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等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或证书有效期满(3 年)未按期复审换证;或证书登记单位与本人实际任职单位不符;或新任职高危行业人员自任职之日起超过 6 个月仍未取得对应证书。
补充说明: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要求,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对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考核不收取费用,证书有效期 3 年,到期前 3 个月申请复审换证,证书信息可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核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AQ 2085-2025 第5.1.1条。
① 相关人员从未参加考核,无证上岗履职。
② 证书超出 3 年有效期,仍继续从事对应安全管理工作。
③ 证书登记单位与实际任职单位不一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④ 新任职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满 6 个月仍未取得合格证书。
⑤ 证书已被注销、吊销,人员依旧在岗履职。
⑥ 存在伪造、变造证书,或使用虚假合格证书行为。
⑦ 企业未建立证书管理台账,无法提供人员持证有效证明材料。
・已取得对应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完成注册在岗人员(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建筑施工等类别),视同满足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要求,无需重复考核取证,但企业须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完成人员信息备案。
・临时指定代理人履职期限不超过 3 个月,且具备正式书面授权文件,不判定重大隐患。
・受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期取证,企业已安排持证人员临时顶岗,且留存报名、待考核凭证的,可按限期整改处理。
・仅为证书临近有效期未提前提醒、台账登记小瑕疵等轻微一般管理问题,未影响整体安全管理运行,不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法定安全管理能力,易造成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现场风险辨识不全面、生产作业违章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失误,极易引发井喷失控、火灾爆炸、硫化氢中毒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 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核查证书真伪、有效期、登记信息。
② 逐一核对证书登记单位、企业任职文件、社保缴纳单位三者信息是否统一。
③ 建立完整人员证书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取证时间、证书有效期、复审节点,安排专人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进行预警提醒。
① 立即停止无证、无效证书人员的安全管理相关岗位职责,安排持证合格人员临时接管相关工作。
② 统筹组织未取证人员报名参加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培训,2 个月内完成考核取证。
③ 证书过期人员第一时间提交复审换证申请,完成证书复核延续。
④ 任职单位变更人员,及时办理证书信息变更业务。
⑤ 将人员持证管理、证书有效期管控纳入企业常态化安全管理考核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件上岗作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书过期未按期复审,或持证类别与实际从事的特种作业不符,或使用伪造、变造证书上岗。
补充说明: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修订),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有效期 6 年,每 3 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且无违章记录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 6 年一次。证书信息可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或“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修订);AQ 2085-2025 第5.1.2条。
① 无证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
② 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未复审,仍继续作业。
③ 持低压电工作业证从事高压电工作业,或持普通焊接证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等跨类别作业。
④ 使用伪造、变造、购买的虚假证书。
⑤ 证书复审未通过或未参加复审,证书已失效。
⑥ 新入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即独立上岗操作。
⑦ 证书登记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符,未办理变更手续。
⑧ 企业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持证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正在复审期间(已提交复审材料并取得受理凭证),且证书尚未过期,可暂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新员工在持证师傅监护下进行辅助作业(非独立操作),不视为独立上岗。
・企业内部非特种作业岗位(如普通设备巡检、保洁)不适用本条。
・仅为证书临期未及时提醒、台账登记遗漏等轻微管理瑕疵,不纳入重大隐患判定。
特种作业涉及高风险操作(如高压电、明火、高空、有毒有害环境),无证人员缺乏系统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极易发生触电、火灾、高处坠落、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等事故,且事故后企业将面临严厉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①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逐人登记姓名、工种、证书编号、有效期、复审日期。
② 每季度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批量核验证书真伪及状态。
③ 现场抽查作业人员是否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实体卡或电子证照。
④ 检查作业许可票证中填写的操作人员是否与实际持证人员一致。
① 立即停止无证、持假证、证书过期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② 联系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无证人员参加培训并考取证书。
③ 证书过期人员立即安排参加复审培训并换证。
