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概述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由交通运输部制定,旨在为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提供统一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尺。本指南涵盖客船技术状况、配员与履职、码头应急设施、违法经营、安全管理体系及兜底条款六大方面,适用于海上、内河、湖泊等一切通航水域的旅客运输。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标准原文

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解读】 本条阐明立法目的与上位法依据。指南是将上述法律法规中“重大事故隐患”的抽象义务具体化、清单化,为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统一判定标尺,不创设新义务,所列情形均可直接对应相关强制性条款,具备法定约束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标准原文

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适用范围为一切通航水域的旅客运输(海上、内河、湖泊、库区),适用主体涵盖客船、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客运码头(含客运站)经营人。非旅客运输船舶不适用。
第三条

定义

标准原文

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客运码头(含客运站,下同)经营人。

【解读】 “事故隐患”需同时具备违法违规或管理缺陷与致灾因果性;“重大事故隐患”核心为危害程度与整改难度——须停产停业方可整改,或虽停产企业仍不能排除的外部因素。明确三类责任主体。
第四条

六大方面

标准原文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三)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四)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
(五)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本条清单式概括六大方面,作为后续第五至第十条具体判定的逻辑框架,覆盖硬件、人员、码头、经营、管理及兜底情形,体现系统风险管控。
第五条

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标准原文

“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擅自改建;
(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
(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
(四)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
(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解读】 本条将客船重大硬件隐患具体化为五项典型情形,共同实质是船舶技术安全边界被突破,直接导致适航性丧失或应急能力失效,凡符合任一项即构成重大隐患。

㈠ 客船擅自改建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私自改变船舶主尺度、结构、布置、动力装置、重要设备等行为。
法规依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总则相关条款。
具体违规情形:私自加长船体、增加甲板层、改变水密舱壁、增设舱室、更换与证书不符的主机或发电机组等。
边界说明:不包含已向船检机构申请且经批准、正在检验流程中的改建;不含仅装饰性改动且未影响安全的。
风险后果:破坏船舶稳性、强度、防火分隔,可能导致倾覆、沉没。
自查方法:核对船舶检验证书中的布置图、设备清单与实船是否一致;询问船员近期是否有改造施工。
整改措施:立即停航,向船检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根据检验意见恢复原状或经批准后完成整改,取得新证书。

㈡ 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虽经改装但改装结果不达标,导致船舶综合安全性能低于技术法规最低门槛。
法规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应章节。
具体违规情形:改装后稳性衡准不通过、救生艇筏配备数量不足、防火材料等级低于要求、脱险通道宽度不够等。
边界说明:仅限于改装后出现的不满足情况,原始建造缺陷若无改装行为则归入其他条款。
风险后果:乘客落水、火灾时无法有效疏散,造成群死群伤。
自查方法:查阅最近一次改装完成后的船检报告,复核证书中适航性、救生、防火项目备注。
整改措施:停航,委托船舶设计单位核算,向船检机构申请补充检验,按审查方案加装或更换设备直至达标。

㈢ 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已发现船体损伤或航行设备故障,已直接威胁航行安全,但仍未修复继续运营。
法规依据:《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具体违规情形:船体外板穿孔、水密门无法关闭、雷达/罗经/舵角指示器故障、主机控制系统失灵等。
边界说明:已发现但已列入航次修理计划且在最近安全靠泊后立刻修复的,不视为“未及时修复”;持续带病航行即构成。
风险后果:船体进水导致沉没,碰撞、搁浅风险骤增。
自查方法:检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中记载的故障记录,核对修复闭环记录。
整改措施:立即停航或驶往最近安全水域抢修,修复后经船长和轮机长共同确认,必要时申请临时检验。

㈣ 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主电源/主操舵失效时本应即时启动的应急设施,现无法正常工作。
法规依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1章(如适用),《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
具体违规情形:应急操舵无法切换、应急配电板无电、应急发电机无法启动、应急消防泵不出水等。
边界说明:仅指应急设备本身故障;定期试验期间短时停用且有替代值守措施的不在此列。
风险后果:主系统失效时无备用手段,直接导致船舶失控、触礁、倾覆。
自查方法:查阅应急设备定期测试记录,现场启动应急发电机、切换应急操舵,核实运行时间与输出。
整改措施:立即停航修复,修复后完成满负荷试验,在航海日志中记录并签字确认。

