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瓦斯灾害防控 · 安全监控室
⚠ 瓦斯超限即事故 · 通风可靠是生命线 · 超能力生产是万恶之源
总则

第一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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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总则解读】本条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15个方面。为便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该标准,从15个方面列举了81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采掘部署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解读】本条中"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是指煤矿(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产量,超出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达到10%及以上的;"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是指煤矿单月的原煤产量达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及以上的。例如:某矿核定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当该矿全年原煤产量达到或者超过132万吨,或者单月原煤产量达到或者超过12万吨时,为重大事故隐患。本条中"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中开采运输出井(坑)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

(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解读】本条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生产计划,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2)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经过成本核算,需要煤矿生产的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才能完成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解读】本条中"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是指煤矿的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三量"最短开采时间。出现此种情形,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但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衰老煤矿是指剩余服务年限小于"三量"可采期最短时间的煤矿。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解读】本条中"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是指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数量超过2个(含2个)。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解读】本条是指煤矿未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国家规定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者评判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解读】本条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2)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3)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国家有关限员规定是指《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等。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 补充说明

核定(设计)生产能力是矿井通风、运输、提升、排水、供电等各系统能够安全承载的最大产能上限,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风险源头。超出核定产能组织生产,将耗尽各安全系统冗余能力,任一环节出现波动均可能引发连锁性安全事故。上级公司下达超出核定产能的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是导致煤矿被动超产的重要因素。"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可采期是衡量采掘接续合理性的关键指标,"三量"不足将导致采掘接续紧张,进而压缩瓦斯治理、巷道支护等关键安全环节的作业时间,引发系列安全隐患。采掘工作面数量超出规定,会造成有限空间内作业过度集中,通风能力无法满足安全需求,安全管理难以全面覆盖。单班作业人数超出限员规定,将大幅增加事故发生后的人员伤亡风险。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煤矿全年实际原煤产量超过核定产能110%,或任意单月产量超过核定产能10%的;
  2. 煤矿以"检修煤""工程煤"等名义,将超产部分不计入原煤产量统计,实际销售数据远超核定产能的;
  3. 上级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利润、收入等)经财务核算,需超产能15%以上才能达成的;
  4. 上级公司以"奋斗目标""考核指标"等形式,变相下达超产计划的;
  5.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任一可采期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未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仍正常组织生产的;
  6. 矿井井下同时有3个及以上水平进行采掘活动的;
  7. 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超过2个,或掘进工作面数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8.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未经煤矿上级公司或矿总工程师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关键指标未达标仍组织生产的;
  9. 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存在数据编造、弄虚作假情形的;
  10. 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制度流于形式未实际执行的;
  11. 单班实际入井人数超过限员规定20%以上,或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严重超标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 因国家能源保供等政策要求,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临时调整产能指标的,在批准的范围和时限内组织生产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因事故抢险、重大灾害治理等应急原因,导致月度产量短暂超标的,经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实认可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衰老矿井在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残采期内,"三量"可采期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已制定并落实针对性安全管控措施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矿井因地质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临时调整采掘部署,个别采区工作面数量短暂超出规定,但已报上级公司批准并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的,可从宽裁量,但责令限期整改,不免除整改责任,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风险后果

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将直接导致采掘接续紧张,瓦斯治理时间被压缩,瓦斯超限现象频繁发生;巷道支护强度因赶进度而降低,冒顶事故多发;运输系统超负荷运转,提升运输事故概率大幅上升;作业人员长期超强度劳动,疲劳作业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超定员组织生产,一旦发生瓦斯爆炸、透水等重特大事故,伤亡人数将远超矿井核定规模下的预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事故发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公司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 自查方法

