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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 逐条解读

人员要求 · 设备设施 · 安全管理   共20项判定情形

📖 标准概述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其相关监管职责已由应急管理部承接。

《判定标准》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抓住了当前制约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最突出矛盾和问题。

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体系下,本专题聚焦隐患管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范畴,将二十种判定情形逐条展示官方原文与解读。

第一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人员要求

标准原文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官方解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组织生产、违章指挥,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如2011年的湖南省兴发喜炮厂“12•27”、2013年的湖南常德安乡县竹林花炮厂“12•27”等多起事故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出问题。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关口。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需复审。新任职人员应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考核取得证书,在此期间企业应确保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符合要求,并由持证人员辅助指导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证书信息可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核验。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即履职;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过期未复审;③ 证书登记单位与实际任职单位不符,未办理变更手续。

边界说明

新任职不满6个月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适用本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取证的,企业已安排持证人员代理并保留报名凭证的,可限期整改。

风险后果

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具备法定安全管理能力,可能导致安全投入不足、制度缺失、违章指挥、应急决策失误,严重时可诱发重大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

自查方法

① 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核验证书真伪及有效期;② 核对证书登记单位与企业任职文件是否一致;③ 建立证书台账,设专人提前3个月预警复审。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安排未取证人员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培训;② 未取证前不得独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③ 指定持证合格人员临时接替安全管理岗位。

第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人员要求

标准原文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官方解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仓库保管、守护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否则,极易引发事故。如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南胜烟花爆竹厂“9•29”事故就是从事混药、装药、搬运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8.4.2明确要求, 在有药工房进行设备检修时,应将工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设备及操作台、地面、墙壁的药尘,修理结束应清理修理现场。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摩擦、撞击、静电等均会引发爆炸,无关人员没有撤离会导致事故扩大。如2013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三堡镇炮竹厂“11•1”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在带药检修切引机、无关人员没有撤离检查现场的情况下发生爆炸,造成12人死亡、16人受伤。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证书信息可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或“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核验。带药检维修是烟花爆竹行业极其危险的违规行为,维修前必须彻底清除药物和药尘。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8.4.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从事药物混合、装药、搬运等危险工序人员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② 证书过期未复审仍继续从事特种作业;③ 在有药工房内,未清理药物即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④ 检维修时无关人员未撤离现场。

边界说明

证书正在复审期间(已提交材料并取得受理凭证),且证书尚未过期,可暂不判定为重大隐患。新员工在持证师傅全程监护下进行辅助性作业,且该辅助性作业仅限于搬运、清洁等非核心技术环节,不得独立操作设备或进行涉药工艺调整的,不视为独立上岗。

风险后果

无证人员缺乏系统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极易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带药检维修直接引发爆炸风险,且无关人员在场会扩大伤亡。

自查方法

①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逐人登记工种、证书编号、有效期;② 每季度核验证书真伪及状态;③ 现场抽查作业人员持证情况;④ 检查检维修记录,核实是否带药作业。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停止无证、持假证、证书过期人员从事特种作业;② 组织无证人员参加培训考证;③ 严格检维修管理制度,严禁带药检维修;④ 检维修前必须清空药物、清洗设备及场地。

第三条

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设备设施

标准原文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官方解读

《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涉药工器具、机器设备的安全性能、防护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行涉药作业,必然存在机械设备安全性能不过关、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操作不规范、安全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极易引发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广西岑溪“11•1”重大事故就存在职工自行携带切引机进行作业的突出问题。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涉药工器具和机器设备必须由企业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具备合格的安全性能证明,并经过安全论证后方可使用。职工自行携带的设备来源不明、安全性能无法保证,是导致爆炸事故的重要诱因。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职工将私人购置或自制的切引机、装药机等带入厂区进行涉药作业;② 企业未建立工器具、设备统一管理制度,放任职工自行携带;③ 涉药设备无安全性能证明或未经过安全论证即投入使用。

