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概述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体系下,本标准是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核心依据。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

标准原文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权威解读

本条聚焦施工企业资质、关键人员资格、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验收等基础性安全管理要求。无证或超资质承揽工程使施工脱离法定监管和技术规范约束;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书,意味着现场缺乏具备法定能力的管理核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直接导致高风险工序处于不可控状态。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是预防群死群伤事故的技术保障,方案缺失、存在严重缺陷或未组织专家论证即擅自实施,是近年多起基坑坍塌、模板支架垮塌、起重伤害等重特大事故的根本原因。危大工程未经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等于将未经安全确认的结构或设施投入使用,可能因隐蔽性缺陷引发后续大规模事故。

补充说明
施工安全管理是防范事故的第一道关口。无证施工、无资质承揽工程直接使工程脱离监管。2024版标准将专项方案“存在严重缺陷”也纳入判定情形,进一步强化了方案质量的管控。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施工;② 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安全员配备不足或人证不一;③ 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或证书过期上岗;④ 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核签字;⑤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⑥ 危大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
边界说明
“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指方案中关键计算参数、工艺或安全措施存在根本性错误。“足额配备”以住建部及地方规定的最低人数为准。危大工程范围以住建部37号令及配套清单为准。
风险后果
管理失控是各类事故的根本原因。无方案施工极易引发基坑坍塌、模板支架垮塌、起重伤害等群死群伤事故。
自查方法
① 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范围;② 核对项目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资格证书原件及社保证录;③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伪;④ 查阅危大工程清单及专项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报告;⑤ 查阅危大工程验收记录。
整改措施
① 停止无证施工,补办手续;② 配齐持证安全管理人员;③ 无证特种作业人员调离岗位;④ 补充编制、审核或论证危大工程专项方案;⑤ 未经验收合格的危大工程禁止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条

基坑、边坡工程

标准原文

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权威解读

基坑和边坡工程是建筑施工中风险最集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之一。对毗邻建筑物和管线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可能导致周边建筑不均匀沉降、开裂甚至倒塌,或地下管线破裂引发次生灾害。土方超挖会破坏原设计的土体平衡,使支护结构承受额外荷载,是诱发基坑侧壁失稳的直接原因。第三方监测是独立于施工和监理的客观技术力量,深基坑、高边坡未进行第三方监测,意味着边坡和支护结构的变形处于无客观监督状态,异常信息无法被及时发现和传递。基坑出现支护变形超限、大量漏水、流土、管涌、突涌等预兆时,表明基坑已处于临界失稳状态,此时若未及时停工撤人并加固,将在极短时间内发展为坍塌事故。

补充说明
基坑是建筑施工风险最高的环节之一。2024版将边坡工程一并纳入,明确了4种坍塌风险预兆。第三方监测是独立于施工、监理的专业力量。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基坑开挖前未对周边建筑、管线进行调查和加固;② 挖掘机一次挖深超过设计分层厚度;③ 深基坑未委托第三方监测或监测频率严重不足;④ 监测数据超限未预警;⑤ 基坑侧壁涌水涌沙、底部管涌后仍继续施工。
边界说明
“深基坑”以住建部及地方规定为准。“未及时处理”指发现预兆后未立即停工、未启动应急响应、未采取有效加固措施。
风险后果
基坑坍塌可瞬间掩埋坑内作业人员,并可能引起周边道路塌陷、建筑物倾斜倒塌、管线断裂等次生灾害。
自查方法
① 查阅基坑围护设计和周边环境保护方案;② 测量开挖深度;③ 检查第三方监测合同和报告;④ 现场观察侧壁有无漏水、流土,底部有无管涌;⑤ 逐根检查桩间土流失。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回填或采取有效支护;② 撤离坑内和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③ 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④ 超挖部分分层回填夯实;⑤ 对管涌、流土采取堵漏、降水等措施。
第六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标准原文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权威解读

模板支架垮塌是后果最为严重的建筑施工事故类型之一。支架基础承载力不足或变形过大,会使支架整体沉降或倾斜,导致整片模板体系失稳。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如在支架上集中堆放材料、将泵管直接压在支架上)会突破支架的承载储备,引发局部屈曲或整体垮塌。混凝土强度未达要求即拆模或爬升,会使尚未具备足够承载能力的结构在自重和施工荷载下发生开裂甚至垮塌。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方案规定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会造成局部荷载远大于设计工况,导致支架偏心受力过大而失稳,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事故即为惨痛教训。