  1. 调阅年度、月度原煤产量统计台账、销售过磅记录、财务报表,与矿井核定产能逐月比对核实;
  2. 核查上级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经营指标文件及考核办法,评估是否存在超产能下达任务的情形;
  3. 计算年末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其可采期,对照国家规定的最短可采期标准逐项核对;
  4. 查阅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清点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数量和各采区内作业的采煤、掘进工作面个数;
  5. 调阅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核查评判结论、关键指标及审批签字手续完整性;
  6. 查阅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文件、入井人员定位系统历史数据,核查单班入井人数及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人数合规性;
  7. 现场查验采掘工作面当班出勤单、入井登记记录,与人员定位系统数据比对,核实人员出勤真实性。

🔧 整改措施

  1. 立即将原煤产量降至核定产能范围内,坚决停止超产行为,规范原煤产量统计管理;
  2. 向上级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调整超出核定产能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明确安全产能底线;
  3. "三量"可采期不足的,立即制定并严格实施限产或停产方案,重新编制采掘接续计划,确保"三量"可采期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 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的,立即停止多余水平的采掘活动,集中力量开展合规区域生产;
  5. 采区工作面数量超出规定的,立即停产调整采掘部署,将工作面数量降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
  6. 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立即停止相关区域采掘作业,补充实施瓦斯抽采工程,重新开展抽采达标评判,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7. 立即制定或修订井下劳动定员制度,严格按照国家限员规定控制单班入井人数,依托人员定位系统实现实时监控、超员报警,强化现场考勤管理。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防治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解读】本条中"漏检",是指瓦斯检查员未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的规定,对应当检查的瓦斯检查点少检、不检的行为。"假检",是指瓦斯检查员未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的规定,在实际未进行瓦斯检查的情况下,编造、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行为。存在上述漏检、假检情况,并且进行作业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解读】本条中"瓦斯超限",是指煤矿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报警值。瓦斯超限后,未按照国家规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仍然继续作业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解读】本条是指井下排放积聚瓦斯(如密闭区域、盲巷等)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按照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排放作业的。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瓦斯检查管理是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工作,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定路线、检查点位、检查频次开展瓦斯检测工作,严格执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日报表内容数据一致("三对口")的管理要求。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即为瓦斯超限,超限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开展隐患处置。瓦斯排放属于井下高危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山救护队或经专门培训的人员实施作业,作业全过程严格管控风流及瓦斯浓度,确保回风流瓦斯浓度符合规程限值要求。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瓦斯检查员未按照规定巡检路线开展检查,漏检采掘工作面、井下硐室、通风不良区域等重点检查点位,且对应区域持续组织作业的;
  2. 瓦斯检查员未到达井下作业现场开展实测,在地面或井下非作业区域编造、填报虚假瓦斯检查数据的;
  3. 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日报表三者数据不一致,经核查确认存在数据伪造情形的;
  4. 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超限报警信号后,现场未下达人员撤离指令,作业人员仍在超限区域作业的;
  5. 瓦斯超限后仅实施断电处置,未查明超限原因、未完成隐患治理即恢复生产,隐患反复超限仍组织作业的;
  6. 瓦斯排放作业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措施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擅自开展排放作业的;
  7. 瓦斯排放作业过程中,未管控风流及瓦斯排放流量,造成回风流瓦斯浓度超出规程规定限值的;
  8. 瓦斯排放作业前,未撤出回风巷及受影响区域全部作业人员,未在关联巷道口设置安全警戒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 瓦斯检查员已按规定完成现场全部点位检查,仅存在记录填写格式不规范(如字迹潦草)、签字手续不全、日报未及时上报等情形,且检测数据真实、事后按期完善资料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因瓦斯传感器设备瞬时故障、环境干扰产生误报警,经现场核查实际瓦斯浓度未超限,且严格按照流程处置、留存完整故障处置台账记录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瓦斯排放专项措施编制、审批手续齐全,现场作业整体符合措施要求,仅非关键性操作环节存在轻微偏差,且未造成瓦斯浓度超限的,责令限期整改,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风险后果