边界说明

企业统一采购并经过安全论证的专用设备,由专人按规定操作的,不适用本条。临时借用企业内部其他车间已备案设备的,需履行审批手续并确认安全性能。

风险后果

自行携带的不合规设备可能因摩擦、撞击、静电等引发爆炸,且防护措施不到位,一旦出事便是重大伤亡。

自查方法

① 排查车间内所有涉药工器具、设备的来源,核查是否有职工私自带入;② 检查设备采购台账和安全论证记录;③ 建立涉药设备统一管理制度和台账。

整改措施

① 立即清退所有职工自行携带的涉药工器具和机器设备;② 企业统一采购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并经过安全论证后投入使用;③ 建立工器具、设备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携带。

第四条

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人员要求

标准原文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官方解读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各危险性工库房的定级、定员作出了明确规定。超定员作业人员密集,而且与超药量等违法违规行为互为条件相生相伴,在事故中会发生连锁反应,导致严重后果,是烟花爆竹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据统计, 2010年以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的5起重特大事故均存在超定员作业的违法行为。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各危险性工库房的核定人数是根据其危险等级、面积、安全出口等综合确定的安全上限。超定员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伤亡人数将大幅增加。定员标准以设计文件和现场标识为准。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1.1级工房内同时作业人数超过设计核定人数;② 工房入口未张贴核定人数标识或标识不清;③ 为赶工期临时增加作业人员,超出核定上限。

边界说明

核定人数以安全设施设计文件中的定员规定为准。临时性设备检修人员需纳入在岗人数统计。

风险后果

超定员作业与超药量相伴,事故发生时人员密集导致逃生困难,伤亡惨重。2010年以来重特大事故均涉及超定员。

自查方法

① 逐间核对各工库房实际作业人数与核定人数;② 检查工房入口是否张贴了核定人数标识;③ 查看考勤记录和生产调度记录。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减少超员工房的作业人数至核定值以内;② 在各工库房入口醒目位置张贴核定人数标识;③ 建立定员管理制度,将定员执行情况纳入日常巡查。

第五条

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设备设施

标准原文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官方解读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各危险性工库房的定级、核定药量作出了明确规定。超核定药量作业,超过了防护屏障等防爆设施的防护能力,导致作业风险急剧上升,而且与超定员等违法违规行为互为条件相生相伴,在事故中会发生连锁反应,导致严重后果,是烟花爆竹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常抓不懈。据统计, 2010年以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的5起重特大事故均存在超药量作业的违法行为。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核定药量是根据工库房危险等级和防护设施能力确定的安全上限。超药量等于超过防护屏障的防爆能力,一旦爆炸,波及范围将远超设计预期,可能导致连锁爆炸。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工房内滞留药量超过设计核定药量;② 仓库内存储药量超过核定存储量;③ 为赶工期集中堆放药物,超出核定上限。

边界说明

核定药量以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现场标识为准。包含正在加工的半成品药量。

风险后果

超药量作业超出防护屏障能力,爆炸时冲击波和飞散物将波及更远范围,极易引发连锁爆炸,造成群死群伤。

自查方法

① 逐间核对各工库房实际药量与核定药量;② 检查工库房入口是否张贴核定药量标识;③ 查看生产记录和库存台账,结合当前工房内半成品数量,按工艺阶段合理折算药量,判断是否超过核定药量。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将超量药物转移至符合核定药量的专用库房;② 在各工库房入口张贴核定药量标识;③ 建立药量管理制度,将药量控制纳入日常巡查。

