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隐蔽致灾与动力灾害 · 防治水监控室
⚠ 水患不除矿无宁日 · 越界开采即触红线 · 冲击地压群死群伤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水害防治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或者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重大水患危险时,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解读】本条是指矿井未开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包括主要含水层、隔水层、导水构造、老空区积水、废弃老窑积水等)的情况下,盲目进行采掘活动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解读】本条是指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独立的防治水机构,或者虽设置了机构但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持证探放水工),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探水钻机、注浆泵等)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解读】本条是指采掘工作面进入需要探放水的区域时,未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进行探放水,或者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解读】本条是指矿井未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者擅自开采、破坏上述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或者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重大水患危险时,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解读】本条是指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或者遇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时,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水患威胁的所有井下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解读】本条是指矿井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或受河流、水库、山洪等地表水体倒灌威胁,在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预警或上游来水区域发生洪水时,未实施停产并撤出井下全部人员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解读】本条中"永久排水系统"和"延深到设计水平的防、排水系统"是指《矿井初步设计》《延深水平设计》中设计的正规排水系统,其水仓容积、水泵、排水管数量和排水能力及配套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规定。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解读】1.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是指工作水泵的能力不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的,或备用水泵的能力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的,或检修水泵的能力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的,或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不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的。2.主要排水系统排水管路不符合规定,是指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不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的,或者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不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的。3.主要排水系统水仓容量不符合规定,是指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³/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不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的,或者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³/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不足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解读】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是指违反有关规定,未采用地表水体迁移(或改道)、疏干老空水、注浆改造(或截流)等措施改变其水文地质性质、消除水患威胁的。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二条至第三百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矿井水害是煤矿主要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强、破坏范围广、抢救难度大的特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是水害事故的根本诱因,必须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设备,是开展水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保障。探放水是进入可疑区域采掘作业的必经程序。防隔水煤(岩)柱是抵御老空水、强含水层水溃入采掘空间的最后一道安全屏障。透水征兆是水害发生前的最后预警信号,必须坚持"发现征兆、立即撤人"的原则。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矿井未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或报告已过有效期仍沿用旧结论组织生产建设的;
  2. 井田范围内老空区、废弃老窑分布情况不清,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准确标明位置、积水范围及水量的;
  3.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独立的防治水机构,将防治水职能挂靠在其他科室的;
  4. 探放水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或持证人员数量不足,无法满足井下同时作业需求的;
  5. 专用探水钻机数量不足,或钻机未配齐配套的注浆泵、止水套管、钻杆等设备,无法正常开展探放水作业的;
  6. 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可疑区域,未按规定开展探放水作业,直接进行掘进或回采的;
  7. 探放水钻孔的数量、深度、方位、角度等参数,不符合探放水专项设计要求的;
  8. 探放水专项设计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或虽经审批但现场未按设计方案施工的;
  9. 矿井边界防隔水煤柱、断层防隔水煤柱、采空区间防水煤柱等,未按设计要求留设,被部分或全部采出的;
  10. 井下出现巷道挂红、挂汗、顶板淋水增大、水味发涩、空气变冷等透水征兆后,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仍继续组织生产的;
  11.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及以上预警后,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12. 井口位于沟谷、河道附近,未建设防洪堤坝,或已建防洪设施损坏失效,暴雨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已基本查明,仅个别偏远区域因勘探条件限制尚未完全查明,但已明确划定为禁采区并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未在该区域开展采掘作业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或中等的矿井,不强制要求设置独立的防治水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探放水作业已按设计方案施工,仅因地质条件突发变化,导致个别钻孔未达到设计深度,但已及时补打钻孔,最终达到探放水效果的,责令限期完善相关资料,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井下出现疑似透水征兆后,矿井第一时间启动撤人程序,经专家论证确认该征兆非水害引发,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暴雨预警发布后,矿井已立即启动停产撤人程序,因井下作业人员分布范围广、撤离路线长,导致撤离耗时较长但在合理范围内,且未引发安全事故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风险后果

矿井突水事故可在数小时内淹没整个采区甚至全矿井,井下作业人员若未及时撤离,将面临溺亡风险。老空水突水时,往往伴随大量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涌出,易引发次生中毒、窒息事故。地表水通过井口、地面塌陷裂隙倒灌井下,水流速度极快,几乎无逃生时间。据2005年至2020年全国煤矿水害事故统计分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水害事故中,80%以上与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未按规定探放水有关。水害事故发生后,救援难度极大,排水复矿周期长、费用高昂,多数矿井因此永久关闭。

