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机电设备"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使用煤矿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使用煤矿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解读】本条是指煤矿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所列明的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的(如巷道式采煤、前进式采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钢丝绳牵引耙装机等淘汰设备和工艺)。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解读】本条是指煤矿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等产品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标志),属于无安全标志产品而擅自下井使用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解读】本条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未选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2)采(盘)区内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隔爆外壳等存在失爆现象(如隔爆面间隙超标、外壳破损、螺栓缺失等),失去隔爆性能;(3)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低瓦斯矿井主要进风巷除外)。
(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
【解读】本条是指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未选用与矿井瓦斯等级对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许用电雷管(突出矿井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或者未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专用发爆器);或者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浓度)和"三人连锁爆破"(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三人联锁)制度的。
📜 法规依据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至第四百五十条、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四十四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国家定期更新发布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煤矿设备和工艺目录,目的是强制淘汰落后、危险性高的设备和工艺,从源头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标志)是国家对井下设备安全性能的强制性认证,无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下井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是防止瓦斯、煤尘爆炸的最后一道电气屏障,失爆意味着隔爆外壳失去防爆功能,内部电气火花可直接引燃外部爆炸性气体,极其危险。"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是放炮作业防止瓦斯爆炸的关键管控制度,缺一不可。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在井下运行时可能产生高温表面和电火花,在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使用可能直接成为瓦斯爆炸的点火源。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 仍在采用巷道式采煤、前进式采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的;
- 仍在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JTK系列提升绞车等已列入淘汰目录设备的;
- 井下在用电气设备、电缆无MA标志,或MA标志已过有效期未更换的;
- 阻燃电缆的阻燃试验报告缺失,或电缆护套破损严重未更换的;
- 突出矿井的电气设备选型低于防爆要求,混用低防爆等级设备的;
-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隔爆面有贯通伤、隔爆间隙超标、螺栓不全或未紧固,判定为失爆的;
- 电缆引入装置(喇叭嘴)密封圈不合格、未压紧,判定为失爆的;
-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的;
- 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或使用非煤矿许用雷管的;
- 爆破作业未使用专用发爆器,采用其他电源直接起爆的(明火起爆、动力电起爆等);
- 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瓦斯检查记录缺失或伪造的;
- 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爆破",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未共同签字确认即放炮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 设备列入淘汰目录但已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延期使用批复,且在批准期限内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MA标志证书已申办换证且经安标国家中心受理在办,旧标志在有效期届满后至新证发放前的过渡期内,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但应提供受理证明材料;
- 防爆电气设备外观有轻微锈蚀、油漆脱落但不影响隔爆性能,经防爆检查员确认不属于失爆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非防爆无轨胶轮车仅在低瓦斯矿井的主要进风巷运行,且未进入采区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风险后果
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本质上是用已被证明不安全的落后技术在延续生产,事故风险概率远高于现代化采掘方式。失爆的电气设备一旦内部发生放电,外壳不仅不能阻止爆炸传播,反而可能成为爆炸的引爆源。非防爆车辆在瓦斯区域运行,其柴油机高温表面和电气系统的火花均可能点燃瓦斯。爆破不使用专用发爆器或不执行"三人连锁"制度,极易造成早爆、迟爆、爆破火花引燃瓦斯等致命事故。因失爆和爆破管理失控引发的瓦斯爆炸事故,在煤矿历史上屡见不鲜。
🔍 自查方法
- 对照最新版《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逐项排查井下在用设备和工艺;
- 核查井下主要电气设备、电缆的MA标志证书及有效期,现场核对设备铭牌与证书一致性;
- 组织防爆检查员对井下所有防爆电气设备进行逐台开盖检查,重点检查隔爆面、引入装置、紧固件;
- 核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核对电气设备选型是否与瓦斯等级匹配;
- 检查无轨胶轮车的防爆合格证,确认是否可在本矿井瓦斯等级条件下使用;
