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建城规〔2023〕4号 · 2023年9月21日施行
⚠ 制度不立 · 安全无基 · 燃气安全从管理开始
第一条~第三条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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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总则解读】《标准》共11条,列出了燃气经营者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燃气厂站安全管理、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气瓶安全管理、燃气臭味管理、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管理6个方面21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编制遵循三大原则:一是坚持于法有据,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将可能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列为重大隐患情形;二是坚持尊重实际,认真分析近年来典型事故情况,梳理总结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情形;三是坚持责任清晰,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

【第三条解读】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是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依照本标准开展重大隐患识别、认定工作时,需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原则,结合燃气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精准判定重大隐患;认定后,应出具隐患认定文书,明确隐患具体情形、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同时跟踪整改进度,确保整改闭环。

▼ 法规依据

📜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应总则及后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应燃气设施、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应燃气经营许可)、第四十五条(对应非法经营处罚);
  4.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对应燃气经营各环节安全标准)。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度管理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解读】燃气经营许可证是燃气经营者合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意味着企业未经过法定的安全条件审查,属于非法经营,直接判定为重大隐患。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解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燃气经营者未建立该制度,无法对经营各环节的安全风险进行系统辨识和有效管控,判定为重大隐患。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解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燃气经营者未建立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无章可循,判定为重大隐患。

(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解读】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具有突发性强、危害范围广的特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将导致应急响应混乱、处置失当,判定为重大隐患。

(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解读】燃气经营者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是防范用户端事故的关键环节。未建立定期安检制度,用户端隐患(如管道老化、漏气、违规安装等)无法被及时发现和消除,极易引发中毒、爆炸等事故,判定为重大隐患。其中,居民用户法定安检周期至少每年一次,非居民用户(如餐饮、工业用户)按相关规范要求,重点用户每半年一次、一般用户每年一次。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对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八十一条(对应应急救援预案);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应燃气经营许可)、第四十五条(对应非法经营处罚);
  3.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对应用户安检、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

📖 补充说明

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是燃气安全的基础保障。第四条所列5种情形均属于燃气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和"基本制度保障",是最基础、最根本的安全要求。其中,燃气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定前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成"双重预防机制"的核心;应急救援预案是事故应急响应的行动指南;用户安检制度是防范用户端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些制度的缺失,意味着燃气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处于"裸奔"状态,任何一项缺失都可能直接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对应第四条第(一)项: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经营活动的;
  2. 对应第四条第(一)项:燃气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经营的;
  3. 对应第四条第(一)项: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如许可范围为管道燃气,擅自经营瓶装燃气;许可区域为A区,擅自在B区开展经营);
  4. 对应第四条第(二)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制度仅为形式上的文件,未实际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的;
  5. 对应第四条第(三)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制度未规定排查频次、内容、整改要求和验收标准的;
  6. 对应第四条第(四)项: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和演练的;
  7. 对应第四条第(五)项: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或制度未明确检查周期、内容和记录要求的;
  8. 对应第四条第(五)项:已建立用户安检制度但实际从未执行,无任何安检记录和台账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延续手续,且已取得发证机关受理通知书,原证仍在有效期内(按发证机关规定,延续受理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已建立并运行,仅个别风险点未及时更新评级,但已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的,责令限期整改,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已建立并执行,仅个别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签字不全的,责令限期完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应急救援预案已制定但尚未完成备案手续(新成立企业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不影响预案实质内容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用户安检制度已建立,仅个别周期的安检覆盖率未达100%(如因用户拒绝入户),但已留存书面告知记录(告知书需用户签字确认,无签字的留存入户影像资料及告知痕迹)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风险后果

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属于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如经营规模大、涉及用户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意味着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建立起最基本的风险防控屏障,各环节的安全隐患处于失控状态:无法识别风险、无法排查隐患、无法应急响应、无法保障用户安全。近年来国内多起重特大燃气爆炸事故,事后调查均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的问题。一旦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将被依法从重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 自查方法

  1. 核查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确认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许可证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2. 查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文件,检查风险辨识清单、评估报告和管控措施记录,核实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是否实际落地;
  3. 调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近一年隐患台账、整改验收记录,核实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全流程闭环管理情况;
  4. 查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文本,核查评审意见、备案回执和演练记录,确认预案合规且已开展演练;
  5. 查阅用户安检制度及安检台账,核实安检覆盖率、安检人员签字、用户确认记录、隐患整改跟踪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 整改措施

  1. 未取得或证照过期的,立即停止燃气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申办或延续许可证,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按发证机关规定时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经营;
  2.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立即组织编制,开展全经营流程(含厂站、管道、用户、气瓶等)风险辨识与评估,实施分级管控,明确各级风险管控责任人及措施;
  3.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立即制定制度,明确排查频次、内容、整改责任和验收标准,建立隐患台账,实行"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4.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立即编制预案,按程序组织评审、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演练1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预案;
  5. 未建立用户安检制度的,立即建立并落实,明确安检周期(居民用户至少每年一次、非居民重点用户每半年一次、非居民一般用户每年一次),留存书面安检记录和隐患整改告知凭证,确保安检全覆盖。
⚠️

违规情形总览(共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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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

无证经营 · 证照过期 · 超范围经营 · 无风险分级管控 · 无隐患排查制度 · 无应急预案 · 无用户安检制度 · 安检制度空转等

🔧

整改措施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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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制度建立与证照合规

停业申办许可证 · 建立风险分级管控 · 建立隐患排查闭环 · 编制备案应急预案并演练 · 建立全覆盖安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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