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逐条解读
📖 标准概述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自2025年4月14日起施行。本标准共十六条,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体系下,本标准是公路水运工程领域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核心依据。
施工管理
标准原文
施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施工单位无有效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应工作;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编制、审核和审查,或未按规定开展论证,擅自施工;
(四)不中断交通的公路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和审查,擅自施工。
权威解读
本条聚焦施工企业主体资格、关键人员资质及核心技术方案的合法合规性,是施工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条款。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直接导致施工脱离行业监管与技术规范约束;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无有效证书,意味着现场缺乏具备法定安全知识与能力的管理核心,无法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决策与过程控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坑、高支模、隧道开挖等)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经编制、审核、审查及专家论证,即擅自组织实施,是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直接技术原因。不中断交通情况下的公路改扩建工程,需在维持社会车辆通行的同时开展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是对社会车辆与施工作业面进行物理或时间隔离的核心依据,该方案缺失或未经审批即实施,将直接导致施工机械、人员与运行车辆处于交叉碰撞的危险区域,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与群死群伤。[reference:0]
补充说明
“无有效”包含证书过期、被吊销、暂扣、未按期复审等情形。“擅自从事施工活动”指在未取得合法资质或许可的情况下已实际进场施工。“未按规定开展论证”特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四条。
具体违规情形
①施工单位无公路工程或水运工程相应资质证书即进场施工;②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被暂扣期间仍继续施工;③项目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安A/B/C证);④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仅由现场技术员编制,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即实施;⑤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
边界说明
危大工程范围以《公路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规程》为准。新任职不满6个月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宽限期内取得证书。
风险后果
无资质施工是各类事故的根源性因素。关键人员无证上岗导致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危大工程无方案施工极易引发基坑坍塌、支架垮塌、隧道冒顶等群死群伤事故。
自查方法
①核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及许可范围;②核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③查阅危大工程清单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查签字和专家论证报告。
整改措施
①无资质单位立即清退出场,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②安排持有效证书的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③补充编制、审核、审查或论证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未完善前不得继续施工。
办公区、生活区、预制场、加工场、拌和场(“两区三场”)设置
标准原文
办公区、生活区、预制场、加工场、拌和场(简称为“两区三场”)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两区三场未进行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评估且无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灾害影响区域;
(二)办公区、生活区未与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在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拌和罐体等高耸设备倾覆范围内。
权威解读
“两区三场”的选址是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的前置条件。山洪和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力大的特征。在未评估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将人员密集的两区三场设置于滑坡体、泥石流沟口、崩塌落石区或洪水影响区,等于将大规模作业人员及生活设施长期暴露于极端灾害风险之中。办公区和生活区未与作业区等危险源保持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或置于塔吊等大型设备倾覆半径覆盖范围内,一旦发生设备倒塌、火灾爆炸等事故将直接波及人员密集区域。本条通过前端选址管控,将不可接受的系统性风险在项目规划阶段即予以排除。[reference:1]