瓦斯超限作业极易诱发瓦斯燃烧、瓦斯爆炸重特大事故,造成群死群伤恶性后果。违规实施瓦斯排放作业,易导致回风流瓦斯积聚超限,引发人员窒息、瓦斯爆炸事故。瓦斯检查漏检、假检行为无法及时预警瓦斯异常状况,延误应急处置时机,极易引发灾难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查方法

  1. 核查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瓦斯检查点布设方案,核对检查点位布设完整性、合规性;
  2. 调阅瓦斯检查手册、现场牌板、每日瓦斯日报表,逐项核对数据一致性;
  3. 调取人员定位系统轨迹数据,核验瓦斯检查员井下巡检轨迹与规定路线匹配情况;
  4. 查阅安全监控系统超限报警历史数据及处置台账,逐项核查人员撤离、切断电源、隐患处置、复工复产全流程执行情况;
  5. 核查瓦斯排放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归档资料,确认所有排放作业均配套合规专项措施;
  6. 现场问询当班作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核实瓦斯管理制度现场实际执行情况。

🔧 整改措施

  1. 健全完善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明确检查点位、频次、路线、检查内容,开展瓦斯检查人员专项安全培训及考核管理;
  2. 建立瓦斯检查资料"三对口"日常核查机制,每日由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核签字归档;
  3.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处置全流程管理规定,固化撤人、断电、汇报、处置标准化流程,在井下重点作业区域张贴流程规范;
  4. 严格落实瓦斯排放专项管理要求,每次排放作业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作业期间由通风管理负责人或矿山救护队人员现场统一指挥;
  5. 强化人员定位全过程管理,依托人员定位系统实现瓦斯检查员巡检路线实时监控、全过程轨迹追溯。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瓦斯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解读】本条是指突出矿井未设立防突专门机构(如防突科、防突队等),或者未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如防突工程师、防突工等)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解读】本条是指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装备后不能正常运行的(如系统故障、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失效、数据传输中断等);突出矿井应当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而未装备的,或者装备后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如抽采泵站停机、抽采管路不通、抽采能力不足等)。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解读】本条是指突出矿井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规定,在采掘作业前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解读】本条是指突出矿井在有突出危险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时,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解读】本条是指实施防突措施后,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或者经效果检验防突措施未达到规定要求,仍然继续组织生产或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解读】本条是指突出矿井在井巷揭煤、突出煤层采掘作业等突出危险区域作业时,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设置反向风门、避难硐室、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或者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解读】本条是指突出矿井在主要进风巷、回风巷和采区巷道内使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符合条件的低瓦斯矿井除外)。架线式电机车运行时产生的电弧火花可能成为瓦斯燃烧、爆炸的点火源,突出矿井严禁使用。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零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煤与瓦斯突出属于煤矿井下破坏性最强的动力灾害,灾害具有突发性强、破坏范围广、人员伤亡风险高的特点。矿井防突工作严格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基本原则,全面落实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工作体系。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职防突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建设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从源头防范突出灾害发生。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突出矿井未设置专职防突管理机构,或已设立机构但未配齐专职防突专业技术人员,由其他岗位人员兼职履职的;
  2. 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布设数量不足,未实现采掘工作面及重点区域全覆盖,系统数据未按要求上传上级监管平台的;
  3. 未建成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即开展突出煤层采掘作业,或抽采泵站停运、抽采管路破损失效,抽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4. 采掘作业前未开展区域及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仅凭经验判定无危险开展采掘作业的;
  5. 突出危险区域未落实区域预抽、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突措施,直接组织采掘施工的;
  6. 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未开展效果检验,未检测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等核心指标,或检验指标超标仍组织作业的;
  7. 突出危险作业区域未布设压风自救装置,或装置损坏、供风管路失效无法使用的;
  8. 反向风门未按规范施工建设、设施损坏、风门常开,无法实现风流隔断功能的;
  9. 井下避难硐室供风、供水、通信安全保障设施缺失或设备失效的;
  10. 突出矿井井下任何巷道区域违规使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作业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 矿井已按规定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专职人员,仅因人员工作调动、休假等临时性岗位空缺(不超过15个工作日),已制定人员补位方案及过渡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补齐人员,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按计划开展停机检修(不超过24小时),已编制专项安全保障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且落实替代安全管控措施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已按规范完成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全部工作,仅存在原始资料归档不规范、个别记录缺失,可通过其他佐证材料证实工作已完整落实的,责令限期完善资料,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风险后果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会瞬间大量涌出煤岩体及高浓度瓦斯,损毁井下巷道及机电设备、掩埋作业人员,同时高浓度瓦斯极易引发次生瓦斯爆炸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及矿井生产系统整体损毁。未按规定落实防突措施开展采掘作业,作业人员长期处于高危作业环境,一旦发生突出事故,逃生难度极大。事故发生后,煤矿矿长、总工程师、防突管理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依法从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自查方法

