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1)在库区或者尾矿坝上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没有设计依据的;
(2)虽然有设计,但开展的活动与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行无关的;
(3)涉及设计重大变更的,未获得原审批部门批准即开展活动的。
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开展与尾矿库运行相关的坝体加高、排洪设施、回水设施等建构筑物施工而进行的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库区"是指设计最终状态时坝顶标高水平面与尾矿坝体外坡面以下、库底面以上所围成的空间区域(不含坝体区域)。在库区或坝上进行违规活动,可能对排洪系统和坝体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容易导致排洪系统淤堵或损毁、坝体失稳等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8.1条、第6.8.2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未经设计单位设计,擅自在库区开采砂石、取土;
② 在尾矿坝上实施与尾矿库运行无关的爆破作业;
③ 虽有设计但涉及重大变更,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即施工。
按经批准的设计,开展与尾矿库运行相关的坝体加高、排洪设施施工等活动,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除此以外的开采、挖掘、爆破活动均属违规。
违规活动破坏坝体结构或排洪系统,可能导致排洪设施损毁、坝体失稳,引发溃坝事故,造成下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① 查看库区和坝上有无开采、挖掘、爆破痕迹;
② 查阅相关活动是否有设计依据和审批手续;
③ 核实活动内容是否与尾矿库安全运行相关。
① 立即停止未经批准的开采、挖掘、爆破活动;
② 对已造成破坏的区域进行安全评估和修复;
③ 确需开展相关活动的,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坝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
2. 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
3. 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管涌"是指在渗流作用下,土体中的细土粒在粗土粒形成的孔隙通道中发生移动并被带走的现象。"流土变形"是指在渗流作用下局部土体表面隆起,或土粒群同时移动而流失的现象。
(2)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大体平行于坝轴线方向的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9.2条将"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第6.9.3条将"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列为重大险情。重大险情是重大事故隐患中最严重的一种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停产,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9.2条、第6.9.3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坝体渗流出口出现翻砂冒水、土体隆起或土粒流失;
② 坝面出现横向或纵向贯穿性裂缝,裂缝宽度和深度持续发展;
③ 坝体局部出现坍塌、滑动变形迹象;
④ 坝面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同时坝坡有渗透水集中溢出或大面积沼泽化。
坝体管涌、流土、裂缝、坍塌、滑动等以现场观察和专业判别为准。重大险情可看作重大事故隐患中最严重的一种情况,须立即停产抢险。
上述现象表明坝体已处于严重失稳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溃坝,将对下游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造成毁灭性打击。
① 定期巡查坝体,观察有无管涌、流土、裂缝等异常现象;
② 对发现的裂缝进行标记、测量,监测其发展变化;
③ 检查坝面有无渗透水溢出点,记录溢出位置和水质水量变化。
① 发现管涌、流土等险情立即停产撤人,启动应急预案;
② 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抢险加固方案并迅速实施;
③ 对裂缝进行开挖回填、灌浆等处理,降低浸润线,增强坝体稳定性。
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1)坝体的平均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2)任一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两条中有一条满足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外坡比"是指尾矿坝的垂直高度与水平宽度的比值,通常用1:n表示。
坝体外坡比是根据尾矿物理力学参数计算坝体渗流稳定和抗滑稳定后由设计确定的。外坡比一旦变陡(即坡比数值减小),坝体渗流和抗滑稳定性就会降低,可能导致渗流破坏或坝体失稳进而溃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9.2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尾矿堆积坝整体平均外坡比小于设计值(坡度陡于设计);
② 某一级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该级子坝的设计坡比;