补充说明
两区三场选址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应明确场地是否位于灾害影响区,并给出防护措施或搬迁建议。“无有效防护措施”指虽有评估报告但未按评估建议实施工程防护或搬迁。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五条。
具体违规情形
①项目部驻地、工人宿舍、预制场等设置在泥石流沟口、滑坡体下方、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②选址前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评估;③办公区、生活区位于塔式起重机回转半径覆盖范围内且无防护措施;④生活区与炸药库、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距离不足安全距离。
边界说明
“两区三场”为办公区、生活区、预制场、加工场、拌和场的简称。安全距离以《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规定的数值为准。高耸设备倾覆范围按设备最大独立高度计算。
风险后果
两区三场选址错误是造成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群死群伤的首要原因。塔吊、门吊倾覆波及生活办公区可能一次性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自查方法
①查阅两区三场选址的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②实地踏勘确认是否位于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影响范围;③测量办公区生活区与高耸设备、易燃易爆区、架空明设用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
整改措施
①立即将位于灾害影响区域的人员撤出,择址搬迁至安全区域;②补充开展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评估并按评估结论落实防护措施;③调整办公区生活区与危险源之间的位置关系或设置有效的防护隔离设施。
高边坡工程施工
标准原文
高边坡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高边坡开挖方法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未开展稳定性监测或监测异常未采取措施;
(二)滑坡地段路堑高边坡开挖和修筑抗滑支挡构筑物,未分段跳槽开挖。
权威解读
高边坡指土质边坡高度超过20m或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的边坡,其失稳后果极为严重。开挖方法的合理性是控制边坡稳定的核心,未按方案或规范实施——如采用一次开挖到底的“拉槽”式开挖,或坡度陡于设计值——将导致边坡在施工期间即发生失稳。监测是高边坡施工安全的“眼睛”,未开展或异常未处置等于在风险累积状态下盲目作业。滑坡地段路堑开挖若不分段跳槽进行,大面积连续开挖将破坏原有坡体平衡,激活潜在滑动面,导致大规模滑坡。[reference:2]
补充说明
高边坡稳定性监测应包括地表位移监测、深层水平位移监测(测斜)、地下水位监测等内容,监测频次和预警值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要求。分段跳槽开挖指在滑坡段路堑开挖时,采用间隔分段、逐段施工的方式,每段开挖后及时施作支挡结构,防止边坡大规模失稳。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10);《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六条。
具体违规情形
①高边坡采用“一挖到底”的施工方式,未按设计台阶逐级开挖;②未安装边坡位移、沉降等监测设备或监测频次严重不足;③监测数据显示位移速率持续增大但未停工撤人或采取加固措施;④在滑坡体上连续大面积开挖而未采用分段跳槽法施工。
边界说明
“监测异常”指位移速率、累计位移量等指标达到或超过监测方案设定的预警值。“未采取措施”包括既未停工、未撤人,也未对边坡进行加固补强。
风险后果
高边坡滑坡可瞬间掩埋施工机械和作业人员,造成群死群伤,还可能阻断交通、损坏既有道路设施,引发次生灾害。
自查方法
①检查高边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开挖方法并现场核对实施情况;②检查边坡监测方案、监测设备安装情况及近期监测数据;③查阅滑坡地段路堑开挖施工组织设计,核实是否采用分段跳槽法。
整改措施
①立即停止违规开挖,按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分级、分段方式组织施工;②安装完善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加密监测频次,监测异常时立即停工撤人;③滑坡地段改为分段跳槽开挖,严禁大面积连续开挖。
深基坑施工
标准原文
深基坑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开挖方法、支护方式、降排水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监测达到预警值未采取措施;
(二)侧壁出现局部滑塌、大量漏水或流土,基坑底部出现涌水或涌砂等情况,未停工撤人。
权威解读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5m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集开挖、支护、降排水于一体,任一环节偏离方案都将引发系统性风险。开挖方法不当可导致侧壁失稳,支护滞后使土体处于无约束状态,降排水失效则造成坑底突涌和侧壁渗流破坏。基坑侧壁滑塌、漏水、流土和底部涌水涌砂是基坑即将坍塌的典型前兆,出现上述情况意味着基坑已处于临界失稳状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受到直接威胁,必须立即撤人。[reference:3]
补充说明
