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指从上部台阶向下部台阶逐步推进的开采方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指按设计高度将开采面划分为若干台阶或分层,逐层向下开采。采用一面墙式开采,不分台阶或分层、直接从底部掏采,直接纳入本条重大隐患判定范围。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5.2.1.1条明确要求,露天矿山应当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的开采顺序。一面墙式、高台段式违规开采模式,易诱发边坡失稳、坍塌、滑坡事故。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可将超高边坡化整为零,合理管控边坡高度与坡面角度,从源头保障现场作业安全,降低边坡坍塌、滑坡等突发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作业人员和设备营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5.2.1.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未规范分台阶开采,形成高陡一面墙边坡;
② 已划分台阶,但实际台阶高度远超设计批复高度;
③ 违规从底部掏采作业,形成伞檐、悬空空洞等危险结构;
④ 开采顺序混乱,上部台阶未完成推进,提前开展下部台阶开采作业。
自上而下限定为上部台阶向下部台阶循序推进的开采模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严格依照设计高度划分作业层级、逐层下行开采。一面墙式开采、底部掏采作业,一律判定为本条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规范分台阶开采,会造成边坡高度超标、坡度过陡,叠加降雨渗透、爆破震动、岩体风化等外界影响,极易引发边坡坍塌、山体滑坡,造成设备损毁、人员伤亡,严重时还会导致采场停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① 对照矿山开采设计图纸,核实现场实际开采顺序是否符合自上而下要求;
② 现场实测台阶高度、坡面坡度,与设计参数逐项对比核验;
③ 全域排查采场作业面,核查是否存在底部掏采、悬空开采等违规痕迹。
① 立即停止底部掏采、悬空开采等高危违规作业,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
② 严格依照设计方案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严控台阶高度、坡面坡度,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③ 对已形成的高陡危险边坡,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削坡减载、边坡修整、锚固加固等专项治理,治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1)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2)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工作帮坡角,是指正在进行采剥作业的帮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其数值以现场实测结果为准,需与设计值严格比对。
工作帮坡角是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性的核心参数之一,设计工作帮坡角是设计单位根据岩体力学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开采工艺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的安全临界值,是保障边坡稳定的基础。实际开采中若超过设计值,意味着边坡处于超设计服役状态,安全储备大幅降低,抗外界干扰能力减弱,极易发生边坡失稳、坍塌事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同样不得超出设计范围,需严格按设计控制,确保边坡整体稳定性,避免局部台阶过高引发连锁失稳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实际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值,且未经过原设计单位复核论证,擅自继续开采;
② 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未及时调整开采方案,也未采取任何安全补救措施;
③ 台阶坡面角过陡,坡面已出现浮石、危石等不稳定迹象,但未及时清理整治;
④ 擅自调整工作帮坡角设计参数,未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工作帮坡角以现场实测数值为准,与设计文件明确的数值比对后判定是否违规。若实测值略超设计值,但经原设计单位复核论证,确认仍处于安全范围内的,可责令限期整改;若实测值超过安全阈值,或未履行复核论证程序的,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工作帮坡角超设计、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标,是引发露天矿山边坡坍塌、滑坡事故的直接诱因,此类事故往往波及范围广、破坏力度大,易造成采场作业设备损毁、作业人员伤亡,且事故发生后救援难度大,还可能导致采场长期停产,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① 采用专业测量仪器,现场实测工作帮坡角,逐点与设计值比对,核实是否存在超标情况;
② 逐台阶测量最终边坡台阶高度,对照设计图纸,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③ 查阅开采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记录,核实工作帮坡角、台阶高度是否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规;
④ 现场排查台阶坡面,检查是否存在浮石、危石、坡面裂缝等不稳定迹象。
① 立即停止超帮坡角、超台阶高度区域的采剥作业,划定危险警戒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和设备进入;