🔍 自查方法

  1. 查阅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核实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勘探范围是否覆盖全井田;
  2. 核对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检查老空区、废弃老窑、可疑积水区、导水构造等是否标注清晰;
  3. 核查防治水机构设置正式文件、探放水作业队伍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操作证;
  4. 现场清点专用探放水设备的数量、型号,检查设备完好状况及运行记录;
  5. 抽查探放水专项设计、施工记录、验收台账,逐项核对设计参数与实际施工情况的一致性;
  6. 井下实地检查防隔水煤柱的完整性,核查是否存在采掘痕迹、破坏现象;
  7. 查阅暴雨撤人应急预案及近一年暴雨期间的调度记录、人员定位系统撤离轨迹;
  8. 检查井口防洪设施的完好性,核查防洪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 整改措施

  1.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明的,立即停止所有采掘活动,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2. 立即设置独立的防治水机构,按规定配齐持证探放水作业人员和专用探放水设备;
  3. 进入需要探放水的区域作业,一律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4. 对已被破坏的防隔水煤柱,立即停止相邻区域采掘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注浆加固;
  5. 完善透水征兆辨识标准和应急撤人制度,将透水征兆识别纳入班前会培训内容;
  6. 编制完善暴雨洪水停产撤人应急预案,明确预案启动条件、撤人路线、集合地点和汇报程序;
  7. 井口标高不符合防洪标准的,限期加高、加固井口防洪设施,储备充足的防洪应急物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

采掘安全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解读】本条是指煤矿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之外进行采掘活动的(包括开采未批准开采的煤层编号),或者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标高范围之外(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进行采掘活动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解读】本条是指煤矿采掘活动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圈定的平面范围,进入矿区边界之外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解读】本条中"保安煤柱",是指为保护矿井工业场地、井筒、地面建筑物、铁路、水体、主要井巷等安全设施而按设计留设的煤柱。未经批准擅自开采上述保安煤柱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采矿许可证是煤矿合法开采的法定凭证,其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煤层、开采标高等内容是煤矿开采的法律红线,超层越界开采不仅是重大安全隐患,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超越批准的开采层位进行采掘,可能揭露未知地质构造、老空区、含水层等,易引发透水、瓦斯喷出等灾害。擅自进入矿区边界外区域开采,可能进入相邻矿井矿界,引发矿权纠纷和资源破坏。擅自开采保安煤柱,将失去对矿井工业场地、井筒、地面建筑物等安全设施的保护,易引发地面塌陷、井筒破裂、地表水溃入井下等灾难性事故。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的开采层位,超出采矿许可证所列煤层编号的;
  2. 实际开采标高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如向上开采未批准的上覆煤层或保护层,向下开采深部未批准层段的;
  3. 掘进巷道越出矿界拐点坐标圈定范围,进入矿区边界外区域的;
  4. 采煤工作面回采推进超出矿界范围,进入未批准开采区域的;
  5. 未经批准,擅自在工业广场保护煤柱、井筒保护煤柱、防水煤柱等保安煤柱内布置采掘工作面的;
  6. 以"探煤巷""地质探查"为名,在矿界外或保安煤柱内实施掘进、采煤作业的;
  7. 保安煤柱被部分采掘,即使未造成地面设施明显变形,擅自开采行为本身即构成重大隐患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 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范围、层位、标高,在新批准范围内开展采掘作业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因地质构造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巷道掘进仅在极小范围(不超过10米)内进入矿界外区域,企业发现后立即停止作业、封闭巷道,并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的,可酌情裁量,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矿井边界保护煤柱与相邻矿井签订边界协议,且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掘进巷道紧贴保安煤柱边界施工(在煤柱内0.5米以内),但未进入煤柱主体,且对保护对象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风险后果

超层越界开采极易引发透水事故,尤其是进入相邻矿井老空区或废弃巷道时,大量积水溃入井下可能造成淹井和人员溺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将直接破坏地面工业广场、井筒等安全设施的保护结构,可能引发地面塌陷、井筒断裂、地表水灌入井下,导致矿井瞬间报废;超层开采还可能揭开高瓦斯煤层或突出煤层,因缺乏相应的瓦斯治理设计和设施,极易引发瓦斯爆炸事故。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一经查实,企业采矿许可证将被吊销,主要负责人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 自查方法