第六条

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设备设施

标准原文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官方解读

根据各危险性工库房的危险等级、核定药量,《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和防护屏障的设置、形式、结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内、外部安全距离的可能变化,严防安全距离不足,通过不断修缮,确保防护屏障完备有效。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旦发生事故很容易殃及周边建筑物乃至全厂甚至厂外的工厂、村庄等,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2010年的黑龙江省伊春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事故,事故企业由于安全距离不足,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爆炸和相邻泰桦公司等木制品企业着火,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2011年的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桃林烟花鞭炮厂“1•14”事故,由于防护屏障厚度、宽度、高度均不符合标准规定,引起依山而建的上下2条药物线的混药、装药等工房爆炸,造成5人死亡。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安全距离和防护屏障是防止爆炸波及周边、控制事故范围的核心措施。安全距离不足会使单个工房爆炸引发全厂连锁爆炸;防护屏障缺失则无法有效阻挡爆炸冲击波和飞散物。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工房之间距离小于规范要求的最小允许距离;② 厂区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有新增建(构)筑物或人员密集场所;③ 防护屏障厚度、高度、形式不满足设计要求;④ 防护屏障被部分拆除或损坏未修复。

边界说明

安全距离以危险性建筑物外墙为起点计算,外部安全距离应考虑相邻企业、道路、村庄等周边的动态变化,若出现新建筑侵入安全距离范围,也应判定为本项隐患。防护屏障的宽度、高度、厚度均需符合设计要求,任一指标不满足即判定。

风险后果

安全距离不足和防护屏障缺失是导致事故扩大、引发连锁爆炸的直接原因,可造成全厂甚至波及厂外的重大灾难。

自查方法

① 逐栋测量工库房之间的实际距离,与规范要求对比;② 检查厂区周边有无新增建(构)筑物侵占安全距离;③ 检查防护屏障是否有缺损,测量其尺寸是否达标。

整改措施

① 安全距离不足的,调整工库房用途或搬迁;② 按设计补建或修复防护屏障;③ 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外部建(构)筑物侵占安全距离。

第七条

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设备设施

标准原文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官方解读

烟花爆竹生产主要原材料为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高危物质,雷电和静电引发的电火花均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因此应确保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由于防雷、防火、防静电设备设施未能发挥防护作用,导致雷击、静电引发的烟花爆竹事故时有发生。如2013年的江西省抚州市金山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6•21”事故,因雷击引发仓库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5人受伤,总仓库区13座库房全部毁坏;2012年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礼花二厂“2•17”事故就是在制药车间在进行混药、筛药操作时,因静电积聚过高产生电火花导致,造成4人死亡。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防静电设施包括静电接地、导电地面、人体静电释放装置等;防雷设施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防火设施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火灾报警装置等。以上设施需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防静电接地断开或电阻值超标;② 防雷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③ 消防设施缺失、过期或无法正常使用;④ 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损坏或未按规定设置。

边界说明

防雷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检测报告需存档备查。防静电设施每半年至少测试一次接地电阻值。消防器材需按规范配置并在有效期内。

风险后果

防静电、防雷设施缺失或失效,雷击或静电火花可直接引爆药物和粉尘,造成毁灭性爆炸事故。

自查方法

① 检查防雷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半年内);② 实地测量静电接地电阻值;③ 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④ 查看防静电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使用。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防雷检测,不合格项限时整改;② 修复或重新设置静电接地装置;③ 配齐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④ 建立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

第八条

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设备设施

标准原文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官方解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工(库)房根据其危险等级、核定药量设定了安全距离,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均会导致原有工(库)房安全距离不足,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的防护能力下降甚至实效,同时伴生超药量、超定员、改变工艺流程作业,一旦发生意外,势必造成严重后果。如黑龙江伊春“8•16”特别重大事故存在擅自扩大生产区域并新建大量工(库)房、随意改变工房设计用途的违法行为。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工(库)房的危险等级和用途在设计阶段已确定,其安全设施均针对该等级和用途配置。擅自改变用途(如将低危工房用于高危工序)会使安全防护能力不匹配;违规私搭乱建则完全脱离设计控制,风险不可控。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将低危等级工房用于高危工序;② 在厂区内未经审批新建、扩建工库房;③ 将仓库改为生产工房使用;④ 擅自拆除或封闭安全出口。

边界说明

改变工库房用途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原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论证,确认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依法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条件或备案。未经审批的任何改变和新建均属违规。