② 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现状边坡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和整改方案;
③ 根据评估报告,采取削坡减载、坡面修整、锚固加固等专项治理措施,确保边坡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④ 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流程,今后若需调整工作帮坡角、台阶高度等参数,必须履行正规设计变更手续,经复核论证合格后方可实施。
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开采或者破坏设计中明确规定应当保留的矿柱、岩柱,或挂帮矿体。挂帮矿体是指露天境界之外,依附于露天边坡存在的矿体,其稳定性直接关联边坡整体安全。
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是维护露天边坡稳定、隔离采空区、保护地表建(构)筑物的关键承重结构,如同建筑物的承重墙,对矿山整体安全起到决定性作用。擅自开采或破坏这些保护性矿(岩)柱,会直接削弱边坡支撑力,破坏边坡完整性,极易引发边坡坍塌、采空区塌陷等事故。挂帮矿体位于露天开采境界之外,依附于边坡岩体,擅自开采会直接破坏边坡岩体结构,导致边坡失稳,诱发滑坡、坍塌等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为追求产量,擅自回采设计中明确要求保留的矿柱或岩柱;
② 开采破坏挂帮矿体,导致边坡出现裂缝、岩体变形等不稳定迹象;
③ 设计要求保留的隔离矿柱被部分盗采、破坏,未及时制止和修复;
④ 未按设计要求划定矿(岩)柱、挂帮矿体保护范围,导致保护区域被误采。
“设计要求保留”是指在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开采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注“保留”“不得开采”“禁止破坏”的矿(岩)柱和挂帮矿体,无论何种理由,擅自开采、破坏均属于本条重大事故隐患。
破坏设计保留的矿(岩)柱和挂帮矿体,会直接破坏边坡整体稳定性,引发边坡坍塌、采空区塌陷,严重时可能导致地表建(构)筑物损毁,造成作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部分情况下还会引发区域性地质灾害,影响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
① 对照矿山开采设计图纸,现场核查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是否完好,有无开采、破坏痕迹;
② 对挂帮矿体所在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查看是否存在开采、挖掘痕迹;
③ 测量保留矿(岩)柱的剩余尺寸、形态,与设计保留值逐项对比,核实是否存在损毁、缩小情况;
④ 查阅开采记录、现场巡查记录,确认是否存在违规开采行为。
① 立即停止对保留矿(岩)柱和挂帮矿体的开采、破坏行为,划定保护警戒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② 对已遭破坏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周边边坡,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加固、补强治理方案;
③ 严格落实保护措施,对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进行常态化监测,定期检查完好情况;
④ 加强现场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采、破坏保护区域,对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2.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3. 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2. 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3. 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1)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5.2.4条规定,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其他边坡应每5年进行一次,未按此周期或标准开展分析的,均属于违规。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无法实现实时监测、预警的。
(3)人为关闭、破坏监测系统,包括切断供电、断开通信、拆除传感器等;隐瞒、篡改、销毁监测系统相关数据、信息,包括修改原始数据、选择性上传数据、删除数据记录等行为。
(4)边坡出现明显滑移现象,具体包括: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且后缘裂缝急剧扩展;位移观测资料显示,水平位移量或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趋势,均属于边坡失稳临界状态。
边坡稳定性分析和监测是预防滑坡、坍塌事故的关键手段,标准从“定期分析—在线监测—数据管理—滑移识别”四个层面,形成了完整的边坡安全管控体系。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高边坡,受地质条件、外界干扰影响更大,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实时监测、数据上传和异常预警,及时发现边坡失稳迹象。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属于人为制造安全盲区,性质恶劣,极易导致事故漏判、误判,引发严重后果。边坡出现上述滑移征兆时,表明边坡已处于失稳临界状态,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杜绝人员伤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5.2.4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边坡高度已达100米及以上,从未进行过稳定性分析,或分析周期超过1年;
