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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五条 · 终止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解读】 本条是关于终止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明确了终止应急措施的法定条件、决策主体以及终止范围。本条是条例“应急救援”章中关于应急响应退出的关键条款,确立了“应急措施与事故危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与第十八条关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的规定形成完整的闭环管理——启动有据、退出有序。本条与第二十六条关于财产归还补偿、第二十七条关于应急救援工作评估等规定相衔接,共同构建起从应急响应启动到终止、再到善后处理的完整制度链条。

从终止条件的设定来看,本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作为终止应急措施的法定条件。这一规定体现了应急措施的临时性与必要性原则。应急措施是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非常态管理手段,其正当性基础在于事故威胁和危害的存在。当这一基础消失后,继续维持应急措施不仅缺乏法理依据,还可能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干预。本条规定了两种终止条件:一是“威胁得到控制”,指事故虽未完全消除,但其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新的危害的风险已经被有效遏制,事故态势已从发展期转入稳定期或下降期;二是“危害得到消除”,指事故造成的直接危害已经彻底解除,如火灾已被扑灭、泄漏已被封堵、被困人员已被救出、危险源已被清除等。两种条件体现了应急措施退出的不同时点,允许在威胁被控制但危害尚未完全消除时,可以采取分步退出的策略——先终止部分应急措施,保留必要的监测、值守等措施直至危害完全消除。这一规定既确保了应急响应的及时终止,又避免了因过早全面退出导致事故反复。

💡 实务启示: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持续评估事故态势,当威胁得到控制或危害消除后,及时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政府应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并明确终止范围(全部或部分)。终止后仍需做好后续监测和善后工作,确保不反弹。

从决策主体来看,本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终止应急措施的决策权属于人民政府,与第十八条规定的启动应急措施的主体保持一致。应急措施的启动与终止属于政府应急管理权的重要行使方式,应当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确保决策主体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应当”二字的表述,意味着终止应急措施不是政府的裁量权而是法定义务——当法定条件成就时,政府负有及时作出终止决定的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继续维持不必要的应急措施。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应急响应的及时性,也防止了行政权力的不当扩张。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终止决定可以由原决定启动应急措施的人民政府作出,也可以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进展提出建议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程序根据各地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从终止范围来看,本条规定可以停止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这一规定体现了应急措施退出的灵活性和阶梯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往往同时采取多项应急措施,包括人员疏散、交通管制、资源征用、信息发布等。这些措施所针对的风险和所实现的功能各不相同,其终止时点也应当有所区别。有些措施在事故威胁得到控制后即可终止,如交通管制、警戒封锁等;有些措施则需要维持更长时间,如环境监测、善后处理等。本条规定允许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全部措施或仅终止部分措施,实现了应急响应从非常态向常态的平稳过渡。这一规定与第十八条规定的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形成对应——第十八条规定了启动措施的种类,本条规定了措施的终止,两者在措施类型上保持一致,便于实际操作。

从制度衔接来看,本条与前后条款构成了完整的应急响应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职责,本条则规定了措施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两者共同构成应急响应的完整生命周期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调用、征用财产的归还与补偿,与本条相衔接——应急措施终止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被征用的财产,无法归还的依法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急救援工作的评估制度,应急措施终止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为完善应急工作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终止应急措施,为评估工作的开展创造了条件——只有在应急响应全面结束后,才能对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估。

从法理层面来看,本条体现了比例原则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具体运用。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措施的强度应当与所要实现的目的相适应,不得过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属于行政应急措施,其采取应当以应对事故威胁和危害为限;同样,其维持也应当以事故威胁和危害的存在为前提。当事故威胁和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消除,继续维持应急措施即构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当限制。本条规定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既是对应急管理规律的尊重,也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同时,本条规定也体现了应急管理的动态性特征——应急响应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程序,而是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实时调整的动态过程。启动与终止是这一动态过程的两个端点,只有两端都规范有序,整个应急管理体系才能实现科学运行。

综观本条,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应急管理中“适时退出、有序恢复”的基本原则。通过明确终止条件、决策主体和终止范围,确保应急措施在完成使命后能够及时退出,既保障了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又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实现了应急管理与社会稳定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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