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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2022〕88号 + 矿安〔2024〕41号 · 地下矿山(下)

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 逐条解读

通风系统 · 提升运输 · 供配电 · 安全管理 共16项判定情形
地下矿山共36项判定情形,分上、下两页展示。本页涵盖设备设施与管理类4个板块。
(十九)(二十)

通风系统

设备设施

标准原文

(十九)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② 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③ 主通风设施未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④ 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⑤ 主通风机未安装风压、风量、电流、电压、轴承温度等监测传感器,或者未实现异常报警功能。

(二十)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官方判定情形

(1)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者未安装主通风机。

(2)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①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② 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③ 主通风设施未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④ 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⑤ 主通风机未安装风压、风量、电流、电压、轴承温度等监测传感器,或者监测传感器未接入监控系统实现异常报警功能。

(3)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作业人员入井时未随身携带;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30秒内完成盲戴)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补充说明

矿井通风系统是地下矿山的“肺”,承担着稀释和排出有毒有害气体、供给新鲜空气的关键功能。标准对主通风机的安装、运行、反风、监测以及作业面风质风量等提出了系统性要求。主通风机在井下有人作业时必须连续运转,停产撤人后方可停机。自救器要求30秒内盲戴,实操考核是硬指标。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矿井未安装主通风机,仅依靠自然通风或局部通风机替代全矿通风;

② 井下有人员作业时主通风机停机,或长期开开停停;

③ 主通风机无备用电动机,一旦故障全矿停风;

④ 未做过反风试验,或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或反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内完成矿井反风;

⑤ 掘进工作面或采场风速低于0.15m/s(或标准规定值),或CO、NO₂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

⑥ 主通风机未安装风压、风量等传感器,或传感器已损坏、数据失真;

⑦ 作业人员入井未携带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或抽查时30秒内不能完成自救器盲戴。

边界说明

反风试验周期不超过1年,试验结果应记录存档。作业面风速、风量、风质以现场实测数据为准,不以“感觉良好”代替。自救器使用以30秒内熟练盲戴为判定标准。

风险后果

通风系统失效可导致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人员窒息中毒,或瓦斯、粉尘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引发爆炸,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致因之一。

自查方法

① 现场检查主通风机是否连续运转,查阅运行记录;

② 检查备用电动机及快速更换工具是否齐全;

③ 查阅反风试验报告,确认周期是否超1年、是否能在10分钟内完成反风;

④ 持检测仪器实测各作业面风速、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⑤ 检查主通风机监测传感器配置是否齐全、数据是否接入监控系统;

⑥ 随机抽查入井人员,计时测试30秒盲戴自救器。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安装完善机械通风系统,主通风机确保持续运转(井下有人时不得停机);

② 配齐备用电动机和快速更换工具;

③ 按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确保反风设施能在10分钟内完成反风;

④ 调整通风网络,确保各作业面风速、风量达标,超标气体及时处理;

⑤ 补齐监测传感器,实现与监控系统联网报警;

⑥ 全体入井人员逐个通过自救器盲戴实操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下井。

(二十一)(二十二)

提升运输系统

设备设施

标准原文

(二十一)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② 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③ 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④ 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

⑤ 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

(二十二)主要提升装置(含提升机、钢丝绳、连接装置、防坠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结果不合格仍继续使用。

官方判定情形

(1)提升人员系统: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过速保护、限速保护、闸间隙保护、松绳保护、减速功能保护等)失效。

(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上述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上述装置失效;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如直径、材质、连接方式不合规)。

(5)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

(6)主要提升装置(提升机、钢丝绳、连接装置、防坠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结果不合格仍继续使用。

补充说明

提升系统是地下矿山人员、物料垂直运输的“咽喉要道”,其安全可靠性直接关系人员生命安全。标准对竖井和斜井的提升系统分别提出了要求:竖井重在过卷保护和罐笼防坠,斜井重在防跑车和信号闭锁。定期检测检验是法定要求,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3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提升机、钢丝绳、防坠器等超期未检,或检测报告结论为不合格仍在用;

② 过卷保护、过速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被短接、屏蔽或失效;

③ 竖井井口安全门未与提升机联锁,安全门开着时提升机仍能启动;

④ 竖井过卷段无缓冲装置或缓冲装置锈蚀卡死,罐笼防坠装置缺失或失效;

⑤ 斜井未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或该装置长期处于开启状态;连接插销用普通螺栓代替;

⑥ 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未闭锁,信号工未发出信号提升机即可启动。

边界说明

“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是指超过法定检验周期仍未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结果不合格仍继续使用”是指已知道检测结果不合格,但未进行整改或更换即继续投入使用。

风险后果

提升系统故障可直接导致坠罐、跑车、过卷撞击等恶性事故,往往造成多人伤亡,是地下矿山最严重的事故类型之一。

自查方法

① 查阅提升机、钢丝绳、防坠器、连接装置的最新检测检验报告,核对有效期;

② 逐一测试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有效,有无短接或屏蔽现象;

③ 现场验证竖井井口安全门/摇台与提升机联锁功能;

④ 检查过卷段缓冲装置、楔形罐道、防坠装置是否完好可用;

⑤ 检查斜井防跑车装置是否处于常闭状态,连接链、插销是否合规;

⑥ 测试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闭锁功能。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对超期设备进行检测检验,不合格设备立即停用更换;