②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安装任何在线监测设备,无法实现实时监测;
③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或监测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④ 已安装监测系统,但人为关闭电源、切断数据传输,或拆除传感器,导致监测系统失效;
⑤ 篡改、删除监测原始数据,选择性上传监测信息,隐瞒边坡异常情况;
⑥ 现场已出现明显裂缝、坡脚隆起等滑移征兆,但未及时停产撤人,继续作业。
“关闭、破坏监测系统”包括人为切断供电、断开通信线路、拆除监测传感器、损坏监测设备等各类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隐瞒、篡改、销毁数据”包括修改监测原始数据、删除数据记录、不上传异常数据等行为。边坡稳定性分析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企业自行评估不能替代规范的稳定性分析,未按要求委托的视为未开展分析。
边坡失稳监测缺失、稳定性分析不及时,会导致滑坡前兆无法及时发现和预警,一旦发生滑坡,可能将现场作业人员和设备瞬间掩埋,造成毁灭性后果,且事故发生后救援难度极大,还会导致采场、排土场长期停产,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① 查验边坡稳定性分析报告,确认分析周期、覆盖范围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分析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能力;
② 检查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状态,查看数据传输是否连续、数据记录是否完整,核实监测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③ 现场实地踏勘,全面排查边坡有无裂缝、坡脚隆起、岩体松动等滑移征兆;
④ 查阅监测数据记录,核实是否存在数据篡改、缺失、异常未上报等情况。
① 立即按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覆盖全部应评估边坡,补全分析报告;
② 对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立即安装完善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数据实时上传;
③ 恢复被关闭、破坏的监测系统,更换损坏设备,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建立监测系统常态化运维制度;
④ 边坡出现滑移征兆的,立即停产撤人,划定危险警戒区域,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边坡稳定性,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
⑤ 建立监测数据管理制度,严禁篡改、隐瞒监测数据,明确专人负责监测数据审核、上报。
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露天矿山运输道路的实际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判定公式为:(实际坡度-设计坡度)÷设计坡度×100%>10%,重点核查重车下坡路段、急弯路段的坡度是否超标。
运输道路是露天矿山连接各开采水平、排土场、破碎站的交通干线,是矿用自卸汽车、装载机等设备通行的核心通道,其坡度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运输安全。道路坡度过大,会严重影响矿用自卸汽车的安全运行,尤其是重载下坡时,车辆制动距离显著增大,制动系统易过热失效,极易发生车辆失控、翻车、坠车等交通事故;同时,坡度过大也会增加设备损耗,降低运输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矿山运输道路某一路段实际纵坡远超设计值,且超过设计坡度10%以上;
② 为缩短运输距离,擅自修改道路走向,违规形成陡坡路段,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③ 道路弯道处超高不足,重载车辆过弯时离心力过大,存在侧翻风险;
④ 道路坡度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继续使用该路段通行重载车辆。
“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是指相对偏差,而非绝对坡度增加10个百分点。例如,设计坡度为8%,实际坡度达到8.8%以上(8%×1.1=8.8%)即构成重大事故隐患;若设计坡度为10%,实际坡度达到11%以上即违规。轻微超出设计坡度但未达到10%的,可限期整改,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运输道路坡度过大是导致矿用车辆翻车、坠车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重载车辆失控时后果尤其严重,可直接造成车毁人亡,同时还可能导致运输线路中断,影响矿山正常生产,造成经济损失。
① 使用专业测量仪器,实测运输道路各路段坡度,与设计值逐段比对,核算相对偏差是否超过10%;
② 重点检查重车下坡路段、急弯路段、长距离陡坡路段,核实坡度是否符合规范;
③ 检查道路弯道超高、加宽情况,确认是否满足重载车辆通行要求;
④ 查阅道路设计文件、变更记录,核实坡度调整是否履行正规审批程序。
① 对超坡度路段立即进行降坡改造,或调整路线走向,确保实际坡度相对偏差不超过设计坡度10%;
② 坡度改造完成前,在该路段设置减速带、警示标识,明确限制车速和载重,安排专人现场指挥通行;
③ 弯道路段按设计要求设置超高和加宽,优化弯道半径,降低车辆侧翻风险;
④ 完善道路维护制度,定期对运输道路进行巡查、养护,及时修复破损路段,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⑤ 今后调整道路坡度、走向,必须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经复核合格后方可实施。
