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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运〔2023〕52号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通用情形 · 客运 · 普货 · 危货 · 轨道交通 · 公交 · 出租 · 驾培 · 维修 · 客运站

📖 标准概述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2023年9月13日印发(交办运〔2023〕52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体系下,本标准是道路运输领域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核心依据。

第三条

通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通用

标准原文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官方解读

《标准》第三条是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通用情形,共包含5类,其中大部分情形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个别情形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1.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许可和备案有明确要求……如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可能导致企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法保障安全。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考虑是: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是保障运输安全的最基本条件。如企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则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主要考虑是:1)“三超一疲劳”(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驾驶员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行为,表明驾驶员安全意识、安全素养、安全技能明显不足……如企业对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行为的驾驶员和车辆途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则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将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容易导致隐患叠加、风险放大而诱发事故。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一次计10分及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等,共14类。如驾驶员存在这14类情形中的一类,企业在未严肃处理的情况下仍安排其继续上岗作业,将纵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构成重大安全风险,易诱发事故。综上,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主要考虑是:近年来,台风、强降雨、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恶劣天气诱发多起交通运输事故、事件,须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加强针对性防范应对,避免冒险运输、涉险运营。……当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相关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有关政府部门明确发出停运指令,或按照企业应急预案要求应当停运,企业明知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时,极易发生事故。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此条为兜底性条款。其他条款没有包括和难以包括,以及立法时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边界说明 · 风险后果 · 自查方法 · 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

本条为通用情形,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运、危货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驾培、维修、客运站等企业。其中第(三)项不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各专业领域企业在适用本条基础上,还需结合第四至十二条的专业情形综合判定。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②使用报废、拼装、检验不合格车辆;③长期“三超一疲劳”未严肃处理;④恶劣天气拒不停运;⑤其他法定重大隐患。

边界说明

“长期”指同一驾驶员或车辆在连续3个月内存在多次同类违法行为。第(四)项以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号和政府停运指令为准,企业应急预案须与实际预警等级对应。

风险后果

通用情形覆盖企业资质、车辆设备、人员行为、应急响应等核心环节,任何一项缺失或失控均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故。

自查方法

①核查经营许可证照有效期及范围;②逐车检查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年检记录;③查询驾驶员违章及诚信考核记录;④检查极端天气应急预案及停运执行记录。

整改措施

①停止无证或超范围经营;②报废车辆立即清退;③对“三超一疲劳”驾驶员严肃处理并记录;④建立完善极端天气应急响应机制。

第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客运

标准原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
(二)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官方解读

1.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主要考虑是:一方面,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行驶里程长,车辆在途时间久,安全风险相对较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如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难以从源头上防范重大风险。另一方面,凌晨2时至5时期间,驾驶员视线差、易疲劳,容易发生安全事故……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综上,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所属客运车辆违法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的。主要考虑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客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客车如违规承运或夹带危险物品,易引发起火燃烧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2011年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客车违规运输二异庚腈(属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导致发生爆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边界说明 · 风险后果 · 自查方法 · 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

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留存评估报告。凌晨2时至5时应停止运行或执行接驳运输方案。违法承运危险物品包括明知是危险品仍装载,或未执行安检导致夹带。

法规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800公里以上班线无安全风险评估报告;②凌晨2时至5时GPS轨迹显示仍在运行且无接驳记录;③客车行李箱或车内发现危险化学品。

边界说明

安全风险评估应在班线运营前完成且有书面报告。接驳运输须经审批并按规定路线和时间执行。

风险后果

长途客运疲劳驾驶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客车夹带危险品可导致起火爆炸,造成群死群伤。