  1. 将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煤层编号、标高范围逐项比对核实;
  2. 对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实地测量,核实实际位置坐标、标高是否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界范围内;
  3. 调阅矿井测量成果报告,核实矿区边界控制点的测量频率和精度;
  4. 核查保安煤柱留设设计文件,井下实地测量保安煤柱的完整性;
  5. 检查是否存在以"探煤巷""地质探查"为名实施越界开采的行为;
  6. 定期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矿界复核。

🔧 整改措施

  1. 发现超层越界采掘行为的,立即停止该区域所有采掘活动,撤出作业人员,封闭越界区域巷道;
  2. 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超层越界情况,主动接受调查处理;
  3. 对越界区域进行全面勘查,评估透水、瓦斯等安全风险,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
  4. 非法采出的煤炭资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不得私自销售;
  5. 加强矿山测量管理,建立定期矿界复核制度,配备专职测量技术人员;
  6. 对擅自开采的保安煤柱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注浆充填等措施恢复煤柱功能。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动力灾害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防冲专项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的;
(四)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冲击地压矿井未建立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未采用综合监测预警手段进行实时监测的;
(六)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掘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解读】本条是指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开采深度、开采煤层、开采区域等发生变化后,未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规定对煤层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的;或者已鉴定为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在开采前未进行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防冲专项设计的
【解读】本条是指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立独立的防冲专门机构,或者未配备采矿工程、地质等相关专业的防冲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编制矿井防冲专项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的
【解读】本条是指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采掘作业前未进行冲击危险性预测,或者虽进行了预测但未根据预测结果采取区域综合防冲措施(如开采保护层、优化采掘部署、无煤柱开采等)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煤层注水、底板卸压等)的。

(四)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解读】本条是指在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作业地点,未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要求采取加强支护(如巷道采用可缩性支架、液压支架、锚网索联合支护等)、设立避灾硐室、限制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等有效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的。

(五)冲击地压矿井未建立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未采用综合监测预警手段进行实时监测的
【解读】本条是指冲击地压矿井未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应力在线监测系统、钻屑监测等监测预警手段的,或者监测系统因故障、维护不当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未采用微震、应力在线、钻屑法、矿压监测等综合手段进行实时监测预警的。

(六)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掘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
【解读】本条是指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超过《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的。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五条至第二百五十九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 补充说明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是煤矿最严重的动力灾害之一。防冲工作遵循"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落实冲击危险性评价、监测预警、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五位一体"综合防冲管理体系。冲击倾向性鉴定是判断煤层是否具有冲击危险的基础性工作,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制定防冲措施的依据。综合监测预警系统是捕捉冲击前兆信息的关键手段,必须保持连续运行。采掘作业限员是冲击地压矿井保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未对主采煤层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即开工建设并进入煤层的;
  2. 生产矿井开采深度超过400米,煤层未鉴定即进行采掘活动的;
  3. 冲击倾向性鉴定为有冲击倾向的煤层,开采前未进行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4.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立防冲科(室),或防冲科与其他科室合并、不具备独立职能的;
  5. 防冲专业技术人员非采矿、地质等相关专业,或不具备相应职称和经验的;
  6. 矿井未编制防冲专项设计,或设计未经上级公司审批即组织生产的;
  7. 采掘作业前未进行钻屑法、应力监测等冲击危险性预测,即盲目作业的;
  8. 经预测有冲击危险但未实施钻孔卸压、煤层爆破、煤层注水等局部防冲措施的;
  9. 有冲击危险的巷道未采取可缩性U型钢支架、锚网索加强支护等措施,仍采用刚性支护的;
  10. 有冲击危险区域未设立警示标识、未划定限员区域和撤人路线的;
  11. 微震监测系统、应力在线监测系统未安装,或安装后故障停机超过24小时无替代措施的;
  12. 有冲击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限员规定,单班作业人数严重超标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 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计划正在实施,且在此期间矿井已按有冲击倾向煤层管理并采取了相应防冲措施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冲击危险性评价已完成,仅因采掘部署调整正在进行补充评价,且有经批准的过渡期管理专项措施的,可责令限期完成,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监测系统因设备突发故障短时停运(不超过24小时),且已启动应急预案并报上级公司备案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采掘工作面实际作业人数因当班应急处置等原因短时超过限员规定,且有记录可查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风险后果