补充说明
模板支架垮塌后果极其严重。2024版强化了对基础、施工荷载以及浇筑顺序的控制要求。浇筑顺序错误、分层厚度过大可导致局部荷载集中。
法规依据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模板支架搭设在回填土、软弱地基上未硬化处理;② 混凝土泵管直接搁置在支架上;③ 在支架上集中堆放材料超过设计限值;④ 混凝土未达拆模强度即拆除支架;⑤ 超高、超重支架浇筑混凝土未按方案要求的对称、分层顺序施工。
边界说明
“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以住建部37号令及配套清单为准。基础承载力以检测报告和沉降观测数据为判定依据。
风险后果
模板支架垮塌可造成大面积人员被埋压,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事故即为典型教训。
自查方法
① 检查支架基础处理情况及承载力检测报告;② 核对专项方案荷载计算值与现场堆载情况;③ 查阅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④ 观察混凝土浇筑顺序是否与方案一致。
整改措施
① 支架基础立即加固;② 清除超载材料;③ 未达强度部位暂停拆模或爬升;④ 严格按照方案顺序和分层厚度浇筑。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

标准原文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

权威解读

连墙件是将脚手架架体与建筑主体结构可靠拉结的关键构件,其作用是传递水平荷载、防止架体倾覆。连墙件整层缺失等于在某个高度上切断了架体与结构之间的联系,使该层及以上架体处于无约束的悬臂状态,极易在风荷载或施工荷载下发生整体倾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是目前高层建筑施工广泛使用的设备,其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控制三重安全装置是其安全运行的根本保障:任一装置失效,都可能导致架体在升降过程中发生倾斜、单点坠落甚至整榀坠落,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补充说明
连墙件是保证架体与结构可靠连接的关键构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集成了防倾、防坠、同步控制三重安全装置,任一装置失效均存在整体倾覆或坠落风险。
法规依据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脚手架基础未硬化,立杆悬空;② 连墙件数量严重不足或整层缺失;③ 连墙件未与结构可靠连接;④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装置卡死、防倾导轨变形、同步控制故障仍强行升降。
边界说明
“连墙件整层缺失”指某一楼层高度范围内基本未设置连墙件。“安全装置失效”以现场功能测试为准。
风险后果
脚手架垮塌可造成大量高处坠落伤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坠落后果极其严重。
自查方法
① 检查基础排水、硬化及立杆垫板情况;② 逐层清点连墙件数量,检查连接可靠性;③ 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安全装置功能测试;④ 查阅搭设验收记录。
整改措施
① 基础立即加固;② 补充安装连墙件并确保可靠连接;③ 停用失效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修合格前严禁使用。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标准原文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权威解读

起重机械是建筑施工中能量最集中、风险最高的设备。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无法确认其安装质量和安全性能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相当于在未知状态下承受满负荷作业;安全装置(力矩限制器、高度限位器、防坠安全器等)是防止起重伤害的最后防线,人为短接、屏蔽或拆除安全装置是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直接剥夺了设备的安全保护功能。主要受力构件出现裂纹、严重锈蚀或塑性变形意味着结构承载力已严重退化,随时可能发生脆性断裂。塔式起重机独立高度或附着间距超标、群塔作业安全距离不足,均使设备处于超设计工况运行,历史上多起塔吊倒塌事故均因此引发。使用报废设备或吊索具等于直接用不安全装备承托生命,必须零容忍。

补充说明
起重机械是建筑施工的“高危设备”。安全装置是防止事故的最后防线,违规拆除或屏蔽安全装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群塔作业防碰撞是城市施工中的突出问题。
法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塔吊、施工升降机未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即使用;② 塔吊基础积水、下沉;③ 安装前未检查关键构件;④ 力矩限制器被短接、高度限位器失效;⑤ 塔吊钢结构出现可见裂纹仍作业;⑥ 塔吊与相邻塔吊或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
边界说明
“安全装置被违规拆除、破坏”包括人为短接、屏蔽、拆卸限位器、力矩限制器等。“达到报废标准”以相关产品标准和评估规范为准。
风险后果
起重机械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塔吊倒塌可导致整机坠落;施工升降机坠落是单次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类型之一。
自查方法
① 查阅检测报告和使用登记证;② 检查基础排水及混凝土外观;③ 查阅安装前构件检查记录;④ 逐一测试各安全装置功能;⑤ 用卡尺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有无裂纹;⑥ 测量群塔安全距离。
整改措施
① 未验收合格的起重机械立即停用;② 基础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加固;③ 失效安全装置立即修复或更换,严禁短接屏蔽;④ 有裂纹等缺陷的构件立即更换;⑤ 报废设备和吊索具立即拆除清退出场。
第九条

