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瓦斯防治与通风 · 安全监控室
⚠ 瓦斯超限即事故 · 违规作业必追责 · 通风可靠是生命线
第一条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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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总则解读】本条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15个方面。为便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该标准,从15个方面列举了81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第二条

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防治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解读】本条中“漏检”,是指瓦斯检查员未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的规定,对应当检查的瓦斯检查点少检、不检的行为。“假检”,是指瓦斯检查员未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的规定,在实际未进行瓦斯检查的情况下,编造、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行为。存在上述漏检、假检情况,并且进行作业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解读】本条中“瓦斯超限”,是指煤矿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报警值。瓦斯超限后,未按照国家规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仍然继续作业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解读】本条是指井下排放积聚瓦斯(如密闭区域、盲巷等)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按照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作业的。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瓦斯检查管理是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定路线、检查点位、检查频次开展瓦斯检测工作,严格执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日报表内容数据一致(“三对口”)的管理要求。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即为瓦斯超限,超限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开展隐患处置。瓦斯排放属于井下高危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山救护队或经专门培训的人员实施作业,作业全过程严格管控风流及瓦斯浓度,确保回风流瓦斯浓度符合规程限值要求。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瓦斯检查员未按照规定巡检路线开展检查,漏检采掘工作面、井下硐室、通风不良区域等重点检查点位,且对应区域持续组织作业的;
  2. 瓦斯检查员未到达井下作业现场开展实测,在地面或井下非作业区域编造、填报虚假瓦斯检查数据的;
  3. 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日报表三者数据不一致,经核查确认存在数据伪造情形的;
  4. 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超限报警信号后,现场未下达人员撤离指令,作业人员仍在超限区域作业的;
  5. 瓦斯超限后仅实施断电处置,未查明超限原因、未完成隐患治理即恢复生产,隐患反复超限仍组织作业的;
  6. 瓦斯排放作业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措施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擅自开展排放作业的;
  7. 瓦斯排放作业过程中,未管控风流及瓦斯排放流量,造成回风流瓦斯浓度超出规程规定限值的;
  8. 瓦斯排放作业前,未撤出回风巷及受影响区域全部作业人员,未在关联巷道口设置安全警戒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 瓦斯检查员已按规定完成现场全部点位检查,仅存在记录填写格式不规范(如字迹潦草)、签字手续不全、日报未及时上报等情形,且检测数据真实、事后按期完善资料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因瓦斯传感器设备瞬时故障、环境干扰产生误报警,经现场核查实际瓦斯浓度未超限,且严格按照流程处置、留存完整故障处置台账记录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瓦斯排放专项措施编制、审批手续齐全,现场作业整体符合措施要求,仅非关键性操作环节存在轻微偏差,且未造成瓦斯浓度超限的,责令限期整改,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风险后果

瓦斯超限作业极易诱发瓦斯燃烧、瓦斯爆炸重特大事故,造成群死群伤恶性后果。违规实施瓦斯排放作业,易导致回风流瓦斯积聚超限,引发人员窒息、瓦斯爆炸事故。瓦斯检查漏检、假检行为无法及时预警瓦斯异常状况,延误应急处置时机,极易引发灾难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查方法

  1. 核查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瓦斯检查点布设方案,核对检查点位布设完整性、合规性;
  2. 调阅瓦斯检查手册、现场牌板、每日瓦斯日报表,逐项核对数据一致性;
  3. 调取人员定位系统轨迹数据,核验瓦斯检查员井下巡检轨迹与规定路线匹配情况;
  4. 查阅安全监控系统超限报警历史数据及处置台账,逐项核查人员撤离、切断电源、隐患处置、复工复产全流程执行情况;
  5. 核查瓦斯排放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归档资料,确认所有排放作业均配套合规专项措施;
  6. 现场问询当班作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核实瓦斯管理制度现场实际执行情况。