风险后果

擅自改变用途和私搭乱建伴生超药量、超定员、安全距离不足等多重问题,极易引发连锁爆炸和群死群伤。

自查方法

① 对照设计图纸逐栋核查工库房实际用途;② 排查厂区有无未经审批的新建、扩建建筑;③ 检查工库房编号、用途标识是否与实际一致。

整改措施

① 立即恢复工库房原设计用途;② 拆除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③ 对确需改变用途的,按程序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论证并报批;④ 加强日常巡查,杜绝私搭乱建。

第九条

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设备设施

标准原文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官方解读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围墙、分区规划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部分企业没有及时修缮破损的围墙,导致厂外人员可随意进入厂区,一旦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搞破坏或者盗取黑火药、烟火药等高危产品,极易造成重大社会危害。部分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擅自改变各分区用途,一旦发生意外,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2016年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20”事故企业将危险品生产区设置员工宿舍,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53人受伤。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围墙是厂区与外界的物理隔离,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和危险品被盗。分区设置是将生产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等按危险等级合理布局,确保危险区域与低风险区域有效隔离。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厂区围墙有缺失、破损,人员可自由进出;② 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生活区未有效隔离;③ 各分区之间未设置围墙或隔离设施;④ 擅自将生产区改为仓库区或反之。

边界说明

围墙需连续、封闭、达到规定高度。分区设置需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危险品生产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之间应有围墙或隔离设施分隔。

风险后果

围墙缺失导致外部人员可随意进入,高危品可能被盗或被人为破坏;分区混乱则使危险区域与人员密集区域无隔离,事故时伤亡惨重。

自查方法

① 沿厂区围墙走通,检查是否有缺失、破损;② 检查各分区之间隔离设施是否完好;③ 核对分区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设计一致。

整改措施

① 立即修复破损围墙,确保连续封闭;② 按设计恢复各分区隔离设施;③ 对擅自改变分区用途的,立即恢复原用途;④ 加强巡查,防止围墙被再次破坏。

第十条

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设备设施

标准原文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官方解读

烟花爆竹生产使用的烟火药、黑火药是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具有爆炸性质的混合物。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使原本没有爆炸属性的单质化工原材料变为具有爆炸属性烟火药,相关工(库)房的危险等级升级为1.1级,但缺少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极易引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如2016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龙潭炮竹厂“2•24”事故就存在在同一工房内同时进行氧化剂、还原剂称量的突出问题。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氧化剂(如高氯酸钾、硝酸钾等)和还原剂(如硫磺、铝粉等)必须分开储存、分开粉碎、分开称量。一旦混合,即使无外界火源,摩擦、撞击也可能引发爆炸。同库储存和违规预混等于人为制造爆炸物。氧化剂和还原剂储存区、操作区应有明显且不易脱落的颜色标识和文字警示,储存容器、工具应严格区分并有防混淆措施。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氧化剂与还原剂存放在同一库房内;② 未经批准的预混作业;③ 在同一工房内同时对氧化剂和还原剂进行粉碎或称量;④ 氧化剂和还原剂的粉碎、称量共用同一台设备。

边界说明

氧化剂和还原剂必须分库、分工房、分设备储存和操作。预混作业必须在专用工房内由持证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任何混放、混操作均判定违规。

风险后果

氧化剂与还原剂混合后即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摩擦、撞击、静电均可引爆,危险性极高,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自查方法

① 查看化工原料库房,确认氧化剂与还原剂是否分库存放;② 检查粉碎、称量工房是否分别设置;③ 查看生产记录,确认有无违规预混情况。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将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储存在不同库房;② 设置独立的粉碎、称量工房,分别用于氧化剂和还原剂;③ 严禁在同一工房内同时进行氧化剂和还原剂的任何操作。