- 核查炸药、雷管的型号和领用记录,确认是否为本矿井瓦斯等级对应的煤矿许用产品;
- 检查放炮器是否为矿用防爆型专用发爆器;
- 调阅爆破作业记录,核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执行情况。
🔧 整改措施
- 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的,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更换为符合国家要求的设备和工艺;
- 无MA标志或标志过期的设备和电缆,立即停用、出井,更换为合格产品;
- 存在失爆的电气设备,立即停电、甩线、出井检修或更换,失爆未排除前严禁送电;
- 电气设备选型不匹配的,限期更换为与矿井瓦斯等级相匹配的防爆设备;
- 非防爆无轨胶轮车违规在井下使用的,立即停止运行,清理出井;
- 炸药雷管选型不正确的,立即停止使用现有库存,按规定购置符合要求的煤矿许用产品;
- 爆破作业制度不健全的,立即建立健全并培训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实行全程录像或记录化管理。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机电保障"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矿井建设,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解读】本条是指矿井仅有一回路电源线路供电,无第二回路电源线路(备用电源)的。煤矿属一级用电负荷,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保障。
(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解读】本条是指矿井虽然引入两条电源线路,但两条线路均来自于同一区域变电站的同一段母线,当该母线或变电所发生故障时,两回路同时失电,不能满足安全供电保障要求,实质上等同于单回路供电。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矿井建设,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解读】本条是指在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井底车场施工及开拓巷道施工阶段)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采区巷道施工及设备安装阶段)的其他矿井建设,尚未实现两回路供电的。
📜 法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至第四百四十七条;《煤矿建设规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煤矿供电系统是矿井的"心脏",主要通风机、提升机、排水泵、安全监控系统等关键设备均依赖电力驱动。一旦停电,主要通风机停运,井下风量骤降,瓦斯快速积聚;排水泵停运,水仓水位持续上升,有淹井风险;提升机停运,井下人员被困无升井通道。因此,煤矿属一级电力负荷,必须有两回路独立电源线路供电,当任一回路故障停电时,另一回路必须能立即承担全矿井的用电负荷。两回路电源线路应取自不同的区域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基建矿井越到后期对通风、排水的依赖越大,两回路供电的时限有明确规定,不得滞后。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 矿井仅由一回路架空线或电缆供电,无第二回路电源线路的;
- 两回路电源虽然引入矿井地面变电所,但均来自同一变电站同一段母线,无实质意义的双回路保障的;
- 矿井地面变电所两回路进线未装设母联开关,或母联开关故障无法合闸,实际不能互相备用的;
- 备用电源线路容量不足,无法承担全矿井保安负荷(主要通风机、排水泵、提升机等)的;
- 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突出或水文地质复杂矿井,仍为单回路供电的;
- 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矿井,仍为单回路供电的;
- 双回路供电系统因线路检修、故障等造成单回路运行,且另一回路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恢复的;
- 矿井未与供电部门签订双回路供电协议,或协议过期未续签,实际供电方式为单回路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 矿井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两回路分别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仅因电网计划检修导致一回路短期停电、另一回路正常运行,且有停电检修通知和应急预案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基建矿井尚未进入二期(或三期)工程的,可按建设进度的实际供电需要配置,不因未形成双回路判定为重大隐患;
- 矿井在地面变电所装备了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矿井运行机组)并接入保安负荷母线段,经试验可保证主要通风机等保安负荷在10分钟内恢复供电的,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风险后果
煤矿双回路供电失效即为单回路供电,一旦该唯一回路发生故障停电,矿井将在短时间内陷入灾难:主要通风机停运后,井下约10分钟内风速归零,瓦斯浓度急剧升高,达到爆炸浓度仅需数十分钟;排水泵停运后,涌水量大的矿井可能在数小时内被淹没;人员提升中断,井下人员被困。如停电期间井下存在火源(电气设备失爆、摩擦火花等),瓦斯爆炸一触即发。2007年山西洪洞新窑煤矿"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05人死亡),其直接原因之一是供电系统混乱、无可靠双回路、频繁停电导致瓦斯积聚。
🔍 自查方法
- 核查矿井与供电部门签订的双回路供电协议是否有效,明确两回路电源来源;
- 现场检查矿井地面变电所进线回路数、电源来源(来自哪个变电站哪个母线);
- 核查两回路进线的供电容量是否均可满足矿井保安负荷需要;
- 调阅供电系统图、变电所一次接线图,核实母联开关、备自投装置的配置和运行状态;
- 查阅矿井年度供用电运行记录、停电事故记录及原因分析;
- 现场测试备用电源切换时间及带载能力;
- 核查基建矿井建设进度,确认是否已进入应形成双回路供电的阶段。
🔧 整改措施
- 单回路供电的,立即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限期从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引入第二回路电源;
- 两回路来自同一母线的,限期改造供电系统,实现真正的独立双回路;
- 对现有两回路供电的切换装置、母联开关进行检修、测试,确保切换可靠;
- 基建矿井未按规定形成双回路供电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已进入的,停止施工,限期实现双回路供电;
- 备用电源容量不足的,增容改造,确保能承担主要通风机、排水泵、提升机等保安负荷;
- 矿井配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作为补充,定期启动试验,确保在主供电源全部失去后能快速恢复保安负荷供电。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建设秩序"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组织生产的。
(一)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解读】本条是指新建煤矿项目在建设期间,除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外,在矿井建设区域内布置采煤工作面进行煤炭开采活动的。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主要任务是按设计施工井巷工程和安装设备,不具备安全开采条件,严禁从事采煤活动。联合试运转是指在矿井建设完成、各系统具备联合运转条件后,经批准进行的带负荷试运行,目的是检验各系统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不属于生产行为。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的
