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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 建材行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⑥ 逐条权威解读

煤磨防爆 · 筒库清库 · 电石渣库 · 设备检修 · 燃气窑炉 · 制氢配气 · 电熔炉 · 玻璃窑炉    共8项条款
第六条(一)

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防爆

建材行业

标准原文

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官方判定情形

(1)煤磨袋式收尘器的灰斗或者进、出风口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2)煤粉仓锥体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3)煤磨袋式收尘器出风口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4)煤粉仓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5)煤磨袋式收尘器或者煤粉仓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或者气体灭火装置未同时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

补充说明

煤粉制备系统存在煤粉自燃和爆炸风险。温度和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是早期发现自燃和阴燃的关键手段。温度报警值一般设定为70℃,一氧化碳浓度报警值一般设定为50ppm。气体灭火装置(如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系统)必须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可靠启动,三种启动方式是规范强制要求。

法规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煤磨袋式收尘器灰斗、进出口未安装温度传感器,或传感器故障失效;
② 煤粉仓锥体未安装温度监测装置;
③ 收尘器出口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器;
④ 煤粉仓未安装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器;
⑤ 气体灭火装置未配置,或虽有配置但仅有一种启动方式(如仅有自动控制,缺少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
⑥ 气体灭火剂储量不足、管道阀门锈死、控制系统失效。

边界说明

・采用惰化保护(如充氮)并经安全评估认可的煤磨系统,气体灭火装置可不强制要求。
・监测报警装置故障期间,已立即采取人工加密不间断巡检并记录,且故障在12小时内完成修复的,可限期整改,不判定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煤粉自燃、阴燃若不能及时发现,可能引发收尘器或煤粉仓火灾、爆炸,造成设备损毁、人员伤亡,甚至波及整个煤粉制备车间。

自查方法

① 现场核实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安装位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② 进行功能测试,确认报警信号是否正常触发;
③ 检查气体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是否齐全、有效,灭火剂储量是否充足;
④ 查阅监测报警装置的定期标定记录。

整改措施

① 立即按要求加装或修复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② 完善气体灭火装置,确保具备自动、手动、机械应急三种启动方式;
③ 将报警信号接入有人值守控制室;
④ 建立监测报警装置定期标定制度(可燃气体探测器每3个月一次,温度仪表按检定规程)。

第六条(二)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

建材行业

标准原文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官方判定情形

(1)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清库方案。
(2)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方案缺少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时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补充说明

筒型储库(如水泥库、生料库、粉煤灰库)内壁物料挂壁或结块,人工清理时存在高处坠落、物料坍塌掩埋等极高风险。清库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方案,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绳,库内照明、通风必须满足要求,库外设专人监护。

法规依据

《水泥工厂筒型储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 2047;《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未制定清库作业方案,凭经验盲目作业;
② 方案中未针对挂壁物料坍塌、高处坠落、掩埋窒息等风险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③ 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安全绳或未正确悬挂;
④ 库内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有毒有害气体未检测;
⑤ 库外未设专人监护,或监护人擅自离岗;
⑥ 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如三脚架、卷扬机、呼吸器等);
⑦ 清库作业未办理有限空间专项作业审批,作业前未进行气体检测。

边界说明

・采用机械清库方式(如库底卸料、机器人清库)不适用本条。
・方案内容完整,仅为个别细节需完善且已补充的,不判定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清库作业中物料突然坍塌可瞬间掩埋作业人员,导致窒息死亡;高处坠落可造成严重伤亡。清库事故是水泥行业多发、高死亡率的典型事故类型。

自查方法

① 检查清库作业方案是否经审批,内容是否涵盖风险辨识和安全措施;
② 现场检查作业人员安全带、安全绳佩戴及悬挂情况;
③ 检查库外监护人员是否在岗,通讯是否畅通;
④ 查阅清库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及气体检测记录。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停止无方案清库作业,制定专项清库方案并报批;
② 方案中必须明确防坍塌、防坠落、防掩埋的具体措施;
③ 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和交底,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及气体检测;
④ 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装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⑤ 严格执行库外专人监护制度。

第六条(三)

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

建材行业

标准原文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官方判定情形

(1)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库顶最高处未设置能够监测乙炔气体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补充说明

电石渣是电石水解产生乙炔气后的废渣,其中仍可能残留碳化钙,遇水或潮湿空气会缓慢释放乙炔气体。乙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应选用对乙炔敏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值设定为25%LEL。事故通风装置应具备足够的换气能力。

法规依据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电石渣筒型库库顶最高处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② 探测器类型不适用乙炔检测;
③ 筒型库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如防爆轴流风机);
④ 事故通风装置风量不足;
⑤ 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边界说明

・经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检测评估、确认电石渣完全消解无乙炔释放,并留存正式评估报告的,可不强制要求设置。
・监测报警装置或通风装置故障,已立即停用并采取临时监控措施的,可限期整改,不判定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乙炔气体在密闭库内积聚达到爆炸下限,遇点火源即发生爆炸,造成库体破坏、人员伤亡。