第十一条

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设备设施

标准原文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官方解读

针对烟花爆竹涉药机械设备安全性能不过关、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操作不规范、安全管理不严格等导致事故多发的突出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21号)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引进机械化生产设备、机械设备改进升级、改型换代后必须进行安全论证。使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势必导致机械设备本身及其防护措施的安全保障能力失效,导致事故甚至重大事故。如广西岑溪“11•1”重大事故,引发爆炸的切引机就未经过安全性论证,存在安全隐患;2016年的江西省上栗县凤林出口花炮厂“9•22”的主要原因就是违规改造使用爆竹自动混装药一体机进行组合烟花内筒混装药。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涉药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论证,确认其安全性能、防护措施、操作规程等符合要求。机械设备改进升级、改型换代后也需重新论证。擅自更改设备用途等于让设备在不适合的工况下运行,风险极高。

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21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新购置或改造的涉药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未进行安全论证;② 将专门用于爆竹生产的设备擅自用于组合烟花生产;③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被拆除或短接;④ 设备操作规程缺失或不完善。

边界说明

安全论证需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或专家组出具论证报告。设备用途变更后需重新进行安全论证。防护装置缺失、操作规程不完善的,视为安全论证不到位。

风险后果

未经论证或擅自更改的涉药设备可能因安全性能不足、防护措施缺失而引发爆炸,且爆炸时防护装置无法发挥作用,后果严重。

自查方法

① 逐台核查涉药机械设备的安全论证报告;② 检查设备实际用途是否与论证报告一致;③ 检查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④ 查阅设备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并上墙。

整改措施

① 未经论证的涉药设备立即停用,委托论证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② 恢复擅自更改用途的设备至原论证用途;③ 完善设备操作规程,恢复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二条

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设备设施

标准原文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官方解读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以下简称“三库”)的存储能力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转、正常存放,对保障生产流程顺畅、防止危险品超量、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伤害至关重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59号),制定了爆竹、组合烟花爆竹“三库”设置基准表,规范强化了“三库”建设。如果企业的“三库”储存能力不足,会造成改变工(库)房用途、超量储存等重大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势必导致伤亡扩大。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三库”存储能力不足是企业超量储存、改变工房用途的根源之一。当储存能力无法满足生产需要时,企业往往将药物、半成品违规存放在生产工房或其他非专用仓库,从而导致超药量、改变用途等连锁违规。

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库”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59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中转库容量明显小于日产量,导致药物在生产工房内积压;② 药物总库容量不满足全厂药物周转需要;③ 成品总库容量与设计年产量严重不匹配。

边界说明

存储能力需与设计产能相匹配,参照“三库”设置基准表执行。产能扩大后存储能力未相应提升的,也属于不匹配。

风险后果

存储能力不足会导致企业被迫将危险品存放在非专用区域,伴生超量储存、改变工房用途等重大隐患,事故时伤亡扩大。

自查方法

① 计算各中转库、药物库、成品库的实际存储量,与规范基准表对比;② 查看是否存在药物、半成品堆放在生产工房过夜的情况;③ 当产能扩大时,同步评估存储能力是否匹配。

整改措施

① 按规范基准表补建或扩建三库;② 在存储能力未达标前,相应调减产能;③ 建立三库存储量台账,确保不超量、不转移存放。

第十三条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管理

标准原文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官方解读

《安全生产法》对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要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过建立与各岗位一一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动企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据统计,2011年以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的问题。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覆盖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操作人员的所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需明确排查频次、内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验收程序,形成闭环管理。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未建立或未上墙公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② 责任制内容空泛,未明确各岗位具体安全职责;③ 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无排查记录;④ 排查发现的隐患未下达整改通知、未跟踪复查形成闭环。

边界说明

制度和记录需实际运行、真实有效。仅有制度文本但无执行记录的,或记录明显造假的,视为未有效实施。

风险后果

责任制和隐患排查制度缺失或不落实,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根本性缺陷,导致各类隐患无法被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风险持续累积。

自查方法

① 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是否上墙、是否覆盖所有岗位;② 查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近一年的排查记录和整改台账;③ 随机询问不同岗位人员是否知晓自己的安全职责。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上墙公示;② 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频次、责任人、整改要求;③ 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对发现的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安全管理