冲击地压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巨大的破坏力,一次大型冲击事件可在数秒内摧毁数十米乃至上百米巷道,将巷道内的作业人员抛出、掩埋或因巷道急速合拢而遇难。冲击地压还可能引发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2005年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2·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14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冲击地压引发瓦斯大量涌出并遇火源爆炸。限员规定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同样的冲击破坏范围,人数减少一半,伤亡就可能减半。

🔍 自查方法

  1. 核查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及有效期,确认所有开采煤层均已鉴定;
  2. 查阅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及审批记录;
  3. 核实防冲专门机构设置文件、专业人员配备名单及资质证书;
  4. 查阅矿井防冲专项设计及其实施情况,核对设计与现场的符合性;
  5. 调阅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日常预测记录;
  6. 核查区域和局部防冲措施施工记录及验收台账;
  7. 井下实地检查有冲击危险巷道的支护形式、强度及破坏情况;
  8. 检查微震、应力在线等监测系统运行状态及历史报警处置记录;
  9. 调阅有冲击危险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数据,核算单班实际人数。

🔧 整改措施

  1. 未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的,立即停止相关煤层采掘活动,限期完成鉴定;
  2. 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的,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调整采掘部署和防冲措施;
  3. 立即设立独立的防冲专门机构,按规定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4. 编制或修订矿井防冲专项设计,经上级公司审批后严格实施;
  5. 补齐监测系统,确保数据连续上传、预警功能正常;
  6. 立即按设计施工卸压钻孔、煤层爆破等防冲措施,经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采掘;
  7. 加强有冲击危险巷道的支护,将刚性支护更换为可缩性支架等符合要求的支护形式;
  8. 严格落实有冲击危险工作面限员规定,在人员定位系统中设置限员区域电子围栏,超员自动报警。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火灾防治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解读】本条是指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的;或者虽编制了防灭火专项设计但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包括灌浆、注氮、喷洒阻化剂、均压通风等)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解读】本条中"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瓦斯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采取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后,本煤层瓦斯含量大于6m³/t,或者不能有效防范煤层自然发火的。
(2)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解读】本条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现井下自然发火征兆(如CO持续升高、煤壁温度异常、出现煤焦油味等)后,未采取注浆、注氮、封闭等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仍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解读】本条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九条有关规定,未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区同时具备规定条件、确认火已熄灭前启封火区的。
(2)启封火区未制定安全措施,或者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未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的
【解读】本条是指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45天期限内完成进风巷、回风巷等与采空区连通的全部巷道的永久性封闭的。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至第二百七十九条;《矿井防灭火规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煤层自然发火是煤炭在常温下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氧化反应,热量积聚不散导致温度持续升高,最终达到着火点自行燃烧的现象,属于煤矿内因火灾,防治难度大、隐蔽性强。综合防灭火措施包括灌浆、注氮、喷洒阻化剂、均压通风、注凝胶等多种手段。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是判断煤层氧化升温阶段的关键依据。束管监测系统是连续在线监测采空区等隐蔽区域气体变化的核心手段。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是自然发火的危险窗口期,必须在该期限内完成永久性封闭。井下发现明火、烟雾或一氧化碳超限等自然发火预兆,仍组织生产作业,极易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的;
  2. 已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但未按设计要求建设灌浆站、注氮机房等防灭火系统的;
  3. 灌浆系统、注氮系统等防灭火设施已建成,但长期停用,对危险区域未采取任何防灭火措施的;
  4. 未配备束管监测系统,或束管监测系统故障长期停用,仅依靠人工检测且频次不满足要求的;
  5. 未通过实验室测试确定本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的;
  6. 一氧化碳传感器未按规定在关键位置安设,或传感器失效、未定期标校的;
  7. 自然发火危险区域未按设计要求实施注浆、注氮等防灭火措施,或注浆量、注氮量严重不足的;
  8. 井下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启动应急预案仍继续组织生产的;
  9. 井下出现明火、烟雾,未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未采取直接灭火或封闭火区等措施的;
  10.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超过45天仍未进行永久性封闭的;
  11. 永久性密闭墙质量不合格,无法起到有效封闭作用的;
  12. 密闭墙未实行编号管理、未建立管理台账,未定期检查墙体完好性和墙内外气体状况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 矿井已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防灭火系统已按设计建成并投入使用,仅因采掘衔接调整,个别工作面暂未按计划进行注浆或注氮,但已制定经批准的替代防灭火措施,并加强人工检测频次的,责令限期补充完成作业,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束管监测系统因设备故障临时停运,但在停运期间已安排加密人工检测频次并详细记录检测数据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一氧化碳浓度出现轻微波动但未超过临界值,经专业分析排除自然发火原因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因地质条件复杂未能在45天内完成永久性封闭,但已提交延期封闭专项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且已实质施工的,可酌情裁量,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密闭墙出现轻微裂缝但经检测墙内外气体浓度正常,已列入日常维修计划并设置安全警戒的,责令限期维修,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风险后果