自查方法

① 现场检查电石渣筒型库库顶是否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② 核对探测器类型是否适用于乙炔检测;
③ 测试事故通风装置能否正常启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④ 测试可燃气体报警与事故通风装置的联锁功能。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安装符合要求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② 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并确保换气能力满足要求;
③ 实现监测报警与事故通风的联锁控制;
④ 将报警信号接入有人值守控制室;
⑤ 建立探测器定期标定制度(每3个月一次)。

第六条(四)

设备内部检修隔离措施

建材行业

标准原文

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官方判定情形

(1)进入筒型储库、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内作业时,未在配电室切断设备电源并上锁、挂牌。
(2)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等作业时,未关闭防止物料涌入、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的阀门、闸板,并断电、上锁、挂牌。
(3)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内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作业面上方物料坍塌伤人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补充说明

进入上述设备内部进行检修、清理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能量隔离(上锁挂牌LOTO),切断所有可能意外启动的动力源,关闭物料和气体进出口阀门并确认无泄漏。内部作业还需防范挂壁物料坍塌、高温烫伤、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等风险。

法规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未切断电源并上锁挂牌,仅关闭操作按钮;
② 未关闭物料进出口阀门、闸板,或关闭后未确认无泄漏;
③ 未对高温设备进行充分冷却;
④ 未对内部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含量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进入;
⑤ 未清理作业面上方不稳定挂壁物料;
⑥ 高处作业未搭设脚手架、未系挂安全带;
⑦ 外部未设专人监护,监护人进入设备内部参与作业。

边界说明

・设备已停运、完全排空、清洗置换合格,且经气体检测合格的,不适用本条中物料涌入、气体中毒相关要求,但仍需落实防坍塌、防坠落措施。
・仅为上锁挂牌程序不规范、气体检测记录不全等管理瑕疵,不纳入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设备意外启动可导致内部人员被绞伤、挤压致死;物料涌入可掩埋人员;高温气体可造成严重烫伤;有毒有害气体可致中毒窒息。

自查方法

① 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单,确认是否落实能量隔离、气体检测、安全措施;
② 现场验证电源是否切断、阀门是否关闭并上锁挂牌;
③ 检查气体检测仪器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
④ 检查防坍塌措施是否到位,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是否牢固;
⑤ 确认外部监护人是否在岗且不参与内部作业。

整改措施

① 严格执行上锁挂牌制度,进入前切断所有动力源并个人上锁;
② 关闭物料和气体进出口阀门,确认无泄漏并挂牌;
③ 进入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氧气、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合格后方可进入;
④ 清理作业面上方不稳定挂壁物料,或采取支护措施;
⑤ 高处作业搭设牢固脚手架,作业人员全程系挂安全带;
⑥ 外部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进入设备内部。

第六条(五)

燃气窑炉压力联锁

建材行业

标准原文

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官方判定情形

(1)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
(3)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总管燃气总管的紧急自动切断阀未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
除外情形:采用扩散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

补充说明

预混燃烧是指燃气与空气在进入燃烧室前预先混合,一旦燃气压力过低,火焰可能回火至混合管内,引发回火爆炸。燃气总管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应设定低压报警和联锁值,当压力低于安全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紧急自动切断阀应为常闭型,失电或失气时自动关闭。

法规依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燃气总管未安装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② 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设定低压报警值;
③ 燃气总管未安装紧急自动切断阀;
④ 紧急自动切断阀未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
⑤ 紧急自动切断阀为常开型,失电时不能自动关闭。

边界说明

・采用扩散燃烧方式的窑炉,不适用本条。
・热发生炉煤气窑炉,不适用本条。
・监测报警装置或切断阀故障,已立即停炉并安排维修的,可限期整改,不判定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燃气压力过低导致回火,火焰窜入燃气管道引发爆炸,可造成窑炉损毁、人员伤亡。

自查方法

① 现场检查燃气总管是否安装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和紧急自动切断阀;
② 核对燃烧方式是否为预混或部分预混;
③ 测试压力低限报警和联锁切断功能;
④ 检查紧急自动切断阀是否为常闭型(失电关闭);
⑤ 查阅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定期校验记录。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安装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和紧急自动切断阀;
② 设定正确的低压报警值和联锁值,完成联锁调试;
③ 确保紧急自动切断阀失电自动关闭;
④ 将报警信号接入有人值守控制室;
⑤ 每次点火前测试联锁功能。

第六条(六)

制氢站及燃气配气间

建材行业

标准原文

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官方判定情形

(1)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未设置能够监测氢气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配气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补充说明

制氢站、氮氢配气间主要风险是氢气泄漏,氢气爆炸极限宽(4%-75%)、点火能极低。燃气配气间泄漏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同样具有爆炸风险。氢气探测器应选用催化燃烧式(需防中毒)或电化学式,报警值设定为25%LEL。氢气比空气轻,探测器应安装在屋顶或释放源上方0.5-2m处。