标准原文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官方解读

烟花爆竹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同于普通物品,必须严管严控。生产、经营等环节如果管控不严,都极有可能引发恶性案件事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就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2015年的河北邢台市宁晋县“7•12”重大事故,非法生产组织者租用废弃的制衣车间非法组织生产双响时发生爆炸,造成22人死亡。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许可证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法定准入凭证。任何形式的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伪造许可证,均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获得生产经营资格,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将本企业许可证借给他人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② 以合作、承包等名义变相出租、出借许可证;③ 冒用他人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④ 伪造或购买伪造的许可证。

边界说明

许可证须与本企业实际名称、地址、生产范围一致。企业兼并重组后需重新办理或变更许可证,不得沿用原企业许可证。一证多厂不属于本条,但属于第十七条的判定情形。

风险后果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历史事故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自查方法

① 核查许可证是否为本企业所有;② 排查是否存在以合作、承包名义变相出租许可证的情况;③ 核对许可证登记信息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

整改措施

① 立即收回出借、出租的许可证;② 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的,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监管部门报告;③ 兼并重组后及时重新办理或变更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安全管理

标准原文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官方解读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对烟花爆竹生产各相关工序的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工艺流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超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将导致工艺路线交叉、超员超量、工(库)房及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失效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一旦发生意外,势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黑龙江伊春“8•16”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就是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礼花弹和B级以上组合烟花时发生的;河南漯河“1•19”重大事故企业的许可范围为C级爆竹,但该企业却生产双响炮和B级大爆竹。烟花爆竹生产使用的违禁药物主要是指氯酸钾等敏感药物,使用氯酸钾等敏感药物配制的烟火药机械感度高,极易引发生事故。如2011年的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1•12”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使用氯酸钾生产爆竹,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许可证明确载明了企业被允许生产的产品种类和危险等级。超范围生产意味着在不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工库房内生产高风险产品,防护能力严重不足。违禁药物是指应急管理部(或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历次明令禁止在烟花爆竹生产中使用的物质,目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氯酸钾。企业应主动查询并遵守最新禁用药物的相关规定。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生产许可证未载明的产品种类;② 生产危险等级高于许可范围的产品;③ 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配制烟火药;④ 购买、储存违禁药物。

边界说明

产品种类和危险等级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准。违禁药物目录以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最新发布的禁用清单为准,氯酸钾是目前最主要的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风险后果

超范围生产使安全防护措施、核定药量、定员等全部失效,违禁药物感度极高,轻微摩擦即可引爆,后果极其严重。

自查方法

① 对照许可证核查实际生产的产品种类和等级;② 检查原料采购记录,排查是否购买过违禁药物;③ 抽检药剂样品,检测是否含有违禁成分。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停止超许可范围的生产;② 销毁违禁药物,追溯采购来源;③ 按许可证载明的范围组织生产,如需扩大范围须申请变更许可。

第十六条

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安全管理

标准原文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官方解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生产经营,会造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伴生超员、超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改变生产工艺流程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此引发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如2016年的河南省通许县通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14”重大事故,企业违法将闲置的工库房出租给个人生产烟花爆竹,并违法提供生产原材料,造成10人死亡、7人重伤;广西岑溪“11•1”重大事故,企业多股东分包转包生产线及出租工作组织生产,现场管理极其混乱,造成12人死亡、9人重伤。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分包转包是烟花爆竹行业导致事故的主要根源之一。承包方往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超员、超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且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形同虚设。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将整条生产线分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独立组织生产;② 将部分工房、库房出租给他人用于烟花爆竹生产;③ 以承包、合作经营等名义变相分包转包。

边界说明

合法的劳务外包(如绿化、保安等非涉药岗位)不适用本条。涉药工序的分包转包,无论以何种名义,均属违规。

风险后果

分包转包导致安全管理失控,承包人往往违规作业、超员超量,事故风险极高,且事故后责任不清、善后困难。

自查方法

① 排查是否将工房、库房、生产线提供给他人独立组织生产;② 查看承包合同,核实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③ 现场核实各工房的实际作业组织者。