㈤ 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重缺陷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消防救生设备数量不足,或现有设备存在严重缺陷致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法规依据:《海安法》相关条款、《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6篇(消防)、第7篇(救生)。
具体违规情形:救生衣/救生圈缺额超过5%、救生艇筏无法释放、灭火器过期或压力不足、固定灭火系统失效等。
边界说明:个别救生衣破损但同时船上有合格备用余量的,不视为严重缺陷;但系统整体不能工作即构成。
风险后果:火灾无法初期扑救,紧急弃船时救生设备不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自查方法:按船舶安全设备清单逐一清点数量,检查灭火设备年检标签,现场操作救生艇筏释放。
整改措施:立即停航,补齐设备至额定数量,修复或更换缺陷设备,经船检或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合格。
第六条

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标准原文

“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解读】 本条从配员数量与船员适岗状态两个维度划定严重不足底线。船长或高级船员短缺直接导致指挥与应急决策能力缺失;值班船员酒驾或药驾则完全丧失履职能力,均构成不可接受的重大风险。

㈠ 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船舶实际在船船长或高级船员人数低于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法规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具体违规情形:船长离船未指定替代、轮机长空缺、驾驶员/轮机员数量不足等。
边界说明:因船员临时就医等突发情况,且在最近港口即可补充的,需综合评估航线长短与风险,但严格意义上仍属隐患。
风险后果:航行值班疲劳、应急指挥混乱,易引发碰撞、搁浅。
自查方法:核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现场清点在船持证高级船员人头与证书。
整改措施:立即停航,按配员要求配齐船员,在码头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核查后方可开航。

㈡ 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值班船员血液酒精浓度超标或体内含有毒品成分,直接影响其判断与操作能力。
法规依据:《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或《内河船员值班规则》相关条款。
具体违规情形:值班前4小时内饮酒、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0.5‰、吸毒后值班。
边界说明:非值班船员如果饮酒但不参与任何值班工作,不直接适用本项;但一旦参与值班即构成。
风险后果:反应迟钝、判断错误,极易导致碰撞、搁浅、翻沉等恶性事故。
自查方法:建立航前酒测制度,使用合格酒精检测仪,随机抽查并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停止值班。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该船员值班,安排合格船员替换;对违规船员按公司制度严肃处理,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

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标准原文

“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旅客上下船设备、安全护栏、安全网等存在严重缺陷;
(二)码头应急疏散通道堵塞或应急照明失效;
(三)码头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或失效。

【解读】 本条聚焦客运码头旅客界面与应急设施。上下船设备及安全防护缺陷易直接导致人员落水、摔伤;疏散通道与应急照明失效阻断逃生;消防设施失效丧失火灾扑救能力,均属重大隐患。

㈠ 旅客上下船设备、安全护栏、安全网等存在严重缺陷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旅客通行路径中的登船梯、引桥、跳板、护栏、安全网等出现结构性损坏或防护缺失。
法规依据:《港口法》第二十六条、《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相关要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具体违规情形:跳板断裂、护栏高度不足且破损、安全网老化破洞未更换、登船梯角度超限无防护等。
边界说明:轻微锈蚀或表面破损但结构强度仍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属于严重缺陷;但出现可见变形、断裂、缺失即构成。
风险后果:旅客落水、高处坠落、拥挤踩踏,造成伤亡。
自查方法:每日开航前目视检查连接设备、护栏、网具,用测厚仪等工具抽检关键受力构件。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使用该泊位,设置警戒线,安排维修或更换缺陷部件,经港口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㈡ 码头应急疏散通道堵塞或应急照明失效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候船厅、上下船通道等区域的疏散门锁闭、通道堆放杂物、应急灯不亮。
法规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条款。
具体违规情形:安全出口门被锁死、疏散指示标志不亮、应急照明断开电源、通道被货物占用等。
边界说明:临时放置物品但即刻清理且有专人值守的不视为堵塞;但封闭式锁闭或长期堆物即构成。
风险后果:紧急情况时人员无法及时撤出,造成群死群伤。
自查方法:模拟灯光切断,查看应急灯是否自动点亮;逐一打开疏散门确认无锁闭。
整改措施:立即清除堵塞物,修复应急照明线路,保持24小时可靠供电,建立每日巡查制度。