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应包括支护结构位移、周边地表沉降、地下水位、支撑轴力等项目。预警值应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响应措施。出现侧壁漏水、流土或底部涌水涌砂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撤出所有坑内人员。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七条。
具体违规情形
①基坑放坡开挖的坡度大于方案设计值;②支护结构滞后于开挖进度,形成无支护的直立边坡;③基坑积水未及时抽排,降水井失效后仍继续开挖;④监测数据显示位移或沉降达到预警值但未停工撤人;⑤侧壁出现裂缝、掉块、漏水流土,底部出现涌水涌砂后仍继续作业。
边界说明
深基坑指开挖深度≥5m或开挖深度虽不足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未停工撤人”指已出现明显坍塌预兆但既未停止作业也未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风险后果
深基坑坍塌可瞬间掩埋坑内所有人员和设备,并可能引起周边地表沉降、道路开裂、管线断裂,造成大面积次生灾害。
自查方法
①核查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开挖方法、支护方式和降排水措施与现场实施情况的一致性;②检查基坑监测方案、监测设备安装情况和近期监测数据;③现场观察基坑侧壁有无滑塌、漏水、流土,底部有无涌水涌砂等异常现象。
整改措施
①立即按专项施工方案调整开挖方法、支护方式和降排水措施;②建立基坑监测预警响应机制,监测异常时立即停工撤人并采取加固措施;③侧壁出现滑塌、漏水等险情时,立即对所有坑内人员下达撤离指令并启动应急预案。
围堰施工
标准原文
围堰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套(吊)箱内部支撑杆件碰撞变形、随意拆除、擅自削减、堆载重物等情形未处理;结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即开始排水或超过设计水头差进行抽水施工;
(二)围堰未开展监测,或监测结果超过预警值未采取措施;
(三)通航水域围堰无船舶防撞警示措施,或施工船舶违规系泊在围堰上。
权威解读
围堰是水域施工中为创造干作业环境而设置的临时挡水构筑物,其安全性直接关系施工区域及周边水域的整体安全。钢套(吊)箱内部支撑体系是维持围堰空间刚度和抵抗外水压力的核心受力结构,支撑杆件因碰撞变形、人为拆除或削减而导致承载力下降,等同于直接削弱围堰的抗倾覆和抗滑移安全储备。封底混凝土是钢套(吊)箱实现止水和承载的关键工序,强度未达标即开始排水或超过设计水头差抽水,将使围堰承受远超出其承载能力的水压力,底板可能因强度不足而发生断裂、进水。通航水域围堰的防撞警示措施缺失,过往船只可能在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碰撞围堰结构,造成围堰破损或倾覆。围堰监测缺失则使管理者对结构安全状态一无所知,异常未发现则无法及时应对,是导致围堰事故扩大的主要原因。[reference:4]
补充说明
围堰施工前应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支撑体系布置、封底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养护时间、监测方案及预警值。通航水域围堰应设置符合航道管理部门要求的警示灯、警示标志和防撞设施,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 205-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八条。
具体违规情形
①钢套箱内部支撑杆件被施工机械碰撞后明显弯曲变形,未及时更换或加固;②为方便施工擅自拆除部分内部支撑或削减支撑数量;③在围堰内部支撑杆件上堆放钢筋、模板等重物;④封底混凝土养护期未满即开始排水作业;⑤未设置围堰位移、沉降、渗水等监测点;⑥通航水域围堰周边未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和防撞设施。
边界说明
“结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以同条件养护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为判定依据。“超过设计水头差”指围堰内外水位差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大允许值。
风险后果
围堰失稳可导致大量水体瞬间涌入基坑,造成坑内人员溺水身亡、设备损毁,严重时可能引发次生水上交通事故。
自查方法
①现场检查钢套(吊)箱内部支撑杆件是否有碰撞变形、擅自拆除、削减或堆载重物等情形;②查阅封底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核对排水开始时间;③检查围堰位移、沉降、渗水等监测点设置情况及监测数据;④实地查看通航水域围堰的防撞警示措施是否到位。
整改措施
①立即修复或更换变形损坏的支撑杆件,恢复削减或拆除的支撑;②清除支撑杆件上的堆载重物;③混凝土强度未达标的,暂停排水,待强度合格后方可继续;④设置围堰监测点并建立预警机制;⑤完善通航水域围堰的船舶防撞警示措施。
支架支撑体系、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挂篮施工
标准原文
支架支撑体系、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挂篮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支架支撑体系的基础承载力、结构形式、预压程序、拆除顺序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或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二)翻模、爬(滑)模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三)挂篮、移动模架未经设计制作、验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挂篮移动、承重模板或支撑体系拆除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和弹性模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预应力未按设计要求张拉。
权威解读