整改措施

① 立即终止所有分包转包合同,收回工房、库房、生产线;② 由企业统一组织生产经营;③ 对分包转包期间形成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第十七条

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安全管理

标准原文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官方解读

随着烟花爆竹整顿提升关闭工作的大力推进,部分企业在兼并整合过程中出现“假整合”“假兼并”,没有真正做到统一供销经营、组织生产、招聘用工、安全生产、财务核算等,一证多厂、多股东各自组织独立组织生产经营,造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超员、超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此引发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如:2014年的湖南省醴陵市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9•22”重大事故、2011年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豫田花炮厂“1•19”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均是各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烟花爆竹。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兼并整合后的企业必须在统一管理下组织生产经营,做到统一供销经营、统一组织生产、统一招聘用工、统一安全生产管理、统一财务核算。“一证多厂”和“多股东各自独立生产”本质上是打着整合旗号的分包转包,安全管理失控。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一张许可证覆盖多个独立厂区,各厂区自行组织生产;② 多个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企业无统一安全管理;③ 兼并整合后未实现统一供销经营、统一招聘用工等“五统一”。

边界说明

兼并整合后暂时处于过渡期的,需有明确的整合时间表和过渡期安全管控方案,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否则视为违规。

风险后果

一证多厂和多股东各自生产使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超员、超量等问题无从管控,极易发生重大事故。

自查方法

① 核查企业实际厂区数量是否与许可证一致;② 排查各股东是否各自独立组织生产;③ 检查企业是否实现了统一供销经营、统一招聘用工等“五统一”。

整改措施

① 实现统一管理,做到“五统一”;② 对独立厂区纳入统一安全管理体系,或依法办理独立许可证;③ 多股东模式整改为统一管理下的生产经营模式。

第十八条

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安全管理

标准原文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官方解读

许可证过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改造期间进行生产经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明确规定天气恶劣(如雷电、暴风雨、高温)等5种情况下必须停止有药工序的作业,否则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行作业,势必导致事故甚至重大事故。如2012年的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东屯花炮厂“6•18”重大事故,就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停产整改期间,利用未拆除的1.3级工房擅自组织人员违法生产爆竹时发生的;2017年江西万载县荣兴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8•26”事故企业在地高温天气停产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组合烟花引发事故,造成3人死亡。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停产停业期间包括:许可证过期、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恶劣天气(雷电、暴风雨、高温等)、法定节假日停产等。在此期间继续组织生产经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恶劣天气停产是强制要求,不以企业主观判断为准。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许可证已过期仍继续生产;② 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③ 雷电、暴风雨、高温等恶劣天气下仍然进行有药工序作业;④ 法定停产期间违规组织生产。

边界说明

恶劣天气包括雷电、暴风雨、高温(气温超过规定限值)等,以当地气象部门预报为准。许可证过期后任何生产行为均属违规,不受宽限期概念影响。

风险后果

停产停业期间违规生产,安全条件不满足要求,恶劣天气下雷电、高温等极易直接引爆药物,事故风险极高。

自查方法

① 检查许可证有效期,确认是否过期;② 查看是否有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通知,确认是否违规复产;③ 检查恶劣天气停产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有违规作业记录。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停止违规生产;② 补办许可证延期或重新申请许可;③ 建立恶劣天气停产制度,明确停产标准和恢复条件;④ 被责令停产的企业,整改完成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安全管理