自查方法

①查阅800公里以上班线安全评估报告;②调取GPS数据,核查凌晨2-5时运行情况;③抽查行李安检记录及车辆视频监控。

整改措施

①未评估班线暂停运营,补做评估;②违规运行车辆立即停运整改;③加强行李安检,严格执行开箱检查制度。

第五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

普货

标准原文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官方解读

1.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明确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表明企业对货运车辆违规行为失管失控,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主要考虑是:一方面,“百吨王”运输行为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其中,“百吨王”货车危害更加巨大。如2019年10月10日发生在江苏无锡的高架桥侧翻事故,肇事车辆车货总重176吨;2021年12月18日发生在湖北鄂州的沪渝高速匝道桥侧翻事故,肇事车辆车货总重522吨,都是典型的“百吨王”货车。另一方面,“百吨王”运输行为对公路危害性大。……目前6轴货车最大限重为49吨,按超限率100%算,考虑一定误差,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总质量设置为100吨,较为合理。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边界说明 · 风险后果 · 自查方法 · 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

“百吨王”指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严重超载行为,属重点整治对象。夹带危险货物行为一经发现须立即停止运输并报告。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货运车辆私自装载危险化学品未申报;②车辆在超限检测站显示车货总重超过100吨;③企业知道夹带行为但未在事后一个月内对驾驶员进行处理。

边界说明

车货总质量以公路超限检测站或非现场执法点的称重数据为准。夹带行为以交警或交通执法部门查获及企业自查发现为准。

风险后果

“百吨王”严重超载可压垮桥梁、导致爆胎失控;夹带危险品在普通货运车辆中无任何防护,极易引发重大事故。

自查方法

①定期查询车辆超限超载记录;②检查货运单据,核对货物品名;③抽查车辆GPS及载重数据。

整改措施

①超载车辆立即卸载至合法装载;②对夹带危险货物的驾驶员严肃处理并调离岗位;③建立货运品名核查制度。

第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

危货

标准原文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二)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三)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官方解读

1.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主要考虑是: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如包装容器损坏、泄漏,尤其是爆炸、易燃、毒害危险品包装容器损坏、泄漏,极易导致起火、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
2.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主要考虑是:常压液体罐车罐体必须由设计制造单位根据行业标准法规要求,经过规范的设计、选材、加工、检查后方能出厂……罐体超过“适装介质范围”承运危险货物,会导致罐体与危险货物不兼容,可能出现罐体腐蚀、内压无法泄放等危险状况,严重影响运输安全。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时,属于超载运输,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3.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主要考虑是: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需要相对应防护的措施和物品。需要强调的是,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重点指以下两类情形:1.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2.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4.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主要考虑是: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通常含有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残留……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极易发生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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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常压罐体适装介质范围在罐体铭牌上标明,严禁超范围装载。安全防护措施重点查验罐体关闭装置、警示标志、随车防护用品及应急器材。

法规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运输过程中化学品泄漏未及时处置;②罐车装载介质与铭牌标注不符;③罐体关闭装置在运输中未处于关闭状态;④未随车携带灭火器等防护用品。

边界说明

包装容器损坏包括破损、裂缝、密封失效等。防护措施以车辆出车检查记录和现场查验为准。

风险后果

危货泄漏可引发大面积中毒、爆炸、环境污染;超载和防护缺失可导致车辆失控、罐体破损等严重事故。

自查方法

①逐车检查罐体铭牌与装载记录;②检查出车前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③查看罐体关闭装置是否完好。

整改措施

①立即停止泄漏运输,交由专业队伍处置;②超范围装载的罐车立即更换适装介质;③配齐警示标志和应急器材。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

标准原文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本标准第三条(一)(二)(四)(五)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
(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

官方解读

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上述三类情形引发的后果均较为严重。未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列车重大故障清客容易导致乘客踩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容易引发列车脱轨事故,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保护区制度不到位的容易引发保护区结构垮塌事故,以上事故后果都容易导致群死群伤。另一方面,与重大风险范围保持衔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大客流踩踏风险”“城市轨道交通载客列车脱轨相撞风险”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结构垮塌风险”三类重大风险,针对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即为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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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适用通用情形的第(一)(二)(四)(五)项,不适用第(三)项(“三超一疲劳”相关)。保护区制度须建立并有效执行。

法规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节假日大客流未启动限流或疏散预案;②轨道裂缝、隧道渗漏等病害长期未整治;③保护区范围无巡查记录或发生外部施工侵入未制止。