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凹陷露天矿山(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或属于凹陷露天采场),未按设计文件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或已建设但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均属于本条重大事故隐患。凹陷露天矿山是指采用凹陷露天开采方式的矿山,其封闭圈以下的开采区域易汇水,无法自然排水,需依靠水泵等机械方式排出积水。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5.6.1.1条明确规定:凹陷露天矿山应设置可靠的机械排水设施,并应设置防洪设施。凹陷露天矿山如同一个“大碗”,暴雨、山洪等天气时,大量雨水会在采场底部汇水,若防洪排洪设施缺失、损坏或能力不足,底部作业区和设备将面临被淹风险,严重时会引发淹井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毁。因此,防洪排洪设施是凹陷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必须按设计规范建设并保持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5.6.1.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凹陷露天采场未按设计修筑截水沟、防洪堤坝等防洪设施;
② 排水泵站排水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最大汇水量排水需求,或未按设计配备备用泵;
③ 封闭圈周边截水沟、排水沟淤塞、损毁,丧失截水、排水功能;
④ 防洪排洪设施建成后未定期维护,导致设施老化、损坏,无法正常运行;
⑤ 未按设计建设底部集水坑、排水管路系统,排水通道不畅。
凹陷露天矿山的界定以封闭圈深度为主要依据,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或明确为凹陷露天采场的,均需按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防洪排洪设施包括地面截水沟、平台排水沟、底部集水坑、排水泵站及管路系统等,设施建设标准、规模必须与设计文件一致,未按设计建设或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均判定为重大隐患。
凹陷露天矿山防洪排洪设施缺失、失效,遭遇暴雨、山洪时,采场底部极易发生淹井事故,作业人员和设备器材将被淹没,造成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同时,积水还会浸泡边坡岩体,降低岩体强度,诱发边坡坍塌、滑坡等次生事故,进一步扩大灾害影响。
① 对照矿山设计文件,查看防洪排洪设施是否按设计建设,设施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② 实测排水泵排水能力,核查备用泵配置情况,测试水泵运行状态,确认是否能正常启动;
③ 检查封闭圈周边截水沟、排水沟是否存在淤塞、损毁、漏水等情况,核实排水通道是否畅通;
④ 检查底部集水坑是否清理干净,排水管路是否完好,有无堵塞、破损现象。
① 按设计文件立即建设或完善截水沟、防洪堤坝、排水泵站等防洪排洪设施,确保设施规格、能力符合要求;
② 配齐满足设计排水能力的排水泵,确保备用泵数量充足、状态良好,可随时启动投入使用;
③ 建立防洪排洪设施定期清理、维护制度,及时清理截水沟、排水沟淤塞物,修复损毁设施;
④ 完善排水管路系统,疏通排水通道,确保采场积水能够及时排出;
⑤ 制定暴雨、山洪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排水流程和人员撤离路线,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 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2. 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3. 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1)排土场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且未按设计采取基底处理、分级排土、修筑挡土墙等安全措施的;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如村庄、居民点、矿区宿舍、工业场地、食堂等),且未按设计采取修筑挡土墙、设置安全平台、划定警戒区域等安全措施的;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水沟、排水沟等截、排水设施,或已修筑但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论证同意,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破坏排土场稳定性的。
排土场是露天矿山接纳开采废石、废渣的场所,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下游人员、设施的安全,是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地基稳定性差,易导致排土体滑移,必须按设计采取基底加固、分级排土等安全措施;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时,排土场一旦失稳,会直接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必须采取强化防护措施;山坡排土场受降雨影响大,雨水渗入排土体易引发滑坡、泥石流,因此必须具备完善的截排水设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1.7条明确规定:山坡排土场应修筑可靠的截、排水设施。擅自回采在用排土场,等于人为破坏排土场的整体稳定性,极易诱发大规模滑坡、泥石流事故,风险极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5.5.1.7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在地基坡度大于1:5的区域顺坡排土,未进行任何基底处理、分级排土等安全措施;
② 排土场下方2倍堆置高度范围内有村庄、工棚、矿区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未修筑挡土墙、拦砂坝等防护设施;
③ 山坡排土场上游未设置截水沟,或截水沟、排水沟已被淤塞、冲毁,丧失截排水功能;
④ 未经设计单位论证,以“回收资源”“清理废石”名义,擅自开挖、回采在用排土场;
⑤ 排土场排土顺序混乱,未按设计分层、分级排土,导致排土体稳定性下降。
