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首次为“不能正常运行”提供了统一量化的判定标准,适用于本标准中所有涉及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条款(如5.1.5、5.2 d)、5.3 e)、5.4 d)、5.5 相关条款及第6章消防设施要素)。
附录分为四部分:A.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A.2 自动灭火系统、A.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4 判定规则(分档触发)。现场检查时按照以下故障情形逐一核对,并根据系统设置种类对照分档规则确定是否构成“不能正常运行”。
例如:场所设有消火栓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若消防水泵不能启动(A.1.1)且报警控制器无电源(A.3.1),则两项合计满足“不能正常运行”。若仅消火栓系统存在故障而报警系统正常,则不计入综合判定的设施失效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