🔧 整改措施

  1. 健全完善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明确检查点位、频次、路线、检查内容,开展瓦斯检查人员专项安全培训及考核管理;
  2. 建立瓦斯检查资料“三对口”日常核查机制,每日由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核签字归档;
  3.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处置全流程管理规定,固化撤人、断电、汇报、处置标准化流程,在井下重点作业区域张贴流程规范;
  4. 严格落实瓦斯排放专项管理要求,每次排放作业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作业期间由通风管理负责人或矿山救护队人员现场统一指挥;
  5. 强化人员定位全过程管理,依托人员定位系统实现瓦斯检查员巡检路线实时监控、全过程轨迹追溯。
第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瓦斯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解读】本条是指突出矿井未设立防突专门机构(如防突科、防突队等),或者未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如防突工程师、防突工等)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解读】本条是指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装备后不能正常运行的(如系统故障、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失效、数据传输中断等);突出矿井应当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而未装备的,或者装备后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如抽采泵站停机、抽采管路不通、抽采能力不足等)。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解读】本条是指突出矿井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规定,在采掘作业前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解读】本条是指突出矿井在有突出危险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时,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解读】本条是指实施防突措施后,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或者经效果检验防突措施未达到规定要求,仍然继续组织生产或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解读】本条是指突出矿井在井巷揭煤、突出煤层采掘作业等突出危险区域作业时,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设置反向风门、避难硐室、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或者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解读】本条是指突出矿井在主要进风巷、回风巷和采区巷道内使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符合条件的低瓦斯矿井除外)。架线式电机车运行时产生的电弧火花可能成为瓦斯燃烧、爆炸的点火源,突出矿井严禁使用。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煤与瓦斯突出属于煤矿井下破坏性最强的动力灾害,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范围广、人员伤亡风险高的特点。矿井防突工作严格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工作体系。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职防突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建设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从源头防范突出灾害发生。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突出矿井未设置专职防突管理机构,或已设立机构但未配齐专职防突专业技术人员,由其他岗位人员兼职履职的;
  2. 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布设数量不足,未实现采掘工作面及重点区域全覆盖,系统数据未按要求上传上级监管平台的;
  3. 未建成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即开展突出煤层采掘作业,或抽采泵站停运、抽采管路破损失效,抽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4. 采掘作业前未开展区域及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仅凭经验判定无危险开展采掘作业的;
  5. 突出危险区域未落实区域预抽、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突措施,直接组织采掘施工的;
  6. 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未开展效果检验,未检测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等核心指标,或检验指标超标仍组织作业的;
  7. 突出危险作业区域未布设压风自救装置,或装置损坏、供风管路失效无法使用的;
  8. 反向风门未按规范施工建设、设施损坏、风门常开,无法实现风流隔断功能的;
  9. 井下避难硐室供风、供水、通信安全保障设施缺失或设备失效的;
  10. 突出矿井井下任何巷道区域违规使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作业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 矿井已按规定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专职人员,仅因人员工作调动、休假等临时性岗位空缺(不超过15个工作日),已制定人员补位方案及过渡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补齐人员,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按计划开展停机检修(不超过24小时),已编制专项安全保障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且落实替代安全管控措施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已按规范完成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全部工作,仅存在原始资料归档不规范、个别记录缺失,可通过其他佐证材料证实工作已完整落实的,责令限期完善资料,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风险后果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会瞬间大量涌出煤岩体及高浓度瓦斯,损毁井下巷道及机电设备、掩埋作业人员,同时高浓度瓦斯极易引发次生瓦斯爆炸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及矿井生产系统整体损毁。未按规定落实防突措施开展采掘作业,作业人员长期处于高危作业环境,一旦发生突出事故,逃生难度极大。事故发生后,煤矿矿长、总工程师、防突管理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依法从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自查方法

  1. 核查防突机构正式设立文件、专业人员配置名录及对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 调阅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台账、传感器布置图纸、历史运行数据及故障处置记录;
  3. 核查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运行台账、抽采量统计资料、管路日常巡检维护记录;
  4. 查阅区域及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核验采掘区域全覆盖情况;
  5. 逐项核查防突措施设计方案、现场施工记录、残余瓦斯含量及压力效果检验报告;
  6. 井下现场实地核查反向风门、压风自救、避难硐室等防护设施布设位置及完好状态;
  7. 井下现场全面排查运输设备,核查架线式电机车使用情况。