“在用排土场”是指尚未完成闭库、仍在接纳废石、废渣的排土场,闭库后的排土场按闭库管理要求执行,不适用本条“擅自回采”的判定。“2倍范围”是指以排土场坡脚为起点,向外延伸至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的距离,该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均需按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排土场一旦失稳滑坡,大量废石、泥浆会倾泻而下,对下游建构筑物、人员造成毁灭性打击,是露天矿山最严重的事故类型之一;同时,排土场滑坡、泥石流还会堵塞河道、破坏周边环境,引发区域性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① 测量排土场地基平均坡度,确认是否大于1:5,检查是否按设计采取基底处理、分级排土等安全措施;
② 测算排土场总堆置高度,核查坡脚2倍范围内有无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③ 检查山坡排土场周边截、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有无淤塞、损毁,排水通道是否畅通;
④ 查看排土场回采记录、设计论证报告,核实回采作业是否经过设计单位论证同意;
⑤ 检查排土场排土顺序、分层情况,确认是否按设计要求作业。
① 对地基坡度大于1:5的顺坡排土区域,立即停止排土作业,委托专业单位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或调整排土方案,按设计采取分级排土等安全措施;
② 在排土场与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立即修筑挡土墙、拦砂坝等防护设施,必要时组织下游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搬迁;
③ 立即修建或修复山坡排土场周边的截、排水设施,及时清理淤塞物,确保截排水功能正常;
④ 立即停止未经设计论证的在用排土场回采作业,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排土场稳定性进行安全评估,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⑤ 规范排土作业流程,严格按设计分层、分级排土,加强排土场常态化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稳定迹象。
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露天采场未按开采设计文件要求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或已设置但平台宽度、间距、位置等参数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无法发挥防护、清扫功能的,均属于本条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是露天矿山台阶开采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协同保障作业安全。安全平台设置在台阶之间,用于缓冲上部台阶可能发生的局部垮塌、浮石滚落,保护下部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相当于“安全缓冲带”;清扫平台则用于清理上部台阶滚落的浮石、废渣,防止滚石伤人、损坏设备,同时为清扫机械提供作业空间。平台缺失、宽度不足或位置不符,会使这些保护功能完全丧失,大幅增加作业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开采台阶之间未按设计留设安全平台,或安全平台宽度小于设计值;
② 清扫平台宽度小于设计值,无法满足清扫机械通行和作业需要;
③ 安全平台、清扫平台位置与设计不符,未设置在规定的台阶高度处;
④ 安全平台上堆满废石、杂物,堵塞缓冲空间,失去缓冲保护功能;
⑤ 清扫平台长期未清理,浮石、废渣堆积,存在滚石伤人风险。
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的设置参数(宽度、间距、位置等),必须与矿山开采设计文件一致,任何未按设计设置、参数不符或功能失效的情况,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因开采进度临时调整,需临时取消或调整平台的,必须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且需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没有安全平台、清扫平台,或平台功能失效,上部台阶的浮石、废渣易直接滚落至下部作业区域,击中作业人员和设备,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毁;同时,上部台阶局部垮塌时,无缓冲空间,会直接波及下部作业区域,扩大事故影响范围。
① 对照开采设计图纸,检查每个台阶之间是否按设计留设安全平台、清扫平台;
② 现场测量平台宽度、间距,与设计参数对比,核实是否符合要求;
③ 查看安全平台是否堆放废石、杂物,清扫平台是否及时清理,确认平台功能是否正常;
④ 检查平台位置是否与设计一致,是否设置在规定的台阶高度处。
① 按设计规范立即留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调整平台宽度、间距,确保符合设计参数;
② 清理安全平台上堆放的废石、杂物,恢复平台缓冲保护功能;
③ 定期对清扫平台进行清理,及时清除浮石、废渣,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查;
④ 在无安全平台、清扫平台的区域作业时,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如设置防护网、警示标识),并限期完成平台整改;
⑤ 加强平台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平台完整性,及时修复破损、坍塌的平台。
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1)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采用钻探、物探等科学手段,探明下部采空区、溶洞的分布范围、形态、空间位置、规模等关键信息的;
(2)对已探明的、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未按设计采取充填、爆破强制崩落、封闭、留设安全顶柱等方法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矿安〔2024〕41号补充强调,地下转露天开采,必须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的视为重大隐患。