  1. 核查防突机构正式设立文件、专业人员配置名录及对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 调阅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台账、传感器布置图纸、历史运行数据及故障处置记录;
  3. 核查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运行台账、抽采量统计资料、管路日常巡检维护记录;
  4. 查阅区域及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核验采掘区域全覆盖情况;
  5. 逐项核查防突措施设计方案、现场施工记录、残余瓦斯含量及压力效果检验报告;
  6. 井下现场实地核查反向风门、压风自救、避难硐室等防护设施布设位置及完好状态;
  7. 井下现场全面排查运输设备,核查架线式电机车使用情况。

🔧 整改措施

  1. 健全完善防突专职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规范配齐防突专业技术及作业人员,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2. 安全监控、瓦斯抽采系统存在隐患问题的,立即停止隐患区域采掘作业,系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3. 对未开展危险性预测的采掘区域,立即停工补充预测,经判定无突出风险或落实有效防控措施后方可复工;
  4. 防突措施未施工、未检验区域立即停工,补充落实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合格后恢复作业;
  5. 全面检修、增补井下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施布设合规、运行完好;
  6. 井下违规使用的架线式电机车立即停用清退,更换为符合防爆标准的井下运输设备。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瓦斯防治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解读】

1.本条中"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³/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或者等于40m³/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³/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³/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³/min;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³/min。

2.本条中"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抽采系统故障不能运转且未及时修复。
(2)应使用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而未使用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解读】

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有关规定,下列地点未设置甲烷传感器的:①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和回风隅角,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回风巷中部;②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掘进巷道中部;③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④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⑤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⑥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⑦煤仓上方、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⑧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⑨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条有关规定,突出矿井在下列地点未设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①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②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③采区回风巷;④总回风巷。
(3)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未设置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的。
(4)违反《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m处)未设置具有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的甲烷传感器的。

2.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是指甲烷传感器未调校或者未按规定周期调校的。

3.本条中"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是指采取堵塞、包裹或风吹甲烷传感器进气口,或者故意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甲烷传感器等方式,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

4.本条中"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报警功能、甲烷电闭锁功能失效,造成甲烷超限后不能报警、不能切断控制范围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的。甲烷超限的报警、断电范围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有关规定,即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高瓦斯矿井界定标准为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³/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³/min。瓦斯抽采系统可实现煤层瓦斯源头抽采治理,降低煤层瓦斯赋存量,从根源上降低瓦斯超限风险,是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的核心设施。安全监控系统为井下瓦斯动态监测管控核心设施,甲烷传感器为核心监测设备,需按照规定点位布设、通常每15天采用标准气样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精准有效。人为干预导致监测设备失效属于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高瓦斯矿井应建未建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仅采用井下移动设备临时抽采且抽采能力无法满足规程要求的;
  2. 瓦斯抽采泵站停机、主干管路破损或严重堵塞,抽采系统失效仍持续开展采掘作业的;
  3. 抽采管路未延伸至目标采掘作业区域,无钻孔连通、未开展实质性瓦斯抽采作业的;
  4. 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道、机电硐室等法定布设点位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或布设数量、安装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 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未按固定周期调校,监测数据偏差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
  6. 采用包裹、封堵进气口等人为方式损坏干扰甲烷传感器正常工作的;
  7. 擅自篡改传感器断电控制参数,导致瓦斯超限时不执行断电动作的;
  8. 瓦斯超限后系统可正常声光报警,但断电控制装置故障、接线错误,未实现自动断电的;
  9. 自动断电范围未覆盖全部法定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仅局部断电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 矿井已建成合规瓦斯抽采系统,因计划性设备检修停运,已完成审批手续、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停运期间强化通风管控、缩减作业强度,未发生瓦斯超限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甲烷传感器布设、调校均符合规范,仅设备出厂自身硬件故障造成数据偏差,已及时排查更换且留存完整设备故障、更换归档记录的,非人为故意破坏不予判定;
  • 外部电网瞬时波动造成监控系统短时断电,且备用电源自动切换正常投入运行,系统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风险后果

