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本条是关于应急救援过程记录与证据保存的规定。作为第三章“应急救援”中的重要条款,本条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现场指挥体制、第二十二条明确救援人员安全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证据管理的角度确立了应急救援工作的“留痕”要求,为后续的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经验总结以及征用补偿等提供了客观依据,体现了应急救援与事后事故调查评事故估相衔接的制度设计。
从立法背景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决策过程、资源调配、力量部署、措施实施等多个环节。实践中,由于救援现场情况紧急、任务繁重,往往忽视了对应急救援过程的有效记录,导致事后事故调查时难以还原现场真实情况,无法准确评估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甚至因证据缺失影响责任认定和征用补偿工作的正常开展。针对这一问题,本条明确规定了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记录和证据保存义务,将“过程管理”理念引入应急救援领域,为应急救援工作的规范化、可追溯提供了法律保障。
💡 实务启示:现场指挥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工作,采用书面记录、音像记录等多种方式,完整记录救援决策、指令传达、资源调配、措施实施等关键节点。征用物资、调用设备时务必填写清单并由双方确认。所有记录和证据应指定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损毁,确保后续事故调查、补偿有据可依。
从规范内涵分析,本条包含两个核心要素:
第一,“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完整”强调记录应当全面覆盖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不得遗漏重要信息;“准确”强调记录应当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虚假记载或主观臆断。“重要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接报时间和内容、应急响应启动时间、现场指挥部设立情况、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与调整、救援力量的调集与部署、救援措施的实施过程、资源调用和征用的具体情况、人员疏散和救治情况、事故态势的变化情况、向上级报告的时间与内容、信息发布的内容与时间等。这些记录构成了应急救援全过程的时间线和证据链,是后续评估和事故调查的基础材料。记录的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现场日志、指挥文书、通讯记录、音像资料等多种形式。
第二,“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妥善保存”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条件保管,防止原始资料和证据的灭失、损毁、篡改或丢失。保存期限应当与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征用补偿等后续工作的需要相适应,通常至少应当保存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指挥部的会议记录、决策文件、命令文书、通讯录音、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勘查记录、监测数据、医疗救治记录、征用财产清单、财务票据等。这些原始资料和证据不仅是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的重要依据,也是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征用补偿的凭据,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急救援工作评估的基础材料。
在逻辑关系上,本条与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条款形成紧密的制度闭环。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征用财产的补偿制度,本条所要求的征用财产清单、财务票据等记录,正是补偿工作得以公正、准确开展的证据基础。第二十七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本条所要求的完整记录和原始资料,是评估工作能够客观、科学进行的前提条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救治和抚恤,相关记录同样是抚恤工作的重要依据。此外,本条与第四条规定的应急工作责任制相呼应——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应急工作,自然也包括对应急过程记录工作的领导责任。
从立法价值来看,本条体现了“过程可溯、责任可究”的法治应急理念。通过强制要求对应急救援过程进行完整、准确的记录,实现了三个层面的制度价值:第一,保障事故调查的客观性。完整的救援记录为事故调查组还原现场、分析原因、认定责任提供了第一手资料,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事故调查结论失真。第二,保障征用补偿的公正性。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需要补偿,而补偿的多少依赖于准确的使用记录和财产状况记录。第三,保障经验总结的有效性。应急救援工作的得失成败,需要通过回顾记录来总结提炼,为修订预案、改进措施、完善机制提供实践依据。本条与第二十七条关于应急救援评估的规定相结合,共同构建了“实战—记录—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推动应急救援能力持续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