地下转露天开采时,原有地下采空区和溶洞是最大的“潜伏安全隐患”。未探明的采空区、溶洞,其稳定性未知,可能在露天采剥作业的震动、荷载作用下,发生突然坍塌,导致露天台阶大面积陷落,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坠入地下空间,后果极其严重。因此,标准明确要求,转露天开采之前,必须彻底探明采空区、溶洞的分布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有安全威胁的采空区、溶洞,必须按设计要求逐一落实处理措施,彻底消除隐患。矿安〔2024〕41号在解读中进一步强调,必须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强化隐患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
① 转露天开采前,未开展采空区、溶洞探测工作,对地下情况一无所知,盲目推进露天采剥作业;
② 已探明采空区、溶洞对露天开采有安全威胁,但未按设计处理,继续推进采剥作业;
③ 采空区、溶洞处理方法不当(如充填不实、爆破不到位、封闭不严密),隐患未真正消除;
④ 未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采空区探测和处理,企业自行探测、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
⑤ 未制定采空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未落实到位。
“探明”是指采用钻探、物探、坑探等科学手段,获取采空区、溶洞的位置、形态、体积、稳定性等可靠资料,形成完整的探测报告。“未按设计处理”是指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中规定的处理方法(充填、崩落、封闭等)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彻底、未经验收合格即开展露天采剥作业。
露天台阶下存在未处理、未探明的采空区、溶洞,可能在采剥作业、爆破震动、降雨渗透等因素影响下,发生突然坍塌,重型设备、车辆和人员会瞬间坠入地下空间,事故无预警、无逃生时间,后果惨重;同时,坍塌还会导致露天采场局部陷落,影响开采进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① 查阅采空区、溶洞探测报告,确认探测范围是否覆盖全部露天开采区域,探测方法是否科学、数据是否准确;
② 核对采空区、溶洞处理记录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查看处理验收报告,核实治理效果是否达标;
③ 现场查看采空区、溶洞处理区域,是否存在塌陷、裂缝、岩体变形等异常情况;
④ 检查是否制定采空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有无相关记录。
① 立即停止露天采剥作业,补充开展采空区、溶洞探测工作,采用钻探、物探等手段,彻底查明采空区、溶洞的分布范围、形态、稳定性等情况;
② 对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采空区、溶洞,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按设计或专项方案彻底处理,处理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作业;
③ 采空区、溶洞处理完成前,禁止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采剥作业,划定危险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④ 制定并落实采空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处理区域的常态化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⑤ 建立采空区探测、处理档案,留存相关报告、记录,确保可追溯。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使用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的设备、材料或工艺,均属于本条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和《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项。矿安〔2024〕41号进一步强调,此类违规行为属于重点排查整改范畴,必须严格禁止。
国家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均是根据国内外矿山事故教训和安全生产实践总结,确认相关设备、材料或工艺存在固有安全缺陷,使用过程中风险极大,无法通过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企业应严格对照目录,全面清理排查在用设备、材料和工艺,坚决杜绝使用淘汰、禁止类项目。其中,扩壶爆破作为露天矿山立即禁止使用的工艺,因其爆破能量集中、易引发边坡坍塌、飞石伤人等事故,必须严格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
① 仍在使用已明令淘汰的凿岩机、装载机、提升设备等禁止类设备;
② 仍在使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禁止类开采工艺;
③ 新购入设备、材料仍在国家禁止使用目录范围内,违规投入使用;
④ 对禁止使用的设备进行简单维修后,继续投入生产使用;
⑤ 擅自采用禁止类工艺进行作业,未按要求淘汰更换。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的正式目录为准,不在目录中的设备、材料、工艺,不适用本条判定;目录更新后,按最新目录执行,企业需及时排查更新。
使用淘汰、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相当于“带病运行”,其安全性能差、可靠性低,易发生设备故障、工艺失控等问题,进而引发爆破事故、设备伤害、边坡坍塌等安全事故,且事故后果往往较为严重,同时还会影响矿山正常生产,增加安全管理难度和事故处置成本。
① 对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逐台排查在用设备,核实是否存在禁止使用类设备;
