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安全管理"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的;
(二)承包方再次转包,或者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一)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的
【解读】本条是指煤矿将矿井整体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生产经营,承包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承包方再次转包,或者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解读】本条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承包煤矿整体生产经营的单位(承包方),将煤矿再次转包给第三方从事生产的。(2)煤矿或者承包方将井下的采煤、掘进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包括巷道维修、支护更换等)以劳务承包方式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 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煤矿整体承包是指矿井的产权方将整个矿井的生产经营权(包括生产系统运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等)全部发包给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煤矿合法生产的法定凭证,持证主体必须与实际生产主体一致。煤矿整体承包后,实际生产主体发生了变化,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不能覆盖新的生产主体,承包方必须重新申办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再次转包是指承包方自己不管理、不生产,将矿井倒手给第三方,层层转包必然导致安全管理责任链条断裂,是严格禁止的行为。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将矿井最核心、最危险的采掘作业和巷道维修作业,以劳务承包方式发包给不具备独立安全管理能力的劳务队伍,发包方"以包代管"、承包劳务队伍无法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是极其危险的违法发包行为。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 煤矿整体发包给某公司生产经营,承包方已实际组织生产超过3个月,但仍持原矿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重新申办或变更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主体与煤矿实际生产经营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变更手续的;
- 承包方承接煤矿整体生产经营后,又将煤矿转包给第三方,自身不参与管理和生产的;
- 层层转包:A公司承包后转包给B公司,B公司再转给C公司或个人,形成多层承包关系的;
- 煤矿或承包方将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以"劳务费用包干""吨煤单价结算"等形式,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劳务队伍,不对其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的;
- 井巷维修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施工队,发包方不派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承包合同或劳务承包协议中存在免除或转嫁发包方安全生产责任的条款的;
- 多个承包方在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发包方未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 煤矿整体承包后,承包方已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交申办或变更申请,且已受理、处于审查期间,在监管机关同意的前提下组织生产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承包方将非采掘工程类辅助作业(如食堂、保洁、地面货物装卸等)进行劳务外包,不涉及井下采掘和井巷维修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煤矿将井下单项工程(如硐室扩修、水仓清挖等)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进行统一管理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承包方因管理需要更换项目管理团队,但承包主体未变更、仍是原合同签订主体的,不属于转包。
💀 风险后果
承包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意味着该主体未通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制度规程等可能严重缺失,实际上处于非法生产状态。层层转包导致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递减、最终无人负责,安全管理链条完全断裂,作业人员处于"三不管"的极度危险境地。将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进行劳务承包,劳务队伍往往人员流动性大、安全技能不足、设备简陋,又不纳入煤矿统一管理,极易发生冒顶、瓦斯、透水等事故。此类违法发包和转包行为一旦引发事故,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各方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均将被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自查方法
- 核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主体,与实际生产经营主体是否一致;
- 查阅整体承包经营合同,确认承包方是否发生变更,如有变更是否重新申办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 核查承包合同链条,是否存在再次转包、层层转包的痕迹(通过合同签订主体、资金流向、管理架构等核查);
- 调阅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的发包合同,审查合同性质是否属于劳务承包;
- 检查承包方(或劳务队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纳入煤矿统一安全管理和培训;
- 现场询问当班作业人员,了解其用工关系、合同签订主体和安全培训情况;
- 检查是否存在以"技术合作""托管经营"为名,实际从事整体承包生产的情况。
🔧 整改措施
- 承包方未重新申办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立即停止生产,限期申办;逾期未办妥的,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原证照主体生产状态或由新的合法主体承接;
- 存在再次转包行为的,立即解除转包合同,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方直接管理生产,追究转包方违约责任;
- 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立即终止违规承包合同,将采掘作业收回纳入煤矿统一管理,或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合格单位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 完善承包方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变相转包,严禁将采掘和巷修核心作业劳务外包;
- 对多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的,指定专职人员统一协调管理,签订多方安全管理协议;