【解读】本条是指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工程的施工区域内,边施工边进行煤炭生产的。改扩建区域通常涉及系统变更,施工期间通风系统不稳定、运输系统未贯通、安全设施尚不完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组织生产的
【解读】本条是指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工程施工区域以外的原有生产区域,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开采范围或生产规模进行生产的。
📜 法规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
📖 补充说明
新建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开展施工,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正式组织生产。联合试运转是竣工验收前的法定程序,需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试运转期间可产出煤炭,但其目的是调试系统、考核设备性能,检验各系统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超负荷组织生产。改扩建矿井的特点是部分区域施工、部分区域生产,安全管理难度较大。改扩建区域因生产系统未形成、安全设施不完善,绝对禁止组织生产;非改扩建区域虽可维持生产,但必须在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内进行,因改扩建期间矿井整体系统能力已发生变化,超出设计规模将造成系统性安全风险。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 新建煤矿未取得联合试运转批复,在建设期间布置采煤工作面进行煤炭开采、出煤的;
- 联合试运转已超过批准期限,未取得延期批复仍继续出煤(以试运转名义组织生产)的;
- 联合试运转期间,以"试运转"名义超强度组织生产,实际产量远超试运转论证产量的;
- 改扩建矿井在正在施工的改扩建区域(如新掘巷道、新安装工作面)内进行煤炭生产的;
-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开采范围(如开采设计范围外的煤层、区段)的;
-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的月度产量,超过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改扩建期间生产规模的;
- 改扩建矿井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开采顺序、采煤方法进行生产,导致生产系统超负荷运行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 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在批准期限内按论证方案开展,且产量未超过论证产量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当月产量略超设计规模(不超过10%),且未造成安全问题的,可责令限期调控产量,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为形成通风系统或揭露煤层而进行的最小限度煤巷掘进(不构成回采工作面),经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确认属于施工必需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风险后果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其通风、运输、排水、供电等系统均未完全形成,安全设施不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作业人员实际处于未经验收的危险环境中;一旦发生瓦斯、透水、火灾等事故,逃生通道和救援条件严重不足,人员伤亡后果难以控制。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将施工人员与生产人员混合在同一区域,爆破、运输、通风等作业相互干扰,事故风险成倍增加。改扩建期间超范围、超规模生产,将突破原有安全系统的能力边界,其危险性与超能力生产等同。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矿井将面临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的严厉处罚,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自查方法
- 核查新建煤矿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核实试运转期限、批准产量等核心信息;
- 调阅新建煤矿月度产量报表,核实建设期间是否存在煤炭产出,产量是否符合试运转要求;
- 核查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明确改扩建区域范围和非改扩建区域允许的开采范围、生产规模;
- 井下实地测量核实采掘活动位置,确认是否在改扩建区域内开展生产作业;
- 调阅改扩建期间月度产量台账,与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生产规模比对,核实是否存在超规模生产;
- 核查改扩建期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确认开采范围、开采顺序、采煤方法与安全设施设计的符合性。
🔧 整改措施
- 新建煤矿未经批准在建设期间采煤的,立即停止采煤活动,撤出采煤设备,恢复正常建设施工状态;
- 联合试运转过期的,立即停止出煤作业,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进入竣工验收程序;
-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立即撤出该区域全部作业人员,停止生产活动,严格划分并隔离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
-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范围开采的,立即退出超范围区域,封闭违规掘进巷道,恢复至设计规定范围;
- 存在超规模生产的,立即将产量降至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控制生产强度;
- 完善改扩建期间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的隔离措施、安全管控责任及各自的安全红线,强化现场安全监管。
违规情形总览(共27项)
快速查阅第十三条 · 淘汰设备与失爆违规
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 · MA标志缺失 · 电气设备失爆 · 非防爆胶轮车 · 炸药雷管选型错误 · 爆破制度不落实等
第十四条 · 双回路供电缺失
单回路供电 · 同母线假双回路 · 母联开关失效 · 备用容量不足 · 基建矿井未形成双回路等
第十五条 · 建设与改扩建秩序违规
新建煤矿建设期采煤 · 试运转过期 · 改扩建区域生产 · 超范围超规模生产等
整改措施索引
快速查阅第十三条 · 设备更新与防爆整治
停用淘汰设备 · 更换无MA标志设备 · 失爆设备立即出井检修 · 电气设备选型匹配 · 清退非防爆车辆 · 规范爆破作业
第十四条 · 供电系统改造与保障
引入独立第二回路电源 · 改造同母线供电 · 检修母联开关 · 增容备用电源 · 基建矿井限期实现双回路
第十五条 · 建设与生产秩序规范
停止违规采煤 · 申请试运转延期或竣工验收 · 撤出改扩建区域人员 · 退出超范围区域 · 压减产量至设计规模 · 隔离施工与生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