③ 为增加库容擅自加陡外坡,未经设计论证。
以坝体的平均外坡比和每一级堆积子坝的外坡比分别与设计值对比。任一项不满足即判定。外坡比通常用1:n表示,如设计为1:3.0,实际为1:2.8则判定为违规。
外坡比陡于设计值将直接降低坝体稳定性,增大坝体滑坡、渗流破坏风险,严重时可导致溃坝。
① 使用测量仪器实测坝体平均外坡比和各级子坝外坡比;
② 与设计文件逐项比对,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③ 检查是否有擅自加陡外坡的施工记录。
① 立即停止向超陡外坡区域排放尾矿;
② 委托原设计单位对现状外坡进行安全复核;
③ 根据复核结果进行削坡、压坡或加固处理。
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1)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设计总坝高"是指设计最终状态时的坝高,"坝体高度"不包括为保证坝体安全预留的沉陷余量,预留的沉陷余量部分不得用来排放尾矿。
(2)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设计库容"是指设计最终状态时的总库容。
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尾矿库超设计库容贮存尾矿时,尾矿库的安全性无法保证。坝体超过设计高度后,坝体结构、浸润线、抗滑稳定性等均超出设计控制范围;超库容排放则可能降低调洪能力,严重时导致漫顶溃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9.2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尾矿堆积坝实际坝顶标高已超过设计最终坝顶标高;
② 库内堆存尾矿总量已超过设计总库容,仍继续排放;
③ 将预留沉陷余量部分用于排放尾矿,变相抬升坝高。
"坝体高度"不含预留沉陷余量。预留沉陷余量是为保证坝体安全预留的空间,不得用来排放尾矿。
超高超库容运行将使尾矿库安全系数大幅降低,坝体失稳、漫顶溃坝风险显著增大。
① 测量当前坝顶标高,与设计总坝高对比;
② 统计累计排入尾矿量,与设计总库容对比;
③ 查看是否已将沉陷余量部分用于排放。
① 立即停止排放,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② 如确需扩容或加高,须按程序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报审批;
③ 审批通过前不得继续向库内排放尾矿。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尾矿堆积坝的实际上升速率(单位:米/年或米/月,以设计给出的单位为准)大于设计规定的堆积上升速率。
采用尾矿筑坝时,饱和砂土材料需随时间逐渐排水固结,强度指标逐渐增长。上升速率过快,尾矿材料无法充分固结,物理力学性能达不到设计值,降低坝体稳定性,增大渗流破坏概率,严重时导致溃坝。上升速率过快本质上是超设计量排放尾矿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9.2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以年为周期统计,实际坝体上升速率超过设计年上升速率;
② 为追赶产量短期内集中大量排放,致月上升速率远超设计值;
③ 上升速率超设计值但未进行安全性复核和设计变更。
上升速率以设计给出的单位(米/年或米/月)为准进行判定。
上升速率过快导致坝体尾矿未能充分固结,强度不足,坝体稳定性降低,渗流破坏和溃坝风险显著增大。
① 统计年度(或月度)尾矿排放量和坝体上升高度;
② 计算实际上升速率并与设计值对比;
③ 检查排放记录,是否因短期集中排放导致速率异常。
① 严格控制排放速率,不得超过设计值;
② 已超速率运行的,暂停排放,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③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排放方案或进行加固处理。
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在下列节点未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1)三等及三等以下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2~2/3最终设计总坝高时,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3~1/2最终设计总坝高时,未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2)对服役期超过20年的尾矿坝,未结合勘察资料进行专门的安全性复核。
安全性复核前应对尾矿坝进行全面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性复核工作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勘察结果完成。
全面安全性复核是验证尾矿坝最终稳定性和确定后期处理措施的关键环节。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性复核,无法及时发现坝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可能因坝体缺陷未及时处理而酿成溃坝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尾矿坝已堆至规定高度节点,从未开展过全面安全性复核;
② 服役超过20年的尾矿坝从未进行过专门安全性复核;
③ 安全性复核前未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或复核由非设计单位完成。
全面安全性复核须满足三个条件:复核前进行全面的岩土工程勘察;由设计单位完成;在规定高度节点或服役年限节点进行。
未进行安全性复核,坝体缺陷和安全裕度不足无法被及时发现和处理,长期积累可能导致坝体突然失稳溃坝。
① 查阅尾矿库运行档案,确认是否在规定节点开展了安全性复核;
② 查看安全性复核报告是否由设计单位出具;
③ 检查复核前是否进行了岩土工程勘察。