㈢ 码头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或失效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水炮、自动灭火系统等无法正常工作。
法规依据:《消防法》第十六条、《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具体违规情形:消火栓无水、消防水带缺失、灭火器全部过期或压力为零、自动喷淋系统故障。
边界说明:单个消火栓故障但站区消防水系统整体可用且有替代方案的不属于严重失效;但系统性断水或大面积失效即构成。
风险后果:初期火灾无法扑救,火势蔓延扩大。
自查方法:启动消防泵测试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压力,检查灭火器台账及实物压力。
整改措施:立即停业,修复消防供水或换新灭火设备,经消防机构检测合格后恢复运营。
第八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

标准原文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未持有有效船舶证书或者超越航区航行;
(二)客船超载运输;
(三)客船在恶劣天气或者其他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冒险航行;
(四)客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五)客运码头为无证船舶或者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

【解读】 本条列出五类严重违法经营/作业行为,均直接违反强制性航行安全法规,破坏法定安全屏障,群体伤亡风险极高,一经验证即构成重大隐患。

㈠ 客船未持有有效船舶证书或者超越航区航行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船舶国籍证书、安全证书、防油污证书等未随船或过期失效;或船舶在证书限定的航区之外航行。
法规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具体违规情形:证书过期超过3个月未换新、未取得适航证书载客、内河船入海航行等。
边界说明:证书已换发但新证未邮寄到船且海事机构系统可查的不视为无证,但实船无副本仍需纠正。
风险后果:船舶条件未经确认,可能不适应高海况区域,沉没风险剧增。
自查方法:核查船舶证书有效期,比对证书航区与计划航线是否一致。
整改措施:立即停航,申请检验换发证书;若超越航区,立即返回核定航区,接受海事调查处理。

㈡ 客船超载运输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船上实际载客人数超过检验证书核定载客定额。
法规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具体违规情形:不控制售票数量、旅客挤占救生集合区、明显超过定额且无记录隐瞒等。
边界说明:短暂超载为了救助海上遇险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在此限;日常经营超载即构成。
风险后果:稳性和储备浮力损失,极易倾覆,且救生设备不足,伤亡惨重。
自查方法:严格登轮人数计数,比对定额牌,利用摄像头辅助清点。
整改措施:立即组织超载旅客下船,未超载前不得开航,对责任人从严处理。

㈢ 客船在恶劣天气或者其他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冒险航行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违反禁限航规定,在风力、能见度、浪高等超出船舶核定抗风等级或法规限制时仍开航。
法规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具体违规情形:收到禁航令仍离港、能见度不足仍高速行驶、穿越台风中心等。
边界说明:已接到预警后立即选择安全水域避风的,不属于冒险航行;关键为是否对抗明确的禁限指令。
风险后果:船舶失控、倾覆,碰撞概率极大。
自查方法:查阅气象传真、预警短信,核对开航前安全评估记录。
整改措施:立即通报船长就近择地避风或停航,待条件好转后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方可复航。

㈣ 客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未通过甚高频、船舶报告系统等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进出港动态,使船舶脱离监管。
法规依据:《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具体违规情形:不报告、漏报、虚报载客人数、到离港时间、前后吃水等。
边界说明:因通信设备故障导致延误但事后补报且有记录的不视为故意不报,但反复出现即构成隐患。
风险后果:遇险后搜救无法定位,延误救援时机。
自查方法:检查进出港报告记录与AIS轨迹比对,确保每次均有报告回执。
整改措施:立即补报,对责任船员进行培训,修复通信设备,建立双人核实机制。

