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马安全技术支持横幅
矿安〔2022〕88号 + 矿安〔2024〕41号 · 地下矿山(上)

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 逐条解读

安全出口 · 水害防治 · 火灾爆炸 · 地压采空区 共20项判定情形
地下矿山共36项判定情形,分上、下两页展示。本页涵盖灾害防治类4个板块。
(一)至(五)

安全出口

一票否决

标准原文

(一)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二)矿井只有两个独立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矿体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三)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未设置梯子间。

(四)主要生产中段、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五)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间、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官方判定情形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安全出口数量、位置与设计不符。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安全出口,且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未在矿体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未设置梯子间;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置梯子间。

(4)主要生产中段、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梯子间、梯子踏步等设施损坏、变形,导致安全出口不能正常通行。

补充说明

安全出口是地下矿山发生火灾、透水、冒顶等灾害时人员逃生的唯一生命通道,属于“一票否决”项。标准对安全出口的数量、间距、设置形式和畅通性均作出明确要求,任一情形不符合即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不存在整改过渡期。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矿井仅有一个竖井或斜井直达地面,无其他独立安全出口;

② 两个安全出口间距不足30米,或虽有两个出口但其中一个被封闭、锁死;

③ 竖井未设置梯子间,或梯子间严重变形、踏板缺失,人员无法正常攀爬;

④ 采区、中段的安全出口不通地面,或通往已封闭、垮塌的巷道;

⑤ 安全出口被材料、设备长期堵塞,或照明失效、标识缺失。

边界说明

安全出口存在结构但不保持畅通,或梯子间部分损坏未及时修复的,同样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基建矿山施工期间临时出口不全,需在安全专篇中明确临时安全出口设置方案并定期检查,否则判定为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一旦发生灾害,被困人员因安全出口不足或失效无法逃生,极易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

自查方法

① 实地逐个检查所有安全出口,确认是否畅通、是否与设计一致;

② 测量安全出口间距,检查梯子间完好性;

③ 查看采区、中段设计图纸与实际出口设置是否相符;

④ 检查安全出口标识、照明和应急指示是否完备。

整改措施

① 立即恢复被堵塞、封闭的安全出口,清通通道,修复损坏的梯子间、踏步等设施;

② 若安全出口数量或间距确实不足,必须停止相关区域生产,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增设安全出口方案;

③ 确保每个生产中段、每个采区至少有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

(六)至(十二) + 补充

水害防治

灾害防治

标准原文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不符合以下要求:水泵少于3台,或者排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不足;未按设计设置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不能有效连接;最低开采水平泵房出口未按设计装设防水门,或者另一出口未高于泵房地面7米以上;利用采空区、废弃井巷或者其他不规范设施作为水仓。

(八)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九)在突水威胁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编制防治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或者未超前探放水;超前探放水钻孔的数量、深度、方位等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主要排水系统相关设施与设计不符。

(十一)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2024补充情形】(十二)未查清矿山及周边地面裂缝、废弃井巷、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水力联系通道等隐蔽致灾因素,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在井下受威胁区域组织生产建设;(十三)遇极端天气地下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官方判定情形

(1)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可能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修筑防洪堤坝、截水沟等防治水措施。

(2)井下主要排水系统:水泵少于3台,或者排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未按设计设置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不能有效连接;最低开采水平泵房出口未按设计装设防水门,或者泵房另一出口未高于泵房地面7米以上;利用采空区、废弃井巷或者其他不规范设施作为水仓。

(3)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4)在突水威胁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或者未进行超前探放水;超前探放水钻孔的数量、深度、方位等不符合设计要求。

(5)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主要排水系统相关设施(水泵、管路、水仓等)与设计不符。

(6)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7)未查清矿山及周边地面裂缝、废弃井巷、封闭不良钻孔、采空区、水力联系通道等隐蔽致灾因素,或者虽已查清但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仍在井下受威胁区域组织生产建设。

(8)遇极端天气,地下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补充说明

水害是地下矿山群死群伤的第一杀手。标准从“源头调查—排水能力—探放作业—应急撤人”四个维度形成完整闭环。矿安〔2024〕41号新增“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两条,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和应急响应。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矿山防治水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井口位于沟谷或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未修筑防洪堤坝、截水沟等设施;

② 水泵仅2台甚至更少,或虽然数量满足但实际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值;

③ 防水门缺失、变形关闭不严,或水仓淤塞严重、有效容积不足;

④ 超前探放水钻孔数量不足、方位偏差大、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在存在突水盲区的情况下仍冒险掘进;

⑤ 暴雨红色预警发布后,仍未下达停产撤人指令,仍安排工人下井作业;

⑥ 未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或普查报告弄虚作假,隐瞒采空区、废弃井巷等关键致灾因素。

边界说明

排水系统、探放水设备存在轻微不足但已在规定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后,需经安全确认方可恢复作业。

风险后果

透水事故具有突发性强、冲击力大、逃生时间极短的特点,一旦发生往往造成井巷瞬间淹没、人员被困,施救极其困难,极易酿成群死群伤。

自查方法

① 查看井口周边防洪设施是否与设计一致,是否完好有效;

② 实测全部水泵同时运行时的排水量,核对是否与设计排水能力相符;

③ 检查排水管路连接是否可靠,防水门是否完好,进行开关试验并查阅试验记录;

④ 查阅探放水施工原始记录,逐孔核对钻孔数量、方位、深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⑤ 查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及治理台账,确认是否覆盖所有规定项目;

⑥ 检查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整改措施

① 按设计补齐水泵、排水管路、防水门,清淤疏浚水仓,确保排水系统能力达标;

② 立即停止在突水威胁区域内冒险作业,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完善探放水施工记录;