① 立即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全面的岩土工程勘察和安全性复核;
② 根据复核结论落实相应的加固或处理措施;
③ 建立安全性复核台账,确保到期按时开展。
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尾矿坝实际浸润线埋深(渗流水的自由水面线距坝面的最小垂直深度)小于设计确定的控制浸润线埋深。
"浸润线"是尾矿坝内渗流水的自由水面线。"控制浸润线埋深"是为保证尾矿坝安全由设计确定的最小允许埋深。浸润线埋深越小,说明坝体内水位越高,坝体饱和度越高,有效应力降低,坝体抗滑稳定性下降。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值,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可能已低于规范允许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多个浸润线观测孔实测埋深均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② 坝坡出现渗透水出逸点,且出逸点标高高于控制浸润线允许标高;
③ 长期未对浸润线观测孔进行维护,数据失真或缺失。
以设计确定的控制浸润线埋深为判定标准。实测浸润线埋深取自观测孔数据,多点不满足时判定。
浸润线过高、埋深不足将大幅降低坝体抗滑稳定性,可能导致坝体滑坡或渗流破坏,引发溃坝。
① 定期读取浸润线观测孔数据,计算实际浸润线埋深;
② 与设计控制浸润线埋深逐孔对比;
③ 检查坝坡有无渗透水出逸点,记录出逸位置和水量变化。
① 采取降低库内水位、加密排渗设施、增设排渗井等措施降低浸润线;
② 加密浸润线监测频次,直至浸润线降至控制值以下;
③ 委托设计单位评估坝体安全状态并制定治理方案。
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1)每年汛前未委托设计单位或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
(2)湿式尾矿库的防洪高度(设计最高洪水位与库内正常水位之间的高差)和干滩长度(尾矿坝外坡面与库内水面交界线至坝轴线的水平距离)小于设计值。
(3)干式尾矿库的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调洪演算是根据设计水文资料和尾矿库实际状况,对尾矿库防洪能力进行的复核计算,每年汛前必须完成。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或防洪宽度)是尾矿库抵御洪水的核心指标,数值越小,防洪能力越弱。一旦遭遇超标洪水,可能造成洪水漫顶,引起溃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汛期将至,尚未开展当年调洪演算,无调洪演算报告;
② 实测防洪高度或干滩长度小于调洪演算要求的最小值;
③ 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或防洪宽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④ 库内水位控制不当,侵占调洪库容。
调洪演算须每年汛前完成,由设计单位或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出具报告。防洪高度、干滩长度、防洪宽度以现场实测值为准。
防洪能力不足,遭遇暴雨洪水时库内水位急剧升高,可能漫顶溃坝,对下游造成灾难性后果。
① 查阅当年调洪演算报告,确认是否在汛前完成;
② 现场实测防洪高度、干滩长度(或防洪宽度),与设计要求对比;
③ 检查库内水位控制记录。
① 立即完成调洪演算;
② 根据演算结果控制库内水位,确保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或防洪宽度)满足要求;
③ 必要时采取增设排洪设施、降低库内水位等措施提高防洪能力。
排洪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
2. 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3. 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的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与设计不符,不满足设计要求。
(2)排洪设施出现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井出现倾斜,导致排水能力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排水能力。
(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封堵位置、封堵材料、封堵结构等)不满足设计要求。
排洪系统是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核心设施,承担排出库内洪水和尾矿澄清水的重要功能。建构筑物结构强度不足、排水能力下降、封堵不严均可能导致排洪系统失效,库内水位异常升高,引发漫顶溃坝或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排水管混凝土厚度或强度低于设计值,或型式与设计不符;
② 排水井倾斜、排水管局部坍塌或堵塞,过水断面减小;
③ 废弃排洪构筑物未按设计封堵,或封堵体已被冲蚀、渗漏。
排洪系统缺陷以设计文件为对照标准。排水能力降低以实际过水能力与设计值的对比为准。
排洪系统失效将导致库内水位失控,洪水不能及时排出,极易发生漫顶溃坝,酿成重大灾难。
① 检查排洪构筑物外观有无裂缝、倾斜、坍塌、堵塞;
② 对比竣工资料和设计图纸,核实混凝土厚度、强度、型式;
③ 检查废弃排洪构筑物封堵体是否完好。
① 对不满足设计的排洪构筑物进行加固或重建;
② 清理排洪设施堵塞物,修复坍塌段;
③ 按设计要求重新封堵废弃排洪构筑物。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向尾矿库内排放的尾矿、废料或废水不在设计确定的种类、性质和数量范围内。
