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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ON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S

《工伤保险条例》


应当认定工伤:三工原则与七种情形 ·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读】 本条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条款,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具体情形,构建了工伤认定的基本框架与判断标准。从立法背景看,2010年修订时,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面临如何科学界定工伤范围的挑战——既要充分保障职工权益,又要防止工伤认定范围过度泛化导致基金负担过重。本条通过“三工”原则为核心、以列举方式细化具体情形,确立了工伤认定的实体标准,直接服务于第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并与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共同构成完整的工伤认定规范体系。

第一款第(一)项确立了工伤认定的基础性标准,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的有机统一,法学理论中称之为“三工”原则。“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体现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是辅助判断要素,用以界定工作原因的范围。这一规定将工伤限定于与职业活动直接相关的伤害,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职业风险的本质属性——工伤保险所保障的是因工作而产生的特殊风险,而非职工个人生活中发生的所有伤害。

第(二)项将认定范围延伸至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与收尾性工作。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为开始正常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如更换工作服、领取工具、开机预热等;收尾性工作则指完成工作后的整理、清洁、关闭设备等。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工伤认定时空范围的合理扩展——这些活动虽不在核心工作时间内,但属于完成工作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间发生的伤害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

第(三)项规定了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此类伤害的特殊性在于伤害来源并非工作设备或工作环境,而是第三人的行为。认定关键在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即暴力伤害与履行职务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保安因制止扰乱秩序行为被殴打、财务人员因拒绝违规支付被威胁等。此项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从传统的物理性职业伤害扩展至因履职引发的社会性伤害。

第(四)项将职业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与事故伤害不同,职业病具有潜伏期长、因果关系认定复杂的特点。本条与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相衔接,形成了职业病认定的程序规范。将职业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职业活动中慢性健康损害的全面保障。

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的伤害认定。因工外出期间,职工的工作场所已不限于用人单位固定场所,工作时间也突破了常规作息安排。本项规定的关键在于“由于工作原因”——无论伤害发生在何处,只要与外出执行工作任务相关,均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本项将其与伤害并列规定,体现了对极端情况下职工权益的特别保障,第四十一条进一步细化了此类情形下待遇支付的程序。

第(六)项是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的规定,这是2010年修订时的重要完善。本项将认定条件严格限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与旧条例相比,本项明确了责任划分的要求——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认定为工伤。这一限定体现了立法者在保障职工通勤安全与防止工伤保险基金滥用之间的平衡考量。结合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时限,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取得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关键证据。

第(七)项是兜底条款,授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一规定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预留了空间,确保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可能出现的新型职业伤害能够适时纳入保障范围。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本条与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构成工伤认定的完整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如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受伤等,虽不完全符合“三工”原则,但基于社会政策考量视同工伤处理;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虽形式上符合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因职工存在重大过错而排除认定。这种“应当认定—视同认定—排除认定”的三层结构,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权益与维护基金安全之间的审慎平衡。

综观本条,其通过以“三工”原则为核心的七种情形,构建了工伤认定的事实标准体系。与第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相呼应,本条将抽象的制度目标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认定规则,为工伤职工开启待遇享受的程序之门,是工伤保险制度中最具实践意义的核心条款之一。

💡 实务启示
1️⃣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熟悉“三工”原则及七种情形,发生事故后及时收集证据:工作时间记录、工作场所证明、事故原因说明、目击证人等。
2️⃣ 上下班途中事故需特别注意: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路线合理、时间合理,应第一时间报警获取事故责任认定书。
3️⃣ 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申请工伤认定。
4️⃣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伤害,应保存出差证明、工作任务文件、行程记录等,以证明与工作原因的关联性。
5️⃣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逾期职工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自行申请,但可能影响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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