高处作业

标准原文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权威解读

高处坠落事故长期位居建筑施工事故首位。大跨度钢结构安装中,支撑结构基础不稳、超载或无防倾覆措施,可能导致整个安装体系在拼装过程中垮塌。单榀钢桁架安装时若未设置临时支撑或缆风绳等防失稳措施,桁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下呈无约束状态,极易发生平面外失稳倾倒,砸伤下方作业人员。悬挑卸料平台若锚固在脚手架上等非稳定结构上,平台连同物料可能整体坠落。脚手架与结构之间的水平防护缺失、电梯井口无防护门且井内无水平防护,都直接形成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的致命通道。高处作业吊篮超载、安全锁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如安全带挂在工作绳上),是导致吊篮坠落和作业人员随吊篮坠落事故的直接原因。

补充说明
高处坠落事故长期位居建筑施工事故首位。本条款聚焦大跨度钢结构施工、卸料平台、防护缺失、吊篮违规等高风险场景。
法规依据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大跨度钢结构安装支撑架基础未硬化、超载;② 钢桁架吊装就位后未安装临时支撑;③ 悬挑卸料平台锚固点设置在脚手架上;④ 脚手架与建筑物间水平兜网缺失,电梯井口未设防护门;⑤ 吊篮超载,安全锁锈死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
边界说明
“安全绳未独立悬挂”指安全绳应与工作绳分开设置,独立固定在可靠锚固点上。“水平防护措施”指安全平网、硬质封闭等。
风险后果
高处坠落是最常见、致死率最高的事故类型。卸料平台坠落、吊篮坠落可造成多人伤亡;电梯井口防护缺失是单人死亡事故高发部位。
自查方法
① 检查钢结构安装支撑基础、防倾覆措施;② 查看预制构件安装临时固定情况;③ 检查卸料平台锚固位置、钢丝绳拉结及限载标志;④ 检查水平兜网、电梯井口防护门;⑤ 检查吊篮安全锁检验报告和安全绳独立悬挂情况。
整改措施
① 加固支撑基础,严格控制使用荷载;② 为未固定构件安装临时支撑或缆风绳;③ 卸料平台锚固点改设至可靠主体结构上;④ 补齐水平兜网和电梯井口防护门;⑤ 吊篮安全锁送检或更换,安全绳独立悬挂,严禁超载。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

标准原文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权威解读

触电是建筑施工五大伤害之一。在潮湿、高温、有导电灰尘等特殊环境中,人体电阻大幅下降,常规220V电压即可造成致命电击,因此在上述环境中必须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供电。在建工程、脚手架、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不足时,一方面可能因距离过近发生电弧放电,直接造成人员电击伤亡;另一方面,塔吊臂架、脚手架钢管、泵车臂架等金属构件可能触碰高压线,导致整片区域带电,引发群死群伤触电事故。未采取防护措施(如设置绝缘屏障、警示标志、安装限位开关等)等于将作业人员暴露于外部触电危险之中。

补充说明
触电是建筑施工五大伤害之一。特殊环境下人体电阻大幅下降,常规220V电压即可致命。外电线路是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
法规依据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地下室、金属容器内照明使用220V灯具;② 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之间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警示标志;③ 塔吊起重臂与外电线路安全距离不足未安装保护装置。
边界说明
“安全距离”以JGJ 46规定的数值为准。“未采取防护措施”包括未设置防护屏障、警示标志、未安排专人监护等。
风险后果
特殊环境不使用安全电压可直接导致触电身亡。外电线路安全距离不足可引发大面积停电、人员电击群死群伤。
自查方法
① 进入特殊环境检查照明灯具电压等级;② 测量在建工程、脚手架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③ 检查外电防护措施是否完好。
整改措施
① 特殊环境照明改用安全电压供电;② 按要求设置外电防护屏障、警示标志;③ 调整塔吊作业范围或加装限位断电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