尾矿库是按照特定尾矿物理力学性质和特定水量进行设计的。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可能改变库内尾矿的物理力学性质,影响坝体稳定;或增加库内水量,抬高浸润线,降低坝体抗滑稳定性;或携带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擅自接纳外来尾矿、废料或废水等于让尾矿库在不确定条件下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接收其他矿山或选矿厂的设计外尾矿进库;
② 向库内倾倒工业废料、建筑垃圾等;
③ 向库内排放未经设计允许的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
"设计以外"是指不在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尾矿种类、性质和数量范围内。
外来尾矿、废料或废水改变库内物质的物理力学参数和水文条件,降低坝体稳定性,增大渗流破坏和溃坝风险,同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① 查阅尾矿排放记录,核对排放物种类和数量是否在设计范围内;
② 实地查看库区有无倾倒废料、垃圾痕迹;
③ 检查入库废水水质水量是否与设计一致。
① 立即停止接收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废水;
② 对已入库的外来物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安全性评估;
③ 清理库区内违规倾倒的废料垃圾。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进行排放。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排放方式、排放顺序、排放位置等未按照设计文件执行。
不同矿石性质的尾砂,其粒径组成、渗透系数、比重、抗剪强度等物理力学参数和化学成分存在差异。设计会根据尾砂性质确定排放方式、顺序和位置,以保证坝体稳定。未按设计混合排放,可能导致坝体局部渗透性差异、浸润线异常升高或坝体强度分布不均匀,引发渗流破坏或坝体失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不同性质尾砂混合排放时,排放顺序与设计不一致;
② 排放位置与设计指定的区域不符;
③ 将粗粒尾砂和细粒尾砂的排放位置互换,导致坝体断面形成薄弱层。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是指物理力学参数或化学成分存在显著差异的尾砂。排放方式以设计文件规定为准。
混合排放不当造成坝体强度不均匀、渗透性异常,增大渗流破坏和局部坝体失稳的风险。
① 查看尾砂排放记录,核对排放顺序和位置是否符合设计;
② 检查不同性质尾砂的排放区域是否与设计一致;
③ 取坝体不同位置尾砂样品进行物理力学参数测试。
① 立即调整排放方式,严格按设计顺序和位置排放;
② 对已形成薄弱层的区域进行加固处理;
③ 建立排放台账,记录每次排放的尾砂种类、数量、位置。
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
在寒冷地区,冬季未按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方式,而是直接在冰面上排放尾矿。
冬季尾矿库水面结冰。若未按设计进行冰下放矿,尾矿堆积在冰层之上,春季冰层融化后尾矿突然塌陷落入水中,可能造成坝前水位急剧升高,引发漫顶或坝体局部失稳。同时,冰上放矿无法形成均匀坝体断面,影响坝体整体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冬季直接在冰面上排放尾矿,未破冰进行冰下放矿;
② 冰下放矿的破冰范围、位置与设计不符;
③ 春季冰融期未提前采取水位控制措施。
冰下放矿要求适用于寒冷地区冬季结冰的尾矿库。放矿方式须符合设计要求。
冰上放矿导致春季尾矿集中塌陷,水位骤升可能引发漫顶溃坝,同时影响坝体断面均匀性。
① 冬季现场查看放矿作业是否在冰下进行;
② 检查放矿记录,确认放矿方式与设计一致;
③ 春季冰融前检查水位控制措施是否到位。
① 立即改为冰下放矿作业,严格按设计要求的破冰范围和位置执行;
② 春季冰融前提前降低库内水位,预留调洪空间;
③ 加强冰融期坝体巡查和水位监测。
安全监测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
2. 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
3. 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1)尾矿库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包括坝体位移监测、浸润线监测、库水位监测、干滩长度监测等;
(2)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如传感器损坏、数据传输中断、监测平台故障等),未及时修复;
(3)人为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监测数据。
安全监测系统是尾矿库安全运行的眼睛,通过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干滩长度等关键参数实时监测,为安全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监测系统缺失、失效或被蓄意破坏,等于让尾矿库在盲目状态下运行,无法及时发现异常征兆,一旦发生事故往往突然而无预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设计明确要求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实际未安装或安装不完整;
② 多个监测点长期故障、数据不连续,未安排维修;
③ 监控平台被关闭或切断电源,数据造假或选择性上报。
"关闭、破坏监测系统"包括人为切断供电、断开通信、拆除传感器等。"篡改、隐瞒、销毁数据"包括修改原始数据、选择性上传、删除数据记录。
安全监测失效,无法对坝体异常进行早期预警,一旦发生溃坝往往无任何先兆,下游人员来不及撤离,伤亡惨重。
① 逐一检查设计要求的监测项目是否均已安装到位;
② 查看监测系统运行状态,检查数据连续性和完整性;
③ 查阅监测数据历史记录,分析有无异常中断或篡改迹象。
