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远传监控系统,或系统故障(如仪表失灵、数据中断)超过48小时未修复,或未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国家/省级平台)。
补充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报警等功能。一级重大危险源要求所有参数远传并报警;二级重大危险源至少关键参数远传。监测预警平台离线超过24小时即视为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指南》;AQ 3067-2026 第4.5.1条。
①重大危险源罐区、装置区未安装远传仪表(如液位计无远传,仅就地显示);②已安装的远传仪表故障(如液位卡死、温度显示错误)超过48小时未修复;③数据未上传至应急管理部或省级监测预警平台(离线);④报警阈值设置错误(如高高液位报警值高于储罐设计最高液位);⑤报警声音关闭或未设置声光报警;⑥历史数据存储时间不足(应至少保存30天);⑦视频监控未覆盖重大危险源区域,或视频信号未上传;⑧报警器未接入GDS系统或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常见违规:企业认为“就地仪表足够”而省略远传;或为省电关闭数据上传设备。
一级重大危险源要求所有参数远传并报警;二级重大危险源至少关键参数远传。监测预警平台离线超过24小时即视为重大隐患。报警值的设定应依据设计文件或HAZOP分析结果。企业因网络故障、系统升级导致临时离线(不超过8小时)且已采取人工记录、加密巡检等替代措施的,不视为重大隐患,但应在24小时内恢复。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单个次要参数远传短暂中断且已报修),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重大危险源关键参数(如储罐液位、压力)远传系统长期离线(超过72小时),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无法实时掌握重大危险源状态,参数异常不能及时发现,可能发展为事故;事故发生后无法调取历史数据,原因分析困难;不接入政府平台,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可能停产整顿。
①登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企业端),查看在线状态;②现场检查远传仪表是否显示正常,与就地仪表比对;③测试报警功能(模拟超限);④查阅报警记录,确认是否有长时间未处置的报警;⑤检查视频监控画面是否清晰、覆盖无死角。
①立即修复故障仪表,更换损坏部件;②联系平台技术支持,解决数据上传问题;③重新校核报警阈值,设置合理的报警值;④确保报警声音开启,控制室24小时有人;⑤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值班制度,记录报警处置情况。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胺基化、烷基化、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合成氨、裂解(裂化)、聚合、加氢、新型煤化工、氟化氢、液氯等18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未实现自动化控制(DCS),或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关键参数未实现自动调节(如温度、压力、流量仍手动控制)。
补充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达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判定依据《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完整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AQ 3067-2026 第4.5.2条。
①硝化、氯化等高放热反应仍采用人工手动进料、手动调节冷却水;②未设置DCS控制系统,仅靠就地仪表人工操作;③DCS中关键回路(如反应温度、压力)处于手动模式,未投自动;④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ESD)或SIS,或ESD未投用;⑤紧急停车按钮缺失或失效;⑥自动化系统未冗余配置(如单控制器),故障时全厂停车;⑦操作人员不了解自动化逻辑,仍在现场操作;⑧DCS报警值设置不合理(如报警值过高),导致报警失效;⑨自动化改造后未进行验证测试,系统存在缺陷。
常见违规:企业为节省成本,仅安装DCS但不投自动,仍靠人工操作;或对老装置只做局部改造,未实现全流程自动化。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判定依据《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完整版)。对于在役装置,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分阶段改造(如先实现关键参数自动调节,再增设ESD)。但2020年后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流程自动化。对于年产低于一定规模的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但仍需实现重要参数报警和联锁。企业已制定自动化改造方案并正在实施(已签订合同、完成设计),可暂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但应限期完成(一般不超过1年)。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个别次要回路未投自动但关键参数已实现自动控制),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涉及硝化、氯化等高危工艺且完全无自动化控制,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人工操作响应滞后,异常工况时无法快速停车;操作失误率高,易引发反应失控、爆炸;事故中自动化缺失将被认定为重大缺陷,企业面临关停风险。