🔧 整改措施

  1. 健全完善防突专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规范配齐防突专业技术及作业人员,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2. 安全监控、瓦斯抽采系统存在隐患问题的,立即停止隐患区域采掘作业,系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 对未开展危险性预测的采掘区域,立即停工补充预测,经判定无突出风险或落实有效防控措施后方可复工;
  4. 防突措施未施工、未检验区域立即停工,补充落实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合格后恢复作业;
  5. 全面检修、增补井下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施布设合规、运行完好;
  6. 井下违规使用的架线式电机车立即停用清退,更换为符合防爆标准的井下运输设备。
第四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瓦斯防治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解读】本条中“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是指高瓦斯矿井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系统不正常使用”,是指瓦斯抽采系统建成后因设备故障、管路堵塞、抽采能力不足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瓦斯抽采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解读】本条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应当安设甲烷传感器的位置安装甲烷传感器,或者未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的。(2)人为封堵、遮挡甲烷传感器进气口,或者故意调整传感器参数,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使传感器不能真实反映瓦斯浓度的。(3)瓦斯超限后,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4)瓦斯超限后,不能切断被控区域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的,或者断电范围小于国家规定范围的。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高瓦斯矿井界定标准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³/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³/min。瓦斯抽采系统可实现煤层瓦斯源头抽采治理,降低煤层瓦斯赋存量,从根源上降低瓦斯超限风险,是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的核心设施。安全监控系统为井下瓦斯动态监测管控核心设施,甲烷传感器为核心监测设备,需按照规定点位布设、通常每15天采用标准气样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精准有效。人为干预导致监测设备失效属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高瓦斯矿井应建未建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仅采用井下移动设备临时抽采且抽采能力无法满足规程要求的;
  2. 瓦斯抽采泵站停机、主干管路破损或严重堵塞,抽采系统失效仍持续开展采掘作业的;
  3. 抽采管路未延伸至目标采掘作业区域,无钻孔连通、未开展实质性瓦斯抽采作业的;
  4.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道、机电硐室等法定布设点位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或布设数量、安装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 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未按固定周期调校,监测数据偏差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
  6. 采用包裹、封堵进气口等人为方式损坏干扰甲烷传感器正常工作的;
  7. 擅自篡改传感器断电控制参数,导致瓦斯超限时不执行断电动作的;
  8. 瓦斯超限后系统可正常声光报警,但断电控制装置故障、接线错误,未实现自动断电的;
  9. 自动断电范围未覆盖全部法定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仅局部断电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 矿井已建成合规瓦斯抽采系统,因计划性设备检修停运,已完成审批手续、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停运期间强化通风管控、缩减作业强度,未发生瓦斯超限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甲烷传感器布设、调校均符合规范,仅设备出厂自身硬件故障造成数据偏差,已及时排查更换且留存完整设备故障、更换归档记录的,非人为故意破坏不予判定;
  • 外部电网瞬时波动造成监控系统短时断电,且备用电源自动切换正常投入运行,系统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风险后果

高瓦斯矿井未建设或非正常使用瓦斯抽采系统,煤层瓦斯无法源头治理,采掘作业瓦斯涌出量持续偏高,极易发生瓦斯超限、瓦斯爆炸事故。安全监控系统及传感设备失效将丧失瓦斯动态监测预警能力,作业人员长期暴露于危险环境,无法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易引发人员中毒窒息、瓦斯爆炸等恶性事故。人为蓄意损坏监测设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引发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严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查方法