② 检查采购记录、设备台账,确认新购置设备、材料未在禁止使用目录内;
③ 排查现场开采、作业工艺,核实是否存在扩壶爆破等禁止类工艺;
④ 查阅设备维修、更换记录,核实是否存在禁止使用设备维修后继续使用的情况。
① 立即停用并淘汰目录中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② 及时采购符合规范要求的设备、材料,替代禁止使用类项目,确保作业安全;
③ 建立健全设备、材料准入制度,从采购源头杜绝淘汰、禁止类设备、材料进入矿山;
④ 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培训,明确禁止使用的工艺要求,规范作业行为;
⑤ 定期开展排查,建立淘汰更新台账,确保禁止使用类项目彻底清零。
(一)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
(二)遇极端天气露天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1)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或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6.1条规定: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崩落区,不应设在受尘毒、污风影响区域内,不应受洪水、泥石流、爆破威胁。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人员活动较为频繁,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可能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矿山各类厂址选择应避开自然地质灾害区域,消除滑坡、洪水、泥石流等诸多风险影响。
(2)遇极端天气露天矿山未及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极端天气”是指暴雨、大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或橙色预警的天气。极端天气极易引发边坡滑坡、排土场泥石流、采场或工业场地被淹等灾害。因此,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保证人员安全。露天矿山应撤出作业人员的场所包括:露天采场、排土场、无轨及有轨设备运输场所、地表各露天作业场所。
本项为矿安〔2024〕41号新增补充情形,在原有矿安〔2022〕88号文基础上,补充了露天矿山在安全管理和应急撤人方面的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了重大事故隐患管控体系。人员聚集场所选址错误,是将人员长期暴露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属于不可接受的安全红线问题,一旦发生危崖坍塌、泥石流等灾害,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极端天气”特指暴雨、大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或橙色的天气,此类天气对露天矿山作业威胁极大,易引发边坡滑坡、排土场泥石流、采场淹井等事故,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4.6.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
① 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建在采空区上方塌陷影响范围内;
② 生活区、办公区位于泥石流沟口、行洪通道上,受洪水、泥石流威胁;
③ 人员集聚场所设在危崖下方、崩落区范围内,存在危石坠落、岩体坍塌风险;
④ 暴雨、大风等极端天气红色或橙色预警已发布,仍未下达停产撤人指令,采场、排土场仍有人员作业;
⑤ 极端天气下,未按规定撤出露天采场、排土场等区域的作业人员,仅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人员集聚场所”包括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浴室、会议室、医务室等日常有较多人员停留的场所,临时搭建的工棚、休息室若有人员长期停留,也属于此类场所。“极端天气”严格以气象部门发布的红色、橙色预警为准,蓝色、黄色预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范措施,不适用本条“停产撤人”的判定。
人员集聚场所选址错误,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如危崖坍塌、泥石流、洪水),可能瞬间摧毁建筑、造成群死群伤,后果极其严重;极端天气不停产撤人,人员暴露于高危作业环境,边坡滑坡、排土场泥石流、采场淹井等事故风险骤增,易导致人员伤亡和设备损毁。
① 实地踏勘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周边地质环境,确认选址是否避开危崖、塌陷区、崩落区、泥石流沟、行洪通道等危险区域;
② 检查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应急预案是否建立,预案中是否明确预警响应级别、责任人、撤人流程和集合地点;
③ 查阅应急演练记录,验证撤人程序的可操作性,确认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撤离路线;
④ 检查气象预警接收机制是否完善,是否能及时获取极端天气预警信息。
① 设在危险区域的人员集聚场所,必须立即搬迁至安全区域,搬迁前制定专项监测和应急撤人预案,安排专人24小时巡查;
② 建立健全极端天气停产撤人制度,明确暴雨、大风等极端天气的预警响应流程,明确责任人,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达、撤人指令迅速执行;
③ 定期开展极端天气应急撤人演练,每年至少开展2次,确保所有作业人员熟悉撤离路线、集合地点和应急流程;
④ 完善气象预警接收渠道,安排专人负责关注气象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和撤人通知;
⑤ 对无法立即搬迁的临时人员集聚场所,划定危险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极端天气时必须立即撤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