矿井自然发火属于最难防范的火灾类型之一,火源位置隐蔽、扑灭难度极大,往往持续数月甚至数年。火灾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极易造成井下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同时可能引燃井下瓦斯引发爆炸事故。2004年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2005年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均与采空区自然发火引爆瓦斯有关,分别造成166人和214人死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不及时封闭,几乎必然引发自然发火,进而诱发系列灾害。

🔍 自查方法

  1. 核查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及审批记录,确认设计内容是否覆盖所有开采的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
  2. 现场检查灌浆站、注氮机房等防灭火系统的实际运行状况,查阅系统运行记录;
  3. 查阅束管监测系统运行日志、气体分析报表,核实采样频次、分析周期及数据记录的完整性;
  4. 核查本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的实验室测试报告;
  5. 抽查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位置、数量,查阅传感器定期标校记录;
  6. 井下实地检查采空区永久性密闭墙的质量;
  7. 查阅密闭墙管理台账,核实墙体砌筑日期、检查周期及墙内外气体检测数据;
  8. 调阅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日期与永久性封闭日期,计算封闭周期是否在45天内;
  9. 查阅井下发现自然发火预兆后的应急处置记录。

🔧 整改措施

  1. 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的,立即停止采掘活动,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专项设计并严格实施;
  2. 防灭火系统未建设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立即停止相关区域生产作业,限期建成或修复灌浆、注氮等防灭火系统;
  3. 未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的,立即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并实现联网运行,补测本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
  4. 一氧化碳传感器缺失、失效或未按规定安设的,立即补齐传感器、完成标校;
  5. 对自然发火危险区域全面排查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补充注浆、注氮或喷洒阻化剂;
  6. 井下发现自然发火预兆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撤出受威胁区域所有人员,严禁盲目组织生产;
  7. 对超期未封闭的采空区立即停止相邻区域采掘作业,集中力量组织永久性封闭施工;
  8. 建立密闭墙定期检查制度,每班对密闭墙内外气体浓度至少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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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情形总览(共49项)

快速查阅

第九条 · 水文地质与探放水违规

水文地质不清 · 无防治水机构 · 探放水缺失 · 破坏防水煤柱 · 透水征兆不撤人 · 暴雨不停产 · 排水系统不达标等

第十条 · 超层越界与煤柱破坏

越层开采 · 越界开采 ·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 以探煤名义越界等

第十一条 · 冲击地压防治违规

未鉴定 · 无防冲机构 · 未预测 · 无防护措施 · 监测系统缺失 · 超定员等

第十二条 · 自然发火防治违规

无防灭火设计 · 无束管监测 · 危险区无措施 · 发现预兆仍生产 · 超45天未封闭 · 违规启封火区等

🔧

整改措施索引

快速查阅

第九条 · 水文地质探查与撤人机制

停止采掘补充勘探 · 设置防治水机构配齐设备 · 严格执行探放水 · 恢复防水煤柱 · 完善撤人制度 · 加固井口防洪设施

第十条 · 矿界与煤柱合规恢复

停止越界采掘 · 封闭越界巷道 · 报告监管部门 · 补测矿界 · 评估并恢复保安煤柱功能

第十一条 · 防冲机构与监测预警

完成冲击倾向性鉴定 · 设立防冲机构 · 补充预测评价 · 施工卸压钻孔 · 加强巷道支护 · 严格限员管理

第十二条 · 防灭火系统与封闭管理

编制防灭火设计 · 建设灌浆注氮系统 · 安装束管监测 · 补齐传感器 · 危险区实施灭火措施 · 超期采空区永久封闭 · 建立密闭墙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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