标准原文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官方解读

烟花爆竹仓库存放的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是指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鱼雷”等,这些爆炸物品的性质不稳定、感度高,储存条件、爆炸特性、作业要求等与烟花爆竹产品均不相同,摩擦、撞击、静电等极易引发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如2015年的湖南岳阳市华容县恒兴烟花鞭炮有限公司“2•25”事故,涉事批发企业非法储存“鱼雷”等违禁物品和禁止内销的摩擦型产品;2013年的河南省三门峡市连霍高速义昌大桥“2•1”重大事故,涉事货车运输的就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的超大药量爆炸物。《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根据烟花爆竹产品的药量等划分为不同的危险等级,违禁超标产品的药量大、感度高,危险等级升级,在低危险等级的工库房中生产、储存,安全防护措施基本失效,装药、搬运等作业极易引发爆炸,造成重大危害。如2017年陕西富平县祥乐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6•24”事故,在生产外径1.2厘米、长7厘米、含药量约1克(国家标准允许最大含药量的5倍)的超规格爆竹时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烟花爆竹仓库只能存放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存放“鱼雷”、违禁摩擦型产品、执法收缴品等其他爆炸物。违禁超标产品指药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值、危险等级升级的产品。这些物品性质不稳定,与普通烟花爆竹混存的风险极高。

法规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仓库内存放“鱼雷”等非烟花爆竹类爆炸物;② 仓库内存放执法部门收缴的违禁品;③ 生产或储存药量超过国家标准允许最大值的产品;④ 仓库混放不同危险等级的烟花爆竹产品。

边界说明

其他爆炸物包括但不限于执法部门收缴的违禁品、“鱼雷”以及性质不明的摩擦型产品等。企业合法生产所需的黑火药应储存在专用的黑火药库中,不应与烟花爆竹成品混存。违禁超标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药量上限为准。

风险后果

违禁超标产品和爆炸物性质不稳定、感度高,在烟花爆竹仓库内存放等于在火药桶旁再放炸药,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自查方法

① 逐库检查存放物品,确认是否有非烟花爆竹类的爆炸物;② 抽检产品药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③ 检查仓库内物品是否按危险等级分类存放。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将非烟花爆竹类的其他爆炸物转移至专用危险品仓库或交由公安部门处置;② 停止生产或销售违禁超标产品;③ 严格按危险等级分类存放烟花爆竹产品。

第二十条

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安全管理

标准原文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官方解读

烟花爆竹产品为具有爆炸、燃烧性质的烟火药制品,属于危险物品,摩擦、撞击、明火等均可引发其爆炸、燃烧,并产生大量的浓烟。《消防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零售场所使用明火。零售场所使用明火,会造成存在的烟花爆竹燃烧爆炸,并产生大量的高温浓烟,将零售场所设置在居民居住场所,人员密集,浓烟等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如2015年的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文雄烟花爆竹零售点“2•19”事故、2017年的湖南省岳阳市经发区久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24”事故,涉事的零售场所均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2起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

▸ 补充说明 · 法规依据 · 违规情形 · 自查整改

补充说明

零售点是烟花爆竹销售的最末端环节,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浓烟和飞散物会迅速波及居民区域,造成群死群伤。零售场所使用明火(如取暖炉、燃气灶等)可直接点燃烟花爆竹,引发爆炸。

法规依据

《消防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具体违规情形

① 零售点设在居民楼一层,楼上为住户;② 零售点与居民共用同一楼梯或出入口;③ 零售场所内使用电炉、燃气灶、煤炉等明火设备;④ 零售点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边界说明

零售点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临时性摊位设置在居民楼前的,其与居民楼出入口、窗户等最近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的要求,一般不小于10米,且严禁在楼体下方正对门口或窗口设置。明火包括但不限于打火机、火柴、电炉、燃气灶等一切可能产生明火的器具和行为。

风险后果

零售点与居民同楼或使用明火,是造成烟花爆竹零售环节群死群伤事故的首要原因,两起典型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

自查方法

① 核查零售场所是否在居民居住建筑物内或与其连通;② 检查零售场所内是否有明火设备或明火使用痕迹;③ 检查零售场所是否具备独立出入口。

整改措施

① 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立即搬迁至独立场所;② 清除零售场所内所有明火设备;③ 设置醒目禁火标识,严禁在零售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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