标准原文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权威解读

有限空间作业(如地下管廊、深基坑、检查井、化粪池等)具有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有毒有害气体易积聚的特点,是近年来建筑施工事故高发领域。对有限空间不辨识、不设置警示标志,意味着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风险完全没有意识,以无知状态进入危险区域。“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是有限空间作业的铁律,违反此程序等于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盲目入舱,有毒气体(如硫化氢)可在数秒内致人昏迷死亡。现场无专人监护,一旦发生意外无人报警和救援,而盲目施救往往导致伤亡人数成倍扩大。未配备气体检测、通风、呼吸防护和应急救援装备,说明企业和项目未将有限空间作业视为高风险活动,完全丧失了应急自救能力。

补充说明
有限空间作业是近年来事故高发领域。2024版对辨识、审批、监护、装备四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是有限空间作业的铁律。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未对深基坑、管道井、化粪池、地下管廊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台账;② 有限空间入口无警示标志;③ 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④ 未通风、未检测气体浓度即派人进入作业;⑤ 现场无人监护;⑥ 未配备气体检测仪、送风机、长管呼吸器等必备装备。
边界说明
“有限空间”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三个步骤均须实施,缺一不可。
风险后果
有限空间内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可使人瞬间昏迷死亡;盲目施救往往导致伤亡人数成倍扩大。
自查方法
① 查阅有限空间辨识台账,核对警示标志设置;② 抽查作业审批单和安全交底记录;③ 查看作业前是否执行通风检测程序;④ 确认监护人是否在岗;⑤ 检查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整改措施
① 立即辨识所有有限空间,设置警示标志;② 建立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作业;③ 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④ 安排专人全程监护;⑤ 配齐气体检测、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

标准原文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
(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权威解读

近年来多起因擅自拆除承重墙导致整栋建筑开裂甚至局部坍塌的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承重结构(承重墙、剪力墙、框架柱、结构梁等)是建筑受力的骨架,拆除前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无法科学判断拆除的安全性和可行性,极可能导致剩余结构承载能力不足,在上部荷载作用下发生连续性坍塌。拆除作业顺序错误(如从下往上拆、先拆承重构件等)违背结构受力传递规律,会在拆除过程中产生不可控的荷载重分布,使局部构件超载断裂进而引发整体失稳。

补充说明
近年多起因违规拆除承重墙导致整栋建筑倒塌的事故引发社会关注。2024版新增了装饰装修拆除承重结构的判定情形。拆除顺序错误也是导致建筑失稳坍塌的主要原因。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装修时擅自拆除承重墙、剪力墙、框架柱或结构梁;② 拆除前未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③ 拆除作业不按从上到下、先非承重后承重的顺序进行;④ 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野蛮拆除方式。
边界说明
“拆除承重结构”包括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结构复核”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或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风险后果
违规拆除承重结构可导致建筑局部或整体突然坍塌,近年多次发生装修砸承重墙导致整栋楼开裂、居民紧急疏散事件。
自查方法
① 查阅原设计图纸确认承重结构位置;② 检查拆除方案和设计单位结构复核意见;③ 现场观察拆除顺序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停止违规拆除作业;② 委托设计单位对已拆除部分进行结构安全评估和加固方案设计;③ 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拆除方案确定的顺序进行后续作业。
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

标准原文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
(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
(六)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

权威解读

2024版将原“暗挖工程”修订为“隧道工程”,适用范围更广泛。隧道施工中,地下水控制是保障掌子面稳定和作业安全的前提,带水作业或降水失效会使围岩软化、水土压力增大,掌子面极易发生涌水坍塌。涌水、涌沙、初期支护开裂变形是隧道即将大规模坍塌的紧急预兆,此时继续施工或未及时撤人加固,等于将人员置于极度危险的临界状态。开挖方法和支护参数的选择必须严格依据地质条件和设计文件,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是隧道施工的“眼睛”,缺失这两项意味着在地质情况不明、围岩变形未知的状态下盲目掘进。盾构始发和接收端头是盾构隧道风险最高的环节,端头加固不足即始发等于让盾构在软弱高水压地层中“裸穿”,极易引发涌水涌砂和地表塌陷;盾尾密封失效仍继续掘进,会导致盾尾间隙注入的泥浆和地下水涌入隧道,造成地面沉陷甚至隧道淹水。在轨道交通保护区违规施工可能破坏既有运营隧道结构,导致列车停运甚至脱轨的灾难性后果。