① 立即按设计补齐缺失的监测项目;
② 修复故障监测设备,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③ 对人为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依法追责,恢复系统并保证数据真实性。
干式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2. 堆存推进方向与设计不一致;
3. 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
4. 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
(1)入库尾矿含水率大于设计值,呈流态或半流态,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滑坡、防渗流等防范措施。
(2)尾矿堆存推进方向与设计文件规定的方向不一致。
(3)分层堆存厚度或台阶高度超过设计规定值。
(4)未按照设计要求的碾压遍数、压实度等参数进行碾压作业。
干式尾矿库堆存方式对含水率、推进方向、分层厚度和碾压质量都有严格要求。含水率超标导致堆体无法碾压密实,如无可靠防范措施,存在滑坡风险。推进方向、分层厚度和碾压质量不满足设计,会降低堆体稳定性,增大滑坡或溃坝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入库尾矿含水率远超设计值,堆体呈流态,碾压机械无法正常作业;
② 为扩大库容擅自改变堆存推进方向,向不稳定方向扩展;
③ 分层厚度远超设计,台阶高度超标,形成高陡边坡;
④ 碾压遍数不足、压实度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干式尾矿库的上述四项要求以设计文件为对照标准。任一项不满足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干式堆存不规范将导致堆体不稳定,可能发生滑坡、溃坝,对下游造成危害。
① 现场检测入库尾矿含水率,与设计值对比;
② 对照设计图纸检查堆存推进方向、分层厚度和台阶高度;
③ 查阅碾压记录和压实度检测报告。
① 控制入库尾矿含水率在设计值以下,确保可正常碾压;
② 调整堆存推进方向、分层厚度和台阶高度至设计范围;
③ 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碾压作业,检测压实度并记录存档。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通过计算分析,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低于《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规定值的0.98倍。
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是衡量坝体稳定性的核心指标。《尾矿库安全规程》对不同工况下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的0.98倍时,坝体已处于临界失稳状态,任何外界扰动(降雨、地震、爆破振动等)都可能诱发坝体失稳溃坝。《尾矿库安全规程》第6.9.2条对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足已明确列为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9.2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正常运行工况下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规程规定值的0.98倍;
② 洪水运行工况或特殊运行工况下安全系数不满足要求;
③ 随意改变坝体断面或排放方式导则安全系数下降,未重新复核。
安全系数以设计单位或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出具的复核计算报告为准。0.98倍的基准是规程标准值。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足表明坝体随时可能发生整体滑坡溃坝,后果极其严重。
① 委托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坝体抗滑稳定复核计算;
② 查看计算报告,确认各工况下安全系数是否满足要求;
③ 对使用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尾矿库,及时安排重新复核。
① 安全系数不满足要求的,立即停止排放,降低库内水位;
② 委托设计单位制定加固方案(如压坡、削坡、增设排渗设施等)并实施;
③ 加固完成后再次进行抗滑稳定复核,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恢复排放。
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
(1)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
(2)虽有应急道路,但路况、宽度、承载力等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人员和物资车辆通行的需要。
"头顶库"是指尾矿坝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有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尾矿库。
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一旦发生险情,抢险救援时效性要求极高。应急道路是抢险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坝顶、排洪系统等关键部位的必经通道。道路缺失或不通,将严重影响抢险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小险可能酿成大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设计文件明确要求设置应急道路但实际未建设;
② 应急道路宽度不足、坡度过大,大型抢险车辆无法通行;