  1. 核验矿井官方瓦斯等级鉴定文件,确认矿井瓦斯等级属性;
  2. 核查瓦斯抽采系统设计、竣工验收资料,确认系统建设合规性;
  3. 查阅抽采泵站运行台账、抽采量统计报表、管路巡检维护记录,判定系统运行工况;
  4. 对照规程及AQ 1029规范,核对甲烷传感器布设图纸、点位、数量;
  5. 核查传感器定期调校台账、标准气样使用及校验记录;
  6. 现场核查传感器外观完好状态,比对便携式检测仪数据校验准确性;
  7. 现场开展断电功能实操测试,核验超限报警、断电动作、断电覆盖范围合规性。

🔧 整改措施

  1. 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立即停止全部采掘作业,限期建设地面永久抽采系统或经审批的井下临时抽采系统;
  2. 抽采系统运行异常的,全面排查泵站、管路、钻孔隐患问题,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前严禁采掘作业;
  3. 按照规范点位、数量补齐全部甲烷传感器,采用标准气样完成逐台校验标定;
  4. 检修完善断电控制回路及设备,确保瓦斯超限时自动切断规定范围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5. 对人为损毁监控设备违规行为开展内部核查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6. 健全监控设备日常巡检、定期调校管理制度,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改动系统参数及设备。
第五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未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等硐室的支护和风门、风窗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解读】本条是指矿井总进风量小于矿井需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硐室等主要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小于设计(核定)需风量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解读】本条是指矿井未装备两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用一备),或者虽有两台主要通风机但能力不一致,备用通风机无法在10分钟内启动并满足全矿井通风需求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解读】本条中“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采用不符合要求的串联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采煤工作面与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串联通风,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条件。

(四)没有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解读】本条是指矿井未按照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形成全矿井通风系统,新投产水平或采(盘)区未实现独立的分区通风即组织生产的。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未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的
【解读】本条是指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未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或者专用回风巷被占用、堵塞,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解读】本条是指进风井和回风井之间、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应当设置风墙而未设置,或者设置的风门质量不合格、未实现闭锁,导致新鲜风流短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解读】本条是指采区进风巷和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即未形成完整的采区通风系统),或者一条巷道被分段用作进风巷和回风巷(中间用风门隔断、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解读】本条中“甲烷电闭锁”是指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限时,能自动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闭锁的装置。“风电闭锁”是指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自动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闭锁的装置。未装备上述装置,或者装备后不能正常发挥闭锁功能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九)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等硐室的支护和风门、风窗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解读】本条是指上述硐室的支护方式、耐火等级,以及风门、调节风窗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影响通风系统稳定性和安全的。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九十九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矿井通风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核心保障系统,主要功能为持续向井下输送新鲜风流,稀释、排出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调节井下作业环境气候条件,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易引发瓦斯积聚、氧气含量不足、有害气体超标等安全隐患,是诱发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矿井主通风机必须采用一用一备配置且设备能力匹配,保障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确保突发故障时能快速切换备用风机。违规串联通风会降低后续作业区域空气质量,扩大事故波及范围,原则上禁止采用。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必须布设专用回风巷,确保瓦斯快速疏导排放;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为掘进工作面核心安全防护装置,需全程可靠运行,杜绝无防护作业。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总风量低于矿井核定需风量,采掘工作面实测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核定风量标准的;
  2. 仅配置单台主要通风机,或两台主通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能力不匹配的;
  3. 备用主要通风机启动响应时间超过10分钟,反风设施失效无法完成应急反风操作的;
  4. 采掘工作面之间、掘进工作面之间无合规审批手续违规串联通风的;
  5. 新投产生产水平、采区未实现独立分区通风,与相邻区域共用回风系统的;
  6.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未布设专用回风巷,或专用回风巷被物料占用、挤占兼作运输及行人巷道的;
  7. 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巷联络巷未设置联锁双向风门,风门未实现闭锁可同时开启的;
  8. 采区巷道未贯通即分段使用,单巷道分段进风、回风,仅依靠风门隔离风流的;
  9. 掘进工作面未安装风电闭锁装置,或装置被私自短接、强制停用的;
  10.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接入断电控制系统,瓦斯超限时不能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的;
  11. 井下爆破材料库无独立回风系统,回风风流串入其他作业区域的;
  12. 机电硐室未按规范设置防火设施、通风调节设施,风窗调节功能失效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风量因主通风机计划性检修短时偏低,已履行审批手续、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未出现瓦斯超限且检修完成后快速恢复正常通风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专用回风巷因巷道清理、维修等临时作业占用,保留有效通风断面、当班内完成作业恢复畅通,且已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通风构筑物存在轻微漏风,经通风阻力测定漏风率符合规程限值,已纳入常态化维修计划的,责令限期整改不予判定;
  • 极薄煤层开采矿井,经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核查认定无法布设专用回风巷的除外。