㈤ 客运码头为无证船舶或者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码头允许未取得营运许可或超越核定航线的客船靠泊上下旅客。
法规依据:《港口法》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具体违规情形:接纳“三无”船舶、接纳证照过期客船、接纳只为内河设计的船舶到码头进行海上旅游等。
边界说明:码头在不知情且已尽合理核查义务的情况下接纳了伪造证照的船舶,可减轻但非豁免责任。
风险后果:为非法船舶提供平台,直接导致乘客面临无保险、无安全标准的极高风险。
自查方法:建立靠泊前船舶证书核查台账,每船必查,保留证书复印件。
整改措施:立即停止为该船提供服务,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全面审查码头准入制度。
第九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标准原文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未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或者未按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船员培训不合格。

【解读】 本条指向安全管理体系的根本性缺陷,四大情形均表明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悬空,属于系统性重大隐患。

㈠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企业未按《安全生产法》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法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具体违规情形:无安全总监,无安全科,或安全员全部由无资质人员担任。
边界说明:兼职安全员但实际不履职等同于未配备;小型企业依法可以兼职,但必须履职到位。
风险后果:安全管理无人负责,隐患长期无人排查,事故概率剧增。
自查方法:查看公司组织架构图、安全人员任命文件及资格证书。
整改措施:立即任命或招聘合格安全管理人员,报备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履职考核机制。

㈡ 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企业无书面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制度规程与实际操作“两张皮”。
法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具体违规情形:无船长安全责任制、无船舶关键性操作程序、制度未经审批或长期未更新。
边界说明:有制度但仅为应付检查、内容雷同无针对性,视为未建立。
风险后果:责任不清、操作随意,无法有效管控关键风险。
自查方法:检查制度文件受控版本、签字发布记录,现场访谈船员是否掌握关键程序。
整改措施:全面梳理并修订制度,经主要负责人签发,组织培训并考核,确保落地。

㈢ 未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或者未按期组织应急演练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无船舶应急部署表,未按规定频次(每月至少一次)开展消防、弃船等演习。
法规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具体违规情形:应急部署表未张贴、未分配个人应急职责、半年内无演习记录、演习走过场。
边界说明:因疫情等特殊情况经海事同意可延期,但未经同意长期不演习即构成。
风险后果:紧急状况下船员与旅客反应混乱,丧失自救黄金时间。
自查方法:检查应急演习记录簿,核对时间间隔、参与人员签字,抽问船员职责。
整改措施:立即制定演练计划,近期补齐全部缺失演习,演习后评估改进。

㈣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船员培训不合格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新入职船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特定培训(如客船特殊培训)未完成即上岗。
法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船员条例》第十五条。
具体违规情形:无年度培训计划、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外包员工未经安全培训直接作业。
边界说明:培训记录不规范但有实际培训视频等证据可视为已培训;但未培训且无任何记录即构成。
风险后果:船员安全意识薄弱、应急处置能力差。
自查方法:检查船员培训档案、特殊培训合格证电子或纸质记录。
整改措施:立即安排培训,持证上岗前不得安排值班,建立培训档案一人一档。
第十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原文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除上述情形以外,经判定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船舶严重损坏或者严重环境污染等危害的水上客运事故隐患。

【解读】 兜底条款,赋予基于实际风险后果的裁量空间。凡不在第五至第九条明确列举范围,但经专业判定同样具有重大伤亡、船舶全损或严重环境损害可能性的隐患,均可依据本条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补充说明、法规依据、具体违规情形、边界说明、风险后果、自查方法、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本条款作为开放接口,涵盖指南未列尽但风险同等的其他严重情形。
法规依据:本指南及第四条、第五条至第九条所无法覆盖但属于法律法规的重大安全风险。
具体违规情形:例如船舶稳性资料丢失、关键船员突发疾病且无替代导致船舶操纵能力严重缺失、外部航道突发严重障碍无法避让等。
边界说明:必须经企业、专家或有管辖权的管理部门共同判定,不可随意套用;需有充足证据证明风险程度堪比前五类情形。
风险后果:可能导致同等甚至更严重的群死群伤或船舶全损。
自查方法: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发现指南未列明但高度危险的情况立即上报管理公司和海事机构。
整改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经验收合格后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