③ 建立完善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探放水设备;

④ 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对已查明的致灾因素逐一落实治理措施;

⑤ 制定并严格执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制度,明确启动标准、责任人和执行流程。

(十三)(二十) + 补充

火灾与爆炸

灾害防治

标准原文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进行处理。

(二十)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2024补充情形】地表距进风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围内存放油料或其他易燃、易爆材料。

官方判定情形

(1)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如束管监测系统、CO传感器等),或者已安装的系统不能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功能。

(2)井下出现CO浓度持续升高、煤岩温度异常、焦油味等自然发火预兆,未按规定采取注浆、注氮、喷洒阻化剂等防灭火措施进行处理。

(3)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作业人员入井时未随身携带;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30秒内完成盲戴)和相关检测仪器。

(4)地表距进风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围内存放油料(汽油、柴油、润滑油等)或其他易燃、易爆材料(氧气瓶、乙炔瓶、油漆等)。

补充说明

火灾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尤其是CO)是矿难中造成人员死亡的主要因素之一。自救器是矿工在火灾逃生中的最后一道保护伞。标准特别强调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即构成重大隐患,凸显了实操培训和应急能力的重要性。矿安〔2024〕41号新增井口50米禁放易燃物条款,从源头切断火灾风险。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具有自燃倾向性的矿山未按设计安装束管监测系统或CO传感器,或系统已损坏长期不修;

② 监控系统显示CO浓度持续升高、温度异常等征兆,仍继续组织生产,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

③ 入井人员未携带自救器,或自救器过期失效、外壳破损、封印脱落;

④ 现场抽查作业人员,不能在30秒内完成自救器盲戴操作;

⑤ 进风井口50米范围内临时堆放油桶、气瓶、油漆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边界说明

“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是指在30秒内不能熟练完成盲戴操作,不以“参加过培训”代替实操能力考核。进风井口50米范围以井口中心线向外测量50米为界,涵盖所有可能被吸入井下的易燃物质。

风险后果

一旦发生火灾,火焰和有毒烟气可能沿进风系统迅速蔓延至全矿井,造成大范围人员窒息中毒,后果极其严重。

自查方法

① 检查火灾监测监控系统运行记录、报警日志及处置记录;

② 现场随机抽查至少5名井下作业人员,计时测试30秒盲戴自救器;

③ 逐台检查库存自救器是否在有效期内、外观是否完好;

④ 实地察看进风井口、平硐口50米范围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安装完善火灾监测报警系统,并与通风系统实现联动控制;

② 发火征兆区域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全部人员,制定并实施注浆、注氮等专项防灭火措施;

③ 全体入井人员必须通过自救器盲戴实操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下井;

④ 彻底清除井口禁区内的油料、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设置永久警示标识和物理隔离设施。

(十四)至(十八)

地压与采空区灾害

灾害防治

标准原文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十五)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者保安矿柱的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六)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七)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八)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官方判定情形

(1)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未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论证同意,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保安矿柱的形式(如连续矿柱、间隔矿柱等)或者参数(宽度、高度、间距等)劣于设计值。

(3)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包括充填、崩落、封闭等处理方式)。

(4)具有严重地压条件(如深井开采、构造应力集中区、岩爆倾向性等),未采取卸压、支护、监测等预防地压灾害的措施。

(5)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如锚杆、锚索、喷浆、金属支架等),或者支护已失效未及时修复。

补充说明

地压与采空区失稳往往以“大范围冒落”“岩爆”“采空区坍塌”等形式呈现,破坏力巨大,可一次性摧毁整个采区甚至波及地表。擅自开采保安矿柱等于人为破坏矿井的“承重墙”,后果极其严重。采空区不及时处理将为后期开采埋下重大隐患。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矿山采空区灾害防治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相邻两矿山开采移动带互相重叠或交叉,未按设计留设隔离矿柱或签订安全协议;

② 为多出矿量擅自缩小保安矿柱尺寸、改变矿柱形式,甚至偷采矿柱;

③ 采空区体积已达到设计规定的处理限值,仍未进行充填、崩落或封闭处理;

④ 深井开采或构造应力集中区域,未安装微震监测、应力在线监测等地压监测系统;

⑤ 巷道顶板出现明显离层、开裂、下沉,支护锚杆断裂或支架变形,未及时修复继续使用。

边界说明

采空区处理方式应符合设计并经安全论证,采用未经设计论证的处理方法替代原设计方式的,仍判定为重大隐患。地压监测系统短期故障但已采取人工巡检等替代措施并及时修复的,可不判定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采空区大面积突然坍塌或岩爆,可瞬间摧毁巷道、采场,造成井下人员被埋、被困,冲击波还可能破坏通风、排水系统,加剧事故后果。地表塌陷可能波及工业场地、建筑物。

自查方法

① 查相邻矿山开采移动范围圈定是否准确,保安矿柱留设是否符合设计;

② 现场核验保安矿柱实际尺寸是否与设计一致,有无被偷采痕迹;

③ 对照采空区台账与充填处理记录,核实处理进度是否滞后;

④ 查看地压监测系统数据,分析是否存在异常趋势;

⑤ 检查巷道顶板支护现状,是否存在变形、开裂、锚杆断裂等失效情况。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停止偷采矿柱的违法行为,按设计恢复或补强保安矿柱;

② 对超限未处理的采空区,立即组织进行充填、崩落或封闭处理;

③ 安装完善地压监测系统,制定地压灾害预警和撤人制度;

④ 对全矿巷道顶板进行全面排查,修复或更换失效支护,确保支护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PARTNERS

墨马伙伴

墨马合作伙伴logo
墨马合作伙伴logo

返回顶部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