② 修复或更换失效的安全保护装置,严禁短接、屏蔽;

③ 恢复安全门/摇台与提升机的联锁功能;

④ 完善过卷段缓冲、防坠设施,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⑤ 斜井安装合格的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更换不合规的连接链、连接插销;

⑥ 实现斜井信号系统与提升机闭锁。

(二十三)(二十四)

供配电系统

设备设施

标准原文

(二十三)一级负荷未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者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者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官方判定情形

(1)一级负荷(主要包括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人员的提升机等)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地面向井下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3)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点接地方式。

补充说明

地下矿山一级负荷关乎人员安全和矿井存亡:主通风机停电则全矿停风、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主排水泵停电则可能导致淹井,提升机停电则人员被困井下。因此一级负荷必须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确保任一电源故障时另一电源能承担全部一级负荷。井下供电系统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IT系统),是为了防止单相接地故障时产生电弧引发火灾或触电事故。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6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全矿仅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虽有两路电源但来自同一变电站的同一母线;

② 两路电源各自均不能独立承担全矿通风、排水、提升等一级负荷需要;

③ 备用电源为柴油发电机,但长期不维护、启动不了,或容量不足;

④ 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⑤ 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非矿用隔爆型)中性点接地。

边界说明

“双重电源”是指两个独立的供电电源,任一电源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是指单一电源的容量、电压、频率等不能保障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提升人员提升机等一级负荷同时正常运行。

风险后果

全矿停电可导致通风、排水、提升全部瘫痪,井下人员无法逃生,短时间内可酿成窒息、淹溺等重大伤亡事故。井下中性点接地系统一旦发生单相接地故障,电弧可能引发火灾或瓦斯爆炸。

自查方法

① 查看供电系统图和供用电合同,确认是否具备双回路或双电源;

② 实际测试切换操作,验证备用电源能否带载全部一级负荷;

③ 检查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为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

④ 检查井下变压器铭牌和接线方式,确认中性点未接地。

整改措施

① 不具备双电源的矿山,必须建设第二电源线路,或配置容量足够、随时可启动的备用发电机组;

② 立即整改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改为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并加装漏电保护装置;

③ 建立供电系统定期切换测试制度,确保备用电源始终处于热备用状态。

(二)至(五) + 补充

安全管理

管理类

标准原文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② 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

③ 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

④ 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⑤ 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② 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③ 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二十五)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二十七)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官方判定情形

(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严禁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2)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矿权主体”是指矿山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同矿权主体的两座或多座矿山属于不同的生产管理单位,相互贯通后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入井人员难以有序管理、作业区相互干扰等风险,一旦发生火灾、突水事故,可能蔓延至相邻矿山。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没有经过整体设计,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贯通,可能导致两个生产系统的通风系统紊乱,引发炮烟中毒和火灾事故。

(3)地下矿山现状图纸: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图纸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4)露天转地下开采: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5)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6.1条规定: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设在受尘毒、污风影响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人员活动较为频繁,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可能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6)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补充说明

安全管理类隐患不同于设备设施的“硬伤”,更多属于“软件”缺失或违规,但其危害程度不亚于硬件缺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或工艺等于“带病运行”;相邻矿山井巷擅自贯通可导致全矿区通风系统紊乱;现状图纸长期不更新使管理层对井下变化一无所知,发生事故后连救援都无从下手;露天转地下开采衔接不当可能引发塌陷;人员集聚场所选址错误是将人员长期置于危险区域。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1.10条、第4.6.1条、第6.8.2.3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仍在使用已明令淘汰的非定型竖井罐笼、JTK型提升绞车、油断路器等设备;

② 两座相邻矿山井下巷道擅自打通,人员可自由穿行,通风系统互相干扰;

③ 现状图纸停留在两三年前,新掘进巷道、新形成采空区均未上图;

④ 露天转地下开采未留设安全顶柱即开始地下采掘,或未修筑截水沟、防水堤;

⑤ 办公楼、职工宿舍建在采空区上方塌陷范围内或泥石流沟口。

边界说明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目录为准,不在目录中的不适用本条。现状图纸更新周期为生产矿山3个月、基建矿山1个月,以最近一次更新日期起算。“人员集聚场所”包括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浴室、会议室等日常有较多人员停留的场所。

风险后果

安全管理缺失是事故的根源。设备带病运行随时可能失控;井巷擅自贯通使灾害跨系统蔓延;图纸失真导致决策失误、救援盲目;场所选址错误可能因地质灾害瞬间造成群死群伤。

自查方法

① 对照国家明令禁止设备及工艺目录,逐台排查在用设备;

② 实地查看相邻矿山井巷之间是否有贯通点;

③ 检查图纸更新日期和内容,与井下实际情况逐项核对;

④ 检查露天转地下开采衔接段的安全顶柱、防排水设施是否与设计一致;

⑤ 实地踏勘办公区、生活区周边地质灾害风险,核对选址是否避开危崖、塌陷区、泥石流沟等。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停用并拆除/更换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② 对擅自贯通的井巷实施永久性封闭(砌筑密闭墙),恢复独立通风系统;

③ 立即组织测量和图纸更新,确保图纸与现场一致,建立定期更新制度;

④ 按设计补设或加固安全顶柱、岩石垫层,完善防排水设施;

⑤ 将设在危险区域的人员集聚场所立即搬迁至安全区域,搬迁前制定专项监测和撤人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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