支架垮塌是后果极为严重的施工事故类型,本条系统规定了支架及模板体系的五类重大隐患。基础承载力不足是支架失稳的首要原因;预压是检验支架实际承载能力和消除非弹性变形的关键工序,预压不足或不按方案实施将掩盖支架体系的承载力缺陷。挂篮和移动模架是桥梁悬臂施工的核心装备,其设计、制作和验收决定结构安全性能的上限,未经预压直接投入使用可能因隐蔽缺陷导致受力失效。混凝土强度或弹性模量未达设计值即进行挂篮移动或拆模,将因梁体承载能力不足引发结构开裂甚至垮塌,预应力未按要求张拉则直接影响结构长期使用的安全裕度。[reference:5][reference:6]
补充说明
支架预压荷载不应小于最大施工荷载的1.1倍,预压时间以沉降稳定为准。挂篮和移动模架的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出厂前应进行荷载试验并出具合格证明。施工现场验收应包括外观检查、尺寸复核、焊缝检测及功能测试。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九条。
具体违规情形
①支架搭设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地基或回填土上;②支架未按方案预压或预压荷载不足即开始上部结构施工;③拆除支架时未按“先支后拆、后支先拆”顺序;④挂篮在工厂或现场制作完成后未进行荷载试验和验收即安装使用;⑤挂篮移动时,新浇筑梁段混凝土尚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和弹性模量;⑥预应力张拉未按设计顺序或张拉力值执行。
边界说明
“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界定以《公路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规程》为准。“预压不合格”指预压荷载未达到设计值的1.1倍,或预压后沉降量未稳定。
风险后果
支架垮塌可一次性造成大面积人员坠落和埋压;挂篮失稳可导致悬臂梁段坠落,后果极其严重。近年来国内桥梁施工中多次发生支架垮塌和挂篮坠落的重特大事故。
自查方法
①检查支架基础处理情况,查阅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②核查支架预压记录,确认预压荷载和时间;③查阅挂篮、移动模架的设计图纸、制作验收记录和预压报告;④查阅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和预应力张拉记录。
整改措施
①支架基础立即加固或重新处理;②按规定程序进行支架预压,预压合格后方可继续上部施工;③未经验收的翻模、爬(滑)模、挂篮等立即停用,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④混凝土强度或弹性模量未达标前禁止挂篮移动和支撑体系拆除。
桥梁工程施工
标准原文
桥梁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穿跨越公路、航道、铁路、轨道交通等既有线路进行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二)斜拉桥施工中,塔端挂索施工平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
(三)悬索桥施工中,猫道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架设或拆除,或未采取抗风稳定措施,或猫道使用的承重索及其他钢丝绳投入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
(四)拱桥施工中,拱圈结构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实施拱架拆卸,或拱架未对称均衡卸落。
权威解读
本条对特大型桥梁(斜拉桥、悬索桥、拱桥)关键施工工序的重大风险进行了针对性规定。穿跨越既有线路(公路、铁路、轨道)架梁是极高风险作业,一旦发生架桥机倾覆或梁板坠落,将直接冲击下方正在通行的车辆或列车,后果不堪设想,必须严格按方案实施全方位保障。猫道是悬索桥上部结构施工唯一的作业通道和材料运输通道,其架设质量、抗风稳定性及钢丝绳安全性能是保障所有上部结构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基础。拱桥的拱架是施工期间支撑拱圈的核心结构,拱圈强度未达标即拆除拱架,或拆除过程中不对称卸落,可能致使拱圈局部受力骤变而整体垮塌。[reference:7]
补充说明
穿跨越既有线路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封闭交通、设置防护棚架、限速通过、专人瞭望警戒等。猫道承重索及其他钢丝绳在使用前应逐根进行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抽检,并出具验收记录。拱架卸落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分级、对称均衡进行,卸落过程中应持续监测拱圈变形。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十条。
具体违规情形
①架桥机过孔期间下方既有线路未封闭或未限速,无专人警戒;②斜拉桥挂索施工平台未按方案设置的锚固点数量和位置安装;③猫道承重索投入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钢丝绳存在断丝超标仍继续使用;④猫道未设置抗风缆或抗风稳定措施不足;⑤拱架卸落不按对称均衡原则,一侧先卸另一侧后卸。
边界说明
“穿跨越”指桥梁施工需从既有运营线路上方空间通过,包括上跨和下穿两种形式。“拱圈结构强度未达设计要求”以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试验报告为依据。
风险后果
架桥机在既有线路上方倾覆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极为惨重。猫道垮塌将导致上部结构作业人员随猫道坠落。拱架不对称拆卸可导致拱圈整体垮塌。
自查方法
①查阅穿跨越既有线路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②检查斜拉桥挂索平台是否按方案设置;③查阅猫道架设拆除方案和抗风验算报告,检查钢丝绳验收记录;④查阅拱圈强度试验报告和拱架卸落方案。
整改措施
①立即完善穿跨越既有线路的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申请临时封闭交通;②按方案补设挂索施工平台;③猫道钢丝绳验收不合格的立即更换,增设抗风稳定措施;④拱圈强度不达标严禁拆架,必须按对称均衡顺序卸落拱架。
隧道工程(钻爆法)
标准原文
