位于地下楼层。"半地下"依据 GB 50016 的界定,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 且不大于 1/2 者。判定与地下空间是否设有消防设施、是否设有防排烟系统等其他条件无关,单纯的空间位置即可触发。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检查要点

法规依据

• 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 节相关条文
• GB 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常见违规情形

• 将幼儿园幼儿寝室、活动室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利用采光井通风采光应付检查
• 将养老院老年人起居室设在半地下层,窗户底边紧贴室外地面
• 医院利用地下室设置康复病房、透析治疗室等病人长时间停留的医疗功能用房
• 将儿童早教中心的舞蹈教室、游戏区设在地下商业空间

检查要点

1. 逐层核对场所各主要功能用房的楼层分布,重点关注地下室和半地下层的实际使用功能
2. 对半地下室,根据房间地面与室外地面高差和房间净高确认其是否确属半地下范畴
3. 检查地下室房间的使用台账和排班记录,确认是否存在长期、固定的儿童或老年人活动、住院行为
4. 核实房间的实际使用名称与备案名称是否一致,防止以"库房""设备间"之名行人员活动之实

⚠️ 风险提示:地下空间火灾发生时烟气向上蔓延,逃生必须逆向穿越烟气和热量,对于自主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儿童、老年人和卧床患者而言形同绝路。本条底线绝对不可触碰。

5.3 b)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被堵塞锁闭

场所直接判定

标准条款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安全出口被堵塞、锁闭、占用。

条款解读

本条与 5.1.3 及 5.2 c)形成呼应,但系专门针对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的特别强调。此三类场所的人员在疏散时需协助甚至完全依赖外部施救,对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可及性、畅通性要求远高于一般人员密集场所。"数量不足"指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实际可用数量少于 GB 55037 和 GB 50016 对该类建筑按楼层、床位数量、容纳人数等参数确定的最少数量底线。"被堵塞"指出口或楼梯间内部被家具、医疗设备、杂物等物体充塞至无法通行;"被锁闭"指出口门被锁具锁死;"被占用"指出口或疏散楼梯区域被改作储藏室、休息室等其他功能使用。三个子项为并列关系,任一成立即触发判定。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检查要点

法规依据

• 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7.4 节
•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 节

常见违规情形

• 幼儿园仅设一部疏散楼梯,另一侧利用普通外廊作为替代但无防火保护
• 养老院安全出口门夜间被挂锁锁闭,钥匙由门卫统一保管
• 医院病房区将疏散楼梯前室用作被褥、清洁用品存放间,仅留狭窄通道
• 儿童福利院安全出口外设固定栅栏,开关钥匙丢失后长期不补

检查要点

1. 查阅消防设计文件,逐层核对疏散楼梯数量、位置和安全出口数量
2. 在场所正常使用状态(非迎检状态)下突击检查各安全出口的实际锁闭和畅通情况
3. 检查疏散楼梯间内有无存放物品、停放推车等障碍物
4. 对设有门禁的安全出口,断电和火警联动测试确认门能否自动释放
5. 重点关注夜间和休息时段安全出口的状况(幼儿园午睡期间、养老院夜间、医院夜班时段)

⚠️ 风险提示:这三类场所的疏散必须依靠护理人员引导和协助,安全出口受堵时组织疏散的时间将成倍延长。历史火灾案例表明,安全出口被封堵是群死群伤事故的高频致因。

5.3 c)

老年人/医院病房楼未按规定设避难间

场所直接判定

标准条款

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病房楼未按规定设置避难间。

条款解读

本条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病房楼这两类人员在火灾时无法迅速沿楼梯疏散、需就地或就近临时避难的场所。避难间是楼梯间附近或楼层端部设置的、具有一定耐火和防烟能力的临时安全等待区域,供无法及时疏散的人员在内等待消防救援。GB 55037 和 GB 50016 规定,高层病房楼应在每层(或每隔一层)设置避难间,老年人照料设施在二层及以上各层应设置避难间。避难间的墙体和楼板须满足耐火极限要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机械防烟设施,以及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等通信设施。判定标准为"未按规定设置",即该设的楼层未设、设置的避难间面积小于规定(净面积通常不应小于 12 m²)、或虽物理存在但已被改造为其他功能用房而丧失避难条件。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检查要点

法规依据

• 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避难设施相关规定
•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 节(避难层和避难间)

常见违规情形

• 医院高层病房楼仅在部分楼层设有避难间,中间多个病区楼层无避难空间
• 养老院二层及以上楼层原设计的避难间被改造为布草间、储物间或办公室
• 避难间未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外窗,且无防烟设施
• 避难间面积被隔墙分割缩小,有效净面积已不足 12 m²
• 避难间内未设消防电话分机或应急广播扬声器

