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不得“以包代管”。安全管理协议应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安全检查频次、隐患整改责任及违约处罚条款。对于多个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的,发包方应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统一协调,并签订多方安全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①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职责;
② 协议或合同内容空泛,仅笼统表述“确保安全”,未明确具体管理要求、检查频次和整改责任;
③ 协议或合同中存在免除或转嫁发包方法定安全管理责任的条款(如“承包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发包方概不负责”);
④ 从未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过安全检查,无任何书面检查记录;
⑤ 检查发现的隐患仅口头告知,未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也未跟踪复查形成闭环;
⑥ 多个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发包方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统一协调,未签订多方安全管理协议。
・已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且实际履行了统一管理职责,仅为个别检查记录签字不全、格式不规范,且已补充完善的,不判定重大隐患。
・临时性、单次作业(不超过3个工作日)且发包方已派专人现场监护、进行了口头安全交底并记录在案的,可适当简化流程,不判定重大隐患。
承包方、承租方安全管理失控,其人员不熟悉发包方现场风险、不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无人制止,极易引发火灾、爆炸、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事故。事故发生后,发包方将因未履行统一管理职责而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① 查阅与所有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合同中的安全条款,确认是否明确双方职责;
② 检查协议中是否存在免除或转嫁发包方责任的条款;
③ 查阅近一年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闭环台账;
④ 现场询问发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了解承包方作业风险及管控措施;
⑤ 对于多单位交叉作业区域,检查是否指定专职协调人员并签订多方安全协议。
① 立即与所有在用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补签或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检查频次和整改要求;
② 删除协议中免除或转嫁发包方责任的条款;
③ 建立对承包方、承租方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和频次,每次检查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④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跟踪复查形成闭环;
⑤ 对于多单位交叉作业区域,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统一协调,组织签订多方安全管理协议。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常见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等。证书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且无违章记录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证书信息可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或“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① 无证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包括未参加过培训和考核的;
② 使用伪造、变造或购买的虚假《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③ 证书已超过有效期(6年)或超过复审期(3年)未换证,仍继续作业;
④ 持低压电工作业证从事高压电工作业,或持普通焊接证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等跨类别作业;
⑤ 新入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即独立上岗操作(非辅助作业);
⑥ 证书登记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符,未办理变更手续。
・证书正在复审期间(已提交复审材料并取得受理凭证),且证书尚未过期,可暂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新员工在持证师傅全程监护下进行辅助性、非独立操作作业的,不视为独立上岗。
・企业内部非特种作业岗位(如普通设备巡检、保洁)不适用本条。
特种作业涉及高风险操作(如高压电、明火、高空、有毒有害环境),无证人员缺乏系统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极易发生触电、火灾、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事故,且事故后企业将面临严厉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①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逐人登记姓名、工种、证书编号、有效期限、复审日期;
② 每季度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或“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批量核验证书真伪及状态;
③ 现场抽查作业人员是否随身携带实体卡或电子证照,核对证书类别与实际作业内容是否一致。
① 立即停止无证、持假证、证书过期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② 联系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无证人员参加培训并考取证书;
③ 证书过期人员立即安排参加复审培训并换证,复审换证前不得安排独立作业;
④ 对使用伪造证书的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金属冶炼属于高危行业,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收费,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3个月申请复审换证。新任职人员有6个月宽限期,但宽限期内仍应安排具备合格证书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① 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任职满6个月仍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②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任职满6个月仍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③ 证书超过3年有效期未复审换证,仍在岗履职;
④ 证书登记单位与实际任职单位不符,未办理变更手续;
⑤ 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考核合格证书。
・新任职未满6个月的人员,不适用本条。
・临时指定代理人履职期限不超过3个月,且具备正式书面授权文件、代理人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不判定重大隐患。
・因不可抗力(如考试暂停)导致无法按期取证,企业已安排持证人员临时代理并保留报名凭证的,可限期整改,不判定重大隐患。
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不具备法定安全管理能力,可能导致安全投入不足、制度缺失、风险辨识不到位、违章指挥、应急决策失误,严重时可诱发重大火灾、爆炸、中毒等恶性事故。
① 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核查证书真伪及有效期;
② 核对证书登记单位、企业任职文件、社保缴纳单位三者信息是否一致;
③ 建立证书管理台账,记录取证日期、有效期、复审节点,设专人提前3个月预警。
① 立即停止无证、证书过期人员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指定持证合格人员临时接替;
② 组织未取证人员报名参加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培训班,力争2个月内取证;
③ 证书过期人员立即申请复审换证;
④ 任职单位变更人员,及时办理证书信息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