隧道工程(钻爆法)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开挖方法、支护参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执行,或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未按要求开展;
(二)安全步距严重超标;
(三)瓦斯隧道未按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配置通风和监测系统,或探测到瓦斯浓度严重超标,洞内作业人员未撤出,洞内未切断电源;
(四)岩溶隧道未按规范要求开展岩溶探测,或溶洞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处理;
(五)隧道内出现大量涌水涌泥,初期支护出现严重扭曲变形或挤出现象,未采取措施。
权威解读
钻爆法隧道施工是公路建设中风险最高的作业类型之一。开挖方法直接决定围岩应力释放路径,支护参数是围岩稳定性的核心保障,两者偏离设计和规范将从根本上破坏隧道施工安全。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是隧道施工的“眼睛”,缺失这两项意味着在地质条件不明、围岩变形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盲目施工。安全步距指掌子面与二次衬砌之间的距离,步距过大会延长围岩无永久支护的暴露时间,坍塌风险成倍增加。瓦斯隧道的专项方案、通风监测系统和瓦斯浓度超标的停电撤人制度是防止瓦斯爆炸的三道防线,任一道防线缺失都可能酿成毁灭性灾难。岩溶隧道不进行超前探测和溶洞处理,可能在掘进中遭遇突水突泥和大型溶洞塌陷。涌水涌泥和支护扭曲变形是隧道即将发生大规模坍塌的紧急预警信号,此时继续作业等同于将人员置于极度危险的临界状态。
补充说明
监控量测应涵盖拱顶下沉、周边收敛、地表沉降等必测项目;超前地质预报应采用地质调查、物探、钻探等综合手段进行。瓦斯隧道应采用防爆型机电设备,瓦斯浓度达到0.5%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撤出全部人员。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6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煤矿安全规程》相关瓦斯防治条款;《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十一条。
具体违规情形
①Ⅳ、Ⅴ级围岩采用全断面法开挖;②系统锚杆数量不足或长度不够,喷射混凝土厚度不达标;③未安装拱顶下沉和周边收敛监测点,或监测频次严重不足;④掌子面距二衬距离超过设计或规范允许值1.5倍以上;⑤瓦斯隧道未安装瓦斯浓度自动监测报警系统或通风系统风量不足;⑥瓦斯浓度达到0.5%时未断电撤人。
边界说明
“安全步距严重超标”指实测步距超过设计或规范允许最大值的1.5倍以上。“瓦斯浓度严重超标”指达到0.5%以上,须立即断电撤人。
风险后果
隧道坍塌是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类型之一。瓦斯爆炸可瞬间摧毁整个隧道并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伤亡极为惨重。岩溶突水突泥可短时间淹没隧道,作业人员逃生机会极小。
自查方法
①核对开挖方法、支护参数与专项方案和技术规范的一致性;②检查监控量测方案、监测点布设和近期数据;③实测掌子面至二衬的安全步距;④检查瓦斯监测系统运行状态和通风系统风量。
整改措施
①按方案和规范调整开挖方法和支护参数;②补充布设监测点,加密监测频次,监测异常立即停工撤人;③立即暂停掌子面掘进,优先施作二衬缩短步距;④瓦斯隧道配齐通风和监测系统,建立瓦斯浓度预警和断电撤人制度。
隧道工程(盾构法)
标准原文
隧道工程(盾构法)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盾构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地层加固即开始施工,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设计要求继续施工的;
(二)盾构掘进未进行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控制值未采取措施的;
(三)带压进仓作业未按方案实施的。
权威解读
盾构始发和接收是盾构隧道施工中风险最为集中的两个环节,端头地层加固是盾构安全进出洞的核心保障。加固不足即始发等于让盾构在软弱、高水压地层中“裸穿”,极易引发涌水涌砂和地层塌陷事故。监控量测是保证盾构安全掘进和地表环境安全的基础手段,监测数据是判断盾构姿态、地层变形和管片受力是否正常的唯一依据,监测缺失或异常未处理意味着盾构在“盲驶”状态下推进。带压进仓是指在高压状态下进入土仓内进行检查或换刀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严格执行加压、稳压和减压程序,违规操作可导致作业人员发生减压病、窒息等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补充说明
盾构始发和接收端头的地层加固方式包括旋喷桩、搅拌桩、冻结法等,加固完成后应进行取芯检测验证加固效果。带压进仓作业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并接受专项培训,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现场应配备备用气源、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6);《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十二条。
具体违规情形
①盾构始发井端头未按设计施工旋喷桩、冷冻法等地层加固即开始掘进;②端头加固后未进行取芯检测或检测强度未达标仍继续施工;③未设置地表沉降监测点,或隧道轴线偏移监测数据连续超限未采取纠偏措施;④带压进仓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和专项培训。
边界说明
“加固效果未达到设计要求”以加固后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和渗透性试验结果为准。“带压进仓”指在高压空气条件下进入盾构土仓作业,作业前须按专项方案进行加、减压程序。
风险后果
端头加固不足导致的始发或接收事故通常表现为涌水涌砂和地层塌陷,可造成盾构机被埋、地面大面积沉陷甚至人员伤亡。带压进仓违规作业可导致减压病、窒息甚至作业人员死亡。
自查方法
