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本条是关于应急救援人员资格条件、培训制度以及救援队伍装备训练的规定,是条例“应急准备”章中保障应急救援力量专业性与实战能力的关键条款。本条从人员素质标准、培训准入机制、装备训练保障三个维度,系统构建了应急救援队伍质量保障体系,为第十条关于重点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定提供了具体化、可操作的标准要求,同时也为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实战奠定了能力基础。
从应急救援人员资格条件来看,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的四项基本素质: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这一规定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应急救援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不同类型的事故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处置技能,危险化学品泄漏需要掌握堵漏、稀释、中和等专业方法,矿山事故需要熟悉通风、排水、支护等技术要求,建筑坍塌救援则需要具备破拆、顶撑、搜救等操作能力。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救援人员不仅无法有效施救,还可能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扩大。身体素质要求源于应急救援工作的高强度、高负荷特点,救援人员往往需要在恶劣环境中连续作战,体力消耗极大,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完成救援任务的基本前提。心理素质要求则体现了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救援人员常常面对伤亡惨状、高危环境、时间紧迫等高压情境,必须具备稳定的心理状态、抗压能力和临场判断能力,才能在紧急情况下作出正确决策。四项素质要求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应急救援人员的完整能力模型。
💡 实务启示: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人员选拔和培训机制,严格把关人员资质,确保救援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兼职救援人员同样需要接受系统培训。救援装备应定期检查维护,训练计划应与预案演练相结合,保持队伍随时处于临战状态。
从培训准入制度来看,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的培训责任,以及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救援工作的准入要求。“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体现了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要求,国家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救援队伍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确保培训质量。规定“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一要求将培训合格作为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定前置条件,确立了救援人员的准入制度。这与一般的安全生产培训不同,应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准入标准应当更高、更严格。对于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规定其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责任,明确了兼职人员的培训主体,避免因兼职身份而出现培训真空。这一规定与第十条关于小型企业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规定相衔接,确保兼职救援人员同样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
从装备训练要求来看,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装备和物资以及定期组织训练的义务。“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是救援队伍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不同类型的应急救援需要不同的专业装备,如消防车、破拆工具、侦检仪器、个人防护装备、通信设备等,没有这些装备,救援人员即使具备专业能力也无法有效实施救援。本条与第十三条关于重点单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规定相呼应,但侧重点不同——第十三条是从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应急准备的角度要求配备器材,本条则是从救援队伍的专业化角度要求装备保障。“定期组织训练”则体现了救援能力保持和提升的内在要求。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长期不演练会导致技能生疏、反应迟缓,定期训练能够使救援人员保持最佳状态,同时不断适应新的风险和救援技术要求。训练既包括单兵技能的强化,也包括团队协同配合的演练,是保持队伍战斗力的必要手段。
从制度逻辑来看,本条的三款规定呈现出层层递进的关系:第一款明确“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应急救援人员,确立了资格标准;第二款规定“如何培养”合格的人员,建立了培训准入机制;第三款要求“用什么装备”和“如何保持能力”,提供了物质保障和能力维持机制。三个层次共同构成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的完整闭环。本条与第十条、第十二条等条款形成有机整体——第十条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建立救援队伍,本条明确队伍中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和培训要求,第十二条要求将队伍建设情况报送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三个条款共同构建了“建队—定标—培训—报送”的完整管理制度。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本条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在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有相应的保障机制。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危害扩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虽然该条未直接提及人员培训,但结合第三十条关于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的法律责任,可以形成对培训义务的有效监督。同时,第二十九条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依法追责的规定,也适用于政府部门在监督救援队伍建设中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综观本条,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应急管理“以人为本、专业救援”的核心理念。通过明确人员素质标准、建立培训准入制度、强化装备训练保障,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为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坚实的队伍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