④ 对使用伪造证书的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⑤ 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和月度绩效考核。
相关从业人员未按 GB 40554.1、GB 42294 的规定,接受井控、硫化氢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或考核合格。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中从事钻井、井下作业、采油采气、集输处理等涉及井控风险和硫化氢暴露风险的岗位人员(包括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现场监督人员),未接受井控技术、硫化氢防护等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或未取得企业或行业认可的井控证、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或证书已超过有效期限。
补充说明:GB 40554.1-2021《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和 GB 42294-2022《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均明确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井控、硫化氢防护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井控培训复证周期通常为 2 年;硫化氢防护培训应根据作业区域风险等级定期复训。
GB 40554.1-2021《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42294-2022《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AQ 2085-2025 第5.1.3条。
① 钻井、修井、压裂等直接涉及井控风险的岗位人员未取得井控证上岗。
② 在含硫化氢油气井区域作业人员未接受硫化氢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
③ 井控证、硫化氢防护合格证超过有效期未复证。
④ 培训考核流于形式,存在代考、代签、试卷造假等行为。
⑤ 培训记录缺失,无法证明从业人员已完成规定培训。
⑥ 新上岗、转岗人员未经专门培训直接安排至相关岗位。
・井控证或硫化氢证正在复证培训期间(已报名且培训中),且在持证人员监护下作业的,可限期整改,不直接判定重大隐患。
・企业已委托有资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但因培训机构排期原因导致短期内无法取证,企业已采取临时监护措施的,可暂不判定。
・仅为培训档案记录不规范、证书临期未提醒等管理瑕疵,不纳入重大隐患。
井控知识和硫化氢防护技能的缺失,直接导致现场人员在发生溢流、井涌、井喷预兆时无法正确识别和处置,或在硫化氢泄漏时不能正确佩戴防护装备、选择逃生路线,极易造成井喷失控、人员中毒伤亡等灾难性后果。
① 建立井控、硫化氢培训持证台账,覆盖钻井队、修井队、采油队、集输站等所有相关岗位。
② 逐人核对证书种类、发证机构、有效期限,确保证书在有效期内。
③ 抽查现场人员井控“四七”动作、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佩戴、硫化氢检测仪使用等实操技能。
④ 检查培训档案是否完整,包括签到表、考核试卷、实操评分表等。
① 立即安排未取证人员离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重新上岗。
② 证书过期人员立即报名复证培训,复证期间不得独立承担井控或硫化氢防护关键岗位职责。
③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保所有相关岗位人员按期复训。
④ 将井控证、硫化氢证管理纳入岗位任职资格审核流程。
未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 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b) 未开展承包商入场审查;c) 作业前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d) 未开展承包商安全生产考核。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发包方)未将承包商(含技术服务、工程建设、检维修、运输等各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体系,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重大隐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承包商入场前未审查其资质、人员持证、设备安全状况、安全管理制度等;作业前未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绩效进行考核评估。
补充说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发包方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不得“以包代管”。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AQ 2085-2025 第5.1.8条。
① 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内容未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② 承包商入场前未审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设备检测报告、安全管理制度等。
③ 作业前未向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未覆盖作业风险、安全措施、应急要求。
④ 未对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⑤ 未定期对承包商安全绩效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未与合同续签、工程款支付挂钩。
⑥ 发现承包商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或处罚。
⑦ 承包商发生事故后未纳入发包方事故统计报告。
⑧ 多个承包商在同一区域作业时,发包方未制定统一的安全管理方案。
・安全协议、入场审查、技术交底均已实施,仅为个别文件签字不全或记录不规范,且已补充完善的,不判定重大隐患。
・单次维修不超过 1 个工作日的小型零星作业,已进行口头交底并记录在案的,可适当简化流程。
・仅为承包商考核频次不足、考核记录不完整等管理瑕疵,不纳入重大隐患。
承包商人员对发包方现场风险不熟悉,安全技能参差不齐,缺乏有效监管极易违章作业,引发事故。发包方对承包商管理失控,事故后将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① 查阅承包商档案,是否包含安全协议、资质审查记录、入场培训记录、安全交底记录。
② 现场抽查承包商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风险、安全措施和应急逃生路线。
③ 检查发包方是否派专人现场监护或巡查承包商作业。
④ 核对承包商事故是否纳入发包方年度安全统计。
① 立即与所有在用承包商补签或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② 建立承包商准入审查制度,入场前严格审核资质、人员、设备、制度。
③ 作业前对承包商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④ 指定发包方专人负责承包商现场安全监督。
⑤ 建立承包商安全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合同续签、工程款支付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