- 将所有承包方、外包队伍的从业人员纳入煤矿统一安全培训和考核体系。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安全管理"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二)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解读】本条是指煤矿在进行改制(如兼并重组、股权转让、所有制变更等)过程中,由于产权关系、管理层发生变动,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过渡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的机构,导致安全管理出现空档或真空的。
(二)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解读】本条是指煤矿改制完成(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等发生变更)后,未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未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三证"信息仍为改制前旧主体的,而新主体以改制后名义从事生产的。
📜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煤矿改制是企业产权结构、管理层、证照体系发生根本性变化的重大事项。改制期间(从启动改制到新主体正式接管完成),往往是安全管理最脆弱的阶段:原有管理层即将退出或已经离岗,新管理层尚未到任或接手,安全责任归属模糊,极易出现"空窗期"。必须在改制启动时就以书面文件明确过渡期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机构,保持安全管理的连续性。改制完成后,企业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均需相应变更或重新取得,否则新主体属无证生产,是严重违法行为。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 煤矿进入改制程序超过一个月,仍未以文件形式明确过渡期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仅口头指定无书面文件的;
- 改制期间,原矿长已调离或辞职,新矿长未正式任命或到岗,安全管理无实质负责人的;
- 改制期间安全管理机构被解散或人员被分流,新机构未组建,日常安全检查、瓦斯管理等停滞的;
- 改制期间,煤矿仍维持生产,但安全投入中止、隐患排查无人组织的;
- 改制完成后,新主体以新企业名称对外营业、签订合同、组织生产,但采矿许可证仍为原企业名称的;
- 改制完成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持证主体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主体不一致的;
- 改制完成后,营业执照已变更为新主体,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均未变更,新主体仍在生产的;
- "三证"中任一证照在改制完成后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变更,继续以新主体名义从事生产的。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 煤矿改制已启动,但已书面明确过渡期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实际运行正常、各项制度和检查记录连续完整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改制完成后,"三证"变更申请已分别向发证机关提交并获受理,在审批期间持受理通知书、在监管机关指导下维持生产的,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仅煤矿法定代表人变更(矿长未变),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已变更,采矿许可证变更尚在办理中,且采矿权主体和矿区范围均无变化、有原发证机关受理证明的,可限期完成,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风险后果
改制期间安全责任悬空,是煤矿事故的高发期。管理层动荡导致安全指令无人下达、隐患无人组织整改、异常情况无人决策处置;安全投入中断导致设备失修、治理滞后。一旦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将因责任不清导致救援指挥混乱、延误最佳处置时机。改制完成后证照迟迟不办,新主体在实质上处于非法生产状态,一旦发生事故,保险理赔、工伤认定等将出现法律纠纷,受害矿工权益难以保障。证照不全生产还可能面临责令停产整顿、罚款、吊销证照、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
🔍 自查方法
- 核查煤矿当前是否处于改制期间(查阅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兼并重组批复等文件);
- 如处于改制期间,查阅过渡期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任命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实际在岗履职;
- 调阅改制期间的安全检查记录、瓦斯日报表、隐患整改台账等,验证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连续运行;
- 核查改制完成日期,与"三证"上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逐项比对,确认是否一致;
- 查阅"三证"变更申请材料及受理凭证,核实变更进度;
- 现场询问主要管理人员,了解改制期间安全管理职责的实际落实情况。
🔧 整改措施
- 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机构的,立即由改制牵头方以书面文件指定过渡期安全生产责任人,组建临时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管理和生产调度不中断;
- 过渡期安全生产责任人必须是具备煤矿安全管理资格和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得由无煤矿安全背景的改制工作组人员兼任;
- 改制期间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和职权不得削弱,安全投入所需资金必须列入改制预算并保障;
- 改制完成后,立即启动"三证"变更或重新申办程序,指定专人负责证照办理,在全部证照变更完成前不得以新主体名义从事生产;
- 证照变更期间如需维持生产,须向相关发证机关和属地监管部门报备,在获得明确意见后方可进行;
- 涉及采矿权转让的,须先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批准,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最后依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综合兜底"其他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生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可能直接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其他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生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解读】本条是指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中的任一证照,即擅自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证照不全"包括三种情况:从未申办过证照(无证煤矿)、证照过期未延续、证照被暂扣或吊销后仍继续生产。
(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可能直接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解读】本条是指存在《判定标准》前十四类隐患之外的、违反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隐患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且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即隐患未消除)的。
(三)其他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解读】本条是兜底条款。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前十四类明确列举情形之外,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裁量权。认定应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结合隐患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现实危险性作出,并履行相应的认定程序。