①对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确认本企业是否涉及;②查阅DCS系统配置图、回路控制模式(自动/手动);③现场测试紧急停车按钮,确认是否触发停车;④询问操作人员,是否接受过自动化系统培训;⑤查看联锁逻辑图,确认关键联锁是否投用。
①立即对未投自动的关键回路切换至自动模式,并观察运行稳定性;②制定自动化改造方案,委托设计单位完成;③增设ESD或SIS系统,进行SIL定级;④改造期间,增加人工监控频次;⑤操作人员培训,掌握自动化操作及应急处置;⑥改造完成后,进行系统联调、验收。
生产装置开、停车未制定方案,或方案未经过审批,或未组织培训,或未按方案步骤执行,或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如置换、吹扫、气密、盲板确认等)。
补充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第4.1.3条,开停车方案应包含:准备工作、操作步骤、关键参数控制、异常处置、应急措施。停车方案还应包含:降负荷、停止进料、置换、排空、清洗、交出检修等步骤。首次开车或大修后开车,应进行严格的PSSR(启动前安全检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第4.1.3条;AQ 3067-2026 第4.5.3条。
①检修后开车未编制开车方案(或只口头交代);②方案未经过生产、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③开车前未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如阀门状态、盲板位置、仪表联锁);④未进行氮气置换、氧含量检测(氧含量<0.5%或根据工艺要求);⑤未进行气密性试验(泄漏检测,保压30分钟无压降);⑥操作人员未经过方案培训;⑦开车过程中发现异常,未停止并按预案处置;⑧紧急停车后再次开车,未重新确认条件;⑨长期停车(超过3个月)后开车未进行全面检查;⑩开停车记录缺失,无法追溯操作过程。
常见问题:企业为赶工期,省略置换或气密步骤;或操作人员凭经验操作,不按方案执行。
开车方案应包含:准备工作、操作步骤、关键参数控制、异常处置、应急措施。停车方案应包含:降负荷、停止进料、置换、排空、清洗、交出检修等步骤。首次开车或大修后开车,应进行严格的PSSR(启动前安全检查)。对于常规的短期停车(如周末停车、夜间停车)且操作程序已纳入操作规程的,可简化方案,但必须有书面确认记录。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方案审批签字不全但已口头确认,且实际按正确步骤执行),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企业无书面开停车方案,或方案严重缺失关键步骤(如未规定置换、气密),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置换不彻底,残留可燃气体遇点火源爆炸;阀门状态错误导致物料串入;气密不良导致泄漏;操作顺序错误引发超压、超温。
①查阅最近一次开停车方案、审批记录、培训记录;②现场抽查操作人员,询问开车步骤、注意事项;③检查开车前的检查确认表(应有逐项签字);④查看DCS趋势,确认开车过程参数是否平稳。
①制定标准化的开停车操作规程,纳入工艺卡片;②每次开停车前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职责;③编制开车前安全检查表(PSSR),逐项确认签字;④组织操作人员模拟演练;⑤建立开停车记录档案,保存至少两年。
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品种、生产能力进行生产、经营,或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工艺路线、增加产品品种、改变原料种类。
补充说明: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不得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生产。设计能力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年产量为准。超出许可证核定产能即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无比例豁免区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AQ 3067-2026 第4.5.4条。
①生产许可证上品种为A,实际生产B;②产量超过设计能力(超负荷生产);③改变原料路线(如换用不同来源或规格的原料)未办理变更许可;④增加反应釜、储罐等设备,超出许可范围;⑤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实际设储罐储存;⑥超许可有效期仍在生产(证照过期);⑦新建装置未取得许可证即投入生产;⑧生产过程中擅自调整工艺参数,导致产品性质变化(如纯度、结晶形态)超出许可范围。
常见违规:企业为增加产量,超负荷运行设备;或私自扩建未重新申请许可。