③ 应急道路长期失修,路面损坏、被杂物堵塞;
④ 应急道路未延伸至坝顶或排洪系统附近的关键位置。
"头顶库"的定义以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是否存在指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或重要设施为准。应急道路须按设计设置并保持畅通可用。
应急道路不通,抢险救援延误,坝体险情不能及时控制,可能导致溃坝事故扩大,下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重。
① 查看设计文件是否要求设置应急道路;
② 实地走通应急道路全程,检查路况、宽度、承载力;
③ 确认道路是否延伸至坝顶和排洪系统附近。
① 按设计立即建设或修复应急道路;
② 确保应急道路路面坚实、宽度足够、坡度适宜,满足抢险车辆通行需求;
③ 定期维护检查,设置标识,保持畅通。
尾矿库回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经批准擅自回采;
2. 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要求;
3. 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
(1)尾矿库回采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
(2)回采作业的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等参数与设计文件不符。
(3)在同一尾矿库内同时进行回采作业和新尾矿排放作业。
尾矿库回采是对已堆存尾矿进行开采回收利用的作业,改变了尾矿库原设计运行状态。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属严重违法行为。回采参数不符合设计可能导致边坡失稳、坝体损坏。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三同时违规作业),库内既有尾矿被挖出又有新尾矿排入,两者相互干扰,安全风险叠加,极易引发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回采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即动工;
② 单层开采高度远超设计值,台阶坡面角过陡;
③ 库内一边在回采挖掘,一边在排放新尾矿。
"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是指同一尾矿库、同一时期既有回采作业又有新尾矿排放作业。回采参数以安全设施设计文件为对照标准。
违规回采破坏坝体和库内稳定结构,回采与排放同时进行叠加多重风险,极易引发滑坡、溃坝事故。
① 查看回采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确认是否合法合规;
② 现场检查回采参数(分层高度、坡面角等)是否与设计一致;
③ 核实当前是否同时存在回采和排放作业。
① 未经批准的回采立即停止,按程序报批安全设施设计;
② 调整回采参数至设计允许范围;
③ 严格禁止回采与排放同时作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独立选矿厂(非隶属于矿山企业、单独设立的选矿厂)的尾矿贮存场所,未按照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安全管理。
独立选矿厂尾矿贮存场所虽来源与矿山尾矿库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结构、功能和风险特征与尾矿库相同。如不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包括坝体安全、排洪系统、监测预警、人员配备等),安全隐患与普通尾矿库无异。《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整体适用于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不适用于选矿厂本身,但本条针对的是独立选矿厂的尾矿贮存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独立选矿厂建有尾矿贮存场所,但未按尾矿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② 未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即投入使用;
③ 未按尾矿库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监测和检查。
"独立选矿厂"是指不隶属于矿山企业、单独设立的选矿厂。其尾矿贮存场所达到尾矿库标准的,须按尾矿库进行安全管理。
不按尾矿库管理的贮存场所,其坝体安全、排洪能力、监测预警等均可能不达标,存在溃坝和环境污染风险。
① 排查独立选矿厂尾矿贮存场所是否纳入尾矿库管理;
② 检查是否取得相应安全许可和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③ 查看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尾矿库管理要求。
① 独立选矿厂尾矿贮存场所按规定纳入尾矿库管理;
② 补办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③ 按尾矿库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配齐人员和设备。
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尾矿库企业未按国家规定配备: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水利、岩土、测量、选矿等相关专业);
