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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九条 · 救援启动与费用承担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解读】 本条是关于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行动的启动方式以及救援费用承担的规定。本条是条例“应急救援”章中关于救援力量调度的关键条款,明确了应急救援队伍启动救援的两种法定方式——政府命令与协议请求,同时确立了“谁引发风险谁承担费用,政府托底保障”的费用承担原则。本条与第九条关于救援队伍建设、第十条关于重点单位建立救援队伍及小型企业签订救援协议的规定相衔接,共同构建起救援力量调度与保障的完整制度框架。

从救援启动方式来看,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的两种法定途径。其一是“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这一途径体现了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政府应急体系组成部分的法定属性。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这些队伍无论是政府部门直接建立的,还是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建立的,一经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即负有服从政府调度命令的法定义务。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事态发展需要,有权向辖区内或邻近区域的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接到命令的队伍应当立即响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这一规定确立了政府在应急状态下的统一指挥权,为第十八条规定的“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二是“接到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这一途径对应第十条规定的制度安排——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这种协议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但在应急状态下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当签约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身救援力量不足时,有权依据协议向签约救援队伍发出救援请求,救援队伍接到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救援。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小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需求,也为救援队伍提供了明确的行动依据。无论是接到政府命令还是接到协议请求,本条均要求救援队伍“应当立即参加”,体现了应急救援工作的时效性要求,与第十七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预案的规定形成呼应。

💡 实务启示: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接到命令或请求后第一时间出动。企业应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事故发生后,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保障救援队伍合法权益。

从救援费用承担来看,本条第二款确立了明确的费用责任规则。首先,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在应急领域的延伸——引发事故的风险源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制造,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救援成本理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这一规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对生产经营单位形成正向激励,促使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应急准备,减少事故发生及由此产生的救援成本。同时,这一规定也为救援队伍参与救援提供了费用保障,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援积极性。其次,规定“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这一兜底条款体现了政府在应急工作中的兜底责任。实践中可能存在事故责任单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事故本身导致其财产灭失等无力承担救援费用的情形,如果此时救援费用无人承担,可能导致救援队伍后续运行困难,甚至影响应急救援体系的长远发展。本款规定由政府协调解决,既保障了救援队伍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应急工作作为公共服务的属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款使用的是“协调解决”而非“承担”或“支付”,这一表述具有深刻的制度考量。政府协调解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动用应急储备资金、申请专项补助、协调保险机构赔付、组织社会捐助等,体现了政府责任的灵活性与综合性。

从制度衔接来看,本条与条例其他条款形成了紧密的协同关系。在队伍调度方面,本条与第九条、第十条关于救援队伍建设的条款相衔接——有队伍才能调度,有协议才能请求。在救援实施方面,本条与第十七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的规定相衔接,第十七条规定的请求是救援队伍启动救援的前置环节,本条规定的协议请求途径则提供了具体的实施路径。在费用保障方面,本条与第二十六条关于征用补偿的规定相呼应——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调用、征用财产的归还与补偿,本条规定了救援命令所耗费用的承担,两者共同构成应急资源调度的费用保障体系。在法律责任方面,如果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命令或请求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救援,可能面临相应法律后果;如果事故责任单位拒不承担救援费用,则可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追偿等途径解决。

综观本条,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应急力量调度与保障的完整逻辑。通过明确政府命令与协议请求两种启动方式,构建了灵活高效的救援力量调度机制;通过确立“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政府托底保障”的费用承担规则,既体现了公平责任分配,又保障了应急救援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这一规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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