设计能力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年产量为准。超出许可证核定产能即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无比例豁免区间。改变原料但工艺风险不变(如换相同组分不同品牌)的,可通过变更管理处理,但不一定需重办许可。企业因市场需求临时增加产量,且超产幅度不超过10%、安全评估可行、已采取加强监控措施的,可暂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但应限期调整。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产量轻微超出但设备能力仍有裕量),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企业超范围生产(如生产许可证外产品),直接判定重大隐患。若仅超产且已采取安全措施,可责令限期整改。
超范围生产可能涉及新危险物质,现有安全设施不足;超负荷运行导致设备过载、安全阀不足、应急能力下降;证照过期则属非法生产,一经发现即停产、重罚。
①核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上的品种、年产量;②查阅生产台账、销售记录,统计实际产量;③检查原料采购记录,是否与许可一致;④确认许可证有效期,提前3个月准备换证。
①立即停止超范围生产、经营;②若需增加新品种或产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扩建许可;③在未获许可前,不得擅自恢复;④对超负荷设备进行能力核算,必要时增加设备;⑤建立许可管理台账,专人负责证照维护。
未经变更管理,擅自改变反应温度、压力、投料比、进料顺序、催化剂种类、原料来源、溶剂种类等关键工艺参数,可能导致反应失控或副反应增加。
补充说明:依据《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任何工艺变更都必须经过变更管理程序。涉及安全关键参数(如反应温度接近分解温度)的调整,必须进行变更评估。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AQ 3067-2026 第4.5.5条。
①操作人员为追求产量,私自提高反应温度;②技术人员调整投料比,未通知安全部门;③更换催化剂供应商(不同活性),未做反应风险评估;④使用回收溶剂,成分未知;⑤改变加料顺序(如将先加水改为先加酸);⑥调整干燥温度、时间等辅助参数,导致产品分解;⑦为节约成本,降低原料纯度或使用替代品;⑧调整反应时间,未验证完全转化率;⑨调整冷却水流量,导致温度波动失控。
常见违规:企业认为“小调整不用走流程”,私自变更参数;或技术人员凭经验调整,未做小试验证。
任何偏离设计工艺参数的调整,无论幅度大小,均须履行变更管理(MOC)程序。未履行MOC的,一律按本条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安全关键参数(如反应温度接近分解温度)的调整,必须进行变更评估。临时变更(如试验批次)应有期限,到期恢复。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调整幅度在工艺卡片允许范围内,未超出设计值),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企业擅自提高反应温度超过设计上限10%以上,直接判定重大隐患。若调整幅度在5%以内且已记录,可责令完善变更手续。
温度升高导致反应失控、冲料、爆炸;投料比错误产生危险副产物;催化剂活性过高引发飞温;回收溶剂杂质导致副反应。
①调取DCS历史趋势,对比设计值,查看是否有长期偏离;②查阅变更管理记录(MOC),确认是否有未批变更;③询问操作人员,是否了解工艺参数限值;④检查操作记录中是否有异常参数并分析原因。
①立即恢复至设计参数;②对已发生的变更,补充风险评估,若风险可控则履行MOC手续;③若不可控,立即停止使用新参数;④加强操作纪律,严禁私自调整;⑤设置DCS报警限值,超出自动报警。
储罐液位、温度、压力超过规定限值(如液位超过安全高度、温度超过设计值、压力超过安全阀整定压力),或液位计损坏仍继续进料,或超限联锁未动作。
补充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常压储罐设计液位一般不超过罐高的90%。压力储罐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压力。夏季高温时,轻质油品储罐应设喷淋或隔热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常压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67-2026 第4.5.6条。
①进料过程中液位超过高高报警值(90%)仍未停止进料;②储罐液位计损坏(如玻璃管破裂、雷达液位计失灵),仍凭经验估算进料;③夏季高温时储罐温度超过设计温度(如40℃),未采取喷淋降温;④压力储罐压力超过安全阀整定压力(如1.0MPa)未泄放;⑤超限联锁被旁路或未投用;⑥储罐呼吸阀堵塞,导致储罐超压或负压吸瘪;⑦未设置高高位报警联锁(应切断进料);⑧储罐进料时未关闭罐底阀,导致物料串入;⑨不同储罐之间切换操作错误,导致超压。
常见问题:企业为赶装卸进度,超液位进料;或夏季高温时不开启喷淋,认为“温度高点没关系”。
常压储罐设计液位一般不超过罐高的90%。压力储罐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压力。夏季高温时,轻质油品储罐应设喷淋或隔热层。对于液位计损坏但企业已采取其他可靠液位测量手段(如人工检尺、称重)的,可暂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但应限期修复。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液位短暂超过报警值但立即调整),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储罐液位超过高高报警值且联锁失效,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超液位导致物料溢出,泄漏引发火灾、污染;超压导致储罐破裂、爆炸;超温导致物料分解、聚合;液位计损坏继续进料,盲目操作。
