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属于条例的总纲性条款,明确了法规制定的根本宗旨、核心目标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从立法目的来看,本条确立了双重目标。其一,“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直接目标。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紧迫性与危害性,应急工作的有序开展直接关系到事故控制的成效。通过制定本条例,旨在将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应急保障等各环节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预案不实、演练不足、队伍不全、响应不力等突出问题。其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根本目标。这既体现了《安全生产法》坚持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也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核心价值一脉相承。条例在后续条款中,无论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还是要求重点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物资(第十条、第十三条),抑或明确应急救援措施的启动与实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均紧紧围绕这一根本目标展开,将保障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最高准则。
💡 实务启示:企业应依据本条精神,将应急管理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治理”。主要负责人必须将应急职责写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预案评估与实战演练,确保生命通道与应急资源真正落地。
从立法依据来看,本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上位法基础。这一安排具有深刻的法理逻辑。《安全生产法》侧重于从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入手,强调源头治理与风险防控,而应急工作正是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突发事件应对法》则从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高度,规定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通用规则。本条例作为专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在立法权限与内容上严格遵循两部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同时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特点,对应急工作的具体制度作出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从常态预防到非常态应对的完整规范链条。本条作为开篇之笔,为整部条例确立了法理基础与价值导向,统领后续各章关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具体制度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