①检查盾构始发和接收端头地层加固施工记录和检测报告;②查阅盾构掘进监控量测方案,查看近期监测数据有无超限;③查阅带压进仓专项方案、作业人员体检记录、培训记录和作业审批手续。
整改措施
①端头加固未达标的,立即停止掘进,按设计补强加固后重新检测验收;②补充监控量测点位,加密监测频次,变形超限时立即调整掘进参数或采取地层加固措施;③带压进仓严格执行专项方案,配齐备用气源和急救设备。
隧道工程通用安全
标准原文
隧道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隧道内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未按规定设置逃生通道;
(二)瓦斯隧道内违规动火作业;
(三)隧道内施工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风速、风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相关部位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装置。
权威解读
本条为隧道工程的通用安全管理要求,涵盖火灾爆炸预防、逃生保障和通风安全三大方面。隧道为狭长封闭空间,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浓烟和有毒气体将迅速充满整个隧道,人员逃生极其困难。逃生通道是火灾、坍塌等灾害事故中人员的唯一生命线,其畅通性和有效性直接决定事故伤亡人数。瓦斯隧道内动火作业是引爆瓦斯的直接火源,必须作为最高级别的安全管控事项严加审批和监督。通风系统负责稀释和排出隧道内有害气体、供给新鲜空气,是有毒有害作业环境下的核心生命维持系统,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则是发现异常、发出预警的第一道防线。
补充说明
隧道内逃生通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通道内应保持畅通,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瓦斯隧道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须办理审批手续,作业前应检测瓦斯浓度并配备灭火器材。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传感器应安装在掌子面、二衬台车、洞内排水沟等关键部位并保持正常运行。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6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十三条。
具体违规情形
①在隧道内存放汽油、柴油、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②逃生通道被材料、设备堵塞或宽度不足;③瓦斯隧道内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未采取防火措施;④隧道通风管道破损、风机故障导致风速风量不达标;⑤一氧化碳、瓦斯、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传感器未安装或已损坏失效。
边界说明
“违规存放”指易燃易爆物品未存放在专用库房内,或存放量超过当班用量且无安全措施。“风速、风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以JTG/T 3660和JTG F90规定的数值为准。
风险后果
隧道火灾和瓦斯爆炸可瞬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窒息和烧伤,事故后救援极度困难。逃生通道堵塞等于断绝人员生还希望。通风失效可导致有害气体积聚,作业人员集体中毒。
自查方法
①排查隧道内存放的物品,确认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违规存放;②走通逃生通道全程,检查宽度、畅通性和应急照明;③查阅动火审批记录和现场防火措施落实情况;④实测隧道内风速风量,检查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传感器运行状态。
整改措施
①立即将易燃易爆物品转移至专用库房,严格控制当班用量;②清通逃生通道,安装应急照明和指示标志;③瓦斯隧道动火作业严格审批,落实防火措施;④修复通风系统,确保风速风量达标,安装完善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装置。
港口与航道工程
标准原文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沉箱浮运拖带前,未对拖航方案进行论证、未进行漂浮稳性、强度、浮游稳定性验算,或在超过设计工况条件(拖航速度、起吊参数、波浪要素等)下作业;
(二)深基坑施工(开挖深度5m及以上)未进行第三方监测,或未按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的。
权威解读
港口与航道工程具有水上作业多、结构体量大、受风浪流影响显著的特点。沉箱浮运拖带是将大型预制沉箱从预制场拖运至安装现场的关键工序,拖航前须对拖航方案进行充分论证,重点验算沉箱在各种海况下的漂浮稳性和结构强度。在超过设计工况条件(如风速、波高、拖航速度等超过允许值)下实施拖航,沉箱可能因稳性不足而发生倾覆,或因结构受力超标而损坏进水,不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还可能阻塞航道形成碍航物。深基坑开挖深度达5m及以上即属危险性较大工程,第三方监测是独立于施工、监理之外的客观监督力量,是保障基坑及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的重要防线。
补充说明
沉箱拖航方案论证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或科研单位完成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设计工况条件包括拖航允许的最大风速、波高、航速、起吊力等参数限制,拖航前应获取最新气象海况预报并与设计工况条件进行比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监测资质,监测方案应涵盖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周边地表沉降、地下水位等必测项目。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 205-1);《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十四条。