高瓦斯矿井未建设或非正常使用瓦斯抽采系统,煤层瓦斯无法源头治理,采掘作业瓦斯涌出量持续偏高,极易发生瓦斯超限、瓦斯爆炸事故。安全监控系统及传感设备失效将丧失瓦斯动态监测预警能力,作业人员长期暴露于危险环境,无法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易引发人员中毒窒息、瓦斯爆炸等恶性事故。人为蓄意损坏监测设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引发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严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查方法

  1. 核验矿井官方瓦斯等级鉴定文件,确认矿井瓦斯等级属性;
  2. 核查瓦斯抽采系统设计、竣工验收资料,确认系统建设合规性;
  3. 查阅抽采泵站运行台账、抽采量统计报表、管路巡检维护记录,判定系统运行工况;
  4. 对照规程及AQ 1029规范,核对甲烷传感器布设图纸、点位、数量;
  5. 核查传感器定期调校台账、标准气样使用及校验记录;
  6. 现场核查传感器外观完好状态,比对便携式检测仪数据校验准确性;
  7. 现场开展断电功能实操测试,核验超限报警、断电动作、断电覆盖范围合规性。

🔧 整改措施

  1. 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立即停止全部采掘作业,限期建设地面永久抽采系统或经审批的井下临时抽采系统;
  2. 抽采系统运行异常的,全面排查泵站、管路、钻孔隐患问题,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前严禁采掘作业;
  3. 按照规范点位、数量补齐全部甲烷传感器,采用标准气样完成逐台校验标定;
  4. 检修完善断电控制回路及设备,确保瓦斯超限时自动切断规定范围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5. 对人为损毁监控设备违规行为开展内部核查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6. 健全监控设备日常巡检、定期调校管理制度,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改动系统参数及设备。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未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解读】本条中"风量不足"是指矿井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实际风量小于设计需风量,形成瓦斯超限、缺氧窒息或有毒气体中毒威胁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解读】本条是指矿井未装备两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一用一备),或者虽有两台主要通风机但能力不一致,备用通风机无法在10分钟内启动并满足全矿井通风需求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解读】本条是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
(2)开采有瓦斯喷出、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掘进工作面与其他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的。
(3)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串入采煤工作面,除此之外将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的。
(4)串联通风次数超过1次的。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是指矿井或采区设计的通风系统还未形成,就违规进行巷道掘进或者采煤等采掘作业的,或者未经批准对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
2.本条中"未实现分区通风",是指生产水平或者采(盘)区未实现并联通风,一个采(盘)区的回风串到另一个生产或准备采(盘)区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情形的除外)。
3.当重新确定采(盘)区名称后,可确认为分区通风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如,双翼开采采区,当上下分为两个采区时,一采区和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但当两个采区合成一个采区时(采掘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则不再有未实现分区通风的问题。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解读】1.本条中"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是指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用于回风的巷道的,或者在专用回风巷内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或者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的专用回风巷内行人的(在突出危险区停止爆破、采掘作业、施工顺层预抽钻孔的情况下,短期内进入专用回风巷检查、维修或实施瓦斯抽采工程的除外)。
2.本条中"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是指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巷的。
(2)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3)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解读】本条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有关规定,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联络巷的,未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含具有同等作用的风门)的,或者联锁失效、风门不能自动关闭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解读】1.本条中"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是指采区进、回风上(下)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区进风上山布置到与采区最上一个区段工作面的进风巷道和采区回风上山连接,可以不到采区上部边界)。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2.本条中"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是指同一条采区上(下)山或倾斜长壁式开采的同一条盘区大巷,用风门或者挡风墙隔成两段,一段为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另一段为采掘工作面的回风的情形。
3.本条中"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有关规定,采用倾斜长壁布置时,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大巷已掘至盘区边界,不具备超前2个区段条件的除外),并构成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情形。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解读】1.本条中"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未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停风后不能切断电源的,或者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未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的。
(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有关规定,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掘进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巷道中部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或者未实现甲烷电闭锁功能的。
2.本条中"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传感器或者闭锁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起作用,如甲烷浓度达到断电值,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停风后,不能立即自动切断电源并闭锁的,或者在切断电源期间,断电范围内电气设备仍能人工送上电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解读】本条中"二期工程、三期工程"的界定,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一期工程:从施工井筒(平硐)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二期工程: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三期工程: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采(盘)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开切眼、采区水仓、运煤通道等。