边界说明

“险性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如外部钻探触及隧道结构。

风险后果

大客流失控可造成踩踏,结构病害可导致列车脱轨或隧道坍塌,保护区管理失控可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自查方法

①检查大客流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②查阅桥梁隧道定期检测报告;③核查保护区巡查台账。

整改措施

①完善大客流预案并定期演练;②对病害结构进行维修加固;③建立保护区24小时巡查制度。

第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公交

标准原文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
(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官方解读

1.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主要考虑是: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乘客侵扰驾驶员行为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尤其是2018年重庆万州“10.28”城市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深刻汲取该事件教训,交通运输部部署开展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工作……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已危及运输安全,容易发生老旧动力电池起火燃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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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需按国家标准安装并保持完好。动力电池质保期以电池生产商出具的质保文件为准。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车防护隔离设施相关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驾驶区未装隔离门或隔离门可轻易推开;②动力电池超过5年或厂商质保期限仍在充电运行。

边界说明

防护隔离设施应坚固且能有效阻止乘客侵入驾驶区。质保期以电池出厂日期起算,超过即需更换。

风险后果

无隔离设施可导致乘客抢夺方向盘,引发坠河等重大事故;老化电池易自燃,造成车辆火灾和人员伤亡。

自查方法

①逐车检查驾驶区隔离设施;②建立电池台账,记录每台车电池生产日期和质保期。

整改措施

①对未安装隔离设施的公交车立即加装;②超质保期电池立即停用并更换新电池。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含网约车平台公司)

出租/网约车

标准原文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官方解读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主要考虑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可能导致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不符合安全要求。为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主要考虑是:“一键报警”功能可确保乘客或者驾驶员在发生人身受到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下,快速报警处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要求,网约车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设置一键呼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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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线上线下不一致情形包括实际接单车牌号与订单显示不符、驾驶员与注册人不一致等。“一键报警”须能在紧急情况下快速触发并接通公安或平台应急中心。

法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乘客反馈实际车辆车牌与平台显示不符;②一键报警按钮位置需多次翻页才能找到;③点击一键报警后无响应或提示错误。

边界说明

“显著位置”指App主界面或订单页面醒目区域,用户无需多次点击即可找到。报警功能须经测试有效。

风险后果

线上线下不一致使监管和救援无法精准定位,乘客安全无保障;一键报警失效在遇险时无法及时求助。

自查方法

①随机抽查若干订单,比对线上信息与线下实际车辆;②在真实或测试环境中点击一键报警,验证响应情况。

整改措施

①对线上线下不一致的车辆和驾驶员立即下线,核实整改后方可上线;②将一键报警置于App首页显著位置并确保功能正常。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驾培

标准原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二)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官方解读

1.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由于绝大部分学员是初次学习驾驶……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充分考虑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一般为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和时间,有利于更好保障安全。当学员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时,容易因误操作或交通环境过于复杂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2.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主要考虑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教练员饮酒、醉酒后,其观察、判断和反应等能力都会受到影响……容易导致事故发生。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当教练员未按规定随车或现场指导时,学员出现驾驶操作错误和操作不当时,容易发生事故。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如教练员未随车指导,学员出现驾驶操作错误和操作不当时,容易发生事故。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边界说明 · 风险后果 · 自查方法 · 整改措施

补充说明

驾培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培训路线和时间安排,这些路线和时间充分考虑了道路交通安全需要,通常避开早晚高峰和学校周边路段,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教练员饮酒后即使未达醉酒标准也严禁从事教学活动,酒精代谢完全前均不得参与。场地培训时教练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让学员独立操作车辆;道路培训时教练员必须全程在副驾驶位置随车指导,不得在学员驾驶时离开车辆。培训期间严禁教练员饮酒、接打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教练车在早晚高峰时段进入市中心主干道进行道路驾驶教学;②在公安机关未指定的路段(如高速公路、繁华商业区)进行培训;③教练员被查出呼气酒精含量超标仍继续指导学员;④场地培训中教练员离开训练场,学员独自操作车辆进行倒车入库等练习;⑤道路驾驶培训中教练员未坐副驾驶位置,或在副驾驶位置使用手机未观察路况。学员在训练场或道路上独自驾驶教练车,无教练员现场或随车指导。