检查要点

1. 根据建筑高度和功能,依据 GB 55037 及 GB 50016 确认该建筑是否必须设置避难间及设置楼层要求
2. 逐层检查避难间的实际位置和功能状态,确认未被改造为他用
3. 测量避难间的实际净面积(不含卫生间、设备管井等辅助功能区域所占面积)
4. 检查避难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墙体和楼板的耐火极限是否满足要求
5. 测试避难间的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是否能正常使用
6. 检查避难间外窗可开启面积及标志标识的醒目程度

💡 易错提醒:避难间与普通房间的关键区别在于其防火分隔完整性、防烟条件和通信设施。三个条件缺一视为未按规定设置。仅有一个空房间而无防火防烟保障的不算。

5.3 d)

附设于其他建筑时未设独立安全出口

场所直接判定

标准条款

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条款解读

本条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儿童活动场所附设于其他民用建筑时的安全出口独立性。当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老年人起居室或儿童活动用房设置于综合楼、商业楼等其他民用建筑的一部分楼层时,其所在的楼层或区域必须拥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即该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或独立疏散楼梯,不与建筑内其他使用功能的疏散人流混合。此项要求的原理在于:儿童和老年人在疏散时速度极慢、秩序难以维持,若与办公楼、商场等其他业态人员混流疏散,极易在楼梯间或出口处造成拥堵踩踏。判定核心为"未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即场所的安全出口仅连接至建筑内的公共疏散走道或公共疏散楼梯,与其他功能区共用。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检查要点

法规依据

• 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 节
• JGJ 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常见违规情形

• 设置在大型商场三层的早教中心,其唯一疏散出口通向商场内的公共主通道
• 设在高层写字楼中层的托儿所,与办公人员共用公共疏散楼梯,未设独立出口
• 设在综合楼内的养老公寓,疏散楼梯间同时服务于楼下的餐饮营业区
• 幼儿园设在住宅楼底商内,出口须经过小区内部大堂才能到达室外

检查要点

1. 查阅建筑各层平面图,核对儿童活动场所或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在区域的安全出口是否直达室外或独立楼梯
2. 沿疏散路线实地行走,确认该路线是否与建筑内其他功能区域的疏散人流在出口或楼梯间内交汇
3. 检查独立安全出口的防火门、防火分隔是否完好,通道是否畅通
4. 若独立安全出口设在室外,确认出口外无台阶陡坡等障碍

💡 易错提醒:此处"独立安全出口"指在建筑内该区域拥有专属、不与其他功能区域公用的出口路径。若出口虽直接对室外但须穿越其他功能区域才能到达,不视为独立。

5.3 e)

消防设施未设置或不能正常运行

场所直接判定

标准条款

未按 GB 55037 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 A 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条款解读

本条与 5.2 d)文字表述一致,但适用对象转为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消防设施缺失或失效对这三类场所的致命性在于:儿童和老年人在火灾初期无能力自行发现和判断危险,高度依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警告并触发人员响应;患者尤其重症监护患者无法移动,固定灭火设施在初期控制火势是生命存续的关键时间窗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实现全覆盖,医院病房应按规范设置感烟或感温探测器。判定同样分为两部分:第一,"未设置"指该按 GB 55037 必须设置的系统没有安装;第二,"不能正常运行"须严格按照本标准附录 A 所列各系统故障情形和 A.4 的分档触发规则判定。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检查要点

法规依据

• 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 GB 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 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GB 35181-2025 附录 A(规范性)

常见违规情形

• 乡镇敬老院完全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幼儿园仅在走廊设有感烟探测器,幼儿寝室和活动室内无任何报警设备
• 医院已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均不可用,系统长期处于关机状态
• 老年人照料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阀被错误关闭,打开后末端试水无水流
• 气体灭火系统的驱动气瓶压力表指针位于红区,启动装置已失效

检查要点

1. 根据场所类别、床位数量和建筑面积,依据 GB 55037 确认是否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
2. 对已安装设施,按附录 A.1~A.3 的详细项目逐项测试,包括:消防水泵启停、控制柜电源、报警阀动作、气体灭火药剂和启动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联动控制器功能等
3. 对照附录 A.4 分档触发规则:场所设置一种系统的,任一故障情形即可判定;两种系统的,各存在故障各一条合计两条;三种系统的,各存在故障各一条合计三条
4. 对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首先确认其是否违反"未设置"的要求

💡 易错提醒:养老院、幼儿园等小型场所常因建筑面积小被误认为"可以不设"报警系统。应严格按 GB 55037 和建筑实际使用功能判定,不以主观判断代替。部分省市的地方标准可能严于国标,现场检查时也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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