(3)特种作业人员(放矿工、筑坝工等,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尾矿库是高势能人造危险源,安全管理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人员配置不到位,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现场操作各环节均可能出漏洞,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国家现行规定对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均有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全库无专职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 缺少水利工程、岩土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
③ 放矿工、筑坝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人员配备标准按企业类型和尾矿库等级对应国家规定执行。安全管理人员须持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持相应操作证。
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现场操作人员缺失或不合规,尾矿库缺乏专业力量保障安全运行,各类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处置,事故风险大大增加。
① 查阅组织架构和人员名册,核实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
② 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考核合格证书;
③ 检查放矿工、筑坝工等是否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① 立即配齐持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 招聘或委托专业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
③ 组织放矿工、筑坝工等参加培训考证,未取证前不得独立上岗。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拱板(盖板)与周边结构缝隙未采用设计材料充满充实的,或封堵体设置在井顶、井身段或斜槽顶、槽身段。
(1)排水井(或排水斜槽)的拱板(盖板)与周边结构之间的缝隙,未按照设计要求的材料全部充满充实的。
(2)封堵体设置在排水井的井顶、井身段,或排水斜槽的槽顶、槽身段。
本项为矿安〔2024〕41号新增补充判定情形。排洪构筑物是尾矿库排泄洪水及尾矿浆澄清水的重要安全设施。拱板(盖板)是排水井、排水斜槽的关键构件,通过上下移动拱板控制库内水位。拱板与周边结构之间若存在缝隙,尾矿浆和含重金属的澄清水会从缝隙渗漏,可能导致溃坝或造成环境污染。封堵体应设置在井座或槽底等结构稳定部位,若设置在井顶、井身或槽顶、槽身等高部位,容易在荷载作用下失效,造成排洪系统功能失效,引发漫坝或溃坝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
① 拱板与排水井(或斜槽)侧壁之间的缝隙未填实,存在可见缝隙;
② 缝隙填塞材料与设计不符(如用杂物、编织袋等替代设计规定的密封材料);
③ 封堵体错误地设置在井顶、井身段或斜槽顶、槽身段。
"未采用设计材料充满充实"是指缝隙填充材料、填充方式、填充密实程度与设计不符。"封堵体设置位置"以设计文件规定的封堵位置为准,不得随意变更至非设计位置。
拱板缝隙渗漏可导致含重金属废水泄漏、环境污染,严重时可能掏蚀坝体引发溃坝。封堵体位置不当可致排洪系统失效,库水位失控,可能引发漫坝溃坝。
① 逐座检查排水井、排水斜槽的拱板(盖板)缝隙是否已用设计材料充满;
② 检查填充材料是否与设计规定一致,填充是否密实;
③ 核查封堵体的实际设置位置是否与设计一致。
① 立即用设计规定的材料将缝隙填满充实;
② 封堵体设置位置不当的,按设计重新封堵在指定位置;
③ 建立拱板安装和封堵作业验收制度,确保每道工序合格后再进入下一工序。
遇极端天气尾矿库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当暴雨、洪水、大风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达到红色或橙色时,尾矿库未及时停止一切生产运行活动,未撤出库区内的所有现场作业人员。
本项为矿安〔2024〕41号新增补充判定情形。尾矿库是典型的高势能危险源,在极端天气条件下极易发生漫顶溃坝或边坡滑坡等事故。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洪水等红色或橙色预警时,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库区全部人员,防止人员伤亡。《尾矿库安全规程》规定:遇极端天气时,应加强尾矿库巡查,必要时停止运行、疏散下游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
① 暴雨红色预警已发布,尾矿库仍在排放尾矿或其他作业;
② 未按规定启动应急撤人程序,库区作业人员未撤离至安全区域;
③ 汛期未建立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和预警响应机制。
"极端天气"是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洪水、大风等自然灾害红色或橙色预警天气。"撤出现场作业人员"是指将库区内所有作业人员撤至预先指定的安全区域。
极端天气下尾矿库溃坝风险急剧增大,若不及时停产撤人,一旦发生溃坝,库区及下游人员将遭受毁灭性打击。
① 检查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制度是否建立并上墙公告;
② 查阅天气预警记录和对应撤人记录,核实在预警发布后是否及时撤人;
③ 核查应急撤人演练是否按计划开展。
① 立即建立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制度,明确预警响应级别、启动标准和执行流程;
② 确定安全撤离路线和集合地点,设置清晰标识;
③ 定期组织应急撤人演练,确保人员能在规定时间内撤离至安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