边界说明

教练员酒精含量检测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企业内部配备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准,饮酒后至酒精完全代谢前均不得参与教学。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路线和时间以书面批准文件或系统备案信息为准,驾培机构应在车内显著位置张贴指定路线图和时间表。“随车指导”要求教练员必须在教练车的副驾驶位置就座,不得在学员驾驶时离开车辆或将身体探出车外,场地培训的“现场指导”要求教练员必须在训练场地可视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风险后果

学员在复杂交通环境或无人指导的情况下,由于驾驶技能不熟练、判断能力不足,极易发生碰撞行人、追尾前车、冲出路面等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教练员饮酒后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无法在学员操作失误时及时踩下副刹车或采取应急措施,使小失误演变为大事故。学员在场地内独自操作车辆时若发生意外,如误将油门当刹车,无人及时制止将造成严重后果。

自查方法

①查阅教练车GPS轨迹数据,逐车核对实际培训路线和时间是否在公安机关批准的范围内,是否存在高峰时段在禁训路段行驶的记录;②对教练员实施出车前酒精检测制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并形成书面记录台账,拒绝检测或检测不合格者不得上车教学;③通过场地监控摄像头和现场巡查,核实教练员是否在训练场地内履行指导职责;④在道路培训中随机跟车或调取车内监控录像,检查教练员是否全程在副驾驶位置并保持对学员的监督指导。

整改措施

①发现教练车偏离指定培训路线或在禁止时段培训的,立即责令返回规定区域,对教练员进行警告教育并记录在案,累犯者暂停其教学资格;②对饮酒后从事教学的教练员立即停职处理,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③在训练场地安装电子围栏和签到系统,确保教练员到岗后方可开始培训;④加强对教练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建立教练员行为规范考核档案,将随车随场指导情况纳入月度考核。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

维修

标准原文

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官方解读

1.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主要考虑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常年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维修风险高,需要专业维修企业对其实施维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如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条件,仍违规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易因维修企业专业技术条件不足,导致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意外事故。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主要考虑是: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动火等特种作业,安全风险相对较高,如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容易引发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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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因长期装载运输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的货物,其罐体、管道、阀门等部件可能残留危险物质,维修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或防护不到位,极易引发爆炸、火灾、中毒等重大事故。《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资质,并配备专用的防爆维修车间、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消防设施,维修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气割工、叉车司机、起重工等)的操作证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证书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证书信息可在应急管理部官网或“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核验。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未取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资质的企业承接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的维修业务;②维修车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或装置已失效未更换;③车间电气设备非防爆型,存在电火花引发爆炸的风险;④电焊工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车间内进行焊接作业;⑤叉车操作人员无证驾驶叉车搬运维修配件或危险货物车辆部件;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未复审,作业人员仍继续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边界说明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包括运输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九大类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中列明的工种为准,维修企业常见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等。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是指未同时满足《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全部条件,包括资质等级不达标、无专用维修车间、无相应设备设施等,缺少任一项均判定为不具备条件。

风险后果

在不具备专用防爆车间和检测设备的情况下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静电、摩擦热量等可能引燃或引爆车辆内残留的危险物质,造成爆炸或火灾事故,导致维修人员伤亡和厂房损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意味着其未接受系统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在动火、起重等高危作业中极易因操作失误引发火灾、爆炸、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2019年某地汽修厂电焊工无证操作引发火灾,造成3人死亡,教训惨痛。

自查方法

①核查维修企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确认其备案或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等级是否为一类;②现场检查是否设置了专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车间,车间内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气设备是否为防爆型,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③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登记姓名、工种、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等信息,逐人核验证书原件,并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核验证书真伪及复审状态;④对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中的工种目录,排查所有涉及特种作业的岗位是否均已持证上岗。