补充说明
2024版将“暗挖工程”修订为“隧道工程”,涵盖范围更广。盾构施工风险是本条款重要新增内容,涉及始发接收加固、盾尾密封、带压开仓等高风险环节。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隧道内积水未及时抽排继续掘进;② 掌子面涌水涌沙后未立即停工加固;③ 未按要求开展TSP超前地质预报;④ 监测数据连续超限仍未停工;⑤ 盾构始发井端头加固未按设计施工即掘进;⑥ 盾尾密封刷磨损严重仍推进;⑦ 轨交保护区未经审批擅自施工。
边界说明
“监控量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以设计文件规定的变形、沉降等控制值为准。“安全保护区范围”以轨道交通相关法规划定的范围为准。
风险后果
涌水涌沙可导致掌子面坍塌;盾构密封失效可引发地面塌陷;保护区违规施工可能破坏轨交结构,造成列车停运甚至脱轨。
自查方法
① 检查隧道排水和地下水控制方案执行情况;② 调阅超前地质预报报告和监控量测数据;③ 检查盾构端头加固施工记录和检测报告;④ 检查盾构机盾尾密封状态;⑤ 核查安全保护区施工审批手续。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停工,采取注浆、降水等措施控制地下水;② 对变形开裂的支护结构进行加固或更换;③ 补充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和加密监控量测;④ 盾构端头重新加固,盾尾密封修复后方可继续掘进;⑤ 补办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堆载

标准原文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三)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权威解读

施工临时堆载是2024版标准新增条款,聚焦因堆载管理失控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基坑周边堆载过大会显著增加支护结构后的侧向土压力,超出设计允许值时可能直接导致支护体系变形过大甚至坍塌。无支护基坑(槽)在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等于在已卸荷的边坡顶部直接施加附加荷载,极易造成边坡滑移坍塌。楼板、地下室顶板在设计时仅考虑了规定的使用荷载,施工期间若集中堆放大量材料或停置重型机械,会使其承受远超设计值的荷载,可能导致结构开裂、挠度超标甚至发生脆性冲切破坏。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则使架体杆件和节点处于超载状态,是引发脚手架局部或整体垮塌的重要原因。

补充说明
施工临时堆载是2024版新增条款。基坑周边堆载过大会增加支护结构侧向压力。楼板和脚手架上堆载超限是造成结构破坏和架体垮塌的重要原因。
法规依据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基坑边缘大量堆放钢筋、土方、混凝土块等材料;② 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开挖深度范围内堆放重物;③ 地下室顶板上集中停置重型施工车辆或大量堆料;④ 脚手架上堆放过多的砌块、砂浆超出设计荷载限值。
边界说明
“设计允许值”以基坑围护设计文件和结构施工图规定的堆载限值为准。“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指从基坑底面边缘向外延伸距离等于开挖深度的区域。
风险后果
基坑周边超载易导致支护结构失稳坍塌。楼板超载可造成结构开裂、挠度超标甚至局部坍塌。脚手架超载可导致架体垮塌。
自查方法
① 检查基坑周边堆载标识和限载标志;② 核查基坑围护设计文件中的堆载限值;③ 测量基坑周边实际堆载距离和重量;④ 检查楼板、脚手架上的堆载情况。
整改措施
① 立即移除基坑周边超限堆载;② 严格按设计限值控制堆载距离和重量;③ 卸载结构构件和脚手架上的超载部分;④ 对可能受影响的结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

冒险作业

标准原文

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
(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权威解读

冒险作业是2024版新增条款,直接针对现场三种典型高风险行为。大型机械设备自重极大且作业时产生动态荷载,运行路线及站位若不事先校核地基承载力(如通过验算或加固),可能因地基不够导致设备倾覆,酿成群死群伤。在雷雨、大风(六级及以上)、浓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下进行吊装、设备安拆和高处作业,因视线不良、构件受风面大、作业面湿滑等原因,事故概率成倍增加。使用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是严重违章行为,起重机械的吊钩、吊具和控制系统并非为载人设计,一旦发生溜钩、钢丝绳断裂或控制系统失灵,人员将直接坠落,后果不可挽回。

