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是条例“应急准备”章的开篇条款,明确了预案编制的法定主体、前置程序、核心内容及公开要求,体现了“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现代应急管理理念。
从适用主体看,本条将预案制定责任覆盖至各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第一层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工作的统筹领导职责,其预案应当体现区域性综合应急资源的统筹与跨部门协同;第二层次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建、水利、能源等部门),需针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专项预案,实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延伸;第三层次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派出机关,虽不享有完整政府事权,但作为基层治理单元,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操作性预案,打通应急管理的“最后一公里”。这一多层次主体设计,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
💡 实务启示:预案编制必须基于真实的风险辨识与评估,杜绝“纸上预案”。建议采用风险矩阵分析法,系统识别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影响范围、应急资源需求,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差异化响应措施。预案内容应简洁实用,明确指挥架构、响应流程、资源调配和外部联动机制。
从法定义务内容看,本条明确了三项核心要求:第一,“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是预案制定的前置基础。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如危化品泄漏、矿山透水、建筑施工坍塌、城市燃气爆炸等)及其危害程度,系统识别风险源、评估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影响范围,为预案的针对性提供科学依据。第二,“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核心义务。预案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资源保障、应急通信、后期处置等内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启动、有效应对。第三,“依法向社会公布”是程序性要求。预案公开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应急工作的知情权与参与度,便于企业、社会组织和群众了解应急响应机制,增强协同自救能力,同时以社会监督倒逼预案质量的提升。
从配套制度衔接看,本条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演练频次)、第十条(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三条(应急物资配备)等条款形成制度闭环。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监管部门。这一演练要求与第五条紧密衔接——预案制定后必须通过定期演练检验其有效性,并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形成“制定—演练—评估—修订”的动态改进机制。
从立法价值看,本条将应急预案从传统的“内部文件”上升为“法定公开事项”,体现了社会治理理念的进步。预案公开不仅强化了政府履职的透明度,也为企业编制自身应急预案提供了参照,促进政府预案与企业预案的有机衔接。同时,通过风险辨识与评估的前置要求,推动应急管理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在法律依据层面,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相衔接,落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职责,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其他部门行业监管的法定要求。本条的实施,为构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提供了坚实的预案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