整改措施

①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立即停止承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业务,将已接收的车辆转入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维修企业进行处理,同时向客户做好解释和转介工作;②有意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一类维修经营资质,并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维修车间,配备防爆电气设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消防设施,经安全评价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承接相关业务;③将无证或证书过期的特种作业人员立即调离特种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继续从事相关作业,同时组织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有效证书后方可重新上岗;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到期预警制度,提前3个月通知相关人员办理复审或重新培训取证。

第十二条

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

客运站

标准原文

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官方解读

1.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主要考虑是:一类、二类道路客运班线实行实名制管理,是落实行业反恐怖防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长途客运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免票儿童除外”。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主要考虑是:如客车超载运行,不但容易诱发事故,也极易因超载加重事故伤亡。汽车客运站应当把好源头监督关,确保超载客车不出站。《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出站检查应)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确保营运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营运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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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一类客运班线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客运线路,二类客运班线指跨设区的市(地区、州、盟)的客运线路,这两类线路行驶里程较长,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反恐防范要求更高。实名制管理要求客运站经营企业在售票时必须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人工核验方式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确保人证一致,不得向身份不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件的旅客售票;检票乘车时须再次核验车票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核对一致后方可放行乘车。出站检查是客运站安全管理的最后关卡,出站检查人员须逐车清点载客人数(包括免票儿童),与行车路单或电子运单上的核定载客人数进行核对,确认不超载且在安全例检合格有效期内方可签字放行。发现超载车辆须立即制止出站,并组织超载旅客改乘或退票。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售票窗口未配备身份证阅读器或阅读器损坏仍进行人工售票且未核验证件;②网上售票系统未设置实名信息录入环节或跳过实名验证步骤即可完成购票;③检票口工作人员未逐人核对身份证件和车票,旅客持他人身份证或车票也可通过检票;④客运站出站口未安排专人清点载客人数并登记,或虽有点数但发现超载仍签字放行;⑤一辆核定载客49人的客车上实际乘坐55人(含超出的免票儿童按规定已超过上限),出站检查记录表仍填写未超载。

边界说明

实名制管理适用范围为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农村客运班线(四类)和县内班线(三类)暂不强制要求。免票儿童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例如49座客车最多可携带4名免票儿童,超出即判定为超载,而非49+4=53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实名制有效证件种类为准,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限未成年人)、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风险后果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行驶里程长、途经区域广,如不执行实名制管理,被通缉人员、恐怖分子等危险人员可能利用长途客车流窜作案,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超载车辆的重心明显升高,制动距离显著延长,特别是在山区弯道或高速公路行驶时极易发生侧翻、追尾等恶性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超载部分的乘客因无座位和安全带保护,伤亡概率远高于正常乘客,群死群伤的风险大幅增加。客运站允许超载车辆出站属于源头性失职,将面临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

自查方法

①检查售票系统是否具备身份证信息自动读取和存储功能,测试系统是否可在跳过身份信息录入的情况下完成售票流程;②调取检票口监控录像,随机抽查50名以上旅客的检票过程,核实工作人员是否逐人核验证件和车票的一致性;③逐车对照出站检查记录表与实际清点人数,必要时通过车载GPS或站内监控回放核实实载人数;④在出站口设置称重设备或安排专人目测加手工清点的方式,对每班出站客车进行载客人数核查并签字确认。

整改措施

①升级或修复售票系统,确保一类、二类班线必须录入购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后方可出票,技术层面杜绝跳过实名制的可能;②检票口增设身份证件阅读器人脸比对设备,实现人、证、票三合一自动核验,避免人工核验的疏漏;③在出站口明确专职出站检查员岗位职责,发现超载车辆一律不得签字放行,立即通知站内调度安排超载旅客改乘后续班次或办理退票手续;④对违反规定放行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追责,必要时予以辞退处理;⑤建立健全客运站实名制和出站检查的监督考核机制,将执行情况纳入月度安全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报告与处置要求