补充说明
冒险作业是2024版新增条款,针对施工现场三种典型冒险行为。使用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是严重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坠落后果不堪设想。
法规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汽车起重机、泵车等大型机械在未探明承载力、未加固的基坑边、暗河上方作业;② 6级及以上大风仍进行塔吊顶升、拆卸作业;③ 浓雾、暴雨天气强行进行高处临边作业;④ 用塔吊吊钩直接吊挂人员上下;⑤ 用汽车起重机吊篮载人进行高空安装作业。
边界说明
“恶劣天气条件”以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及规范规定为准。“非载人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明令禁止载人的设备。
风险后果
大型机械地基失稳可导致整机倾覆,酿成群死群伤。恶劣天气吊装作业易引发设备倒塌。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是必须零容忍的高风险行为。
自查方法
① 检查大型设备进场路线及站位的地基承载力验算记录;② 查阅天气记录和施工日志,核对恶劣天气是否仍作业;③ 现场巡查是否有人货混吊现象。
整改措施
① 对大型设备站位进行加固处理或调整站位;② 建立恶劣天气停工撤人制度并严格执行;③ 严禁使用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对违规人员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禁止施工工艺设备材料

标准原文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权威解读

国家住建部不定期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将因安全性能差、事故风险高或已存在可靠替代技术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列入淘汰范围。使用这些禁止类技术等同于在施工现场埋下已知的危险源:如竹(木)脚手架的整体刚度和耐火性远低于钢管脚手架;简易钢筋调直工艺缺乏安全防护装置,易造成机械伤害;未带安全锁的吊篮在高处作业中无防坠保护,一旦工作绳断裂将直接坠落。使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说明项目管理方未关注行业技术进步和安全标准更新,属于系统性的安全管理缺失。

补充说明
住建部已发布多批《房屋市政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使用这些淘汰工艺等于在施工现场埋下“定时炸弹”。
法规依据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市政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① 仍采用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工艺;② 仍采用卷扬机钢筋调直工艺;③ 使用已淘汰的竹(木)脚手架;④ 使用未安装安全锁的吊篮。
边界说明
“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以住建部正式发布的目录为准。禁止类不得在任何工程中使用;限制类在规定条件外可使用。
风险后果
淘汰工艺、设备、材料因其固有的不安全性,在使用过程中事故风险远高于替代技术,可能直接引发群死群伤事故。
自查方法
① 对照住建部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逐项排查施工现场;② 检查施工方案中是否列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工艺;③ 查看材料采购台账和设备清单。
整改措施
① 立即停止使用禁止类工艺、设备和材料;② 按规定更换为符合要求的替代技术或设备;③ 限制使用的工艺在规定条件外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情形

标准原文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权威解读

本条为兜底条款,赋予监督检查人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对本标准未明确列明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独立判定的权力。判定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相关规定的行为;二是该违规行为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二者缺一不可,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该条款要求检查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丰富的现场经验,对争议较大的情形应组织专家论证或提请上级裁定。

补充说明
本条款为兜底条款,赋予监督检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灵活判定的权力。判定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②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
具体违规情形
本条款无固定情形,由检查人员现场判定。例如严重违反消防管理导致逃生通道全部堵塞、使用劣质结构材料导致主体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
边界说明
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须严格同时满足违法性和现实危险性两个条件。
风险后果
涵盖的违规情形同样具有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现实风险,后果严重性与前述条款相当。
自查方法
① 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全面排查;② 重点排查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等方面的严重问题。
整改措施
① 针对具体违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② 立即消除现实危险;③ 依法依规完善制度、补充手续或修复设施。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标准原文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同时废止。

权威解读

本条明确了标准的施行时间和新旧版本衔接。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12月印发本标准,发布之日即为施行之日,2022版标准同步废止。所有在建及新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均应按2024版标准进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排查。相关单位应在此前完成内部宣贯培训,确保所有安全管理人员熟悉新版标准的判定要求和新增条款内容。

补充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12月印发本标准,发布之日即为施行之日。2022版标准同步废止,所有在建及新建工程均应按2024版标准进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排查。
法规依据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建质规〔2024〕5号)第十八条。
边界说明
发布之日前已按2022版标准完成排查的工程,如发现新增隐患情形,应按2024版标准重新排查。本标准发布后,2022版标准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