①检查液位显示值与实际液位(人工检尺)是否一致;②核对DCS历史趋势,查看是否有超限记录;③测试高高位联锁(模拟液位高报,确认进料阀关闭);④检查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是否正常;⑤夏季检查喷淋系统是否可用。
①立即停止进料,调整至安全液位;②修复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③投用联锁,并测试有效性;④对超温储罐开启喷淋或倒罐;⑤建立储罐巡检制度,每班检查液位、温度、压力;⑥加装高高位报警及联锁切断装置。
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装卸(汽车、火车、船舶)未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鹤管),仍使用软管充装,或万向充装系统故障未修复,或未设置防拉脱装置。
补充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装卸必须使用万向充装系统。万向充装系统包括鹤管、旋转接头、紧急拉断阀等。软管仅限应急或惰性气体吹扫使用,不得用于常规装卸。防拉脱装置应在槽车意外移动时自动切断,防止大量泄漏。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AQ 3067-2026 第4.5.7条。
①液化烃、液氨、液氯等仍使用橡胶软管装卸;②万向充装系统泄漏(旋转接头滴漏);③万向充装系统未设置防拉脱装置(如拉断阀、紧急脱离接头);④装卸时未设置静电接地;⑤软管虽未使用,但现场仍存放并可能被违规使用;⑥万向充装系统旋转接头卡涩,操作困难;⑦装卸鹤管未设置紧急切断阀或远程控制;⑧装卸作业时未使用快速接头或连接不规范。
常见违规:企业认为“软管方便”而继续使用;或万向节泄漏后不修复,认为“漏一点没关系”。
万向充装系统包括鹤管、旋转接头、紧急拉断阀等。软管仅限应急或惰性气体吹扫使用,不得用于常规装卸。防拉脱装置应在槽车意外移动时自动切断,防止大量泄漏。对于特殊介质(如强腐蚀性)无法使用金属鹤管的,可采用专用软管但需经安全评估,且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年。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万向节轻微滴漏但已安排维修),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液化烃装卸仍使用软管,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软管易老化、破裂,装卸时大量泄漏;无防拉脱装置,槽车驶离拉断软管,泄漏扩大;万向节泄漏,滴落可燃液体遇点火源燃烧。
①现场检查装卸台是否配备万向充装系统;②检查旋转接头是否滴漏;③检查拉断阀是否完好(有无测试记录);④询问操作人员,是否使用软管;⑤查看仓库是否存放装卸软管。
①立即停用软管,更换为万向充装系统;②修复泄漏的旋转接头;③安装拉断阀或紧急脱离接头,并定期测试;④销毁或移除现场软管,防止误用;⑤操作人员培训,规范装卸流程。
未建立变更管理(MOC)制度,或发生人员、工艺、设备、原料、管理程序等变更时未进行风险分析、审批、培训、更新文件,或临时变更未设期限。
补充说明:依据《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变更管理范围包括:工艺、设备、原料、操作程序、人员、承包商、安全设施、公用工程等。紧急变更(如抢修)可先执行,但24小时内补办手续。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AQ 3067-2026 第4.5.8条。
①企业无书面的变更管理程序文件;②变更未经审批(操作工、技术员自行决定);③变更前未进行风险分析(如HAZOP、JSA、What-if);④变更后未更新操作规程、PID图纸、安全信息;⑤变更后未对操作人员培训;⑥临时变更(如设备临时更换)无限期,未恢复;⑦变更记录不完整,无法追溯;⑧变更后未进行验收测试;⑨变更审批层级不足(如车间主任自行批准重大变更)。
常见违规:企业认为“小变更不用走流程”;或变更后忘记更新文件,导致后续操作依据错误。
变更管理范围包括:工艺、设备、原料、操作程序、人员、承包商、安全设施、公用工程等。紧急变更(如抢修)可先执行,但24小时内补办手续。同类变更可批量审批,但需明确范围。对于不涉及安全的变更(如办公设施调整),不适用本条。仅为一般管理缺陷、非系统性安全失效、不影响整体安全设施功能、无直接事故风险的轻微偏差(如变更后培训记录不完整但员工已掌握),不纳入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执法实践:若企业无MOC制度,或重大变更(如改变工艺路线)未经审批,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变更引入新风险未被识别,导致事故;文件未更新,后续操作依据错误;人员未培训,误操作;临时变更长期化,风险失控。
①查阅变更管理程序文件;②抽查近一年内的变更记录,核对审批、分析、培训、更新文档;③现场查看是否有未经批准的变更(如临时管线);④询问员工是否知道变更管理流程。
①建立书面变更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流程、表单;②对所有未批变更进行补充评估,必要时恢复原状;③培训全体员工变更管理要求;④设置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回顾;⑤临时变更必须设期限,到期恢复或转为永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