程序

标准原文

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官方解读

本条明确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后的报告和处置义务,是整个标准执行闭环的关键环节。企业一旦依据本标准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须在第一时间(通常为24小时内)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具体类别和条款、涉及人员和车辆信息、可能产生的后果及严重程度、已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时限。报告的及时性是后续监管介入和督促整改的前提。在报告的同时,企业须自觉、主动地采取停产停业、撤出危险区域内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切断危险源等紧急处置措施,防止隐患在整改期间引发事故。整改完成后,企业应组织验收确认,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主管部门,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未依法报告或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经营许可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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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本条为程序性条款,适用于本标准第三条至第十二条判定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企业在自查、主管部门检查或第三方评估中发现符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条件的,均应主动履行报告义务,不得隐瞒、迟报或谎报。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加盖企业公章,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交书面材料。处置措施应遵循“先撤人、后处置”的原则,始终将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整改期间,企业应设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整改完成后必须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运营。相关报告、处置记录和整改验收材料应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第十三条。

具体违规情形

①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未向主管部门报告,仅内部要求整改;②已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但仍继续安排运输作业,未采取停产停业措施;③隐患涉及的危险区域内人员未及时撤离,继续在隐患区域作业或停留;④整改方案无明确时限、责任人、资金保障,流于形式;⑤整改完成后未组织验收确认即擅自恢复生产经营;⑥向主管部门报告时隐瞒或缩小隐患真实情况,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边界说明

“及时报告”一般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紧急情况(如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品泄漏、车辆自燃等)应立即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补报。报告对象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常包括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局。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隐患类别和具体条款;涉及车辆牌号、驾驶员姓名;可能造成的后果评估;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整改计划、责任人及预计完成时间。“相应处置措施”至少应包括:立即停止相关运输经营活动、将危险区域内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在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安排人员值守防止外人进入。

风险后果

未依法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因未报告导致隐患未及时消除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及时撤出危险区域内人员,一旦隐患演变为事故,事故伤亡人数和社会影响将大幅增加。整改期间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外来人员误入危险区域而发生伤亡事故。未经整改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可能使原有的隐患重新暴露并引发二次事故,造成更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自查方法

①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制度中是否明确了报告对象、报告时限(24小时内)、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模板;②查阅企业近一年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逐条核对是否留存了向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记录和接收回执;③实地查看正在整改中的隐患现场,检查现场是否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危险区域内人员是否已全部撤离并妥善安置;④检查整改方案是否明确了整改措施、整改时限(通常不超过30天,重大复杂隐患可适当延长)、责任人、资金保障和应急预案,方案是否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⑤整改完成后的验收记录是否完整,验收人员是否签字确认,是否将验收结果书面报告了原接收报告的主管部门。

整改措施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立即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隐患情况,不得拖延超过24小时,报告材料留存副本归档;②相关车辆、设施、线路立即停止运营,将驾驶员、乘客和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区域,严禁任何人员在隐患消除前返回危险区域;③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内容须涵盖具体整改步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所需资金预算和来源、整改期限(倒排工期至每日进度)、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方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主管部门备案;④整改期间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隐患现场,每日巡查并记录现场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⑤整改完成后由企业负责人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组应包含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一线操作人员代表,必要时聘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评估;⑥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验收报告,签字盖章后报送原接收报告的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复查确认或书面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附则

标准原文

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官方解读

本条明确了标准的施行时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2023年9月13日印发本标准(交办运〔2023〕52号),给予相关企业约半个月的准备和过渡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有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自施行之日起,均应按本标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的自查自纠和判定工作,相关监管部门也应以本标准为依据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发现但尚未完成整改的隐患,如符合本标准判定情形,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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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本标准为“试行”,体现了交通运输部在道路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审慎推进。试行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收集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反馈意见,为后续修订完善和正式发布提供实践依据。企业在试行期间应积极反馈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参与行业标准的迭代优化。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更细化的实施细则,但不得降低本标准的判定要求或缩小适用范围。

法规依据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第十四条。

边界说明

施行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此日期前发生的违规行为按此前相关规定判定和处理。若企业在本标准施行后发现此前已存在且符合本标准判定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本标准要求补充报告并采取处置措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不得降低本标准的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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