📜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补充说明
本条是《判定标准》的兜底条款,确保不在前十四类隐患明确列举范围内但具有同等严重危险性的情形能够被依法认定和处置。"证照不全"生产是最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之一,因为证照是煤矿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合法主体资格的前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意味着未批准开采该资源、可能涉及非法采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意味着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取得营业执照意味着不具备合法市场主体资格。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隐患被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说明企业不具备持续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能力,必须予以关闭退出。兜底条款赋予监管监察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和专业判断认定重大隐患的权力,体现了法规的完备性和适应性。
⚠️ 具体违规情形(现场检查对照清单)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煤炭资源的(私挖滥采、无证开采);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包括新建矿井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生产、证照过期未延续仍生产);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
- 采矿许可证过期超过半年、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超过3个月,仍未办妥延续、仍继续生产的;
- 有关证照被监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在暂扣/吊销期间擅自复产的;
-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强制性规定(如巷道支护强度不达标、瓦斯检查制度不落实、矿图失真等),经停产整顿后仍未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复工复产资格的;
-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照,被查实撤销后仍继续生产的;
- 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严重程度和直接威胁人员安全的现实危险性,经规定程序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 边界说明(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
- 煤矿"三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仅在证照变更期间因行政审批流程耗时导致新旧证照衔接有短暂空档,但已取得发证机关受理证明和同意继续生产意见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违反非强制性条款(如推荐性标准、行业指导性规范),虽需整改但不直接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不适用本条第(二)项;
- 停产整顿期间已按整改方案完成整改、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复产批复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 兜底条款的认定必须由有权机关按照程序作出,企业自查自评时发现的其他隐患不得自行套用本条认定。
💀 风险后果
证照不全生产的煤矿,往往是未经合法审批、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黑煤矿"或"问题煤矿",其开采随意性大、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事故爆发的概率和后果都远超合法矿井。违反强制性标准且经停产整顿仍不合格,说明该矿的根本性安全缺陷无法通过整改解决,继续维持生产就是持续用人员生命为赌注。此类情形一经查实,矿井面临的不只是停产整顿,而是关闭取缔,企业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将被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 自查方法
- 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及有效期,确认"三证"是否齐全有效;
- 如证照即将到期,核查延期申请是否已提交、受理进度如何;
- 查阅监管监察部门历次执法文书,核实在历次检查中是否被认定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 排查全矿井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强制性条款要求;
- 查阅停产整顿批复和复产验收文件,确认是否存在曾被停产整顿但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产的情况;
- 关注属地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最新认定通报,核查本矿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但尚未整改的情形。
🔧 整改措施
- 证照不全的,立即停止生产,向相关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不具备申办条件的,依法关闭退出;
- 证照过期的,立即停止生产,加快延期手续办理,在取得新证照前不得组织生产;
-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停产整顿,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 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进入关闭程序,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 被有权机关认定为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严格按照认定意见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认定机关报告。
附则
法规信息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3日公布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则说明】本条明确了标准的施行日期及旧标准的废止信息,同时指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本标准的解释机关。
违规情形总览(共24项)
快速查阅第十六条 · 承包转包与劳务违规
整体承包无证生产 · 再次转包 · 采掘劳务承包 · 以包代管 · 交叉作业无协调等
第十七条 · 改制管理与证照缺失
改制期间无安全责任人 · 机构解散 · 安全投入中断 · 改制后三证不全等
第十八条 · 证照不全与强制性标准违规
无证开采 · 证照过期 · 停产整顿仍不合格 ·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隐患等
整改措施索引
快速查阅第十六条 · 承包合规与统一管理
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 解除转包合同 · 终止劳务承包 · 收回采掘作业统一管理 · 签订多方安全协议 · 人员统一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 改制过渡与证照变更
书面指定过渡期安全责任人 · 组建临时安全管理机构 · 保障安全投入 · 三证变更或重新申办 · 向监管报备
第十八条 · 证照补办与关闭退出
证照不全立即停产申办 · 不具备条件依法关闭 · 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顿 · 验收合格后复产 · 按认定意见整改并报告