💀 风险后果

通风系统运行不稳定将造成井下空气质量恶化、人员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同时易造成瓦斯积聚诱发爆炸事故。主通风机单台运行工况下设备故障停风,会快速造成井下瓦斯浓度升高,人员避险撤离时间不足,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违规串联通风会扩大事故灾害波及范围,后续作业区域无独立避险逃生通道,一旦发生事故,人员逃生难度极大。专用回风巷缺失导致采区瓦斯疏导排放系统不完善,瓦斯易积聚超限;风电闭锁、甲烷电闭锁装置失效将丧失掘进工作面末端安全防护屏障,设备带电易形成引燃火源,诱发瓦斯爆炸。

🔍 自查方法

  1. 调取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需风量核算成果,与主通风机实际运行参数对比核验;
  2. 核查主通风机房设备配置参数,确认设备型号、功率、工况能力匹配性;
  3. 梳理矿井通风系统图,全面排查违规串联、未分区通风、巷道分段通风等问题;
  4. 井下现场核查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专用回风巷布设及畅通情况;
  5. 检查联络巷风门、风墙设施建设质量、闭锁功能及现场漏风情况;
  6. 现场实操测试风电闭锁、甲烷电闭锁功能,核验设备启停、断电动作有效性;
  7. 核查井下各类硐室支护结构、通风构筑物布设及完好状况。

🔧 整改措施

  1. 矿井风量不足的,优化主通风机运行工况或更换适配能力通风设备,风量达标前严格限制采掘产量;
  2. 无备用主通风机、设备能力不匹配的,限期增补安装同等能力备用风机,整改期间落实限产管控;
  3. 存在违规串联通风的,优化调整通风系统,实现独立通风或按规程规范改造合规串联通风;
  4. 未实现分区通风区域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系统优化调整完毕后方可复工;
  5. 专用回风巷缺失、堵塞的,停止采区全部作业,按设计施工并保障巷道全程畅通;
  6. 通风构筑物不合规的,按规范重建修缮,完善风门联锁密封功能;
  7. 闭锁装置缺失、功能失效的,立即停止掘进作业,设备安装调试及功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8. 井下各类硐室通风安全设施不达标的,限期完成改造,保障回风独立、风量可调、防火等级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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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情形总览(共41项)

快速查阅

第二条 · 瓦斯检查与超限作业

瓦斯漏检 · 假检 · 超限继续作业 · 排放无措施等

第三条 · 防突机构与防护设施缺失

无防突机构 · 监控失效 · 未预测 · 无防护设施 · 使用架线电机车等

第四条 · 抽采系统与传感器违规

无抽采系统 · 泵站停机 · 传感器缺失 · 人为失效 · 断电不合格等

第五条 · 通风系统与闭锁装置违规

风量不足 · 无备用风机 · 串联通风 · 无专用回风巷 · 闭锁失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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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索引

快速查阅

第二条 · 瓦斯检查与排放管理

健全瓦斯检查制度 · 建立"三对口"核查 · 固化超限处置流程 · 规范排放作业

第三条 · 防突机构与防护设施

完善防突机构 · 修复监控抽采系统 · 补充预测 · 增补防护设施 · 清退违规设备

第四条 · 抽采系统与传感器管理

建设抽采系统 · 排查修复管路 · 补齐传感器 · 检修断电回路 · 健全调校制度

第五条 · 通风系统与闭锁装置

优化风机工况 · 增装备用风机 · 调整通风系统 · 施工专用回风巷 · 修复闭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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