具体违规情形
①沉箱拖航前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或科研单位对拖航方案进行论证;②未验算沉箱浮游稳定性或验算结果不满足要求仍实施拖航;③在气象预报显示波浪高度或风力等级超过设计允许值时仍出航;④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的基坑未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边界说明
“设计工况条件”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沉箱拖航允许最大风速、波高、航速、起吊力等参数限制。“第三方监测”指由独立于施工和监理单位之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
风险后果
沉箱在海上拖运过程中倾覆或沉没,可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同时可能阻塞航道,引发海上交通事故。深基坑坍塌可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
自查方法
①查阅沉箱拖航方案的论证报告和稳定性验算书;②检查拖航前的气象海况预报和出航审批记录;③查阅深基坑第三方监测合同、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核实监测单位资质。
整改措施
①未论证的拖航方案立即补充论证,验算不达标的重新调整方案直至满足安全要求;②超过设计工况条件时严禁出航,待海况好转后再行拖航;③开挖深度达5m及以上的基坑立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
其他规定
标准原文
未列明的其他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政策文件等规定判定。
权威解读
本条为兜底条款。公路水运工程涉及专业门类众多、施工工艺复杂多变,无法在标准条文中穷尽所有可能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本条款赋予监督检查人员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标准未明确列出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独立判定的权力。判定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相关规定的行为;二是该违规行为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两者缺一不可,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补充说明
本条款的使用需要检查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丰富的现场经验。建议在对具体违规行为引用本标准判定前,明确记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具体条文。对争议较大的情形,应组织专家论证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十五条。
边界说明
使用本条款须严格把握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违法性和现实危险性,缺一不可。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和适用范围,应依据具体法规条文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风险后果
未被前述条款涵盖但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同样具有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现实风险,后果严重程度与前述条款所列情形相当。
自查方法
①对照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行业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②重点排查专业性强、风险程度高的特殊作业环节;③对发现的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做好书面记录并留存证据。
整改措施
①针对具体违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落实;②立即消除现实危险,必要时停工停产;③依法依规完善制度建设、补充审批手续或修复安全设施。
施行日期
标准原文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权威解读
本条明确了标准的施行时间和解释权归属。《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由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2025年4月印发,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即行生效。所有在建及新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均应按本标准进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排查,相关单位应在此之前完成内部培训和制度衔接工作。
补充说明
本标准施行后,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均应遵照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解释。
法规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安监〔2025〕28号)第十六条。
边界说明
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按此前相关规定完成排查的工程,如在本标准发布后发现新类型的隐患情形,应按本标准重新排查判定。本标准发布后,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宣贯培训,确保所有安全管理人员熟悉新标准的判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