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建城规〔2023〕4号 · 2023年9月21日施行
⚠ 安检保安全 · 兜底堵漏洞 · 燃气安全最后防线
第九条

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用户安检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未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二)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未予以书面告知并指导整改;
(三)未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四)发现燃气泄漏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在燃气泄漏现场违规操作。

(一)未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解读】本条是指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居民用户至少每年一次、非居民用户按规定频次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安检内容包括燃气管道、燃气表、阀门、连接软管、燃气灶具、热水器等设施的安全状况。

(二)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未予以书面告知并指导整改
【解读】安检发现隐患后,未向用户出具书面整改通知,或者未指导用户如何整改、未告知拒不整改的法律后果的,属于履职不到位。用户端隐患若未得到及时有效整改,等于"带着隐患用气",随时可能发生事故。

(三)未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解读】燃气安全离不开用户的安全意识。燃气经营者有义务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告知用户安全用气常识、泄漏识别方法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开展宣传教育,用户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一旦发生泄漏,容易采取错误操作引发爆炸。

(四)发现燃气泄漏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在燃气泄漏现场违规操作
【解读】安检人员在用户端发现燃气泄漏时,未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通风、疏散人员,或者在现场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开关照明、使用明火等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极易直接引爆已泄漏的燃气。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补充说明

用户端是燃气事故的高发区域。居民家庭和餐饮场所的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占燃气事故总量的绝大部分。燃气企业做好用户安检,是控制用户端风险的最有效手段。安检不仅是发现隐患,更重要的是督促整改、闭环管理。宣传教育和泄漏现场处置能力,是防止小隐患酿成大事故的最后两道关口。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燃气经营者未建立用户安检制度,或制度流于形式,从未实质执行入户安检的;
  2. 居民用户超过一年未进行入户安检,无任何安检记录和用户签字的;
  3. 餐饮等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频次安检的;
  4. 安检发现燃气管道老化、软管超长或穿墙、阀门泄漏等隐患,未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的;
  5. 隐患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查,未确认整改情况即销号的;
  6. 未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活动,或宣传资料覆盖面严重不足的;
  7. 安检人员在用户端发现燃气泄漏后未立即关闭气源、通风、疏散,继续操作的;
  8. 在已发现泄漏的室内使用对讲机、手机、非防爆手电等设备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 已按规定频次安排入户安检,仅个别用户因拒绝入户、长期无人等原因未能完成安检,但已留存书面告知、贴条和联系记录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发现隐患后已书面告知用户并跟踪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企业已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的,企业自身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已按年度计划执行,仅个别新入职员工培训尚未完成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风险后果

用户端燃气泄漏后,在密闭空间积聚至爆炸极限,用户一个开关灯的动作即可引爆。燃气企业不落实安检制度,等于将用户端隐患完全暴露于不可控状态。安检走过场、发现隐患不督促整改、泄漏后处置不当,每一项都足以酿成特大事故。

🔍 自查方法

  1. 查阅用户安检制度文件及安检台账,核实安检覆盖率、频次和记录完整性;
  2. 抽查安检记录中发现的隐患及对应的整改通知、复查记录,核实闭环管理;
  3. 查阅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记录、宣传资料发放登记表;
  4. 现场询问安检人员,了解其对泄漏应急处置流程的掌握情况。

🔧 整改措施

  1. 未建立或未执行安检制度的,立即建立制度、统一安排入户安检计划,优先覆盖长期未检用户;
  2. 对已发现隐患但未跟踪整改的,立即重新入户复查,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3. 宣传教育不到位的,立即制定年度宣传计划,多渠道开展教育;
  4. 对安检人员进行泄漏应急专项培训,制定标准化SOP流程,严禁在泄漏现场进行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行为。
第十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综合兜底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属于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的情形。

【解读】本条是兜底条款。除本标准前九条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的规定,可能直接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也可依照相关条款认定。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燃气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进一步细化和增补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

📖 补充说明

兜底条款是法规标准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确保不在前九条明确列举范围内但具有同等严重危险性的情形能够被依法认定和处置。各地在执行中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进一步细化补充判定情形,但不得与本标准规定的情形相矛盾或降低安全要求。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2.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安检计划等信息的;
  3. 违反其他强制性标准规定,经评估可能直接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其他隐患。

🛡️ 边界说明

  • 兜底条款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上位法和相关强制标准,不得扩大解释和滥用。企业自查自评时发现的其他隐患不得自行套用本条认定为重大隐患,应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和程序作出认定。

💀 风险后果

兜底条款确保即使本标准未明列某种隐患情形,只要其危害程度达到可能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就可依法认定并督促整改,保障了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严肃性和全面性。

🔍 自查方法

  1. 对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排查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关注地方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发布的最新重大隐患认定通知和补充标准。

🔧 整改措施

  1. 对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隐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2. 被地方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隐患的,严格按照认定意见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认定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附则

法规信息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说明】本标准的解释机关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反映。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标准。本标准自2023年9月2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

违规情形总览(共12项)

快速查阅

第九条 · 用户安检违规

未定期安检 · 隐患未书面告知 · 未开展安全宣传 · 泄漏处置违规等

第十条 ·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 · 未公示服务信息 · 违反强制标准等

🔧

整改措施索引

快速查阅

第九条 · 用户安检制度与应急规范

建立全覆盖安检制度 · 隐患书面告知闭环 · 开展多渠道安全教育 · 安检人员泄漏应急培训

第十条 · 综合合规整改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依法公示服务信息 · 按认定意见整改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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