法规依据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制氢站、氮氢配气间未安装氢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② 燃气配气间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③ 探测器类型不适用(如用普通催化燃烧式探测器检测氢气,易中毒失效);
④ 氢气探测器安装位置错误(应安装在屋顶或释放源上方);
⑤ 探测器未定期标定或已失效。

边界说明

・仅室外露天独立布置的纯燃气汇配气点,自然扩散条件极佳、无气体积聚空间,经专项风险评估后,可适当放宽探测器数量要求;室内制氢站、氮氢配气间不适用放宽条款。
・探测器故障期间,已采用便携式检测仪人工巡检替代,并在24小时内报修的,可限期整改,不判定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氢气或燃气泄漏未能及时发现,积聚至爆炸浓度后遇点火源即发生爆炸,可造成厂房坍塌、群死群伤。

自查方法

① 现场检查三类场所是否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② 核对探测器类型是否适用待测气体;
③ 检查探测器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
④ 测试报警功能,确认信号是否接入有人值守控制室;
⑤ 查阅探测器标定记录(每3个月一次)。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安装符合要求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② 调整探测器安装位置至正确高度;
③ 将报警信号接入有人值守控制室;
④ 建立探测器定期标定和巡检制度。

第六条(七)

电熔制品电炉水冷设备

建材行业

标准原文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官方判定情形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漏水。

补充说明

电熔制品电炉(如电熔锆刚玉砖生产用电炉)的水冷设备包括水冷炉盖、水冷电极、水冷炉壁等。水冷设备漏水可能导致冷却水进入高温熔体内,瞬间汽化引发熔体喷溅甚至爆炸。漏水还会导致设备过热损坏,降低绝缘性能引发触电风险。

法规依据

《电热装置的安全》GB 5959系列;《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水冷设备本体、接头、软管存在漏水、渗水;
② 水冷设备腐蚀严重、壁厚减薄,有破裂风险;
③ 冷却水流量、压力、温度监测报警装置缺失或失效;
④ 漏水后未立即停炉处理,继续带病运行;
⑤ 未定期对水冷设备进行壁厚检测和维护保养。

边界说明

・水冷设备轻微渗漏且不接触高温熔体液、有专用导水收集措施、无汽化喷溅风险,且已列入限期维修计划的,不判定重大隐患。
・冷却水系统设有流量、压力监测报警且功能正常,仅个别接头老化渗漏但不影响整体安全的,不判定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漏水进入熔体引发喷爆,高温熔体飞溅造成人员严重烫伤甚至死亡;漏水导致设备损坏、漏电可引发火灾和触电事故。

自查方法

① 现场检查水冷设备各连接处、软管有无漏水、渗水;
② 检查水冷设备外观腐蚀情况,查阅壁厚检测记录;
③ 测试冷却水流量、压力、温度监测报警功能;
④ 检查漏水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明确。

整改措施

① 立即修复或更换漏水的水冷设备部件;
② 定期对水冷设备进行壁厚检测,腐蚀超标的及时更换;
③ 完善冷却水监测报警装置;
④ 制定漏水应急处置预案,一旦漏水立即停炉处理。

第六条(八)

玻璃窑炉冷却监测

建材行业

标准原文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官方判定情形

(1)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的水冷设备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玻璃窑炉的前脸水包,玻璃锡槽的锡液冷却水包、唇砖水包等水冷设备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
(3)玻璃窑炉的池壁风机、钢碹碴风机、L吊墙风机、玻璃锡槽的槽底风机等风冷保护设备未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补充说明

玻璃窑炉和锡槽的冷却系统是防止设备过热损坏的关键设施。水冷系统断水或水量不足可导致水冷件过热熔穿;风冷系统风机停机可导致池壁、碹顶等部位过热,耐火材料损坏甚至玻璃液泄漏。

法规依据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水冷设备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② 前脸水包、锡液冷却水包、唇砖水包等关键水冷件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
③ 池壁风机、钢碹碴风机、L吊墙风机、槽底风机未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④ 监测报警装置故障、被屏蔽或未投用。

边界说明

・水流量监测报警或压力监测报警二者有其一且功能正常,不判定重大隐患(判定情形要求两者均未设置才判定)。
・监测报警装置故障但已立即安排维修,并有临时人工监控措施的,可限期整改,不判定重大隐患。

风险后果

冷却系统失效可导致窑炉耐火材料烧损、玻璃液泄漏,造成严重设备损坏和火灾;水冷件漏水进入窑炉可引发爆炸。

自查方法

① 现场检查进水总管是否设置水流量或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② 检查各关键水冷件是否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
③ 检查各风机的停机报警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④ 测试监测报警功能,确认报警信号是否接入控制室。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安装缺失的监测报警装置;
② 将报警信号接入有人值守控制室;
③ 建立冷却系统日常巡检和定期测试制度;
④ 制定冷却系统故障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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