▼ 法规依据 · 补充说明 · 违规清单 · 边界 · 风险 · 自查 · 整改

📜 法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九十九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矿井通风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核心保障系统,主要功能为持续向井下输送新鲜风流,稀释、排出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调节井下作业环境气候条件,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易引发瓦斯积聚、氧气含量不足、有害气体超标等安全隐患,是诱发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矿井主通风机必须采用一用一备配置且设备能力匹配,保障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确保突发故障时能快速切换备用风机。违规串联通风会降低后续作业区域空气质量,扩大事故波及范围,原则上禁止采用。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必须布设专用回风巷,确保瓦斯快速疏导排放;甲烷电闭锁、风电闭锁为掘进工作面核心安全防护装置,需全程可靠运行,杜绝无防护作业。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1. 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总风量低于矿井核定需风量,采掘工作面实测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核定风量标准的;
  2. 仅配置单台主要通风机,或两台主通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能力不匹配的;
  3. 备用主要通风机启动响应时间超过10分钟,反风设施失效无法完成应急反风操作的;
  4. 采掘工作面之间、掘进工作面之间无合规审批手续违规串联通风的;
  5. 新投产生产水平、采区未实现独立分区通风,与相邻区域共用回风系统的;
  6.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未布设专用回风巷,或专用回风巷被物料占用、挤占兼作运输及行人巷道的;
  7. 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巷联络巷未设置联锁双向风门,风门未实现闭锁可同时开启的;
  8. 采区巷道未贯通即分段使用,单巷道分段进风、回风,仅依靠风门隔离风流的;
  9. 掘进工作面未安装风电闭锁装置,或装置被私自短接、强制停用的;
  10.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接入断电控制系统,瓦斯超限时不能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的;
  11. 井下爆破材料库无独立回风系统,回风风流串入其他作业区域的;
  12. 机电硐室未按规范设置防火设施、通风调节设施,风窗调节功能失效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风量因主通风机计划性检修短时偏低,已履行审批手续、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未出现瓦斯超限且检修完成后快速恢复正常通风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专用回风巷因巷道清理、维修等临时作业占用,保留有效通风断面、当班内完成作业恢复畅通,且已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不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通风构筑物存在轻微漏风,经通风阻力测定漏风率符合规程限值,已纳入常态化维修计划的,责令限期整改不予判定;
  • 极薄煤层开采矿井,经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核查认定无法布设专用回风巷的除外。

💀 风险后果

通风系统运行不稳定将造成井下空气质量恶化、人员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窒息,同时易造成瓦斯积聚诱发爆炸事故。主通风机单台运行工况下设备故障停风,会快速造成井下瓦斯浓度升高,人员避险撤离时间不足,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违规串联通风会扩大事故灾害波及范围,后续作业区域无独立避险逃生通道,一旦发生事故,人员逃生难度极大。专用回风巷缺失导致采区瓦斯疏导排放系统不完善,瓦斯易积聚超限;风电闭锁、甲烷电闭锁装置失效将丧失掘进工作面末端安全防护屏障,设备带电易形成引燃火源,诱发瓦斯爆炸。

🔍 自查方法

  1. 调取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需风量核算成果,与主通风机实际运行参数对比核验;
  2. 核查主通风机房设备配置参数,确认设备型号、功率、工况能力匹配性;
  3. 梳理矿井通风系统图,全面排查违规串联、未分区通风、巷道分段通风等问题;
  4. 井下现场核查高瓦斯、突出矿井采区专用回风巷布设及畅通情况;
  5. 检查联络巷风门、风墙设施建设质量、闭锁功能及现场漏风情况;
  6. 现场实操测试风电闭锁、甲烷电闭锁功能,核验设备启停、断电动作有效性;
  7. 核查井下各类硐室支护结构、通风构筑物布设及完好状况。

🔧 整改措施

  1. 矿井风量不足的,优化主通风机运行工况或更换适配能力通风设备,风量达标前严格限制采掘产量;
  2. 无备用主通风机、设备能力不匹配的,限期增补安装同等能力备用风机,整改期间落实限产管控;
  3. 存在违规串联通风的,优化调整通风系统,实现独立通风或按规程规范改造合规串联通风;
  4. 未实现分区通风区域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系统优化调整完毕后方可复工;
  5. 专用回风巷缺失、堵塞的,停止采区全部作业,按设计施工并保障巷道全程畅通;
  6. 通风构筑物不合规的,按规范重建修缮,完善风门联锁密封功能;
  7. 闭锁装置缺失、功能失效的,立即停止掘进作业,设备安装调试及功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8. 井下各类硐室通风安全设施不达标的,限期完成改造,保障回风独立、风量可调、防火等级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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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情形总览(共57项)

快速查阅

第四条 · 超能力与采掘接续违规

超产10%以上 · 上级下达超产指标 · 三量不足未限产 · 水平/工作面超量 · 瓦斯抽采不达标 · 超定员等

第五条 · 瓦斯检查与超限作业

瓦斯漏检 · 假检 · 超限继续作业 · 排放无措施等

第六条 · 防突机构与防护设施缺失

无防突机构 · 监控失效 · 未预测 · 无防护设施 · 使用架线电机车等

第七条 · 抽采系统与传感器违规

无抽采系统 · 泵站停机 · 传感器缺失 · 人为失效 · 断电不合格等

第八条 · 通风系统与闭锁装置违规

风量不足 · 无备用风机 · 串联通风 · 无专用回风巷 · 闭锁失效等

🔧

整改措施索引

快速查阅

第四条 · 生产强度与劳动定员管控

立即压减产量至核定产能 · 申请调整超产指标 · 重新编制采掘接续 · 停止多余水平/工作面 · 补充瓦斯抽采 · 严格限员管理

第五条 · 瓦斯检查与排放管理

健全瓦斯检查制度 · 建立"三对口"核查 · 固化超限处置流程 · 规范排放作业

第六条 · 防突机构与防护设施

完善防突机构 · 修复监控抽采系统 · 补充预测 · 增补防护设施 · 清退违规设备

第七条 · 抽采系统与传感器管理

建设抽采系统 · 排查修复管路 · 补齐传感器 · 检修断电回路 · 健全调校制度

第八条 · 通风系统与闭锁装置

优化风机工况 · 增装备用风机 · 调整通风系统 · 施工专用回风巷 · 修复闭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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